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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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最新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最新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最新版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25日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庄煤矿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庄煤矿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庄煤矿安全“体检”报告省第十四“体检”组2017年4月24日一、安全“体检”基本情况1.安全“体检”对象的基本情况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庄煤矿,经营性质为省属国有重点,属正常生产煤矿,设计生产能力275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275万吨/年。

生产水平为-320m、-430m水平,核定6采11掘,实际3采6掘。

3个采煤工作面分别为3下815、3下822、3下1105里面采煤工作面,6个掘进工作面分别为3上1101改材、北大巷延伸、3上907材探巷、北十运输石门、3上1101外切刷大、3下1101里面外切刷大掘进工作面。

2.安全“体检”组的基本情况负责本次“体检”的为山东煤矿安监局煤矿全面安全“体检”第十四组,工作人员来自鲁南监察分局监察室、综合室及枣庄市煤炭局,聘请专家3人,涵盖采掘、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主体专业。

- 1 -二、安全“体检”发现的主要问题安全“体检”组严格落实《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要求,紧紧围绕《方案》中正常生产煤矿的15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第15项中的5项监察正在开展),对井下所有采掘头面实现了全覆盖,摸清了煤矿基本情况。

经安全“体检”,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一)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落实存在的问题1.安全管理制度方面(1)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中重大隐患内容未及时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

(2)技术管理体系中技术管理网络图分管职责不明晰,未调整。

(3)《3下1105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煤层顶底板综合柱状图中,3上煤已采完而出现3上煤素描。

2.现场安全管理方面现场管理存在诸多问题(见笔录)达不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

(二)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中存在的问题(1)甲烷传感器调校记录中,仅记录其调校日期(月、日),未明确到具体的时间(时、分)。

(2)3下822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规定,距离- 52 -巷道顶板高度约500mm,大于300mm。

2017年版煤矿安全规程

2017年版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计划

煤矿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计划

****煤业有限公司 2018年度安措费用 提取与使用计划 编 制 说 明 编制时间:2017年12月25日 ****煤业有限公司

2018年安措费用提取与使用计划 为进一步完善我公司安全技术工作,充分发挥安全费用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以足够的安全费用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公司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室研究并制订了2018年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计划。 一、安全费用的提取 1、提取依据

(1)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2012年财政部、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进行提取使用。 2、提取标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相关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按15元/吨提取。 3、2018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 2018年计划生产原煤50万吨,计划提取安全费用750万元。 二、安全费用的使用 1、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瓦斯防治支出; (2)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3)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2)重点保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与抽放、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矿井安全供电及提升运输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完善。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3)突出效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工程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安全费用的管理 1、财务资产部要按本计划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2、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当安全费用不足投入时,可先期借用,确保安全投入。 3、保证瓦斯治理资金不低于提取的安全费用总额的50%; 4、安全费用的使用要先申请,严格安全工程的立项、设计、实施、进度、质量和使用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各业务部门对安全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5、安全费用项目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有关业务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安全部门必须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5、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当年提取的安全费用未使用完,应当流转到下一年度,不得挪做它用。 附表一:2018年安措费用使用计划汇总表 附表二:2018年安措费用使用计划明细表(安全培训、宣传) 附表三:2018年安措费用使用计划明细表(机电运输) 附表四:2018年安措费用使用计划明细表(监测监控) 附表五:2018年安措费用使用计划明细表(一通三防) 附表六:2018年安措费用使用计划明细表(生产技术)

应急管理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应急管理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8)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 (8)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17)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23)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28)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35)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 (40)第七节冶金企业 (45)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 (49)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55)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59)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63)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71)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76)第四章附则 (9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提出:“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费用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费用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费用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执行说明(2017),跪求请查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官百网公告,可以百度查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度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内及评分方法(容试行)》的通知”,在官网附件中有详细文档。

2、煤矿安全标准化考核比例是多少?第一条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矿井无重大安全隐患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监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条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考核评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级:考核评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级:考核评分在70分及以上.第三条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见附表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总分100分,各检查项目得分按照标准扣分,至单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附表: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检查项目质量标准检查方法评分办法机构设置10分1.煤矿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2.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专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专门的防冲机构。

3.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生产调度指挥、应急值守等工作。

检查有关机构的设置文件,部门、单位有关职责规定。

相应机构未设置的,扣3分;部门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1分。

人员配备10分1.煤矿内部安全管理机构,设专职主要负责人一名,并由单位行政副职担任;设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一名;配备分管煤矿主要专业(采掘、机电、提升运输、通防)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人员。

受水害威胁及冲击地压威胁的矿井,应配有相应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矿井从业人员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7人;安全检查工总数不少于井下从业人员总数的3%。

2.煤矿企业配置采掘、通防、机电、地测防治水等专业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并在有关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目录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地质保障 (10)第三编井工煤矿 (13)第一章矿井建设 (13)第一节一般规定 (13)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4)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2)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4)第二章开采 (31)第一节一般规定 (31)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4)第三节采掘机械 (45)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9)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0)第六节防止坠落 (51)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2)第一节通风 (52)第二节瓦斯防治 (65)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3)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4)第一节一般规定 (74)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79)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2)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85)第一节一般规定 (85)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88)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89)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0)第六章防灭火 (91)第一节一般规定 (91)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95)第七章防治水 (102)第一节一般规定 (102)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3)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105)第四节井下排水 (109)第五节探放水 (111)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14)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14)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20)第三节井下爆破 (122)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31)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31)第二节立井提升 (146)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52)第四节提升装置 (160)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68)第十章电气 (169)第一节一般规定 (169)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74)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76)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77)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80)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82)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 (184)检查、维护和调整 (184)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8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87)第一节一般规定 (187)第二节安全监控 (188)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93)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94)第四编露天煤矿 (195)第一章一般规定 (195)第一节一般规定 (197)第二节钻孔 (198)第三节爆破 (198)第三章采装 (203)第一节一般规定 (203)第三节破碎 (207)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208)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208)第四章运输 (209)第一节铁路运输 (209)第二节公路运输 (2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13)第五章排土 (214)第六章边坡 (21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18)第一节防治水 (218)第二节防灭火 (219)第八章电气 (220)第一节一般规定 (22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2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21)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23)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25)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 (227)加工区安全配电 (227)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28)第九章设备检修 (228)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31)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31)第二章粉尘防治 (232)第三章热害防治 (236)第四章噪声防治 (236)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37)第六编应急救援 (239)第一章一般规定 (239)第二章安全避险 (242)第三章救援队伍 (244)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45)第五章救援指挥 (246)第六章灾变处理 (247)附则 (253)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54)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2017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标准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和《危 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1、提取 2、使用
3、会计处理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财企 2012 16号第八条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财务负责人安排财务人员一定按月足额提取,督促相关部 门及时使用,千万不要踩安全红线。
完毕谢谢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号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 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 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 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混业经营企业能按分业别务核类算别 为计提依据,按
可以按各业务营业收入
文件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
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 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 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3.“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库存 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由于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计入成本费用,税法规定该项安全生产 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扣除,这样就产生了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 异。所以在年末尽量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用完,结余调整应纳所 得额,超过提取比列的直接进成本。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最新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最新版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25日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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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O一七年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2017年为进一步完善安全技术工作,充分发挥安全费用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以足够的安全费用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矿领导组织有关职能科室研究并制订了2017年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及依据 1、提取依据 (1)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2012年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和《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豫煤安【2017】89号),进行提取使用。 (2)2016年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我矿为瓦斯矿井。 2、提取标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我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按15元/吨提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和《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豫煤安【2017】89号)文件规定,其中用于瓦斯防治的安全费用不低于安全费用总额的60%,不得随意降低提取和使用标准。 2

3、资金来源从销售收入中提取。 4、全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 计划2017年生产原煤13万吨,计划提取安全费用195万元。

二、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我矿不涉及)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3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安全费用使用计划 矿井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汇总表 万元 项目 瓦斯防治 安全培训 安全工程 合计 投资 (万元) 118.18 36.2 61.16 215.54

(一)瓦斯防治 根据相关规定,用于瓦斯防治的安全费用不低于安全费用总额的60%。本年度不低于117万元。

瓦斯防治安全费用使用计划 经费:万元 序号 工程名称 计划费用(万元) 实施时间

1 通风能力核定 3.5

2017.1-2017.1

2 2 仪器仪表检测检验 6 2017.1-2017.1

3 监控系统检测检验 1.5 2017.1-2017.1

4 瓦斯等级鉴定 8 2017.1-2017.1

5 各类仪器传感器等 20 2017.1-2017.1 4

6 15KW风机6台 30 2017.1-2017.1

7 800mm风头5个 0.25 2017.1-2017.1

8 800mm分风器5个 0.3 2017.1-2017.1

9 监测监控线缆20000米 12 2017.1-2017.1

10 煤层瓦斯压力与煤层瓦斯含量测试报告 3.5 2017.1-2017.1

11 分站备用电源6台 1.8 2017.1-2017.1

12 航空插头 1 2017.1-2017.1

13 便携50台 3 2017.1-2017.1

14 800mm风筒1500米 5.25 2017.1-2017.1

15 仪器仪表备用材料 5 2017.1-2017.1

16 分站5台 14 2017.1-2017.1

17 采购监测监控备用UPS电源1台 0.58 2017.1-2017.1

18 光干涉式甲烷检测仪 2.5 2017.1-2017.1

合计: 118.18

(二)安全培训

序号 项目名称 人数(人) 培训费用(万元) 实施时间 1 矿领导外出培训 6 3 2017.1-2017.12 2 副总工程师培(复)训 6 2.4 2017.1-2017.12 3 安全管理人员培(复)训 47 14.8 2017.1-2017.12 4 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85 13 2017.1-2017.12 5 安全宣传 2 2017.1-2017.12

6 安全文化活动经费 1 2017.1-2017.12

合计: 36.2 5

(三)安全工程及其他安全费用使用计划 安全工程及其他安全费用使用计划 经费:万元 序号 工程名称 经费 实施时间 备注

1 测量仪器仪表检测 2 2017.01-2017.12 2 井下出水点水质化验分析 2 2017.01-2017.12

3 应急救援预案的审定编制 2 2017.05-2017.8 4 矿井井巷观察及治理工程 3 2017.01-2017.12 5 二采区超前探测工程 5 2017.5-2017.12

6 010机、风巷、切眼超前探测工程 3 2017.01-2017.12

7 070机、风巷、切眼超前探测工程 3 2017.01-2017.6 8 030机、风巷、切眼超前探测工程 3 2017.01-2017.12 9 矿井粉尘综合检测 2 2017.01-2017.12 10 应急救援设备 3 2017.01-2017.12 11 救护协议及救护设备 5 2017.01-2017.12 12 防灭火装备 2 2017.01-2017.12 13 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6 2017.01-2017.12

14 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6 2017.01-2017.12 15 压力表检测检验 0.2 2017.3-2017.9 两次 16 安全阀检测检验 0.06 2017.3-2017.5 17 主排水系统检测检验 1.2 2017.4-2017.5 18 矿灯检测检验 0.5 2017.1-2017.7 两次 6

19 工业锅炉内部检测检验 0.3 2017.6-2017.8

20 钢丝绳检测检验 0.2 2017.3-2017.9 两次

21 保安用具检测检验 0.2 2017.3-2017.9 两次 22 井上下电气设备检测检验 4.5 2017.9-2017.10

23 空压机检测检验 1.2 2017-10-29

24 主通风机检测检验 1 2017.10-2017.11 25 斜井人车检测检验 1.2 2017.10-2017.11 26 提升机、人车检测检验 0.5 2017-12-21 27 副井提升系统检测检验 1.1 2017.11-2017.12 28 连接链、插销检测检验 2 2017.11-2017.12 合计: 61.1 五、组织措施及落实意见 为使先进的安全技术能够得到有效的应用,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得以严格落实,矿成立安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领导小组,并分职能、分部门落实责任。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各专业副矿长 成 员:生产各部室、财务科、劳资科、供销科等部门负责人 (二)落实意见: 1、通风、技术、地测防治水科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做好以 7

下工作: (1)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统计下达有关设备、仪器、材料计划。 (2)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有关技术措施。 (3)顺次安排各项工作及工程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 (4)通风科做好通防仪器、仪表(包括自救器)的管理及维护等工作。 2、机电科做好机电技术工作,并负责安排有关设备的安装技术指导工作及各项工程计划检查验收。 3、安检科、调度指挥中心抓好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有关措施的落实工作。 4、财务科: (1)负责安全费用的足额提取,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足部分先行垫付。 (2)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建立安全费用科目和明细帐,对安全费用按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明细核算。实行专人专项管理,并及时提报各种相关报表。 5、各有关单位应依据自己的职能特点,编写落实本计划的具体措施并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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