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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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2023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源头管控、共治共享原则,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分类与等级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按其用途和结构,分为I、II、III 类。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按其压力等级,分为低压锅炉压力容器、中压锅炉压力容器、高压锅炉压力容器。
第七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与进口第八条生产、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进口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第九条生产、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须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工艺流程和管理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条生产、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使用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材料,合理选择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
第十一条生产、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对其产品进行鉴定、登记并颁发合格证明,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进口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并提供相关的检验证明和技术文件。
第四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与使用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应按照相关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的检验和试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完好性。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锅炉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之一,对于其安全运行和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办法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本文将就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进行详细探讨,共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总则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工艺的发展和进步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并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2.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和完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规定和标准;(2)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注册备案,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3)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4)处理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和投诉,进行相关的处置和调查等。
三、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与安装1.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过监管机构的核准和验收。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人员进行,并进行相关记录和验收。
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维修1.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禁止超负荷使用和违规操作。
2.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锅炉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需要维修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查与评定1.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定,检查周期根据设备的性质和安全风险来确定。
2.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查和评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并将结果记录在台账中。
3.对于检查和评定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4•【文号】国质检锅[2003]207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原劳动人事部(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1986]2号)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关键设备。
为确保其安全运行和合规经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定义和范围2.1 定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用来容纳气体、液体或固体,在工业生产中通常具有较高压力的设备。
它可以用于供热、供气、发电、制造化工产品等多个领域。
2.2 范围本文档适用于企业进口和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不论其用途和材质。
3.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3.1 监督机构国家相关部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管工作。
监督机构应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3.2 监督范围监督机构将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运输、安装、维修和报废环节进行监督。
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 -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调试; - 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维修; - 锅炉压力容器的报废处理。
3.3 监督标准监督机构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监督标准,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监督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的要求; - 运输和储存的安全措施; - 安装和调试的程序和要求; - 定期检验和维修的要求; - 报废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4.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管理4.1 企业管理职责企业应加强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和合规经营。
企业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确保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运输、安装和维修符合监督标准; - 建立健全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 - 培训员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 实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维修计划; - 归档相关文件和记录,便于监督机构的审查。
4.2 相关措施为了提高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水平,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 严格按照监督标准进行生产和质量管理; - 选择合格的运输企业,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 遵守安装和调试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安装质量; - 制定并实施定期检验和维修计划,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 确保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报废处理符合相关程序和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二年七月十二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2. 承压热水锅炉;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十八条《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
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第二十一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四章 产品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督检验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制造、经营、维修、改造和拆除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和科技兴监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法律法规的编制、发布、实施。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体制第六条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检验、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使用、维修、改造和拆除进行安全监察;(二)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工作;(三)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管理工作;(四)负责培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五)负责开展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应当从设计、制造、使用、维修、改造和拆除各个环节进行,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应满足国家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制造。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能力,制造前应进行生产许可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对于年限已满或出现安全隐患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改造或拆除,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维修、改造、拆除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按照规定进行工作,并及时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报告。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1 目的为确保低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预防环境污染,特制订本办法。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现场对所使用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xx)154号《锅炉司机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劳人锅(xx)2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xx)4号4 术语与定义4.1 低压热水锅炉:指加热水出口水温低于或等于饱和温度的锅炉,压力≤1.57MPa,出力≤4t/h。
4.2 压力容器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a)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b)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0.025m3;c)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5 职责5.1 各项目部负责本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5.2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及操作人员的管理。
5.3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各项目部对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6 具体内容6.1 锅炉、压力容器的拆装6.1.1 开工前,项目部应及时与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取得联系,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的平面布置,与有关建筑物的距离,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及司炉工的取证等事宜进行审查。
6.1.2 施工单位按《施工技术措施编制执行程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报项目部审批后执行。
6.1.3 施工结束后,项目部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与使用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工序交接单”。
6.2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及维护6.2.1 使用单位负责制订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报项目部审批后执行。
6.2.2 使用单位根据使用要求制订锅炉管理人员、司炉工的培训计划,报项目部批准后,按《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培训。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监督管理行为,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体系,配备工作人员,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监督执法水平。
第二章锅炉压力容器的生产管理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生产责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生产过程应当进行全程监控,对原材料、工艺流程、产品检测等环节进行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完成后,应当进行全面检验。
凡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投入市场。
第三章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管理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许可,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安装。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应当对安装环境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安装地点的承载力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与土建工程应当配套进行,确保安装牢固可靠。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中,应当进行严格的焊接、连接等工艺控制和质量检验,确保焊缝的质量合格。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完成后,应当进行试压和泄漏检测,确保安装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锅炉压力容器的改造管理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改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改造许可,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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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方法
锅炉压力容器作为传热、传质、蒸汽发生的关键设备,制造、使用、检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牢靠性至关紧要。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和牢靠性,必需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程序,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从而保障人员、社会和环境的安全。
一、监督管理责任
(一)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技术监督机构应依法开展压力容器监督管理,严格监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等环节。
(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制造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法规要求。
二、监管程序
(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制造压力容器的资质,并严格依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范围和许可证规定进行制造和检验。
(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确保存在安装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规定,建立压力容器档案,对其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维护、检验等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四)每个锅炉压力容器都应有一个编号,以便对其生产、使用、检验等进行管理。
(五)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本领,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进行检验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三、监管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等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和程序,确保符合安全、牢靠、环保的要求。
(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护等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不得私自进行改装、修理等操作。
(三)对于新建的锅炉压力容器和更换的压力部件,须进行强制性的初验和定期的检验,确保符合安全、牢靠、环保的要求。
(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维护、检验等单位应落实责任,保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完善相关标识和警示标志,加强应急措施等,确保操作人员和通过人员的安全。
(五)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安全评估和技术检查,确保其安全牢靠的使用,适时发觉问题进行升级、修理或更换。
(六)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工作应依照制造企业、设计单位的
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七)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与制造、设计、安装单位应建立
良好的协调和联系机制,适时沟通交流,共同监督、管理和维护设备。
四、监管机制
(一)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安装、检验、使用的监管,做好巡查、抽检、取样等监督检查工作,
适时发觉和处理问题。
(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估体系,
对其管理之下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使用单位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适时公示公告,为监管工作供给科学依据。
(三)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工作
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监管数据库,便于实时把握锅
炉压力容器制造和使用情况,跟踪处理安全隐患。
(四)在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自动承当调查、处理等责任,并对责任人员、单位进行追责,适
时矫正问题,避开仿佛事件再次发生。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和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监管部门及使用单位都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牢靠、环保运行,不断提高其整治和技
术水平,为实现经济可持续进展和人们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