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条款好啦,今天咱们聊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听名字好像挺复杂对吧?其实吧,这个公约就是为了让世界各地买卖货物的交易更顺畅,避免那些小插曲、误会啥的。
咱们都知道,做生意不容易,有时候咱们约好价格,结果对方突然改口,或者交货不准时,搞得双方都闹心,合同成了鸡肋。
这不,联合国就干了件大好事,专门出台了这套公约,帮大家在交易中“划清界限”,省得在法律上“摔跤”或者“吃亏”了。
简单说,就是给买卖双方设定了明确的“游戏规则”,避免吃“哑巴亏”。
这个公约是为了保证货物交易中的“公平交易”而存在的。
大家都知道,跨国交易可不是两个人说说就完的,往往牵涉到运输、付款、质量要求等一大堆琐碎的细节。
没有一个“硬性规定”,你想象一下,不同国家的商人和法律差异,就像两种语言,交流起来容易误会吧。
对吧?公约一出来,大家都按这个“国际标准”来,这不就省心了吗?比如,买卖双方什么时候付款,交货的方式如何,货物的质量标准是什么,公约都给规定得明明白白。
这样,不管你在哪个国家做生意,都可以避免被人“坑”。
再说到这个合同的签订。
你可能会觉得,合同嘛,不就是两方商定好条件签字就完了?可事实远没有那么简单。
比如,商家A说好卖货给商家B,结果商家B说,我买了货,价格上再商量商量。
你看,这不就开始了“有条件的交易”了吗?而且呢,签约时的细节差别大,买家卖家都不完全理解对方的意思,结果合同签了,发生纠纷就麻烦了。
公约这里就特别细致,提出了标准化的条款,避免这些“口头承诺”乱成一锅粥。
咱们再简单说一个,交货时间的约定很重要。
你说,某公司今天订了货,结果卖家一拖再拖,连个合理的交货时间都不给,谁不火冒三丈?这不,公约也明确规定,交货时间如果约定了,卖家就得按时交;如果没约定,按合同条款规定,卖家也得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想耍花招的卖家,估计得想得更周到些。
这个公约对买卖双方的“责任”也有了清楚的划分。
比如,卖家提供的货物,如果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数量不对,公约里就规定了卖家的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于1980年制定并于1988年生效,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关于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文书。
本文将对该公约进行概述,包括公约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主要规定等方面进行说明。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CISG的背景。
国际贸易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国际买卖双方,而各个国家对于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这给跨国交易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困扰。
为了消除这种不确定性,国际社会需要一个统一的跨国销售合同法律框架,从而为各方提供一个确定的法律基础。
因此,联合国在1980年制定了CISG。
CISG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增进各国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通过统一适用的国际销售合同规则,CISG提供了一个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货物销售交易的公正、合理和可行的法律框架。
该公约的目标是通过消除交易中的障碍,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可预测性,以及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争议和纠纷。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CISG的适用范围。
CISG适用于涉及国际买卖双方的货物销售合同。
货物包括对移动的有体可交的物品,但不包括房屋和其他不动产。
CISG适用于不同国家之间的销售合同,但对于与国内销售有关的事宜,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内法进行具体规定,如商品质量、交货期限、合同解除等方面。
CISG的主要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是合同的成立,包括合同要约、接受和通知等规定。
其次,是合同的履行和交付的规定,包括合同履行义务、交货期限、交付风险转移等。
再次,是关于合同中的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包括合同责任、商品质量保证、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等。
最后,关于合同的解释和修改的规定,包括合同条款解释、修改和补充等。
在实际应用中,CISG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合同的成立1.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成立应遵循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2. 合同的成立应基于双方的明确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
第二条:货物描述1. 卖方应提供货物的详细描述,包括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
2. 买方应在收到货物描述后的合理时间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条:价格条款1. 货物的价格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确定。
2. 价格条款应明确指出,包括但不限于FOB、CIF或其他国际贸易术语。
第四条:交付和运输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
2. 货物的运输应由卖方负责,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五条:风险转移1. 货物的风险应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 货物的所有权在买方支付全部货款后转移。
第六条:支付条件1. 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
2. 支付方式应为双方同意的货币和支付方法。
第七条: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确定应遵循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第八条:争议解决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
2. 如协商不成,争议应提交至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按照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进行仲裁。
第九条: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应遵循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终止1. 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 合同的终止应遵循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第十一条: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基本的合同草案框架,实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定制,并由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查。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下,合同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的成立:- 合同通过一方的要约和另一方的承诺形成。
- 要约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但必须包含足够的信息以确定合同的基本条款。
- 承诺必须明确表示接受要约,并且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更改。
2. 合同的条款:- 合同条款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者是通过行为表明的。
- 合同应当包括货物的描述、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基本条款。
- 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合同条款,但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3. 合同的履行:- 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 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接受货物。
-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
4. 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
- 赔偿损失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5. 合同的解释:- 合同应当根据其条款、合同的目的、双方的行为以及相关贸易惯例进行解释。
-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解释。
6. 争议解决:- 双方可以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 如果没有约定,争议可以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7. 适用法律:- CISG适用于合同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合同,除非合同双方明确选择适用其他法律。
8. 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修改。
- 合同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终止,例如一方严重违约。
请注意,CISG的规定仅适用于销售合同,不适用于服务合同或其他类型的合同。
此外,CISG的规定是最低标准,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增加额外的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析ok3w_ads(“s004”);ok3w_ads(“s005”);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规则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规则【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cisg”)的通过及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法律统一的重大成果。
然而,法律文本上的统一只是形式上的统一,公约要在货物销售领域中得到广泛的统一适用,实现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前提之一就是其在不同的国家得到统一的解释和适用。
然而,由于cisg本身并未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因此,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一般由国内法庭或仲裁庭完成,这使得cisg的解释难免受国内法偏见的影响。
公约本身用语的模糊及其提供的解释规则的原则性更加大了对其进行统一解释和适用的难度。
因此,本文力图对cisg的解释规则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公约的统一解释和适用做有益的铺垫。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解释;解释原则;一般原则一、对公约进行统一解释的必要性在订立过程中,cisg有来自不同法系及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及地区的广泛参与,且其对国际贸易惯例及贸易中的习惯做法表达了充分的尊重,因此,公约自生效以来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适用。
公约以其自身的专门语言提供了一套不同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则体系,并在各成员国、国际贸易活动参与者及争端解决机构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使其在进行与国际货物贸易相关的事项时能够运用同一种语言交流。
公约订立的目的在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要实现公约的这一目的,公约的统一适用不可或缺。
然而,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确定个别条款的准确含义、填补立法当初遗留的法律漏洞等国内法实施中的问题。
因此,公约的统一适用有赖于其解释与适用的统一。
如前所述,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最终是由相关国家的司法或仲裁机构来进行,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本国法律文化及传统的影响,导致对公约同一条文或用语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最终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为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联合国设立的一个国际法基准。
它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通过,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该公约的目的是在国际货物销售中统一和协调国际交易,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的契约,适用于买卖双方居于合同国的情况下。
许多国家都成为了该公约的缔约国,目前已有近90个国家加入。
CISG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原则和将合同约定的货物销售规则转化为法律条文。
它主要包括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货物的交付和接受,价格、付款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公约,买卖双方应当履行他们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应当以善意和合理的方式完成交易,包括以合适的方法传递货物,支付合理的价格,履行相关手续等。
此外,该公约还规定了对质量缺陷的补救措施,包括退货、修理、降价和赔偿等。
合同的成立和变更,以及解释和补充合同条款的规定也在该公约中有所提及。
在合同成立阶段,买卖双方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达成的一致意见即构成有效合同。
合同的变更和解释应当依据合同的原则和买卖双方的意愿进行。
双方还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补充合同条款。
CISG还涉及到关于货物的交付和接受的规定。
根据该公约,卖方应当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买方应当及时接受货物,并支付合理的价款。
如果卖方未能交付合格的货物,买方有权要求修复、退货或索赔。
对于违约行为,该公约也作了规定。
违反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损失赔偿、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等。
然而,买卖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不一定要采取法律诉讼。
总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货物销售领域的一个重要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货物的交付和接受,价格、付款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贸易领域中一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法律文件。
其第 1 条的规定,对于明确公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起着关键作用。
第 1 条(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这意味着,公约的适用首先取决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是否为公约的缔约国。
如果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是缔约国,那么公约自动适用,除非当事人明确排除其适用。
而当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并非均为缔约国时,公约的适用则取决于国际私法规则是否指向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这种规定的背后,有着深刻的考量和实践意义。
从国际商业交往的角度来看,它为判断合同是否受公约调整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以两个缔约国企业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为例,公约的适用相对简单直接,为双方提供了一套统一且被广泛认可的规则,减少了因各国国内法差异而可能产生的法律不确定性和风险。
然而,当涉及到一方或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的情况时,国际私法规则的引入增加了一定的复杂性。
这就要求在具体案件中,仔细审查相关的法律冲突规则,以确定是否最终适用公约。
例如,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那么公约也将得以适用。
第 1 条(2)款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这一系列的排除规定,是基于不同类型交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制定的。
比如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这类交易通常具有较强的个人消费属性,与一般的商业货物销售在性质和法律需求上存在差异。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变得愈发复杂。
为了规范和统一国际贸易中的销售合同行为,减少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应运而生。
CISG 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规范,它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提供了一套统一的规则。
该公约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强商业交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 CISG 的适用范围。
它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这里的“货物”通常指有形动产,但不包括股票、债券等无形财产以及电力等特殊商品。
同时,公约也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销售合同,比如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合同。
CISG 对于合同的订立有着明确的规定。
合同的订立可以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完成。
要约应当具备足够的确定性和表明要约人受其约束的意旨。
承诺则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否则可能构成新的要约。
在电子通信手段日益发达的今天,CISG 也对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予以认可和规范。
在合同的履行方面,CISG 规定了卖方和买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以及保证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
买方则需要支付价款和收取货物。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例如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
损害赔偿是 CISG 中常见的救济方式之一。
根据公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相当于由于违约所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
对于风险转移的问题,CISG 也有详细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合同涉及运输,风险在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CISG 还对免责事由进行了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等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免除其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过国际立法协调和统一各国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法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
1964年在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由罗马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起草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一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二公约)。
海牙第一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的公约,海牙第二公约是关于签订隔地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公约。
这两个公约主要反映了以欧洲为主的立法与习惯,在地区和内容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基本上属于区域性的多边条约,因此,需要有一个国际普遍适用的新的公约来代替这两个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64年开始将海牙第一公约与海牙第二公约的内容予以合并,并进行修改补充,目的是为了使更多的国家能接受。
委员会于1978年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工作,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此项公约,包括中国在内的6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公约共101条,主要内容为公约的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销售及最后条款;公约已对中国、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等34个国家生效。
1、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强调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并规定“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公约第2条列举了六类不适用公约的销售:(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鉴于这六种买卖交易性质、交易方法及标的物的特殊性,不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此外,公约第4条规定,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合同的订立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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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
1.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
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
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
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
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公约
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
“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
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
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
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3.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盘(要约)与接受(承诺)
的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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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
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
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第四,
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
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
义务。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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