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组织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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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2010年3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为实现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改革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1.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
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坚持综合改革原则。
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改革,多管齐下,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机制。
3.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强化政府职责,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
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既要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5.坚持蒙中西医药并重原则。
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有效、安全、方便、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内卫医字[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医字〔2008〕123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现将《2008年全区医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008年3月7日2008年全区医政工作要点全区医政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区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核心,切实加强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狠抓医院内涵建设和血液管理,健全完善医疗质量保证和持续改进体系,积极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全面完成各项医政工作。
一、巩固“医院管理年”活动成果,积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机制巩固我区医院管理年活动成果,继续深化医院管理,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城市公立综合医院管理、技术、人才、效益相统一的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二级以上医院定期巡查制度,组织开展专科医院等级评审工作,不断提高各级医疗机构的科学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在全区旗县级以上医院普遍健全院务公开制度,逐步建立院务公开的评价评估体系,开展院务公开示范地区的指导、推介工作。
加强医院内涵建设。
认真落实医院管理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临床专业质控中心建设,开展临床专科质量控制和临床路径管理试点研究工作。
加强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和适宜性、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评价,合理布局、严格准入、规范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4.06
•【字号】内卫发[2006]29号
•【施行日期】2006.04.0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卫发〔2006〕29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净化医药购销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经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
组长:杨成旺
副组长:白宝玉、乌兰、贺丰奇、许宏智
成员:尹赤林、裴政峰、高震声、巴特尔、杨志华、任钢、胡润召、于连云、王占国、张子山、解春梅、周晓实、李宁、乌盛渊、侯鸣职责: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自治区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案件查办,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工作职责
主任:白宝玉、贺丰奇
副主任:巴特尔、杨志华、胡润召、任钢、于连云
成员:杨广泽、陶娅、徐玉平、田军、石海燕
职责: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落实《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承办各项日常工作。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内卫医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为进一步加强精神专科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精神专科服务能力,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精神心理健康是人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是健康内蒙古建设和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意见》,缓解我区精神科医师短缺问题,促进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心理疏导和康复能力,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健康中国战略,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增加精神科医师数量,优化精神科专业技术人员结构。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2009年至2011年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着力推进五项重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1.三年内,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实现城乡居民的全覆盖。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2.2009年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2010年达到90%左右,2011年得到进一步提高。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3.新农合在已覆盖全区农牧民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参合率达到常住人口的95%以上。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4.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医保,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解决医疗保障问题。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补贴资金,从国家下拨专项补贴、地方财政配套、基本医疗保险结余以及个人缴费四个方面筹集。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5.2009年9月底前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6.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继续实行政府补贴政策。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7.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召开医改监测专题调查工作培训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召开医改监测专题调查工作培训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内卫信字[2011]384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召开医改监测专题调查工作培训会的通知(内卫信字〔2011〕384号)各盟市卫生局:为了解和掌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性进展,总结改革取得的有益经验,分析和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及原因,为完善政策措施提供循证依据和信息支持,卫生部定于2011年5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医改监测专题调查。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改监测专题调查的通知》(卫办综函〔2011〕205号)要求,为顺利开展现场调查工作,保证调查数据质量,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医改监测专题调查实施方案》的安排,卫生厅拟在呼和浩特市和赤峰市召开现场调查培训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1.医改监测专题调查方案介绍;2.调查住户抽样方法及抽样操作过程的介绍;3.家庭调查、机构调查、门诊处方调查及医务人员调查内容与口径的解释;4.现场入户调查要求、技巧与注意事项介绍。
二、参会人员1.各盟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和统计人员各1名。
负责对本盟市样本旗县(市、区)医改监测现场调查的组织协调与调查督导;2.各样本旗县市区卫生局分管局长和统计人员各1名。
负责样本旗县(市、区)现场调查的组织协调、调查实施和承担调查指导员职能;3.各样本苏木乡镇和街道调查员2人(要求:一男一女,在苏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人员,参加过内蒙古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从事预防保健者要优先考虑),负责入户调查,采集数据。
4.内蒙古医学院公共卫生管理学院、包头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和赤峰学院医学院专家,负责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
三、会议时间1.呼和浩特培训会2011年5月4日至6日,4日报到,6日离会。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9.14【实施日期】2016.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盟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9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7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根据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医政字[2012]42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发布日期】2012.05.02【实施日期】2012.05.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2〕426号)各盟市卫生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2012年全区医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2012年全区医政工作要点2012年全区医政工作要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这个中心,全面贯彻落实2012年卫生部医政工作安排和2012年全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政管理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医政管理各项工作。
一、落实医改目标新举措,稳步推进医改相关工作(一)深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
进一步加大临床路径管理的执行力度,三级综合医院实施常见病种的临床路径数不少于10个,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5个。
加强对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对于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标准的患者,入组率不低于50%,入组后完成率不低于70%。
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二)稳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继续推进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促进医院内部医疗信息安全共享;利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促进同级医疗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医院电子病历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相衔接。
深入开展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析评价,引导医疗机构合理建设电子病历系统。
规范远程医疗服务。
(三)推进提高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开展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慢性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实施重大疾病临床路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明确最高限价,实施按病种付费。
组织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服务工作,发挥区域协作中心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召开全区公立医院改革座谈会的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召开全区公立医院改革座谈会的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内卫医管字[2010]918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召开全区公立医院改革座谈会的预通知(内卫医管字〔2010〕918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了认真贯彻内蒙古卫生厅等五厅委办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卫医管字〔2010〕797号)文件精神,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召开全区公立医院改革座谈会。
现将有关事宜预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学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试点地区汇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交流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情况、作法和经验以及今后改革思路;部署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二、参会人员1.各盟市卫生局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医管(医政)科科长;2.全区三级医院院长各1名;3.全区二级甲等综合医院院长各1名。
三、会议时间、地点与全区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推进会议地点相同,全区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推进会议结束后召开。
四、会议材料准备1.请通辽市、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准备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汇报材料(3000字以内);2.请各三级医院准备一份公立医院改革交流材料,内容结合会议主题,重点突出,可以交流某一方面改革作法、经验、存在的问题、今后打算等(3000字以内)。
以上材料均以电子版形式于11月5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医管处。
联系人:卫生厅医管处张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各盟市卫生局: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后,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环境,加强了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逐步实现了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近年来,随着全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床位数增幅较大,现行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划分已不适应我区当前医疗机构管理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字〔201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医改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号)的精神,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自治区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予以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三级蒙医中医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三级康复医院,临床检验中心、体检中心;医学检验所、戒毒医疗科和戒毒医院、不孕不育与生殖医学医疗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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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厅医改工作
领导组织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6.29
•【字号】内卫办发[2010]30号
•【施行日期】2010.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组
织机制的通知
(内卫办发〔2010〕30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全面完成《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及《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工作安排》任务,根据卫生部和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经厅党组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组织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
组长:杨成旺
成员:白宝玉、乌兰、贺丰奇、许宏智、尹赤林、裴政峰
(二)职责
贯彻落实卫生部和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的部署和任务,研究解决医改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完善医改政策、落实医改任务的建议,组织推动和统筹协调卫生厅医改各项工作。
各位厅领导分别负责下列领域的医改推进工作,主要是召集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审定出台配套文件,协调重大事项,督导落实各项医改任务。
杨成旺:全面负责卫生厅医改领导工作。
负责协调相关厅局委研究落实各项卫生经济政策。
白宝玉:负责主持卫生厅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负责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相关工作。
负责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相关工作。
负责完善新农合等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关工作。
负责协调有关厅局委研究落实医改相关工作。
乌兰:负责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促进和扶持蒙中医药事业发展工作。
按照归口管理原则,负责蒙中医药参与医改的各项相关工作。
贺丰奇:负责主持卫生厅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负责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
负责医改宣传以及争取社会对医改支持的相关工作。
负责医德医风建设和优化医疗执业环境等相关工作。
负责协调有关厅局委研究落实医改相关工作。
许宏智:负责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协调有关厅局委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尹赤林:协助负责医改新闻宣传等相关工作。
裴政峰:协助负责医改干部保健相关工作。
二、卫生厅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组成
主任:白宝玉、贺丰奇
副主任:王占国、杨志华
成员:张子山、徐玉平、解春梅、杨广泽、李宁、任钢、周晓实、于连云、胡润召、乌盛渊、蓝峰、王成亮(注:排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113号)的处室顺序)
联络员:马力王小安冯蕾孟蕾贾跃旗岳峰杜雪梅田军张立新石海燕曹铁军鲁月张建国
(二)职责与分工
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医改相关工作:
办公室:承担厅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协调提出贯彻深化医改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检查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负责与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盟市医改领导小组的联系沟通;掌握各地医改进展情况,汇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编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动态;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同时,负责卫生厅职责范围的医改工作宣传及新闻报道工作;组织落实卫生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
人事处:负责拟订和组织落实自治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
牵头组织制订住院医师培训制度。
会同有关委办厅局和处室拟订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政策。
规财处:牵头组织拟订和落实加强城乡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牵头拟订和组织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卫生事业的意见。
负责联系和协调有关委办厅局落实财政投入、基本建设、价格管理改革等经济政策。
争取和协调国内外资金和技术援助,支持各项具体医改政策的实施。
应急办:参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
疾控处:牵头制订和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参与制订和落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方案。
牵头组织拟订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服务
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会同相关处室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改革政策和实施办法。
农卫处:牵头落实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完善新农合制度体系。
制订和落实农村牧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制订实施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政策。
参与落实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方案;参与拟订和执行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妇社处:牵头制订和落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方案。
参与拟订和执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能力建设规划。
制订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医政处:牵头组织制订和完善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准入、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标准。
参与制订和落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方案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工作。
参与拟定和执行卫生人才培养和卫生能力建设等政策。
医管处:牵头组织制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方案,组织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实施推进工作。
制订和落实医院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参与拟定和执行卫生人才培养和卫生能力建设等政策。
蒙中医药管理局:制订实施扶持和促进蒙中医药发展政策。
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参与制订和实施公立蒙医中医医院改革试点方案、医院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蒙中医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蒙中医卫生人才培养、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在促进基本卫生服务均等化和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发挥蒙中医药作用等医改相关工作。
法监处:参与制订和落实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方案。
参与拟定和审核医疗服务市场监管政策。
负责医改中涉及的地方性卫生立法工作。
药政处:牵头组织和落实加快建设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参与制订和落实卫生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科教处:负责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牵头组织和制订与科技创新机制相关的医改配套文件。
参与制订和落实卫生人才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政策和措施。
信息中心:牵头组织医改进展与效果的监督评价专家组。
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各相关处室的具体工作,随着医改的推进,根据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的安排可重新确定。
厅机关其他处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医改有关工作。
三、五项重点医改工作组织机制
根据近三年医改五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在卫生厅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以下五个工作组织机制。
1.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人:白宝玉副厅长。
牵头处室:农卫处。
具体成员和职责分工见有关文件。
2.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人:乌兰副厅长。
牵头处室:科教处、人事处。
具体成员和职责分工见有关文件。
3.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
负责人:贺丰奇副厅长。
牵头处室:药政处。
具体人员和职责分工见内医改字〔2010〕1号文件。
4.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领导小组。
负责人:许宏智副厅长。
牵头处室:妇社处。
具体人员和职责分工见内卫发〔2010〕47号文件。
5.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负责人:白宝玉副厅长。
牵头处室:医管处、医政处。
具体人员和职责分工见内卫医字〔2010〕449号文件。
四、建立例会制度
1.建立卫生厅医改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原则上,厅医改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紧急或重点问题,可随时召开。
例会的主要任务:分析医改政策实施中的重要进展和重大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审议相关配套文件、工作方
案和项目计划;就年度工作计划、监测评估结果和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建立卫生厅医改办例会制度。
厅医改办每月召开1~2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例会的主要任务:审查提交领导小组例会讨论的议题材料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检查了解推进医改工作中的进展和问题,督促落实相关任务;研究深化医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或措施建议;研究召集人认为应当研究的其他问题。
3.建立五项重点医改工作组织机制例会制度。
卫生厅机关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领导小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每月至少自行组织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例会的主要任务:通报和研究重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提出政策意见。
经会议研究,每季度形成一篇工作形势分析报告提交医改领导小组,并提出需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事项。
同时,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医改工作联络员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召开例会、分配任务、学习政策,了解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