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比例等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3月26日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8年1月17日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31号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制定了《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月八日附件: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交的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规范国土资源非税征收_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国土资源事业进一步发展

规范国土资源非税征收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国土资源事业进一步发展作者:徐聪辉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6期摘要:为保证国土资源系统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为主的各项建设资金得到保障,从而体现规范国土资源非税资金的收入的重要性。
本文对国土资源非税收入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研究分析,指出当前在国土资源非税征收中存在收入不及时、主体不清、标准不稳定及执行不到位等现状,通过对浙江省温岭市征收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委托垦造耕地成本款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从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征收标准、发挥资金的最大作用及加强技能培训等来规范国土资源非税征收,以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发展。
关键词:国土资源;非税征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2011年9月,国土资源部印发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计划投入6000亿元,到2015年我国将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
根据上述建设计划,预计温岭市共需要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23.8万亩(温岭市已于2006年建成了29.5万亩的标准农田),全部按提升类的建设标准计算,温岭市需投入2.38亿元,可谓任务重、资金压力大。
国土资源非税资金是进行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国土事业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何规范其征收工作,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便尤为重要。
一、国土资源部门涉及非税收入的基本情况我国为加强耕地、矿产资源的开发保护,在国有土地使用、矿产采矿权报批、出让过程中,设置了各项非税征收来加强保护。
当前国土资源系统涉及的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类收入,具体有:征(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2013、2014年免征)、采矿登记费(2013、2014年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邢台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政字[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字〔200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农业局《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九日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保障范围及对象(一)在全市范围内,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市区不足0.4 亩,县(市)不足0.6亩(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市区0.4亩、县(市、区)0.6亩以上部分土地被征用的村,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解决相应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具体保障人员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核准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原则上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围。
(三)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9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9日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7〕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收)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具体范围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变现、处置、抵押、出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人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市、区)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七)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3•【字号】湘政办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4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发挥土地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管理职责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财政厅要负责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等综合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管理有关工作。
省直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本单位土地资产使用、出租、担保、对外投资、合作等事项的审核把关和管理,监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时收取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财政、国土资源、房屋产权、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资产的使用性质和产权归属,不得将划拨土地变性和评估作价入账,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
省直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出租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省直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查,并由省财政厅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11.02•【字号】湘财建[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4]4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2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标准划出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下简称农土资金)。
第三条按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各市州、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其中,30%由省集中安排)使用,70%由市州、县市区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其标准和等级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见附件1、2)。
财综(200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河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
取比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冀财综[2007]4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7.09.08
【实施日期】2007.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比例等有关事宜的通
知
(冀财综[2007]47号 2007年9月8日)
各设区市、有关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6]68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的有关规定,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