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晋政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晋政发〔2008〕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生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2008年全面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是实践党的宗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要与创建宜居城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改造“城中村”相结合,与降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和社区建设相结合,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从根本上改善居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
要统筹考虑城市人口密度、基础设施水平、公共设施状况、环境质量及经济条件等因素,调整和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规划;根据改造总任务,制订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既要分步实施,又要加快改造进度。
2.保护与改造相结合。
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街区和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筑要按照原样维修整治,拆除乱搭滥建的违章建筑,恢复历史原貌。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要符合保护规划,建筑的高度、造型、色彩要与传统建筑相协调,维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整体风貌和格局。
3.科技引导与节约资源相结合。
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先进的住宅建筑技术,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适用拆迁的法律条文(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拆迁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拆迁,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的征收或者拆除。
第三条拆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拆迁管理部门。
第二章拆迁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拆迁:(一)因国防和军事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二)因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四)因旧城区改造需要用地的;(五)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用地的。
第六条拆迁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二)拆迁方案已经征求公众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拆迁补偿方案已经依法制定并公示;(四)拆迁实施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三章拆迁程序第七条拆迁前,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项目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拆迁项目名称、范围和原因;(二)拆迁补偿方案;(三)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被拆迁人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召开拆迁听证会,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九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情况。
第十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一)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等;(二)拆迁补偿方式、标准和金额;(三)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四)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补偿协议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拆迁管理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拆迁补偿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二)搬迁费用;(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四)其他应当补偿的费用。
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

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对于需要拆迁的房屋或土地所进行的补偿标准。
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的省会城市,城市建设和发展日新月异,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
因此,了解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对于房屋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涉及到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两个方面。
对于需要拆迁的房屋,补偿标准一般包括房屋的评估价值、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内容。
而对于需要拆迁的土地,补偿标准一般包括土地的评估价值、土地征收补偿费、土地流转补助费等内容。
这些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遵循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
其次,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
在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太原市制定了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房屋或土地的评估价值、搬迁成本、安置费用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再次,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在进行拆迁补偿时,需要进行公开、公正的评估,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同时,需要对拆迁对象进行充分的告知和协商,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不受任何干扰。
最后,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需要政府部门、评估机构、拆迁对象等多方共同参与,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
同时,也需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与,共同维护拆迁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总之,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需要遵循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取得更好的成果。
希望太原市的拆迁工作能够在遵循规定、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顺利进行,造福广大市民。
太原拆迁补偿标准

太原拆迁补偿标准近日,太原市民议论纷纷,都在讨论着太原市的拆迁补偿标准。
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我将分步骤为大家阐述。
1. 太原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太原市房屋征收管理条例,太原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是指居民房屋被征收时,补偿其房屋、地基等附属设施所需费用。
补偿费计算公式为:房屋面积×评估单价。
2)搬迁安置费:搬迁安置费是指为被征收居民购买自住房和户外桥连房、租房、租赁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过渡性安置房及搬迁、安置等支出费用,包括搬运、储藏、保管、安装、卸载等费用。
3)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是指在安置期限内,因房屋被征收,而需搬离原住房,需要租房等过渡性安置费用。
4)补偿款:被征收人的经济补偿费,补偿标准按基准地价的70%计算,补偿款划拨到个人账户,被征收人可以自行支配。
2. 现状分析目前,不少太原市民都对拆迁补偿标准提出了不满。
因为按照太原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即使一些老旧建筑物被征收,房屋补偿费和搬迁安置费都远远达不到被征收者的期望值。
而且,由于价格不合理,也难以吸引更多的购买者。
3. 建议改善正如现状分析所述,修改太原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必要的。
那么改善建议如下:1)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增加搬迁安置费用,降低被征收居民的负担。
2)提高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预留出一定的空间,以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利益。
3)优化安置方案,让居民们得到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降低被征收居民的疏离感。
总的来讲,太原市的拆迁补偿标准需要加以改善。
政府应采纳上述建议,让太原市的拆迁补偿问题得到合理解决,以推动太原市城市发展为目标,同时保障居民们的利益。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全省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单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期间,双方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实行政务公开,公示房地产交易程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内完成。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八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增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下列情形:(一)房地产交换、继承、遗赠;(二)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三)其他合法转让情形。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32号》

《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32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2x]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各驻临单位:《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年六月十三日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公房租用凭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正文:----------------------------------------------------------------------------------------------------------------------------------------------------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要求,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先进科学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优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
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土地等进行拆迁时,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居的政策标准。
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的省会城市,拆迁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以下将详细介绍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安置安居三个方面。
房屋补偿是指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包括新建商品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货币补偿是指政府对被征收人的经济补偿,包括拆迁补偿款、过渡补贴等;安置安居是指政府对被征收人提供的住房安置政策,包括公租房、廉租房、安居工程等。
其次,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标准是由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的。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会根据被征收人的房屋面积、房屋产权、房屋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被征收人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货币补偿和安置安居政策的制定,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再次,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政府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需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政府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公开透明,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
最后,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完善需要政府、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增强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被征收人需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社会各界需要加强监督,共同维护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
总之,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城市建设和改造中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政策标准,需要政府、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确保其公平公正的执行。
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太原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完善和执行,为城市的建设和改造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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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www.sxhs.com.cn 1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2003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www.sxhs.com.cn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拆迁总预算的百分之八十,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七、八、九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 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www.sxhs.com.cn 3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www.sxhs.com.cn 4 第十五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www.sxhs.com.cn 5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确认。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年限及纳税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前两款规定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幼儿园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房屋拆迁中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市规划不能保留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种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