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力监督体系如何完善

合集下载

完善基层检察院内部监督机制——浅谈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探索

完善基层检察院内部监督机制——浅谈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探索

条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人民检 察院 组织法》 第二十 七条 ,9 5 19 年 机 关 , 设有 执 行司法 职 能 的公安 警务 人员 。新 中 国成立 后 , 并 随
2月 2 8目颁 布施 行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人 民警 察法 》 明确将 人 民 着 人 民司法制 度 的建立 和发展 , 司法 警察 作为特 殊警 种分设 于各
机 制 的重要 组 成部 分
关键词
司法警 察
工作 规 范 内部监 督机 制
文献 标 识码 : A 但 不能 办 案 。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o 1 一8 .2 l0 .5 22 1 )l2 30
中图分 类号 :
司法 警 察的历 史渊 源
事 案 件 的诉讼 当事 人和 公诉 代理 人 , 监督 判 决的执 行 。 司法 警 察 察都 应感 到很 荣幸 的事 。 唯一 的 缺憾 就是 , 但 这个 暂 行条例 从 目
就是 为 了适应 检察 职 能的需 要而 设置 的。宣 统二 年也 就 是 1 1 前 看 很不 适应 司法 警 察工 作发 展的 需要 , 须要 进 行修 改, 90 必 但愿 年, 经法 部奏 定发 布 了 《 检察 厅调 度 司法警 察章 程》 这 是 最早 的 ,
司 法警 察指 在 人 民法 院和 人 民检察 院执 行特 定 司法 任 务 的
在 新 民主主义 革命 时期 : 这个 时期无 沦是工 农 民主政权 还是
警 察 。其设 置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人 民法 院 组织法 》 第 十 抗 臼民主政 权 、 放战 争 时期人 民民主 政权 , 解 都建有 革 命的 司法
部法 律叫 《 唐律》 但法律 制订 出来 以后 , , 人们 不太好 懂 , 后 又搞 最 了解 释叫 《 疏仪》 这时 才被人 f 所 接受 , , 『 J 把唐 朝治理 的很 好 , 周围 司法 警察 工作 试 行条 例 ( 1 共 0条) 规定 了司法警 察 的主要 任 务 ,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毕业论文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毕业论文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摘要:公安执法在整个国家执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了确保公安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执法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当今社会执法监督问题还存在着很多弊端。

监督与被监督主体对执法监督的可为性和必为性尚未达成共识。

这种现状严重威胁着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如何实现公安执法公正廉洁,如何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加强公安监督建立和完善现有的公安执法监督体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是实现和保障公安执法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公安执法监督公安执法在整个国家执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并具有特殊的强制性,涵盖公安管理、公安处罚、公安强制措施和公安强制执行等方面,强制性有别于一般行政机关,手段也具有多样性。

为了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执法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的公安执法监督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特别是公安法制建设的实践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重视和加强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对公安执法监督倾注了越来越多的注意力。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执法监督摆在了同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力度。

强调执法监督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公安队伍存在的不正之风,一些违法乱纪的问题时有发生,腐败现象相对严重。

这些问题损害了警察的声誉、形象和本应良好的警民关系,干扰了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

因此,新形势下如何使警察保持公正廉洁,如何加强警察队伍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而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有的警察执法监督体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以加强廉政建设。

一、公安监督的重要意义(一)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能,其活动的效能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否顺利进行,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

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

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在不同学术语境,权力的内涵是复杂而多元的。

但不管怎么变换视角解读,在权力是一种“力量”这一基本特性上还是能达成共识的。

借助权力这种“力量”,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即可以或可能产生。

监狱警察权力属于这样的“力量”,是监狱警察为实现国家意志,组织管理囚犯在实现刑罚执行目标过程中对囚犯理念、行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或者说监狱警察权力是监狱警察凭借一定的政治(法律)强制手段,在监狱有序的结构中,对监狱刑罚权力的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的内在统一。

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一项重要的权力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

这就使得监狱在执行职务活动时拥有了改造话语权。

问题在于改造话语的一元独霸态势对监狱警察权力行使的实质形成了遮蔽。

第一,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不断扩张的问题。

“监狱是权力最赤裸裸地、最肆无忌弹地表现出来的地方。

”当下没有人否定监狱警察改造权力的合法性、权威性,但在监狱的安全和稳定是改造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的共识下,“安全为天”同样成了监狱的权威话语。

在维护监狱秩序稳定的“金钟罩”下,公权力场域掺杂进私权力场域的利益考量,便使监狱警察权力的这种持续扩张失去了正当性,暴露出更多的“肆意”与“恶”。

第二,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私人化的问题。

监狱警察权力实际上是由若干自然个体生命具体行使的,所拥有的一切合法权力和权威也就与掌权者的自身利益及其相关集团的利益混在一起,即“政府本身不应有自己的私利,但操作并组成政府的人却有自身的利益。

而且他们会借助政府的强制力来实现自身的利益”。

借助改造话语的权威,监狱警察权力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被异化为私人权力,这就是“权力寻租”。

监狱行刑实践中的调换工种、计分考核、减刑假释等权力领域就存在这样的“权力寻租”问题,后果是警察滥权渎职,走向腐败,侵犯囚犯合法权益,消解刑罚的权威。

监狱警察权力的遮蔽问题带来诸多悖论,正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为监狱安全和稳定而一味持续扩张的监狱警察权力,因为警察权力的过度行使,最终引起的可能是囚犯的强力反弹,诱发重特大案件,破坏监狱的安全和稳定这样的改造罪犯的基础和前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2年第01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落实中央司法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积极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经验基础上,结合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重点任务,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加快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

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明确责任分工,依法规范开展侦查活动和检察监督工作。

在充分尊重侦查规律、监督需要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为公安机关依法及时高效开展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提供保障。

《意见》分别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协作配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了14项具体任务,并就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设立作出规定,明确该办公室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设立,负责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相关机制的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和咨询指导等,为相关制度机制在办案实践中切实有效落地落实提供平台机制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开拓创新、坚持问题导向,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成果,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对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

警察的执法公正与透明度

警察的执法公正与透明度

警察的执法公正与透明度执法公正与透明度:如何提高警察的执法素质作为一名执法者,警察的执法公正和透明度是必须具备的素质。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安全。

本文将探讨如何提高警察的执法素质,实现执法的公正与透明。

一、培训与教育要提高警察的执法素质,培训和教育是必不可少的。

培训应针对警察的实际工作需求,注重实战技能的学习和训练,提高警察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教育则应重点关注警察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培养遵法守纪、秉公执法的行为准则。

二、规范执法流程执法流程规范化是提高执法公正和透明度的关键。

各执法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执法程序和操作规范,确保警察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注重执法记录和证据保全,以便更好地审查和评估警察的执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与反馈监督机制的建立是保障执法公正和透明度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监督体系,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应加强对警察执法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督导,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

外部监督则应通过公众投诉、网络舆情等途径加强对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

同时,要加强对警察执法行为的反馈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执法行为。

四、维护司法公正除了警察自身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与透明外,要保障司法公正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要加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对于腐败、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五、建立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责任制是提高执法公正和透明度的重要保障。

要明确警察的执法职责和权力,并建立执法记分制度,对于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追责问责,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严重失职失责的警察进行限制和警告处理。

综上所述,提高警察的执法素质,实现执法的公正与透明,需要多重手段的共同作用。

警察要注重自身的素质提升,同时要建立规范的执法流程和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建立执法责任制,让执法成为一种平等公正、受到广大人民群众肯定和支持的良好形象。

改进基层执法督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改进基层执法督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改进基层执法督察工作的几点建议作为公安机关内部最重要的监督模式,警务督察以其特有的方式和优势,在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安权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公安工作形势的不断变化,对警务督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只有消除这些问题,才能使警务督察制度在公安执法规范化进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笔者认为当前基层执法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职能分散,未能形成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合力。

二是执法督察活动表面化、形式化,查程序而不查效率,难以深入到执法办案活动的核心。

三是执法督察强调事后的查处,而缺少事前的预防,督察活动相对滞后。

四是责任倒查不严,督察处理民警执法违纪问题随意性大,常常受到各种行政干预。

五是警务督察权威性不够,监管乏力、无效的问题。

六是内部监督透明度、公开度不够,导致群众对警务督察信任不足。

七是督察的问题查处职能强调的多,维护民警权益职能强调的少。

八是督察手段相对单一,严重制约了督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构想:一、整合内部监督机构,形成“大督察”内部执法监督格局目前,我公安机关内部法制、政工、纪检、督察、信访等部门都承担着执法监督的职责,但当前这种监督体制有明显的弊端:一方面这些部门之间的监督分工存在着一定的重叠和交叉,各个监督部门的分工权限并不明确,导致重复工作和相互推诿,造成不必要的内耗和矛盾;另一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内部监管机构都没有涉及的“真空地带”,导致监督缺失。

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执法监督体系,发生问题后出现了管辖模糊,往往是由领导临时决定,随意性很大,影响了执法监督的效率。

因此,建议进一步整合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将执法监督与其他业务工作剥离,由警务督察承担起将各个子系统有机协调的整合功能,形成专门统一的“大督察”内部执法监督机构。

比如,建立以督察部门为主体,以查处违法违纪和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为中心的监督机制。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府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在依法治国中处于重要位置,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

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这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先后组织进行了新老“三项治理”,特别是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民群众还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

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公安执法工作现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每个公安民警应当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下面笔者结合驻马店本地的执法工作现状,就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看法。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安行政执法;依法治国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执法不规范、执法质量不高,一直是长期困扰我们公安执法的一大顽症。

就如何根治这一顽症,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都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公安机关把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强力推进了公安执法工作。

从整体上看,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质量有了明显地进步和提高。

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多年形成的、旧的执法习惯和执法观念还依然存在,公安执法工作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受经济利益驱动,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相当严重。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治安案件不注重调查取证,不分情节轻重,个别案件交钱走人,不拿钱关起来。

民警廉洁风险点及表现形式及防控措施

民警廉洁风险点及表现形式及防控措施

民警廉洁风险点及表现形式及防控措施一、民警廉洁风险点及表现形式作为国家机关的代表,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的廉洁自律。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点和表现形式。

1.权力寻租民警在执行任务时,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例如,利用职权收受礼品、红包或其他物品;以权谋私,向他人索要财物等。

2.违规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规操作。

例如,滥用职权、超越权限、随意改变证据等。

3.徇私舞弊民警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关系可能会徇私舞弊。

例如,对熟人放松管理、不严格执行程序等。

4.腐败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民警在工作中接受贿赂、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

二、防控措施针对以上风险点和表现形式,应采取以下防控措施:1.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

加强法律法规、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民警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2.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民警的监督管理。

通过内部审查、外部监督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落实责任制落实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对廉政工作的责任。

严格考核评价体系,对于有不良表现的民警要进行严肃处理。

4.加强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公开办案过程和结果,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5.完善惩治机制完善惩治机制,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惩。

同时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涉嫌腐败行为的民警要进行彻底调查处理。

三、廉洁风险点及表现形式防控措施案例分析1.案例一:权力寻租某县公安局一名刑警队长收受赌场老板贿赂,并通过关系介绍帮助其逃避打击。

最终由于被举报,该民警被依法处理。

防控措施: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廉洁自律意识。

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民警的监督管理。

完善惩治机制,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惩。

2.案例二:违规办案某市公安局一名刑警在办理一起命案时,私自改变现场证据,导致案件无法查清真相。

最终该民警被依法处理。

防控措施: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警察权力监督体系如何完善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转型阶段,政治上,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经济上,需要不断适应国际化的大市场,从而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作为国家的武装机器的人民警察的系统的发展,论文也应适应时代的需要,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其中,人民警察监督系统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字:人民警察 权力 监督 完善 制度 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警告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让权力约束权力。” 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群众和法律赋予的,因此,人民警察要对人民群众负责,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而完善我国人民警察权 力监督系统。 一、我国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现状: 建国后,我国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理论逐渐完善,并指导着实践,从而进一步完善监督系统。然而,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突出地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社会一体化的警务监督制度和组织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从人民警察的内部监督来说,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组织机构建设,相对力度都较大,但更有效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系统完整的体系。因此,可依说,我国对警务人员的监督不是是否有效力的问题,而是是否协调好的问题。对人民警察的监督,有行政监察,党内有纪检机制,有政法委和纪委的监督机制;外部有各级信访、新闻媒体监督以及公众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这些监督没有协调好,由于监督体制设置得不合理及难以具体、有效操作等原因,常使监督流于形式。正因为如此,人民警察出现的违法失职行为比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更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所以,构建一个完整的社会一体化的 警务监督体系,才能确保警务监督的有效性。 (二)司法监督缺乏足够的力度和存在监督盲区。 首先,我国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为柔性监督、弹性监督。法律规定处于追诉者地位的侦查机关有权自行决定和执行强制性措施,使其拥有广泛的权力;但另一方面,对侦查活动和行为又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除逮捕由检察机关批准外,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权对人民警察所实施的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的监督,只是置后性的事后监督;而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多发生在侦查活动中,人民警察在移送案件材料时不可能主动记载侦查中的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兼之缺乏侦查监督的一整套制度,致使在实践中侦查监督难以经常化、制度化,使得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一项软指标,导致监督不力。同时,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也因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而导致纠错机制难以施行。如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人民警察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纠正违法情况的法律后果。如除逮捕外,强制措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检察机关一方面无法 制约,另一方面也不愿去过问,况且检察机关是公诉案件的起诉机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又因在很多情况下,与人民警察具有共同的职业利益和倾向,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应予立案但没有立案如何进行监督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对人民警察不该立案却立案的情形如何进行监督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显然是立案监督制约上的空白。此外.由于我国对警察权力行使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人民警察内部监督和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方式进行的监督,但是,这两种监督渠道都需要通过权利被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起诉才可能启动。而实际上.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纠纷毕竟是极少数,大部分行政相对人在权利被侵犯后都选择了容忍,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人民警察执法人员的权力欲望进一步膨胀。 (三)我国人民警察的体制跟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警察体制不同,它是一个包括行政和刑事警察的双重组合体。 一方面,它是治安保卫机关;另一方面,又是一 个非常强大的刑事侦查机构,拥有除逮捕以外的刑事侦查权力。这种体制最大的问题是,在进行治安管理的时候,通常可以把刑事侦查权力拿过来用。如把刑事拘留等刑事侦查手段用于处理治安案件;而在进行刑事侦查的时候又把治安方面的权力拿过来用。这种互通有无严重混淆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间的界限,易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近年来,在执法领域,行政权力呈扩张趋势。警察拥有的特殊权力往往被其他行政机关“借用”,用于非警务活动。在农村,帮政府部门征收税费、催粮要款、计划生育;在城镇,配合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市容整顿以及配合工商、烟草、医药等部门执法,有时还受命插手经济纠纷、采取强制手段替单位或私人催款追债等。此外,在司法领域对侦查权力运行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由于警察权具有的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决定了警察权行使不当,必然会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例如,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警察的处罚权在世界上也是较大的。他们在刑事侦查中有刑事拘留权,可以自行决定剥夺公民自由30天。由于事实上大量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这个时限更长。警察权力的滥用,反过来也会助 长警察的特权思想,对如何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缺乏清醒的认识。正是基于这个意义,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导师陈瑞华说,这个司法、行政集于一身的警察体制的确急需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我们人民警察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个行政和司法的组合体。他认为,两权集于一身的问题在于,人民警察有时候为了便于工作,往往在程序上借刑事强制措施之名,在实体上越权或滥用职权。一旦离开程序和约束,警察的权力就存在着无限扩大化的危险。应该说,在一些警察滥用权力的背后,是监督的缺失。如何有效地限制警察权力,的确是我们面临的大问题。可以说,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可以保障社会治安,同时,也保障人民的权利;但是运用得不好,又缺乏法律的严格限制,就可能成为损害人民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危害因素。在法治国家里,警察权力的大小应该和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成反比例。越是民主、越是法治的国家,警察的权力就越是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 二、研究我国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完善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对人民警察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取得了 很好效果。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新问题,利用行政权力进行腐败以及滥用权力的事情时有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利用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权力,将案件中的有关情况泄露给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朋友,甚至受人之托,不公正办案,为违法犯罪对象开脱、减轻处罚,得逞后从中收取好处。 (二)利用人民警察办证、办照、办理户口的权力,帮助办理按政策规定可以办理的证、照、户口等以后,收受当事人的好处,或违反规定和政策帮助办理不应该办理的证、照、户口等,从而达到牟取个人私利的目的。 (三)利用管理公共场所的权力,与场所经营者不正当交易,由工作关系转变为私人关系。充当经营者的保护伞,贪图个人利益。 (四)利用看守关押对象的权力,为了达到个人某种目的违反看守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纪律,擅自为看守对象的亲属提供某种便利,然后从看守对象或其家属处得到回报,丧失了原则和立场。 (五)利用在公安工作中接触钱物的便利条件, 贪赃枉法,公安民警在公安业务工作中经常那个有机会接触暂扣的钱物。 (六)向社会上有关人员泄露人民警察工作的工作计划、行动方案、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意向等。从而从中得利。 因此,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权力监督和制约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但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则必须从思想、制度、机制和方法上不断创新、不断努力加以完善,努力提高监督和制约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使行政权力完全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 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非常重要的一种力量,同时它具有武装性质。警察权力除了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内容的法定性、主体的特定性、形式的多样性、表现的层次性等显著特征外,还有效应的双重性和影响的广泛性等特征。警察权力的效应有正、负之分。众所周知,我国警察权力的社会主义性质,从根本上限制了权力负效应的存在。但是,由于权力制约机制还不健全以及其他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因素,个别警察滥用警察权力,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 执法违法等,违背了警察权力的法律规范,致使产生警察权力负效应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现时期对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如何完善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 (一) 强化人民警察权力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意识。从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和组织体系来看,权力监督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但实际更多地受同级制约,监督权往往受制于执行权,权力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相对独立性,造成了监督和制约权力时常出现“弱监”、“虚监”,使得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乏力。对此,要进一步确立人大法制监督的核心地位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政治地位,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和履行司法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特别要增强专门监督机关如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抗干扰能力。还有,只有在人事和财政方面独立起来,才能确保监督权力的强有力地实施。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警务监督建设作为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组成部分,要以警务督察部门为龙头,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