迟延一天交付定金是否构成违约
法律三段论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三段论是法律逻辑学中的一种基本论证方法,它通过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构建起严密的逻辑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三段论的应用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张某盗窃案为例,运用法律三段论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张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10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天,张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李某发现并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将张某抓获,并扣押了被盗现金。
三、法律三段论分析1. 大前提:法律规范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小前提:张某的行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 结论: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三段论,大前提与小前提相结合,得出结论: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现金数额为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关于刑事责任承担根据法律三段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结论张某盗窃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通过运用法律三段论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可以同时索赔吗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可以同时索赔吗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不可以同时索赔,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确定合同违约金的一般原则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调整。
当事人不同意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之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以当事人约定标准为准,同时参照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适当减少。
三、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1、性质不同。
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方式。
但在我国立法中,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看待。
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
其担保效力远比定金担保的效力要弱。
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被担保法加以明确规定。
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
而违约金没有上述作用。
3、产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
而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4、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
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5、法律后果不同。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论合同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论合同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作者:祁净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4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生活中会碰上各种合同,有时候糊里糊涂的签了一个定金或订金合同,等发生争议时才意识到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相差甚远。
本文就二者的法律含义与特征着手,多角度来论述二者的区别。
关键词:定金;订金;定金罚则;预付款说到订金与定金,许多人的感觉是二者通用,没有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是订金合同,但是当纠纷发生时适用的确是定金合同,二者是否有区别呢?一、合同中订金的法律特征“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是在合同履行前按照双方约定,给付对方一部分现款,这部分现款具有支援性质。
其中“订”表示要订立的意思,仅仅表示要购买,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不会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
在合同中,如果一方给付了订金的,不履行合同义务,他仍然可以要求返还订金;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也不存在双倍返还的法律规定,只是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赔偿金。
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订金缺乏法律规范,人们在使用时要防止“订金有诈”,让一些不法分子钻“订金”的法律漏洞。
二、定金的法律性质1.合同中的定金法律含义“定金”的“定”是决定之意,给付“定金”表示一定要购买,“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规范的概念。
“在合同中,就是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后,合同履行前,一方预先给另一方一定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作为合同债权履行的担保”。
2.定金的法律功能作为担保方式,定金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合同订立,履行与否与该金钱或替代物之得失挂钩,从而在当事人心理上产生压力,起到担保主债务之效。
法律案例研究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购房者(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6月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某住宅小区一套商品房出售给乙,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前付清。
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并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由于甲公司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至2020年6月30日,房屋尚未交付。
乙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甲公司以资金问题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件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乙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已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经乙多次催告仍未履行,乙有权解除合同。
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3违约责任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等。
(一)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例如齐白石画弄坏了)(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1.可预见利益规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注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订金”有区别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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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 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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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 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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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 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
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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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 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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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合同法角度看定金与订金 的区别
“定金”“订金”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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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 概述
一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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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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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定金与订金之间到 底有什么差别呢?下面苏义飞律 师从三个不同的法律角度来为 您诉说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让 您了解担保法、合同法等领域
内不同的定金含义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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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 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 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 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 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 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 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 18
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 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 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 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 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 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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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
约
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
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
成立或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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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 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 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 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 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 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 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 25
3-2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课件-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 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只能选其一,但守约方交付定金的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知识拓展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表现
要求违约方完全按照合同条款继续履行义务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提①醒:有违违约约责行任为≠侵;权②责有任损。 害事实; ③违约行为与损害
侵权行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只有在存在有效合同且当
事 事人实违之反间合存同在规定因的果情关况系下;,④才能无产免生责违事约由责任。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是双方的约定,单车所属公司不应当
③10元调度费属于双方事先约定的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 退还调度费,排除①。
D ④如果刘星主张返还调度费,必须证明双方存在骑回服务区内退还调度费的约定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单车所属公司划定服务区的规定违反了协作履行原则,要根据 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排除②
好的。
这个合同缺少时间限制, 我们再签订个有关时间 限制的补充协议吧。
合作 探
某年秋季,花生价格上扬,一些生产花生油的企业因购买不到花生 而停产。第二年春,生产花生油的A企业和B农场签订了收购10万吨 花生米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千克花生米10元。到了秋天,花生米价格 下跌,A企业以市场价格下跌为由,要求以每千克花生米9.5元的价格 成交,B农场不同意,发生纠纷。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3.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知识 目标
一 一诺千金 重在履行
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111条)
【瑕疵履行】 •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 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一担修理、更换、 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案例:
• 2009年2月4日,原被告公司之间签订一份 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223.8万元 的钢材,全部货物于2月20日之前交货。 • 原告于2月9日向被告支付货款200万,但被 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 • 同年2月25日,原告又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 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对方出售总价款为 243.96万元的钢材,数量、规格均与原被 告2月4日签订的合同一致,但两份合同直 接的价差为20.16万元。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责任竞合: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在法律 上导致多种责任的产生和相互冲突的现象。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允 许当事人选择请求权,两者选一(122条)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
相同点: •1.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害的主要方法; •4.都具有制裁性
在侵权责任中: •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法定,当事人不可 以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 范围事先预见约定。
举例:
•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 而翻车(商家违约责任、厂家侵权责任) •甲从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6月其 在洗澡过程中因该热水器质量问题给甲造成 了人身伤害
缔约过失的赔偿与 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的不同?
三、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65条 • 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 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 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
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
CISG与中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比较法条依据:1、损害赔偿部分法条对比(见肖翰作业)。
2、CISG与中国合同法其他相关规定:(1)CISG其他相关规定:Article 61(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期。
Article 62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Article 63(1) 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 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
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Article 64(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 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2)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 (b) 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i)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ii)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Article 49(1) 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 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规则及计算方法
定金、违约金及损害赔偿的适用和计算方法作者:马冠军律师(冠军律师网)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契约,《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愿、合同自由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问题,造成当事人无所是从,给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为此本人将“三金”在法律层面上如何适用做系统总结,以便在签定合同时把握适用。
一、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1、合同约定“定金”的优势。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这一规定,定金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担保形式,又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促使当事人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定金因此起到了较好的担保效果。
同时,违约方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无疑是其违约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违约金形式。
2、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89—91条。
A、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应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B、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
C、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二、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依照合同的预先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1、“违约金”产生的原因。
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直接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外,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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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一天交付定金是否构成违约
作者:司荣 万敏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1期
原告厦门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江西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
20日签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采购合同书》,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按时向被告的账户里转
账定金50万元人民币,履行定金给付义务,但被告在收到定金后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货。
根据合同第四条“违约条款如乙方(被告)在收到甲方(原告)定金后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温
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则构成违约,甲方(原告)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被告)赔偿定金的双
倍”之规定,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谈,并于
2016年8月8日向被告发出催促交货的商洽函,被告仍以各种不合理理由拖延交货时间,并在
2016年8月11日寄出的《关于交货催促商洽函的复函》中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合同定金50万元人民币
及赔偿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共计150万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原告诉权
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告逾期支付定金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导
致双方所签合同终止。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闽肃民
合第1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最迟应于2016年5月23日之前将约
定的定金支付给被告,但原告却于2016年5月24日才将定金支付给被告。同时,根据合同第
五条第一款“甲方如未按时支付合同定金,则视为放弃此采购交易,本采购合同终止。双方如
需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合同,或者乙方在收到甲方延期支付的定金后,仍继续履行合同,
则视为乙方认同甲方延迟履约行为,合同仍然有效”之约定,现双方未重新签订新合同且被告
也无“仍继续履行合同”行为,故原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二、因合同终止原因是原告违约行为
造成的,被告所收取的定金不予退回是符合定金罚则的,故原告的诉请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的。三、退一万步讲,即使不考虑原告存在逾期支付定金的违约行为,被告也不构成违约。被
告早在合同签订前的2015年10月20日就已经通过了本案涉及的自愿减排项目的备案,原告
在签订合同之前也已经到官网查询到该项目已备案。被告于2016年4月10日行文向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了减排量备案申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16年5月10日签收了上
述材料,该申请材料提交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日期,故被告在双方合同签订前就已经完成了合同
约定的备案提交义务,至于主管机关在何时完成减排量备案登记,对被告来说是无法掌控的,
故双方才会在合同中约定但书条款,详见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中“但是因国家碳汇主管部门的审
批延误而造成乙方延迟履约的除外”,基于例外情形,被告也不违约。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采购合同书》,系当事
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应在
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即2016年5月23日前支付定金50万元,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支付
定金50万元。原告虽迟延一天支付定金,但被告未提出异议,仍继续与原告沟通交易事宜,
并派出技术团队至原告处考察,以自己的行为继续履行合同,视为被告认同原告迟延履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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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原告不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于2016年6月底通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
备案并于7月初交付,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之
规定,要进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应先进行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备案,被告于2015年
10月20日通过减排项目备案后,于2016年4月10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减排量备
案。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原告知晓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已申请减排量备案,故双方考虑审批
因素对交付时间的影响,在合同中约定因国家碳汇主管部门的审批延误而造成被告迟延交付
的,被告不构成违约。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7月28日审核通过原告的备案申
请,并于项目备案后十个工作日后公布相关信息,导致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温室气体自愿减
排量,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系被告项目自身缺陷没有及时通过备案
审查,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通知被告,被告亦表示不再
履行合同,双方就合同解除已达成合意,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因上述合同收取的50
万元定金应予返还。鉴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无违约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的请求以及被告要求扣除定金的主张均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厦门某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定金50万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
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
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由此可见,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