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doc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篇一: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
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
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此可见,设立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变革
一、注册资本制度
20 世纪初期,我国开始实行注册资本制度,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公司资本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革。
二、实缴资本制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开始实行实缴资本制,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全额缴纳制度。
实缴资本制强调了对公司投资者的出资要求,增强了公司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授权资本制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开始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在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可以一定比例进行授权资本,无需全额缴纳。
授权资本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司投资者的资金压力,提高了公司的资金实力。
四、法定资本制
21 世纪初,我国开始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注册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度,必须达到一定的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制强调了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了公司的信誉和竞争力。
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推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提高公司资本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例如,推行注册资本实缴制、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完善,从最初的注册资本制
度到实缴资本制,再到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最终走到了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阶段。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公司资本制度也将不断演变和创新,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财产数量。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 二、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 (一)公司资本与资产、净资产、所有者
权益 • 资产是会计学上的概念,与“负债”相
对应,是指公司实际占有的财产或权利。 • 会计学上资产负债表包含着一个公式: •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 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资产-负债
2.折衷授权资本制
• 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也要 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 认足部分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 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 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 一定比例。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二、公司资本原则
• 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 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 的统称。
• 【结论】 • 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出下面的公式:
• 公司资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待发行资 本
• 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实缴资本+待缴资本 (含保留资本)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 四、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 • (-)资本是公司设立的一项基本条件 • (二)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
质条件 • (三)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 3.评价 • 利: • 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
和社会交易安全。 • 弊: • 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导致公司设立周期长、
成本高;同时为公司成立后的增减资本带 来不便。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 (二)授权资本制
• 1.概念 • 授权资本制,也称核准资本制或名义资本制,是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我国企业资本制度是一种以国有资本为基础,以股份资本投资为主体,同时结合其他资本形式的多元化经济组织形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资本制度也一直在不断发展与改革。
首先,国有资本主导了我国企业资本制度。
在我国,国有资本投资主导了企业资本制度,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的国有控股企业,它的股份已经通过共有股发行和因政府证券化变现等手段,已经发展为一个具有社交责任感的企业家族,其合法性被认可。
其次,我国企业资本制度也已包括多种资本形式。
近年来,我国政府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并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等方面进行放宽,促进多种资本形式的竞争。
多种资本形式如公开投资、家族投资、基金投资、政府投资、完全所有权等,都参与了我国企业资本市场的发展。
这使得整个资本制度既符合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现实,又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我国企业资本制度还在不断地改革。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资本制度也得到了调整。
建立市场多元化金融信贷管理有序化和合理化资金营运等形式,完善破产和企业非正常结束管理程序,保证了企业资本制度的运作顺利。
在境外上市方面,政府监管非常严格,但同时也鼓励企业去海外孵化器上市,促进企业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为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总的来说,我国在资本制度方面做出了巨大成绩,加快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为推动企业自主发展努力。
第三章 公司资本制度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与意义 (一)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公司 法上,资本的概念通常是指注册 资本,即股东投资于公司、用来 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财产权权属转移 (1)以货币出资的,只要将足额的货币存 人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即可。 (2)以一般动产出资的,只要向公司交付 该动产即发生所有权转移效力,但是以船 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出资的,还应 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3)以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 办理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新公司法在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 件方面的修改: 1、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 度。 2、为了进一步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 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 (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 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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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本三原则
一、资本三原则概述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家按照大陆法系 的思路将其概括称为公司资本“三原 则” ,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 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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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法》采用了缴付折中资本制(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除外),规定股东缴付注册资本的一定 比例后公司即可成立,剩余部分应该在公司 成后的一定期限(2年或5年)内缴付,并 在公司营业执照上对实缴资本加以登记等, 逐步摸索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统一的公司 资本制度 。
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篇一:中国资本形成制度我国资本形成制度浅析20xx旅游管理专业硕士汪俊一、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模式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模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公司的注册资本一次全部发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其出资额要求全体股东一次认缴。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起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实收的股本总额。
第二是允许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规定了首次出资额、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
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三是公司资本有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等形态。
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认缴或实缴出资额,实缴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在价值上往往小于注册资本。
对于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模式,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法定资本制;二是授权资本制。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这是因为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资本的发行或认购是一次还是分次进行的,而不是股东缴纳出资的次数。
法定资本制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资本一次发行,而不是一次性缴纳股款,它允许股东分期缴纳股款。
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资本的发行或认购是分次进行的,而对已发行或认购的公司资本反而一般要求一次性缴纳。
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类型的特点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公司资本是一次全部发行的,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因此,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模式为法定资本制。
二、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模式的缺陷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类型主要有以下弊端:第一,从公司设立的角度看,不利于公司的快速成立和资本募集。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等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规定的资本制度。
它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公司增资减资等方面的规定。
在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中,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必须具备的法定资本,通常由股东出资构成。
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的体现,也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出资,实现公司资本的动态调整。
除了注册资本之外,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还包括股东出资的规定。
股东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还规定了公司增资减资的程序和条件。
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增资,也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偿还债务等方式实现减资。
公司在增资减资前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修改公司章程等程序,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旨在保障公司的合法运营和信誉,同时确保公司的法律责任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它要求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等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公司资本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此外,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也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公司资本的动态调整和优化配置。
同时,政府也通过相关政策和法规,鼓励和支持公司进行技术创新、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总之,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保障公司合法运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设立和运作中涉及到的资本相关的制度和规定。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主要体现了国家对资本的管理和调控,旨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下面将从公司设立、股东资格、资本运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公司设立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设立需通过设立文件、公司章程的编制和登记程序等法定程序。
公司设立需要有注册资本,并通过支付或者设置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等方式进行认缴和实缴。
这些规定有效保障了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减少了虚假设立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秩序。
其次,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对股东资格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应当合法取得注册资本,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出资。
股东享有公司收益权和管理权,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这种规定保障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了非法获得股东身份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也重视资本运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本运作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分配的公正性。
公司在进行股权融资、资本增值等活动时,需要进行审慎评估和风险防控,保证运作的可持续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这些措施有效防范了非法集资、股权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总的来说,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在公司设立、股东资格、资本运作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有效保障了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资本的管理和调控,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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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惯例接轨。
因此,必须要统一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二)公司设立的难度加重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过高,比其他国家的规定一般要高出10-20倍,有的甚至高达30倍。
并且要求公司设立时就必须一次性缴足全部注册资本,资本的募集、投入行为必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完成,而不可延续到公司成立之后,只有在全体股东认缴完毕的情况下,公司才可成立。
最低注册资本额过高,一方面抑制了公民投资的积极性,使公司的设立更为困难,另一方面,也对有经济实力的公司造成了多余资本的浪费。
(三)易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危害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上,过于相信和依赖资本的担保功能,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只停留在形式和程序上。
原《公司法》过于强调对注册资本的约束,导致债权人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保障其债权实现的不是形式上的注册资本,而是公司的资产。
对公司设立后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
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如何得到保护,在原《公司法》中未做具体规定。
一个公司建立在有资格的审计部门的审计基础上的净资产,才是一个公司的信用和实力的标志。
如此规则,必然促使交易相对人去考察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而不会被形式上的注册资本所迷惑。
所以,我国原有的强制性约束模式的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不仅增加了公司运营的成本,而且没有能真正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对外融资,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都产生了强大的阻碍。
二、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十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最新修订《公司法》。
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符合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缓合化趋势,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度改革成较为宽松的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度。
(一)折衷资本制的确立授权资本制,又称资本授权原则,是指公司只要在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和设立时发行的股本或股份额,股东不必认足或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原则。
未发行或未缴足部分的股本,允许公司或股东于公司成立以后发行或缴足。
任何立法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法制化的市场经济要求发展(效率)、公平、安全三位一体。
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者中,较能体现发展、公平和安全的应为折衷资本制,它兼顾了其他两种资本制的优点,更具有生命力。
实行折衷资本制度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国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非国有经济占有相当的比例,适合推行国家干预经济政策,应用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调节经济,我国已经具备了实行折衷制资本制的经济基础。
新《公司法》不再采取注册资本一次交齐的做法,而是改由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交足就可以。
这避免了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必须通过增资的方式办理的繁缛的手续。
(二)降低了法定最低资本额资本是否必须达到最低的限额?在此方面,各国形成了两种基本制度,一是实行最低资本额制度,二是没有最低资本额要求。
美国、英国,包括中国的香港特区的公司法都没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理论上,在这些地方,一个美元或英镑都可以注册一家公司。
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保留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仍是必需的。
新《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为人民币3万元;第81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新《公司法》虽然大大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但通过规定必要的最低资本额,至少可以减少滥设公司而导致的整顿公司、维持市场秩序的社会成本。
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大幅降低,扫除了中小投资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障碍,有助于保持经济的繁荣,与我国目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相适应。
(三)扩充股东出资的形式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并且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
新《公司法》在出资方式上做了很大的突破,只要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财产就可以出资,极大的开拓了出资的渠道,使得公司的经营更加多元化,满足公司和股东投资的需求。
新《公司法》第27条还规定,在诸多的出资方式中,只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其他的出资形式可以高达70%。
这就取消了原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不得超过20%的规定,有利于鼓励持有无形资产的人参与投资,有利于科学技术快速的转化为生产力。
(四)取消了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在《公司法》修订的过程中,有学者建议将转投资的比例上调到70%。
最终的修订稿步子迈得更大,为了方便公司投资,取消了转投资的比例限制,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公司有权利自由决定投资事项,所以投资限额应当是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新公司法并没有限制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只要不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即可。
新《公司法》第15条废除了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这样只要有好的项目,公司就可以向外投资,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上述规定保证了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性,保护了股东的利益,方便公司从事投资融资的活动,使公司能更加灵活的从事经营活动。
(五)扩大了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限额股份回购在西方发达国家被普遍运用,是成熟资本市场上实施反收购策略的重要工具和常规武器。
股份回购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行为,有利于熨平股市的大起大落,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稳健运行。
按照西方经典理论,股份回购对于确定公司合理股价,抑制过度投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公司法》规定,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与分立决议持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四种情况,公司都要对其回购。
新的规定不仅取消了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而且简化了股权转让的手续,无需签署股东会协议,而是采用告知和默示同意制度,确保了资本的流动性,保护了股东依法自由支配股份的权利。
该规定还为通过开展职工持股,调动公司管理层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实现公司的合并和重组开辟了一条便利的渠道。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取向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公司法也不例外。
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选择和创新都是围绕着商法的基本的价值取向展开的,效益和公平是公司资本制度存在和演进的基本动因。
公司法的上位法是商法,而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商法所讲的效益优先强调的是个人利益至上,而不是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至上,而市场经济是效益优先的重要原因。
然而,效益的获得必须有可靠的交易安全,才能最终实现。
如果新《公司法》不能提供一套确保交易安全的规则和制度体系,必然会损害公司经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原《公司法》的许多制度妨害了投资者和公司经营的效益,也未能实现安全、守信的预定目标。
所以新《公司法》在制度设计方面充分体现了效益与安全并重,兼顾股东、公司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理念。
新《公司法》修订就在于要建立和发展符合中国发展需要的先进的理念和制度,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和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调整,鼓励投资并促进企业的繁荣,达到放松管制、严格义务和责任、加强监督、保护并鼓励投资、增强公司经营的灵活性、活力与竞争力、倡导和培育公司的市场化动作机制的目的。
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实践证明,建立在效益和公平兼顾基础上的公司制度才是最有生命力的公司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在不断的向前发展,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为投资者创造更为适宜的投资环境,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1] 刘纪鹏. 对公司法修改的十点建议.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00,(8):8.[2] 史际春. 企业和公司法.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96 .[3] 程信和. 政府经济管理规范化与经济法制度创新. 南方经济,2002,(1):28.福建省2011年成人高考网上信息输入流程预告,请参考福建省2010年成人高考网上信息输入流程:(1)福建省2010年成人高考考生登陆福建省成人高考招生信息网网站(网址:http:∥),登录网页,仔细阅读2010年有关招生文件、报考政策规定、院校招生计划和其他有关说明。
(2)福建省2010年成人高考按照网页的提示和要求,准确输入报考学校及专业志愿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
(3)福建省2010年成人高考选择考区、现场信息确认点(一般应在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
(4)核对所输入的信息,选择现场信息确认时间,核对无误后提交信息,将系统给出的网上报名流水号记录下来,并牢记自己设定的密码(此密码还将用于查询考试成绩、录取结果及补报志愿)。
12际惯例接轨。
因此,必须要统一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二)公司设立的难度加重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过高,比其他国家的规定一般要高出10-20倍,有的甚至高达30倍。
并且要求公司设立时就必须一次性缴足全部注册资本,资本的募集、投入行为必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完成,而不可延续到公司成立之后,只有在全体股东认缴完毕的情况下,公司才可成立。
最低注册资本额过高,一方面抑制了公民投资的积极性,使公司的设立更为困难,另一方面,也对有经济实力的公司造成了多余资本的浪费。
(三)易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危害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上,过于相信和依赖资本的担保功能,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只停留在形式和程序上。
原《公司法》过于强调对注册资本的约束,导致债权人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保障其债权实现的不是形式上的注册资本,而是公司的资产。
对公司设立后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
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如何得到保护,在原《公司法》中未做具体规定。
一个公司建立在有资格的审计部门的审计基础上的净资产,才是一个公司的信用和实力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