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体系

合集下载

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商法的特殊性

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商法的特殊性

商法的特殊性探讨商法作为一本独立的法学学科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无论大陆还是英美法,无论是奉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别离,无论是否编撰有商法典,当代世界兴旺国家,绝大多数都将商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设有商法学这一独立的法学学科。

在本学期商法课程的学习中,从商主体的概念入手,分别探讨了商号权,商主体的登记制度,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异同分析等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民法典编撰背景下,学习商法的特殊性有利于更好的找到商法的位置从本质上讲,民商是一家,商法永远都无法割裂与民法的联系,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一般说来,学界普遍认为民法与商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而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抽象性和系统性,它有着由一系列抽象的规那么组成的完备体系。

商法那么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构成市民社会根底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起来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具体性和实用性,它是由众多具体的市场组织规和市场交易规集合而成的。

就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而言,民法提供的是一般规那么,商法提供的那么是具体规那么。

在民法的诸项价值目标中,最根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那么是效率。

在处理效率与其他法律原那么的关系时,采取的是效率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商法只不过是将这种对效率的追求通过一定的法律规那么的形式表现出来,将社会经济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制度围。

一、商法独立的历史考察商法的独立开展首先在中世纪的欧洲经历了“商人法〞的起源阶段。

西方国家商法的最初形态为商人法,它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这些城市当时正处于封建社会时期,虽然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的自然经济占据了当时社会的主导地位,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科学技术日益开展起来,因此带来的是商业贸易的繁荣。

尽管当时的统治阶级并不重视工商活动,但由于城市的开展以及所带来的商业繁荣,使得经商逐渐成为一项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可和喜爱的职业。

商业经营法解读民法典商业法规详解

商业经营法解读民法典商业法规详解

商业经营法解读民法典商业法规详解引言:商业经营法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基础,它涉及到商业活动的各个方面。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商业经营法规,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法律风险把控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商业法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

本文将从商业经营法解读的角度,对民法典商业法规进行详细的解析和分析。

一、商业经营法的基本原则商业经营法作为一门专门的法律学科,具有自身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业经营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自由经营原则自由经营原则是商业经营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体和组织有权依法自主选择经营业态、经营领域和经营方式,享有经营自主权和经营决策权。

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商业经营法的另一基本原则。

它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公平竞争的规则,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同时,国家也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保护商业主体的公平竞争权益。

3.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商业经营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讲究诚实信用,秉持诚实经营、守信守法的原则。

同时,国家也应当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促进商业信用的形成和发展。

二、民法典中的商业法规详解1.合同法合同法是商业经营法中的核心法律规范之一。

它规定了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应当符合自由意思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商业经营法中的另一个重要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业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其经营活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物权法物权法是商业经营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对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再谈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

再谈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

再谈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作者:贾楠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该文在我国即将编纂民法典的时代任务下,客观地回顾了中国民商立法体例的选择曾引起的多次论争的历史,综述了民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上学界的四种观点,分析了民法与商法作为私法领域的两大部门法的和而不同之处,以及当今中国立法所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认为采取相对式的民商分立模式,是比较符合中国立法现状及未来发展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事通则;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后,民商法学界就如何编纂民法典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事实证明,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中,民法典与商法的关系是争议极大的问题,最激进的两种观点是民法典应包容整个商法,或者中国应制订商法典。

除此之外,还有制定一部相对式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及在民法典之外设置一部商事通则,统辖商事单行法这两种比较温和的观点。

所谓民商合一,就是指仅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商法的内容部分或完全融入到民法典中,并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的法典编纂体例;民商分立则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又制定一部商法典(或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民法与商法各成体系,分别立法,各自用于调整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法典编纂体例。

当今,中国民商法学界的合一与分立之争,并非仅仅是源于民法典编纂这一时代之举,而应被视为是自清末变法以来之争论的延续。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从清末到当代的百年之争1、清末变法:第一次论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由来已久。

早在清末变法时代,修订法律馆在主持民律的制定之时,合一与分立的观点之纷争便已激烈。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积贫积弱的现实,亡国灭种的危机使得清朝统治者倍感压力,朝野当中许多有识之士纷纷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变法图强,救国图存。

1898年康有为在《上清帝第六书》中指出:“法既积久,弊必丛生,故无百年不变之法”,即便是顽固派总后台的慈禧,迫于时局的压力,也不得不承认“大抵法积则弊,法弊则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

理论前沿之民法典编纂: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

理论前沿之民法典编纂: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

理论前沿之民法典编纂: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正文: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第一个步骤,我国已启动了民法总则的制定。

民法总则作为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其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同时也是最抽象的部分。

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

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将增进民法典的体系性,而且有利于整合并完善整个私法体系。

在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时,必须要确定其中的核心制度,即所谓“中心轴”。

围绕着这条“中心轴”,民法典中的各项制度和规范将形成逻辑统一体。

笔者建议,民法总则基本框架应当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

一方面,法律关系是对民法规范逻辑化和体系化的基础。

法律关系编排方式被大多数学者认为是科学的编排方式,民法的诸制度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而展开的,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项要素,三项要素可以完整覆盖民法典的各项内容。

法律关系是一条红线,贯穿于民法各项基本制度,科学而富有逻辑地将各种制度有机地连接在一起。

以此为中心,民法总则的内容将更富有体系性和逻辑性,更进一步地增进了其形式理性。

另一方面,法律关系编排方法适应了民法发展的需要。

民事关系纷繁复杂,但是把握住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脉络,就把握住了民事关系的核心。

具体来说,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构建民法总则,要求总则以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即主体、客体、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来富有逻辑地展开。

这些内容是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必须要共同具备的要素,按照总则应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民事法律关系所共同具备的要素的原则,总则规定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内容,正是符合此种法典编纂逻辑的做法。

而有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则应当在民法典分则中具体规定。

由于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分则将以权利为中心展开。

因此,当分则中所规定的人格权、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与主体、客体相结合,就分别形成了相应的人格权、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法律关系。

商业法律法规剖析民法典的法规剖析

商业法律法规剖析民法典的法规剖析

商业法律法规剖析民法典的法规剖析民法典是我国商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业活动中的各类权益关系、合同订立与履行、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剖析,以期为商业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商业法律法规的落地——民法典的背景和意义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制度的重要基石,是立法体系中的“总章程”,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它是对我国商业法律体系进行整合和完善的重要一步,具备着系统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民法典的落地,为商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民法典对商业活动的规范——合同法的新发展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而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商业合同订立和履行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合同法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合同的订立条件、合同的效力和解除、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这些规定使商业合同更加规范化,为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变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全面更新和完善。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并对商业者的不当行为进行了限制和约束。

同时,法律还在虚假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对商业者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更好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著作权法的新变化知识产权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资产,而著作权法在民法典中得到了一系列的变革。

新的著作权法明确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并对网络文学、短视频等新兴媒体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和保护。

同时,法律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更加细致和全面的规制,为商业活动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护。

五、商标与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的最新进展商标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标识,商标法在民法典中得到了一系列新的变化。

新的商标法明确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要求,加强了对商标的保护。

民法典编纂下商事代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

民法典编纂下商事代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

民法典编纂下商事代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周陈【摘要】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民法总则》并未体现商事代理的营利性、营业性等特殊性.此外,我国商事代理制度本身也存在商事代理制度缺乏体系化与独特性、意定代理权源学说存在实践困境、立法者对代理权滥用过度谨慎等问题.鉴于此,通过制定《商事通则》加以明确和规范商事代理制度、构建意定代理权权源多元化以及重构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行为的效力模式,从而满足商事代理制度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与完善的需要.【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3)001【总页数】8页(P19-26)【关键词】商事代理;特殊性;民法总则;商事通则【作者】周陈【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30038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1代理制度是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讨论的热点。

对如何处置民商二法之间关系的问题又是热点中的难点。

鉴于《民法总则》颁布以后,代理制度并不能体现商事代理制度的独特性,商事代理制度中的若干问题依然得不到妥善解决,加之现阶段在商事立法领域缺乏能够起基本法作用的通则性法规,故有必要在《民法总则》之外,制定统摄商事规范的《商事通则》。

一方面,有助于满足商事代理制度乃至商事法律制度自身体系化、科学化的需要。

另一方面,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一、商事代理制度的特殊性《民法总则》出台以后,商事代理制度何去何从?笔者认为,在考虑商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安排之前,应把目光投向如何准确区分民事代理制度与商事代理制度之间的关系。

对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之间的差别进行明确后,便于针对若干相关问题进行反思,从而在构建《商事通则》中处理商事代理制度时更游刃有余。

(一)效率性商事代理追求效率,而民事代理则追求安全。

前者旨在快速且便捷地实现商事目的,而后者旨在保护权利人民事权利之行使,非授意不可为。

《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必修)

《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必修)

《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件,它对于规范和保护民事权利关系、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针对《民法典》进行深度解读,并探讨其在法治思维能力建设方面的重要性。

1. 《民法典》的出台意义我们需要了解《民法典》的出台意义。

作为我国国家立法的一部重要产物,《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向着更加完善和成熟的方向迈进。

它不仅对于加强国家治理体系、促进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也具有重要意义。

2. 《民法典》对民事权利关系的规范和保护我们需要深入探讨《民法典》对民事权利关系的规范和保护。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权利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而《民法典》正是针对这一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和保护,以确保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和实现。

3. 《民法典》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动作用除了对民事权利关系的规范和保护外,《民法典》还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构建和完善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可以有效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治性,从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为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4. 《民法典》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我们需要关注《民法典》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

作为一部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民法典》对于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行为,促进市场主体间公平竞争和合作交易,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回顾总结通过深入解读和分析,《民法典》在规范和保护民事权利关系、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以法治思维为指导,积极学习、研究和贯彻民法典的相关内容,提高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促进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

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

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作者: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来源:《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民法典专题”摘要:根据讨论的结论是否需要落脚于民法典的规则设计,可以将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区分为民法问题和纯粹民法学问题。

其中讨论结论需要落脚在民法典规则设计上的民法问题,又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围绕各类民法问题都存在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当属立法技术问题。

讨论的结论无须落脚在民法典规则设计上的纯粹民法学问题,也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讨论内容的差异,进一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表达技术问题。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纯粹民法学问题的争议主要围绕解释选择问题展开。

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是否需要落脚在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上,争议的问题究竟是属于民法问题,还是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此类问题属于民法问题中的立法技术问题。

换言之,不同类型的争议问题,需要采用不尽相同的讨论方法展开论证,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在其中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问题,纯粹民法学问题,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一、引言新中国成立以来,如果从1954年启动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66年过去了;如果从1962年启动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58年过去了;如果从1979年启动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41年过去了;如果从2001年启动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算起,19年过去了;如果从2015年3月20日启动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算起,5年过去了。

这期间多少民法学人由黑发变白头,又有多少前辈民法学人,带着无尽的期待和满腔的遗憾离开了我们。

值得庆幸的是,在2020年,当人类步入21世纪的第三个十年,我们终于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编纂一部民法典,对于一个国家来讲是一件大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体系
众所周知,《民法典》的制定和编纂是箭在弦上,大势所趋之行为,那么在《民法典》之内或者之外,《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体系却还是众说纷纭。

多数学者持民商合一论的观点,认为应当制定一部民商合一的大《民法典》。

民商合一论而言,有两种理解,即有法典上的合一论与观念上的合一论之分。

共同点在于都主张制定统一的大《民法典》,反对在《民法典》之外再订立单独的《商法典》。

而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论主张将商法的内容吸收到民法中,将商法民法化,用民法取代商法,并且认为当下商法已失去了其独立存在的理论基础。

这些学者认为,采用民商合一体例,首先意味着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单独制定《商法典》,将公司、证券、票据等单行商事法律均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

1他们还认为,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就使民法与商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供了民商合一的典范。

而观念上的民商合一论则以传统民法为基础,只主张在观念上应将一切单行的商事法律都视为民法的特别法,但并不刻意追求民法对商法内容全盘的包容。

他们认为,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制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个民事特别法。

2他们还认为,坚持民商合一的精神实质,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单行商事法律为特别法,
1参见王景.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法律适用,2003.
2参见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民商法论丛.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