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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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物 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物 权【圣才出品】

第二编物权第十二章物权概述一、概念题1.物权的优先效力(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具体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以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为标准;以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物上请求权(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北科2006年研;浙大2001年研)答: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3.物权法定主义(中山大学2010年研;北科2010年研;人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物权法定原则(南京大学2015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答: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②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③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与准物权(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物权(东财2009年研;首都经贸2002年研)答: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②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物权法对债权的保护

物权法对债权的保护
三 、留置权制度对债权 的保护
二、抵押权制度对债权 的保 护 ( 一 ) 抵 押 财 产 转 让 的 限制 除了受让人愿 意代为清偿债务外 ,只有经过抵押权 人同意 的债 务人 转让行 为才有效 。当然 ,抵押权既不能单独转让 , 也不 能作为其他债 权 进行担保 。这说 明抵押权 除了具有从属性外 ,还具有 相对独立性 。对 抵 押权相对独立性 的承认 ,给抵押权 的流通 留有一定 的空间 ,也为债权 人 提供 了法律上 的保 障。 ( 二 ) 抵 押 财 产 价 值 的 保 全 抵押财产价值 的减少是 由于抵押人 的行为造成 的,抵 押权人既可 以 对债务人提 出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的要求 ,也有权要求债 务人 提供与 已经

合 法权益 , 那 么其他债权人就有 了可 以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 日起 一年 内向法 院提 出撤销该协议的权利。债权人 在通过协议 的方式 实 现抵 押权 时,应 当注意协议 内容 中有关交易对手的选 定 、抵押物 的价值 认定 、处置程序等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否则可能面 临被 其他债权人撤销 的风险 。同时 ,债权人也应关 注,在其他 债权人与债务 人协议处置抵押物时 ,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 ,以便 及时主张撤销
Hale Waihona Puke 根据物权法对 于留置权 的规定 ,债权人应 当留置与债权属于 同一法 律关系的动产 , 企业 间的留置除外 。其 中,同一法律关系要求债务 人请 求返还标 的物的权利与债权人 有要求 债务人履行 债务 的权 利是 同一 的 , 即要求被 留置的动产和债权属于 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法律关 系是为 了严 格限制 可以留置 的动产范 围,预防债权人 滥用法律赋予 的权利 而任 意处 分该动产 ,也可 以达到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 目的。企业 之间 留置不需要在 同一法律关 系中,是出于对商事活动交 往的考虑 。企业 间 的交易之所 以很频繁 ,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交易需 要依靠商业信 用来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法: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 :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 :物权的享有或存在和物权的变动,应当采取一种得为第三人及时识别的法定方式:当事人在物权变动时进行公示,法律就确定该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效力: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物权行为: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物权公示: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记在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面的效力。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得以自己之意愿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

占有权能: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

使用权能: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收益权能: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处分权能: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原始取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理解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理解

物权具有排他效⼒理解现今是法治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飞腾发展,物权也越来越重要。

但是,很多⼈没有很好地理解物权的排他效⼒,如它的定义是什么?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为了给您解决相关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物权的排他效⼒的理解所谓物权,是指权利⼈直接⽀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特征包括直接⽀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效⼒分为两种:⼀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判断以成⽴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物权的排他效⼒是指同⼀标的物上已成⽴的物权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成⽴。

物权的排他效⼒的表现形式(⼀) 同⼀标的物上,不存在多个所有权,也不容许存在内容相同、时空位置相同的占有权。

(⼆) 同⼀标的物上存在的物权,在各⾃的范围内独⽴⾃主,任⼀物权不受其他物权的不当⼲预和不当拒绝,能排除其他物权侵⼊⾃⼰的权利范围。

(三) 任⼀物权都能要求⾮物权⼈履⾏⼀定的义务,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当⾮物权⼈不履⾏相应的义务时,即构成对物权的侵害。

物权⼈有权依物权保护的⽅法排除对物权的侵害。

物权的排他效⼒的表现例⼦——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对租赁物的权利具有直接⽀配性承租⼈可以依照⾃⼰的意思,⽆须他⼈的意思或⾏为介⼊,对租赁物即可⾏使管领处分的⾏为,实现其权利。

具体表现为承租⼈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权利,对租赁物的改良权和转租权。

我国民法典第720条规定了承租⼈对租赁物的使⽤收益,第715条、716条作了有关改良和转租的规定。

承租⼈享有的⽤益权、改良权和转租权,能够体现承租⼈对租赁物权利的物权特征。

(⼆) 承租⼈对租赁物的占有具有排他性承租⼈依租赁合同的约定占有租赁物,是承租⼈⽀配租赁物的前提和基础。

占有是对租赁物事实上的管领,占有租赁物也为承租⼈⽀配租赁物提供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可能。

占有⼀旦存在,就应受到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硕士作业答案复习资料

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硕士作业答案复习资料

2015年下学期作业一、物权法:1.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学界历来存有争议。

以史尚宽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而不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还有学者指出,物权之间存在优先性的观点在逻辑上也不成立,因为某一物权对另一物权优先,就意味着另一物权不优先,也即是有的物权优先,有的物权不优先,由此归结出物权彼此之间具有优先性的一般性结论,显然存在逻辑上的错误。

另一种学说对物权优先性的问题持宽泛的理解,认为其既包含物权对债权的优先,也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即先设立的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对于这两种不同学说,各有其可成立的依据,可解释为广义和狭义之分。

其中以物权效力既有对债权之优先,又有物权彼此之优先为广义的见解。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无沦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根据主要在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经过登记或动产经过交付转移了占有,就发生物权转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的效力。

如未经过登记或交付,就还停留在债权阶段,债权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彼此不发生某一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问题。

具体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主要表现在: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例如一房多卖,导致同一标的物上成立数个债权,彼此平等。

如果卖房人与其中一个买房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该买房人对该房产取得所有权,可以对抗其他与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债权,这些债权人不能就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该房产主张其债权的实现。

2.他物权优先于债权他物权包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当同一标的物上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用益物权应当优先于债权。

简述物权和债券的区别

简述物权和债券的区别

简述物权和债券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

3、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给付)。

4、权利效力不同: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没有这两项效力。

5、权利发生原则不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的设定大多采取任意注意,如合同之债。

6、权利保护方法原则不同;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法学概论复习简答题

简答题:1.简述法的定义与特征答:定义:法是指由专门机关抽空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具有普遍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体系。

特征:(1)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行为规范;(2)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简述法的作用答:概念: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各种影响。

根据法所作用的对象,可将法的作用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发生的各种影响。

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指法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而对社会生活所带来的影响。

包括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3.简述法与道德的关系答:法与道德是人类社会中两种重要的行为规范,同属社会上层建筑。

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与区别。

法与道德的联系:(1)法与道德同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与道德在内容上都具有一定的重合性。

(3)两者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互有优势,互相推进。

法与道德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法律的产生明显晚于道德,法律的产生同道德相比较需要有特殊的条件。

(2)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而道德是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并没有特别的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

(3)两者的内容与调整方式有着较大的差异。

法的内容注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而道德则过分强调行为人的义务。

法通过法律规范调整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而道德则不仅调整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而且还调整行为人的内心动机。

(4)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一般而言,道德调整的领域要广于法律调整的领域。

(5)两者的制裁方式不同。

法律对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而道德对违反义务的行为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方式与制裁手段,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觉遵守与社会舆论的谴责。

物权重点知识

物权法高频率考点命题点1:物权优先效力1.优先效力〔1〕物权>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发生“债权物权化”〕〔2〕物权>物权①、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②、动产〔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先登优于后登;登记优于未登记;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③、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抵押权的优先性不丧失④、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留置权最优动产中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未登记的抵押权命题点2:物权行为1、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1〕劳动生产、孳息〔2〕公法方式: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3〕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善意取得2.继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1〕基于合同〔买卖、互易、赠与〕:〔2〕基于继承、受遗赠3.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债权意思表示外加登记或交付即可,不需另有物权合意,例外采意思主义。

a、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即使是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也是如此,是否登记,为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物权法》第24 条〕b、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物权法》第9 条〕c、例外的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7 条〕、地役权〔《物权法》第158 条〕、动产抵押权〔包括动产浮动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命题点3: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一、不动产物权登记①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费〔《物权法》第22 条〕②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除非后者被证明确有错误〔《物权法》第17 条〕③登记错误的补正及法律责任a、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 条〕b、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 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含义

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含义
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含义?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权的排他性是什么含义
物权的排他效⼒是⼀物之上只能设定⼀个所有权和⼀物之上不得设⽴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主要表现⼀物上只能设定⼀个所有权、同⼀物上不得设⽴两个以上⽤益物权、同⼀物上设⽴两个以上担保物权时依先后顺序确定效⼒。

根据《中户⼈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扩展资料:
1、物权的优先效⼒
物权优先原则,即指同⼀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在后的物权的效⼒,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2、物权优先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同⼀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时,成⽴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在后的物权的效⼒。

第⼆、同⼀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时,⽆论物权成⽴于债权之前或之后,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3、物权的追及效⼒
追及效⼒是物权的标的物⽆论辗转⼊何⼈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均可追及⾄物之所在⾏使物权的法律效⼒。

追及效⼒不是绝对的,也要保护善意第三⼈。

4、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物权⼈对物的⽀配因受到他⼈妨碍⽽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配状态⽽产⽣的请求权。

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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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债二分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债二分原则,又称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理。

该原则主张物权与债权各自独立存在,互不干涉。

在我国,物债二分原则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从物债二分原则的定义、法律依据、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债二分原则的定义物债二分原则,是指物权与债权在法律上应当独立存在,相互分离,各自遵循不同的法律规则。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等。

物债二分原则的核心在于明确物权与债权的界限,使二者在法律上各司其职,相互独立。

这一原则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物债二分原则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对物债二分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物权与债权应当独立存在,互不干涉。

”这一规定确立了物债二分原则在民法典中的法律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专门规范物权的法律,对物债二分原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债权的基本法律,对物债二分原则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物债二分原则的具体应用1.物权与债权的分离在司法实践中,物债二分原则要求物权与债权在法律上分离。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后,物权转移给买受人,但债权(即合同债权)仍存在于卖受人处。

这种分离有助于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交易安全。

2.物权与债权的独立性物债二分原则要求物权与债权各自独立存在,不得相互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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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理解
物权和债权是法律上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关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物权是指个人对特定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债权是指个人对他人的债务的权利。

在法律上,物权和债权之间存在一种关系,即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物权可以优先于债权得到保护和执行。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物权和债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它们并不相互依存。

物权是依靠个人对特定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来产生的权利,而债权则是依靠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来产生的权利。

物权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例如购买、继承、赠与等,而债权则是通过借贷、合同等方式形成。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物权和债权可能会产生冲突。

例如,当一位债务人拥有一项物权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可能会遇到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物权对债权享有一定的优先效力,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物权可以优先于债权得到保护和执行。

具体来说,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物权可以优先于债权得到保护。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当物权人和债权人就物品的归属权发生争议时,法院或其他有关机构往往会优先考虑物权人的权益。

例如,当债务人拥有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时,
债权人要求执行担保物的权利时,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车辆的物权人的权益,确保其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受侵犯。

物权可以优先于债权得到执行。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执行担保物的程序,以实现债权的实际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也会得到体现。

法院会优先考虑物权人的权益,确保其在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只有在物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获得相应的债权实现。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还可以在破产清算等特殊情况下得到体现。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甚至发生破产清算时,物权人的权益往往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权益要求优先受偿,而债权人则处于相对较低的优先级。

这是因为物权是依法确权的权益,在破产清算中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法律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确保了物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优先获得保护和执行。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和尊重物权和债权的法律规定,以避免产生冲突和纠纷。

同时,债权人和物权人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也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债权与物权的和谐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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