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19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19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17•【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371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启动2019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医管中心: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全面推进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确保绩效考核数据客观真实可比,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病案首页填报及上传的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加强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提升首页数据质量。
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含三级公立中医医院,下同)要按照要求认真完成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报及上传工作。
(一)规范使用2011年修订版住院病案首页。
各三级公立医院要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6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24号)要求,规范填写住院病案首页,客观反映住院期间诊疗信息。
各三级公立中医医院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54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质量管理与质控指标和质控考核细则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1号)要求,规范填写住院病案首页,客观反映住院期间诊疗信息。
(二)使用统一的疾病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
各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面启用《疾病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2.0》(附件1)和《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2.0》(附件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04•【文号】国中医药规财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规财发〔2017〕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直属(管)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是将中医药养生、保健、医疗、康复、健康养老、中医药文化、健康旅游等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实现个性化、便捷化、共享化、精准化、智能化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对推进中医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推动中医药传承发展,建设健康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健康中国建设,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以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医药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大力拓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融合的广度和深度,着力创新中医药健康服务模式,释放发展潜力和活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健康为本,便民惠民。
中医药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目录第一部分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年7月1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 2001年2月28日修订 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部分行政法规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2.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2.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2.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2.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2.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 2011年1月8日修订)2.8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2.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2013年12月7日、2016年2月6日修订)2.10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第三部分部门规章3.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 2003年11月28日、2016年1月19日修订)3.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 2006年11月1日修正、2017年2月3日修改)3.3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28日)3.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22日)3.5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年9月1日)3.6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12月21日)3.7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3.8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3.9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3.10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5月10日)3.1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6月29日)3.12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0月19日)3.13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7月7日)3.14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6月3日)3.15 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2009年3月16日)3.16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5日)3.17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2012年5月29日)3.18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25日)3.19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12月30日)3.20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2012年6月26日)3.21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2009年4月23日)3.22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6月18日)3.23 临床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第四部分规范性文件4.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1年6月20日)4.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2006年9月4日)4.3卫生部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2009年7月29日)4.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3日)4.5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3月17日)4.6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31日)4.7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2007年3月12日)4.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25日)4.9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2010年8月24日)4.10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2013年10月9日)4.1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11月20日)4.12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2014年11月20日)4.1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2008年8月11日)4.14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3日)4.15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9月5日)4.16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9月20日)4.17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1月7日)4.18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年1月11日)4.19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2007年6月7日)4.2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9日)4.21 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2008年4月10日)4.22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1月22日)4.23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6月11日)4.24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2月22日)4.25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2008年12月24日)4.2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4.27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2003年11月25日)4.28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的通知(2006年3月6日)4.29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重要煎药室管理规范的通知(2009年3月16日)4.30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2009年3月16日)4.31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2009年3月16日)4.32 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2010年2月22日)4.3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2010年10月20日)4.3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4.35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年2月10日)4.3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的通知(2012年5月4日)4.37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2013年4月1日)4.38 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21日)4.39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2014年3月18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8•【文号】国卫办医函〔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已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本机构临床营养诊疗能力。
鼓励尚未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根据《指南》要求,逐步建立规范化的临床营养科。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年3月18日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营养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是医疗机构设置临床营养科和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设置、建设和管理临床营养科。
医疗机构开展儿童营养与喂养服务,应当按照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等相关技术规范加强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内独立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名称统一为临床营养科。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设临床营养科病房,为住院患者提供临床营养诊疗服务。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营养筛查与评估、营养诊断、营养治疗、营养宣教的实施与监督;(二)根据临床需求,参与特殊、疑难、危重及大手术患者会诊,或加入MDT 团队;(三)按需提供医疗膳食、肠内、肠外营养建议或处方;(四)规范管理、监督肠外营养执行;(五)规范管理医疗膳食业务;(六)规范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使用;(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机构的临床营养相关工作规范。
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的通知

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1•【文号】国疾控传防发〔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的通知国疾控传防发〔202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推动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责任,我们制定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2023年10月11日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推动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制定本清单。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组织管理要求(一)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岗位职责。
医疗机构接受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的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考核和业务培训等。
(二)传染病防控工作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机构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机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纳入机构内绩效管理。
(三)传染病防控科室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并指定专门的人员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卫财务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为规范公立医院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有效防范和管控内部运营风险,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2月31日附件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有效防范和管控内部运营风险,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促进公立医院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其他部门举办的公立医院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为了实现合法合规、风险可控、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运营目标,医院内部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是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运营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控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的总称。
第四条医院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保证医院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ﻫ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ﻫ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ﻫ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ﻫ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ﻫ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ﻫ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 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中医工作要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现将《2010年中医药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我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2010年中医药工作要点2010年中医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求,围绕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着力做好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大力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等工作,抓住机遇、改革创新,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努力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一、积极参与实施医改各项重点任务(一)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认真研究制定有利于提供和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优惠政策。
各地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时,要落实好统筹补偿方案重点提高使用中医药有关费用补偿比例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民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二)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认真做好中药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管理以及各省(区、市)增补中药品种的遴选工作。
与卫生部联合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应用指南(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中成药卷。
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中的中成药临床应用培训和应用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三)在健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中,继续组织实施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条件建设。
完善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及中医科室建设标准,进一步强化县、乡、村三级网络协作。
继续参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组织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建立一批三级中医医院与县级中医医院对口协作关系,确保10%以上的县级中医医院接受对口支援。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规范(2024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规范(2024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12.05•【文号】国中医药规财函〔2024〕259号•【施行日期】2024.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规范(2024版)》的通知国中医药规财函〔2024〕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局机关各部门、直属(管)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提升中医医院信息化与数字化水平,我局对《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办发〔2011〕46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规范(2024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4年12月5日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规范(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提升中医医院智慧化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促进中医药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融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管理规定,结合中医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的目标是:以中医医院高质量发展为导向,以患者为中心,以业务应用为核心,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统筹发展和安全,重塑管理与服务模式,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持续推动医院业务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构建中医药特色鲜明、服务管理规范、系统安全高效、信息互通共享的智慧中医医院。
第三条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业务驱动、标准规范,信息互联、资源共享,安全可控、实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中医医院应当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强化整体规划与顶层设计,深化医疗业务智能应用,重塑患者服务体系,优化诊疗流程,贯通诊前、诊中、诊后各环节,实现业务管理一体化、临床科研一体化、线上线下一体化,创新中医医院医疗服务与管理模式,提升中医医院智慧化水平。
国家卫生信息标准体系基本框架
并基于以上功能组件,开发新型的应用,包括病人区域医疗 一卡通、电子病历共享、医院管理服务决策支持、临床辅助决策、 医院业务协同、对外公众服务、区域卫生共享和协同应用。
医院信息平台的建设目标
信息 整合
整合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信息,构建以电 子病历数据库为核心的独立于各业务应用 系统的数据中心.
集成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优化医疗服务流 程,提高服务效率,方便患者就医
业务 协同
互联 互通
满足与外部系统互联互通的要求,作为区域 卫生信息平台的下级节点,支持与区域卫生 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
建立符合过国家电子病历信息标准的电子病 历数据资源库
标准 统一
医疗管理信息系统(HIS)
医院运营管理系统 以医院信息平台为基础,以全院“人、财、物、科教研”的精细
3.《关于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4.《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效果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5.《国办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6.《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8.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规划(2016-2020)
区域医疗信息共享与协作建设需求。公立医院迫切需要以区域卫生信息 平台为依托,依靠技术模式创新、服务模式创新和管理模式创新,促进 医疗健康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可及性。
医院医疗行为管理系统建设需求。加强公立医院医疗行为监管系统建设, 促进公立医院医疗行为和医疗质量安全的科学化、精细化、常态化监管, 强化政府及社会监管职责、监管制度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2.15
•【文号】国卫办医发〔2017〕8号
•【施行日期】2017.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
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条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使用
第二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
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
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第五章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三条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四条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
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1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