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红线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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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完整word版)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35.96
35.96
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以内秦淮河为轴线,夫子庙为中心,东至东水关(东水关公园)、西至西水关(水西门广场),南至中华门城堡,北至升州路—建康路,包括白鹭洲公园和瞻园等景点。内含夫子庙与双塘两个街道
2.52
2.52
将军山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南、东以区界为界限;西、北以高家库村的后庄村—采石场龙泉寺—周家凹—市外桃园—陈家凹—定坊村的郭家山坑—小村—朱家场为界限
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红线区域名称
主导生态功能
红线区域范围
面积(平方公里)

一级管控区
二级管控区
总面积
一级
管控区
二级
管控区
南京市区
雨花台砂砾石层自然保护区
地质遗迹保护
位于南京市南郊石子岗东,坐标范围为:
E118°45′30.74″,N31°59′17.26″;
E118°45′31.72″,N31°59′16.42″;
7.08
7.08
牛首山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南以区界为界限(与江宁分界、牛首山以北);东以高家库村的下断石自然村—普觉寺—上断石自然村为界限;北以高家库村的杨家坟村为界限(不含杨家坟行政村区域、纺织工贸集团区域);西以马家店村的小马自然村—大石湖为界限
2.53
2.53
雨花台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从上夹江口至下夹江口的整个水域全部为一级管控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江宁区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500米至城南水厂取水口下游500米水域;北河口水厂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上夹江口至下夹江口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应的长江防洪堤之间陆域范围,且到取水口半径不小于100米。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应的长江防洪堤之间陆域范围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一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一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一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一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一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圭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 46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 42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 35号)《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 9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 106号)《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 13号)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

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

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
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是指将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和界限确定下来的过程。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必须严格控制和限制人类活动的区域,是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基本红线。

勘界定标是通过对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功能的科学评估和调查研究,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位置和范围。

勘界定标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制定勘界定标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的工作方案和方法。

2. 数据收集与分析:收集和整理相关的生态环境数据和调查研究数据,包括土地利用、植被分布、生物多样性等信息,并进行分析和评估。

3. 生态功能评估:通过评估生态系统的功能特征,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栖息地等,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保护重点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

4. 社会经济评估:考虑到生态保护红线的勘界定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行社会经济评估,合理权衡生态价值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5. 定标方案公示和征求意见:将勘界定标方案公示给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6. 最终确定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勘界定标方案的评估结果和反馈意见,最终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和界限,并进行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是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它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于保护生态系统和维护地球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勘界定标的过程应该注重透明公开、民主参与,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协调推进。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发布、保护和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日常监管、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研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专家组,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日常工作。

桂林市关于景区旅游生态红线内老房建设通告

桂林市关于景区旅游生态红线内老房建设通告

桂林市关于景区旅游生态红线内老房建设通告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通告背景及目的
2.景区旅游生态红线内的定义和范围
3.老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
4.违规建设的处理和监管
5.通告实施时间和范围
正文
一、通告背景及目的
为了加强桂林市景区旅游生态红线内的环境保护,确保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桂林市人民政府特制定本通告,旨在规范红线内老房建设行为,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二、景区旅游生态红线内的定义和范围
景区旅游生态红线是指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自然景观等生态资源的区域。

红线范围内包括:A 级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

三、老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
1.禁止在景区旅游生态红线内进行新的老房建设。

2.对于已有的老房,允许进行维修和加固,但不得扩大建筑面积、改变建筑结构和外观。

3.老房建设需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安全、消防、环保等规定,确保建筑质量。

四、违规建设的处理和监管
1.对于违规进行老房建设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依法进行处罚。

2.桂林市人民政府将加强景区旅游生态红线内老房建设的监管力度,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五、通告实施时间和范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景区旅游生态红线内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目录1 适用范围 (6)2 编制依据 (6)3 术语和定义 (8)4 划定原则 (9)4.1科学性原则 (9)4.2整体性原则 (9)4.3协调性原则 (9)4.4动态性原则 (10)5 管控要求 (10)6 划定工作程序 (10)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6.2开展划定工作 (11)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7 划定技术流程 (12)7.1开展科学评估 (12)7.2校验划定范围 (13)7.3确定红线边界 (14)7.4形成划定成果 (16)7.5开展勘界定标 (16)8 命名与编码 (18)8.1命名 (18)8.2编码 (18)9 成果要求 (19)9.1文本 (19)9.2图件 (19)9.3登记表 (20)9.4台账数据库 (20)9.5技术报告 (20)10 附则 (20)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HJ/T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SL 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CH/T 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生态红线制度推行全国范围内效果评估

生态红线制度推行全国范围内效果评估

生态红线制度推行全国范围内效果评估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的日益严重,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任务。

为此,中国政府于2013年提出了“生态红线制度”,旨在通过划定生态红线,严格约束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保护重要的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环境安全。

如今,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推行,为了评估其效果,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生态红线制度的推行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通过划定和实施生态红线,我国有效地保护了重要生态系统功能区,如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

这些区域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防止生态环境恶化上起到了关键作用。

例如,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红线划定,使得水资源的保护得到加强,有效遏制了水资源过度利用和水污染等问题。

同时,生态红线制度的推行还推动了生态修复和植被恢复等工作的开展,有力地改善了生态环境质量。

其次,生态红线制度在生态保护意识的提升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制定生态红线政策,将保护生态环境纳入发展全局,增强了公众对生态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在制度推行过程中,政府和媒体广泛宣传了生态红线的重要性,引导了公众积极参与生态保护行动。

一些地方政府还设立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基地,推动居民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

这一系列措施有效地提升了全民的生态保护责任感,并推动了整个社会的环保氛围的形成。

此外,生态红线制度的推行也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指导和管理的依据,提升了生态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地方政府在规划和发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生态红线制度的要求,不能超范围、超限度进行建设项目的审批。

这有效地规范了地方政府的行为,避免了过度开发和环境破坏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生态红线制度的推行也促进了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与交流,强化了生态保护的统筹协调能力。

然而,要全面评估生态红线制度的推行效果,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和政策制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

虽然生态红线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立法和政策制定方面仍有一些不完善之处。

临沂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临沂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临沂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一、背景介绍生态红线划定是指根据生态保护和环境修复的需求,以生态功能区划为依据,通过科学评估和技术依据,确定一定区域内的生态保护红线。

临沂市位于山东省中部,是一个重要的工商业城市,面临着严峻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任务。

为了落实国家关于生态保护的要求,临沂市政府制定了《临沂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原则临沂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性原则:根据生态功能区划、生态保护需求和生态环境评估结果,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全面性原则:将临沂市所有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涵养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纳入划定范围;3.合理性原则:兼顾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划定红线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4.依法原则: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划定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5.公众参与原则: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三、划定范围根据临沂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以及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确定了临沂市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1.自然保护区:包括山东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湿地保护区:包括国家级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等;3.森林公园:包括临沂市内的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4.水源涵养地:包括重要的水源涵养地,确保饮用水安全;5.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国家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如河流、湖泊等。

四、划定方法生态红线的划定主要采用遥感影像解译、现场调查和专家评估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1.数据收集:收集临沂市各类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理信息数据,包括遥感影像、卫星数据、地形图等;2.影像解译:利用遥感影像解译技术,对临沂市的土地类型、植被覆盖等进行分析和判断;3.现场调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实地勘察,对划定范围进行确认和修订;4.评估划定:根据数据分析和现场调查结果,结合生态功能需求,由专家组进行评估和划定;5.公众参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建议,并根据反馈进行调整和完善;6.划定确定:最终确定临沂市生态保护红线,并编制成图文资料,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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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红线保护范围
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珍贵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我国开始实施了生态红线保护政策。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是指为了保护重要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而划定的一条红线,超过这条红线的区域将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管理。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覆盖了我国的重要生态系统,包括森林、湿地、草原、海洋等。

这些生态系统对于维护大气、水和土壤的稳定,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严禁进行砍伐森林、填海造地、破坏湿地等破坏性的活动。

同时,还要加强对于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捞和猎捕,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独特性和完整性。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的划定需要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人类活动的影响。

在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要尽量减少对人类生产生活的影响。

因此,在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要限制农业、工业和城市建设的规模和强度。

例如,不得在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新建大型工厂和城市,严格控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促进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的划定不仅需要科学的依据,还需要广泛的参与和社会共识。

在划定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
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只有让公众充分了解生态红线保护的重要性,才能够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实现生态红线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的划定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持续的监测和评估。

只有通过科学的监测和评估,才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存在的问题,确保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于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形成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的划定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它不仅是对我们自然资源的保护,也是对我们子孙后代的责任。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生态红线保护工作中,共同守护我们的家园,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保护生态红线而奋斗!让我们共同呼吁,让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得到更好的执行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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