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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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编制依据、划分标准、区域分类、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1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3号)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第二十一号令)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5]16号)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海发〔2010〕2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管字第201号)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
(2)地方法规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7]123号)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7]138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7]14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2008]146号)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2号)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7号)(3)有关规划
《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
《江苏省沿海开发总体规划》
《江苏省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布局总体规划纲要(1999-2020年)》《江苏省防洪规划》
2划分标准
根据江苏省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保护需求,结合全省和各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各部门专项规划等,划分出15种生态红线区域类型,并提出如下划分标准:(1)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批建的风景名胜区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3)森林公园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批建的森林公园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4)地质遗迹保护区
国家级、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批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5)湿地公园
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国家级城市湿地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批建的湿地公园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日供水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7)海洋特别保护区
已批复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8)洪水调蓄区
按照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以及省内具有洪水调蓄功能的流域性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区域性骨干河道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9)重要水源涵养区
省内海拔100米以上,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山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10)重要渔业水域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录中的渔业水域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11)重要湿地
省管湖泊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管湖泊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12)清水通道维护区
南水北调、江水东引、引江济太工程河道,以及向重要水源地供水的骨干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13)生态公益林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级生态公益林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14)太湖重要保护区
依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规定的太湖一级保护区范围。
(15)特殊物种保护区
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
3区域分类
(1)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3)森林公园
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4)地质遗迹保护区
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5)湿地公园
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7)海洋特别保护区
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8)洪水调蓄区
指对流域性河道具有削减洪峰和蓄纳洪水功能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及低洼地等区域。
(9)重要水源涵养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河流补给和水量调节功能的河流发源地和水资源补给区。
(10)重要渔业水域
指对维护渔业水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的水域,包括经济鱼类集中分布区、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鱼虾贝藻养殖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苗种区和繁殖保护区等。
(11)重要湿地
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