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
关于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于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律思考内容摘要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其成立时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的总额。
它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必备的法律要件,它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而且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
在公司整个运营期间,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对外信誉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证。
为保护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证。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就必须确定并维持一定数额的公司资本,并将之公之于众,以便使与公司发生经济交往的相对人,能够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资本状况。
由于公司资本对公司中有着极其得重要的意义,为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各国公司立法都将其作业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对公司资本各具特色的规定。
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
西方国家目前已经形成的有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授权资本制度三种。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立法时,对公司资本制度也作出了上述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公司法》出台后,仍不断有股东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甚至利用公司登记诈骗等行为出现。
笔者认为,其中固然存在多种因素,但从立法的角度看,《公司法》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立法时,对公司资本制度也作出了上述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公司法》出台后,仍不断有股东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甚至利用公司登记诈骗等行为出现。
笔者认为,其中固然存在多种因素,但从立法的角度看,《公司法》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我国现行《公司法》缺乏一套严实的防范和处罚措施来保证其立法意图的实现。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法律思考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由于公司资本对公司中有着极其得重要的意义,为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各国公司立法都将其作业项重要内容加以规范,对公司资本各具特色的规定。
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
西方国家目前已经形成的有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中授权资本制度三种。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篇一: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
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
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此可见,设立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
公司资本金管理制度

公司资本金管理制度资本金,简而言之,是企业所有者投入或保留在企业中的资金,它既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也是企业日常经营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一个健全的资本金管理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资本金的筹集。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发展计划,合理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并通过吸收投资者投资、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其次是资本金的使用。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资本支出计划,明确资本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如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市场拓展等。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对大额资本支出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每一笔支出都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
再次是资本金的保值增值。
企业不仅要关注资本金的使用效率,还要采取措施防止资本金的贬值。
这包括合理配置资产结构,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以及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企业还应定期对资本金进行评估,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战略调整资本结构,以实现资本金的持续增值。
最后是资本金的监督与报告。
企业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财务报告体系,定期向股东和相关利益方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和财务状况。
同时,企业还应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确保资本金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在实际运作中,公司资本金管理制度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制度应具有灵活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发展阶段的不同,企业对资本金的需求和管理方式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制度设计时应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制度应强调责任与权利相结合。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资本金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既要保证决策的效率,又要防止权力滥用,确保资本金的安全。
第三,制度应注重实施效果的评估。
通过设立评价指标和定期检查,对资本金管理的效果进行量化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公司资本制度主要内容

3、折中授权资本制 指公司设立时需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
总额,发行和认购一定比例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
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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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pp司t模资板本的一定比例。
一、公司资本的募集
公司资本的募集又称公司资本的发行,是指以一定的条件 向投资者发行资本,由投资者出资认购并取得股份或股权 ,公司获得相应的资产的活动。 (一)资本募集的方式 1、发起人募集与认股人募集 2、公开募集与不公开募集 3、一次募集与分次募集 4、内部募集与外部募集
4、公司资本与投资总额 公司投资总额是为公司设立和经营而向其投 入的全部财产总额 投资总额=负债+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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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资本三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
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 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需由股东会全部认足, 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资本确定原则强调的只是资本的确定性,而不一 定要求全部认足,因而不同于法定资本制。
基本要求:真实、全面、准确、不得进行虚伪或误导性陈 述,不得有重大遗漏。
(二)公平原则
指股份发行对所有投资者应给于平等地对待,一视同仁, 不得歧视。
(三)公正原则
指对股份发行行为的监管和对股份发行争议或纠纷的处理
应正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公平对待,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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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资本
1、增加资本的含义 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
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 2、公司增资的方式
论公司资本形式制度

论公司资本形式制度我们知道,公司是拟制的“人”,一般称之为“法人”。
和自然人比,除掉不能说话、没有喜怒哀乐外,法人和自然人的其他属性基本是一致的。
自然人正常生活需要住所、财产、姓名等,法人也一样需要。
法人最初的财产来自于股东的出资,所有股东认缴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
公司资本形式范围有哪些呢?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基于本法规定,结合客观实践来看,可用于出资的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货币。
货币是资本的重要形式之一。
和其他出资物相比,它的优势有以下几个方面:1.货币的价值显而易见,不存在估值误差的问题;2.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可以方便用来支付公司运营需要的一切投入费用;3.转移便捷,交付即完成出资;4.转让便利;第二,实物。
公司在创立和运营过程中,需要办公场所、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等,仍需要把现金变换为公司需要的非货币财产。
所以,如果它们是公司运营所必需,而股东恰好手中有这些可以提供,那把它们拿来作为出资当然也无不可,不但可以减少股东的置换成本,甚至有的时候更方便。
但较之货币出资,实物出资需要评估和转移过户,可能带来的问题有:1.评估价值会有失公允,偏离实际价值太远;2.转移过户手续复杂且有时会产生较高的额外费用;在商品经济社会,人类的许多活动、属性都附有商品的标签。
有形的财物自不必说,甚至于无影无形的个人的劳动力、信誉、技能、权利等,都可以量化成一定数额的金钱,并为越来越多的公众所接受。
于是立法者审时度势,增设了另外一种资本形式,即:第三,权利哪些权利可以出资呢?以下几类资本形式都在公司法中予以认可: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前者属于“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等。
结合资本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上权利仅指所有权,因为只有所有权才有确定性,可以完成转让,过户到公司名下,成为公司的财产。
《公司资本制度》PPT课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六月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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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亏损必先弥补
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发行资本:公司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实际对外发行的由
股东认购的资本额, 即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股东认购的股本
总额。
实收资本:公司在股东或发起人分期缴纳股款时可以 实际收到的资本额。
催缴资本:股东虽已认购但未缴纳股款而公司可向股 东催缴股款的那部分资本额。
储备资本:在正常营业限度内始终不得催缴分派已经收到
之三十。
可整理p财产的责任
出资不实股东:差额补缴责任
其他股东:连带责任
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 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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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抽逃出资之禁止 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92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
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7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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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新公司法对法定资本制的发展 (分期缴纳制)
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变革
一、注册资本制度
20 世纪初期,我国开始实行注册资本制度,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公司资本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革。
二、实缴资本制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开始实行实缴资本制,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全额缴纳制度。
实缴资本制强调了对公司投资者的出资要求,增强了公司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授权资本制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开始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在注册资本的基础上可以一定比例进行授权资本,无需全额缴纳。
授权资本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司投资者的资金压力,提高了公司的资金实力。
四、法定资本制
21 世纪初,我国开始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注册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度,必须达到一定的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制强调了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了公司的信誉和竞争力。
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推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提高公司资本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例如,推行注册资本实缴制、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完善,从最初的注册资本制
度到实缴资本制,再到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最终走到了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阶段。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公司资本制度也将不断演变和创新,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

其 余 部 分 由 发 起 人 白公 司成 立 之 日起 两 年
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法 的 资 本 制
度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达 到 了 统 一
《中外合 资企 业法实施条例 》 侣 条、 第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 1 第 6条、 《 资企 业法实施细则 》第 2 外 1条 、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
缴纳 的宽松的法定资本制的特点。
内容摘要:新 实施的 《 司法 》做 了重 公
大修 改 ,修 改 主 要 体 现 在 : 将 实缴 资 本 改 为认 缴 资 本 、 降低 公 司 最 低 资 本
内缴足 :其 中 ,投资公司可 以在 五年内缴 足 。在缴足前 ,不得 向他人募 集股份 。 ”第 8 4条规定 :“ 以发起设 立方式设立股份 有
个方面 :
资本总额必须一 次性发行 、但允许分期缴 纳 ;设立一人有 限公 司和募集设立 的股份 有限公司时 , 资本总额必须一次 性发行、 不 允许 分期缴纳。对这 些新规定 ,学者认 为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的属性发生 了根本性 变 化。一种观点认 为新 《 公司法 》实行 的是 折 中授权资本制 :另一种 观点认为新公 司 法是 折中资本制和法定 资本制并行。笔者 认 为上述对我国公 司资本制度 属性定位 的
两种 观 点 是 不 正 确 的或 者 说 是 不 完 全 正 确 的 。 因 为 ,法 定 资 本 制 的特 点是 强 调 一 次
我 国 19 9 3年制定的 《 公司法 》 关注 有 册 资本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有 关资本制 度规定不 统~ ,于是形成 了依照公司法成 立 的公 司实行比较严格 的法定资本制 ,依 照外 商投 资企 业法成立 的外商投 资企业 实 行 比较宽松 的法定 资本制 ,体现 了对 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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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解析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
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
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 条、第25 条、第78 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此可见,设立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
对这些新规定,学者认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属性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一种观点认为新《公司法》实行的是折中授权资本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新公司法是折中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并行。
笔者认为上述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属性定位的两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或者说是不完全正确的。
因为,法定资本制的特点是强调一次发行与一次认购,在缴纳时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不授权董事会发行。
而折中资本制的特点则是资本的发行与认购是分次进行的,也就是说允许第一次只发行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设立人只需认购部分资本,其他部分发行与认购可在公司成立以后进行,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授权董事会发行,对董事会发行有限制要求。
法定资本制与折中授权资本制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看资本的发行或认购是一次还是分次,二是看是否授权董事会发行。
至于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不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从2005年新《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来看,比较符合法定资本制的特点。
因而,从整体而言,2005年新《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不是折中资本制,仍为法定资本制,是分期缴纳与全额缴纳相结合的法定资本制,比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在缴纳出资方面有所放松。
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资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统一《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8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 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 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对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资本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注册资本是认缴资本, 企业设立不以资本实缴为前提的,而且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在企业成立后一期或分期缴付,不要求在企业成立时一次到位。
对这些规定,有些学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是折中资本制,也有些学者认为是法定资本制。
笔者同意是法定资本制的理解,应该说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更符合分期缴纳的宽松的法定资本制的特点。
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资本制度规定不统一,于是形成了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实行比较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比较宽松的法定资本制,体现了对内对外有别的资本制度。
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相结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都是在公司登记时已经发行并被认缴了的出资。
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使公司资本制度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做到了完全的统一,都实行认缴资本。
但是,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实行实缴资本制。
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1993年《公司法》不允许分期缴纳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不同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缴纳方式,作了区别对待。
依据新《公司法》第26条、第59条、第81条、第84条的规定,可以总结出新《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缴纳,实行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不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缴纳,仍实行一次缴纳的法定资本制。
即分期缴纳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说明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资缴纳方面的规定做到了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统一,(尽管分期的具体期限不完全一致);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在出资缴纳方面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未完全统一。
因此,在有关出资缴纳方面,新《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区别,未达到完全统一。
新《公司法》允许认缴和分期缴纳的规定不但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达到统一,而且也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
因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允许分期分次到位。
大幅降低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1993年的《公司法》针对公司的不同类型和经营方式的不同,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作了区别性规定,而且最低资本额比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要求高。
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0——50万元降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既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又考虑到交易安全、金融安全和其他行业经济安全,又对特定行业最低资本允许特别法,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规定比新《公司法》较高的公司最低资本,这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也符合时代发展潮流。
就世界各国关于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来看,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文化的不同,对最低资本额限制的宽严程度也各不相同,但是总的趋势是对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不断降低,甚至取消。
具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
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低于股份有限公司;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低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德国有限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的股本至少需为5万德国马克。
《德国股份法》第7条规定,股本的最低名义数额为10万德国马克(1999年1月1日起,由5万欧元取代)。
《欧盟第二号公司法指定》第6条规定,成员国法律应当规定实际认购股本的最低数额,此种数额不得低于25000欧洲货币单位。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因实行授权资本制,因而对最低资本限额一般不做规定,如我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的立法。
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原本没有公司最低资本额的限定,但是为了与欧共体的2号指令第六条相协调,修改了自己的公司法,增加了对最低资本额的限制,规定为50000英镑。
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前,各州的法律普遍地规定公司必须具有一定数额的资金方可开业。
但1969年美国《示范公司法》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
受之影响,在今天,美国的大多数州已经废除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也有一些州仍保留法定最低资本额。
扩大了股东出资形式并提高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第27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公司出资形式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放宽了出资方式;二是提高了非货币财产出资所占整个公司资本的比例。
关于出资方式的放宽,新《公司法》通过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予以体现。
修改后的《公司法》列举了四种类型的出资,即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在肯定原有出资方式的同时,将原公司法规定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修改为知识产权,把著作权也列入出资方式,做到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一致,也是对现实生活中用著作权投资情况的肯定;新《公司法》除了所列举的这四种出资方式以外,还允许用其他的方式投资,采用概括的出资标准对其他非货币财产进行规定。
规定只要是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而且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的,都可以作为出资。
例如股权、债权等。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出资方式: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即应具有价值性。
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即具有可转让性。
三是具备合法性。
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显然,修改后的《公司法》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而且更为宽松和灵活。
但是,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应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占整个公司资本的比例,依据《公司法》第27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的规定推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占整个公司资本的比例提高到了70%,且非货币财产出资各自的比例无限制,因而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可以占整个公司资本的比例提高到70%。
可见,修改后的公司法扩大了股东出资形式的范围。
而且,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同样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
如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规定,除允许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外,还允许用债权、股权、劳务、信用等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