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教育质量,提高教育公平性,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别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育公平,落实教育政策,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依法公正、严格执行,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办学许可第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条件,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办学许可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办学计划、教育教学方案、经费投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不合格的内容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指导。
第三章日常监督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检查,包括校园环境、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
第十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教师,不得使用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2023年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三条民办学校是指非政府部门创办并由其负责管理、依法举办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相关手续。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资金,符合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第七条民办学校拟设立时,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的办学计划、教育目标等资料。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决定。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后,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并向社会公示办学资质、办学理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管理组织机构,设立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的管理和发展负总责。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相关的教育背景和管理经验,具备英明的决策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队伍,选拔高素质的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专业发展。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并执行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配备合适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资源,保证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权益,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品德培养。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建立家校互动的平台,共同关注学生的教育和发展。
第四章财务与资助第十六条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捐助、学费收入和政府支持等多种渠道。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申请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审批程序与标准要求

申请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审批程序与标准要求一、审批程序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提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意向并报送一份可行性市场调研报告。
对基本符合申办条件的,审批机关告之所需申办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由举办者签章的办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审批机关实地检查拟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学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
审批机关受理申办事宜,并于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和向上级机关备案事宜。
对不同意设立的退回申办材料并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下发同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批复文件,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证》。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批复文件,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银行开设账户、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持学校公章、财务章到审批机关加盖印章印摸,登记银行帐号和收费许可证编号,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
二、标准及要求(一)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具有办学资格,具备办学基本条件。
1.办学资格①单位申请办学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企业办学必须资信良好,具有一定规模。
②个人办学举办者必须是有舞钢市常住户口,享有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③举办者必须具有与所办教育项目、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优势和特长。
④联合办学的应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出资协议书。
阐明联合形式、出资方式及金额、各自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及程序,并根据出资比例经双方认可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2.办学基本条件①办学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遵守国家法律,要求具有良好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有5年以上的学校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育工作者;一般应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能力。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民办学校办学筹设)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民办学校办学筹设)
一、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三、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申报;
第二步:审查申报材料;
第三步:相关处室组成评审组实地查看;
第四步:评审组成员评议,过半数为通过评审;第五步:符合条件,发给许可证书。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甘教民管函[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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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甘教民管函〔2014〕10号)各独立学院,民办高职、中专、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各市(州)教育局、兰州新区教体局:为做好民办院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确保2014年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第25、26号令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一)具有2014年招生资格的省管民办中专、高职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以及独立学院。
(二)经本省教育厅备案来甘肃招生的省外民办院校。
二、提供的材料(一)本省民办学校。
1.《甘肃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备案表》(附件1);2.拟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刊;3.《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学校退费办法、2014年招生计划。
其中1-2项应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二)外省民办学校。
1.《省外民办学校在甘肃招生简章广告备案表》(附件2);2.拟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刊;3.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原件及备案表;4.2014年在甘肃招生计划表;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学校收退费办法。
其中1-2项应提供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三、受理时间从5月26日至6月30日,每周工作日。
四、要求(一)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印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民办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广告发布后一周内,将所发布的样刊送省教育厅留存备查。
(二)各民办学校凭备案表在甘肃范围内做招生宣传,招生期间,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抽查,并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发布未经备案或擅自变更已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内容的民办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制度(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办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得到了迅速发展。
民办学校在满足社会多元化教育需求、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动教育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民办学校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教育质量参差不齐、办学条件不达标、招生不规范等。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制度,以期为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制度的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制度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民办学校在法律框架内办学。
2. 公开透明原则:监督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
3. 依法行政原则:政府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
4.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民办学校的性质、规模、层次等不同特点,实施分类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效率。
5.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既要对民办学校进行激励,又要对其进行约束,促使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三、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 办学资格审批与监管(1)办学资格审批:民办学校设立前,需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批合格后方可设立。
(2)办学资格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资格进行定期审查,确保民办学校符合设立条件。
2. 办学条件监管(1)基本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舍、师资、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
(2)教育教学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
3. 招生与收费监管(1)招生政策:民办学校应遵循国家招生政策,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收费项目。
4. 教育教学质量监管(1)课程设置: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符合学生身心发展需要的课程。
(2)教学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教学管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教学质量。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部长周济二○○七年二月三日(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固区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固区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固区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西固区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8日西固区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全区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覆盖面,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固区辖区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和乡镇、街道批准设立的幼儿托护点。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执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的非营利性质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发展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体现学前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五条区教育局是属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负责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统筹发展、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
(一)牵头制定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及推进措施。
(二)组织实施区域内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的发展计划,落实发展目标,创新普惠性民办托幼机构的发展和运行机制。
民办机构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机构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机构学校。
第三条民办机构学校应坚持教育为本,依法办学,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二章学校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教学、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八条学校应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校应加强课程建设,优化课程设置,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教学研究,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章后勤保障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后勤保障制度,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学校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十九条学校应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培训质量和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培训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公益性,以培养人才、服务社会为己任,遵循教育规律,注重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高培训效果。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校长、副校长、部门负责人等岗位职责,确保培训机构正常运行。
第五条校长是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培训机构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管相关部门。
第六条民办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三、师资队伍建设第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应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教师。
第八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熟悉所教授课程,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研讨活动。
四、教学管理第十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应经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五、招生管理第十四条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招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招生工作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生。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招生管理制度,明确招生流程、收费标准、退费规定等。
六、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第十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纳税,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七、安全与卫生第二十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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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
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
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
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由
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 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
限核发.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
缴和吊销。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
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
列材料:
2
(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
原件、复印件;
(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董
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长、
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
明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的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
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 发放或换发
第六条 发放办学许可证,指审批机关给新批准正式设
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换发办学许可证,指已取得
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或
3
因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办学内容有重大调整经审核同意变
更许可事项,需要更换办学许可证等情况。
第七条 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对象是,由教育行政
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法审查、批准正式设立的实施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各类学历教育以及实施自学考试助学
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学校。
第八条 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条件:
(一)举办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到相应的学校设置标准;
(三)办学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学校在办学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学校产权明晰,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健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六)符合发放或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九条 换发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延续办学许可的申请书;
4
(二)审批机关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准文件、许可项目变
更决定书;
(三)学历教育学校连续三年年度检查合格情况的证明
材料;非学历教育机构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情况的证明材
料;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资产和财务情况
审计报告;
(五)自有或租用土地、校舍等办学设施的有效证明材
料;
(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换发)登记表。
第十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需要延续办学许可证的,应当
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发证机关书面提出
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办学许可证办
理。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学校名称、办学者和校
(院、园)长等事项的,举办者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变
5
更审批程序后,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办学地点改变的,应
重新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二条 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举办者持有.民办学校
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
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
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
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不得持伪造或过
期的办学许可证从事办学活动。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将办学许可证的正本放置
在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便受教育者识别和审批
机关及其他机关监督检查。副本在学校开展具体办学活动时
使用。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办学者在开展招生宣传、刊登广
告、组织招生等有关办学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办学许可证
副本。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备案。
6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妥善保管办学许可证。办
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抵押、买卖、出租和出借,
否则办学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在许可的办学内容范围之
内从事办学活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要依法开展办学
活动,自觉规范办学行为;要不断增加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
件;要强化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
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的办学活动属非法行为,应立即停
止办学活动,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合法办学手续。
第十九条 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其他普通学历教
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土地所有权和校舍产权
情况分别设定为三年或五年。自有土地、校舍,新办学许可证
有效期为五年;租用土地、园舍,新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
年。实施非学历教育和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
7
有效期均为三年。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换发新证的有效期
限,视其之前的办学情况设定。因第十一条规定的学校变更
事项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新证沿用原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条 同一举办者在不同地点或场所举办民办教育
活动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办理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办学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审。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检查结论,加
盖年检标记。对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要要求限期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按以
下情况办理:
(一) 一年不接受年检的,当年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整
改完成后再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检.补检合格的,允许招
生,办学许可证到期的正常换发;补检不合格的,停止招生,
办学许可证到期的由发证机关收回,不再换发新的办学许可
证。
(二) 两年以上(含二年)不接受年检的,视为自动终止办
学,原办学许可证注销,不再换发新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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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特殊情况的,经举办者申请、审批部门审核确认
后,可视具体情况延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长时限不超过
一年。
第二十三条 办学许可证遗失的,举办者应当在遗失后
60日内公开声明原办学许可证遗失,并向原审批发证机关申
请补发。办学许可证毁损的,举办者凭毁损的原证向审批发
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或毁损申请补发
的,原办学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被注销
的,办学许可证编号作废,不再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办
学许可证:
(一)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
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终止的;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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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办学校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违规、违法
办学,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办学许可证被注销后即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民
办学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指经由我省县级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面向社会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级
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