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力监督体系如何完善

警察权力监督体系如何完善
警察权力监督体系如何完善

警察权力监督体系如何完善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转型阶段,政治上,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经济上,需要不断适应国际化的大市场,从而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作为国家的武装机器的人民警察的系统的发展,论文也应适应时代的需要,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其中,人民警察监督系统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字:人民警察权力监督完善制度

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警告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让权力约束权力。”

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群众和法律赋予的,因此,人民警察要对人民群众负责,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而完善我国人民警察权

力监督系统。

一、我国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现状:

建国后,我国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理论逐渐完善,并指导着实践,从而进一步完善监督系统。然而,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突出地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社会一体化的警务监督制度和组织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从人民警察的内部监督来说,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组织机构建设,相对力度都较大,但更有效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系统完整的体系。因此,可依说,我国对警务人员的监督不是是否有效力的问题,而是是否协调好的问题。对人民警察的监督,有行政监察,党内有纪检机制,有政法委和纪委的监督机制;外部有各级信访、新闻媒体监督以及公众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这些监督没有协调好,由于监督体制设置得不合理及难以具体、有效操作等原因,常使监督流于形式。正因为如此,人民警察出现的违法失职行为比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更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所以,构建一个完整的社会一体化的

警务监督体系,才能确保警务监督的有效性。(二)司法监督缺乏足够的力度和存在监督盲区。首先,我国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为柔性监督、弹性监督。法律规定处于追诉者地位的侦查机关有权自行决定和执行强制性措施,使其拥有广泛的权力;但另一方面,对侦查活动和行为又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除逮捕由检察机关批准外,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权对人民警察所实施的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的监督,只是置后性的事后监督;而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多发生在侦查活动中,人民警察在移送案件材料时不可能主动记载侦查中的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兼之缺乏侦查监督的一整套制度,致使在实践中侦查监督难以经常化、制度化,使得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一项软指标,导致监督不力。同时,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也因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而导致纠错机制难以施行。如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人民警察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纠正违法情况的法律后果。如除逮捕外,强制措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检察机关一方面无法

制约,另一方面也不愿去过问,况且检察机关是公诉案件的起诉机关,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又因在很多情况下,与人民警察具有共同的职业利益和倾向,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应予立案但没有立案如何进行监督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对人民警察不该立案却立案的情形如何进行监督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显然是立案监督制约上的空白。此外.由于我国对警察权力行使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人民警察内部监督和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方式进行的监督,但是,这两种监督渠道都需要通过权利被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起诉才可能启动。而实际上.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纠纷毕竟是极少数,大部分行政相对人在权利被侵犯后都选择了容忍,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人民警察执法人员的权力欲望进一步膨胀。

(三)我国人民警察的体制跟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警察体制不同,它是一个包括行政和刑事警察的双重组合体。

一方面,它是治安保卫机关;另一方面,又是一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根据本事件做出判断,答对可获得10个学分)2016年07月25日18:03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雷洋死亡案 肖君拥刘林波 案情呈现: 2016年5月7日,雷洋离开家后离奇死亡,该事件引起网络热议,并持续发酵。 5月9日、5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警方先后两次通报案件调查进展,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足疗女均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指认雷洋存在嫖娼行为。 5月13日,雷洋家属与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邓学平等签署授权委托协议,确定两名律师为雷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5月13日,雷洋尸体检验工作启动。14日凌晨,雷洋遗体解剖工作完成。 5月17日,雷洋家属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 5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法依纪处理,绝不护短。 6月1日,涉雷洋案的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邢某某等5名警察、辅警被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立案当日,对5人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6月8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分别约见了涉案警务人员和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通报了检察机关对邢某某等5人立案侦查情况,听取和征求了相关律师对检察机关办理此案的意见和建议,收取了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6月25日,雷洋案涉案5名警察、辅警聘请的律师首次披露。邢某某的律师钱列阳、公孙雪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更换司法鉴定机构。 6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邀请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并表示安排补充鉴定。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怒斥“恶警”滥用权力,如陈有西律师及雷洋家属认为应当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隐匿证据罪三项罪名。 第二种处理意见:警方是在执行公务中,过失造成了雷洋的死亡,应定玩忽职守罪。 第三种处理意见:警方是正常执行公务,并无不当,主观上也不存在过失,即使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也不构成犯罪。如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张捷认为“整个案件,警方最多是无罪有错,因为你要定罪警方人员,应当依法无罪推定,律师为何死磕有罪推定?” 我们认为,截至目前,虽然披露的案件信息仍不充分,但定玩忽职守罪较为合理。 专家意见:

警察道德作为一种调节警察行为的特殊规范

警察道德作为一种调节警察行为的特殊规范,对警察权力的正确实施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它在警察权力的实施过程中起着保障警察权力的正确实施,促进警察权力正效应的发生,防止、纠正警察权力的错误实施,制约警察权力负效应的发生的作用。 一、警察道德与警察权力之间的关系 警察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具体指的是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应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点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警察权力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警察的职业权力,具体指的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警察在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和影响力的总称。 1、警察道德与警察权力有一个共同的作用,它们的共同作用都是保障警察职责的正常行使。 警察道德作为调节警察行为的特殊规范,对警察执法活动起着保障作用,它要求人民警察忠于宪法,服务人民,刚正不阿,执法如山,无私无畏,切实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如果警察违背了警察道德的要求,执必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警察道德是警察完成自己职责的保证。警察权力也是警察实现职责的保证,有职责,就必须有相应的权力,职责是权力的前提和基础,权力是实现职责的保证。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人=专政的职能,国家必须依法授予警察相应的权力。警察如果没有必要的职权,是无法完成自己的职责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警察道德和警察权力的共同作用才能保障警察职责的正常行使。 2、警察道德对警察能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确保人民警察正确实施国家赋予的职权,除了需要法律,纪律等严格的、强制性的规范作保证外,同时也需要警察道德作保证,特别需要依靠人民警察内在的道德自觉。优良的道德品质是提高警察感召力的重要因素,权力本身就是一种支配能力和影响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权力能够带来一定的感召力,警察的影响力也是由权力影响力的非权力影响力两方面构成的,而且这两方面互相影响,相互促进。人民警察的权力影响力是由警察的品德、知识、心理素质组成,其中品德要素是非权力影响力的基础,也是关键因素。因此,加强人民警察道德建设,培养优良的道德品质,人民群众就会受到人民警察高尚的道德精神的感染,从而自觉接受人民警察权力的影响,并且自愿协助人民警察完成职责,相反,如果违反道德规范要求,行为卑劣,其权力感召力也会受到影响而减弱。 3、警察道德制约着警察权力的行使。 人民警察的权力具有正效应和负效应的双重性,必须特别强调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权力的约束机制,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加强道德约束,因此,加强人民警察的道德建设,使每一位警察按照人民警察道德要求规范自己的行动,有助于克服特权思想,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防止权力滥用,合法、准确、及时、适度地行使权力。

浅谈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滥用和规的范

浅谈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滥用和规范 【摘要】: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警察权具有强制性、扩张性及自由裁量性的特点。再加上立法的粗陋,相关机制的不健全以及体制上的原因,使其极易被滥用,导致权力寻租现象层出不穷。 【关键词】:警察权力滥用预防 权力的滥用表现为掌握权力者以公权谋私利和超越权力的范围行使权力两种方式。滥用权力者常把权力取得的原因归结为个人奋斗甚至钻营,将权力的归属划归自己名下,在权力的使用中自然也就随心所欲、肆无忌惮了,最近,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告诫领导干部:“面对种种诱惑,我们的领导干部务必保持古人所说的‘夙夜震畏、不敢荒宁’的清醒认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珍重自己的人格,真爱自己的声誉,珍惜自己的形象始终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为此,本文仅对警察权力滥用的原因及相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要确保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首先要明确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及基本内涵。 纵观警察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警察权的基本 属性表现为:(1)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体现了国 家意志和统治阶级的利益;(2)警察权具有公共权力 性质,国家设置警察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警 察职能,维护统治秩序;(3)为保证警察权实现,赋予 其法律效力,使警察权成为一种法定权力,其内容由 法律予以确认;(4)警察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设置的 警察机关;(5)警察权作用的范围是国家警务活动。 警察权作为警察机关执行国家意志、履行警察职能、 实施警务活动的公共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具 有以下特点: 第一,执行性。国家的整个政治功能基本上可以 概括为两种,即国家意志、意愿的表达和国家意志、 意愿的执行,国家意志必须通过行动才能实现。警察 权是一种执行权,它的主要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意志。 警察权的主体警察机关是国家设置的执行机关,在 国家机器中的作用就是为了实现国家意志、意愿,履 行警察职能,实施警务活动,是国家重要的执行、行 动机器。 第二,强制性。任何权力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以 服从为前提的,只是强制的程度不同,强制的具体内 容、方式不同。与行政权、监督权等国家权力相比较, 警察权的强制性特点表现得更为明显,程度更为严 厉,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刚性权力。警察权不仅有对于 物质财产的强制,还有针对人身的强制。一般认为, 凡是与人身权利有关的强制执行措施,都应当属于 警察权的内容。警察权强制的形式方法多种多样。警 察权的强制性往往是以命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 且不以征得对方同意为条件。警察权的这种强制性 来源于它的公共权力性质,保证其能够及时、高效的

警察简答答案

警察法问答题 1、如何理解警察的含义? 理论上的含义 ? 1.警察是一种行政行为或行政作用(本质); ? 2.警察是基于国家一般统治权的行政行为或作用(根据或基础); ? 3.警察是以维护公共秩序、防止公共危害为目的的行政行为或作用(目的); ? 4.警察是通过命令或强制方式来约束公民自由的行政行为或作用(手段或方式)实定法上的含义 ? 1.警察的本质是以法律为依据的行政作用。 ? 2.警察的任务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 3.警察手段主要有指导、服务和强制。 2、我国警察法上警察的含义是什么? ?警察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具体言之,就是警察消极行政的凸显;警察具有武装属性;警察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而不是司法力量; 警察是国家力量,是功能作用的行政主体。 3、什么是警察法?有哪些特征? ?警察法是关于警察活动的法律规范,它是调整警察权的行使或警察职能的实现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警察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主体的特定性 内容的广泛性 形式上的多层次性 调整手段的复合性 4、警察法学的学科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警察法学的基础理论。 ?警察法史。 ?警察权。 ?警察法律关系。 ?警察立法。 ?警察执法。 ?警察执法监督 5、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什么? ?1、维护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4、保护公共财产 ?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6、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有哪些? 1.执行法律 2.维持宪法、法律规定的社会秩序

3.公共服务 7、、清末警察立法的动因是什么? ?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帝国主义的侵略及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是近代警察法律制度产生的政治动因。 ?西方宪政思想及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潮的发展是中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产生的思想动因。 ?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的互动发展是中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产生的内在动因。 8、简述英国警察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时代的十户区、百户区制度和呐喊追捕制度 ?1066年诺曼征服以后到13世纪初的十户联保制 ?1285年,《温彻斯特法令》 ?1361年,《治安法官法》 ?1825年,英国爆发第一次经济危机,工人运动蓬勃兴起,城市治安问题日益严峻,“旧式警察的软弱和分散根本无力控制城市的治安秩序,也难以保障城市居民,尤其是居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 1829年6月《都市警察法》 1856年,英国制定《郡和自治市警察法》 1919年《警察法》 从1920年到1964年,是英国警察制度进行改革调整的时期。 1964年,英国制定了统一的《警察法》 1976年《警察法》 1984年英国颁布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2002年《警务改革法 9、简述美国的警察体制 ?(1)警察权力受到严格制约。 ?(2)警察体制具有典型的分散型特点。 ?(3)警察职能的多样性。 ?(4)实行宣誓警察与文职警察相结合的队伍管理模式。 ?(5)严密的警察监督机制。 10、警察权有哪些特点? O警察权具有公权性 O警察权具有国家性 O警察权具有法定性 10、原生性警察权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O警察管理权 O警察处罚权 O警察侦查权 O警察执行权 O警察处置权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近年来,涉警事件的增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广东陆丰乌坎、贵州瓷安“6 .28”事件、上海闸北区“7.01”袭警等事件是典型代表。涉警事件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些是警察权力违法行使或者行使不当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有些则是公民对警察权力的公然对抗。涉警事件的发生,对警察形象造成严重的损毁,警察的权威被严重弱化,折射出社会转型背景下部分地区警察权和公民权的严重对立冲突。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稳步推进阶段,警察权和公民权保持基本的动态平衡,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本文拟从警察权和公民权两者之间关系入手,就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警察权的基本概念 警察权是公权力的典型代表,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警察权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法定性。警察权由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权的配臵、行使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来规范,并受到法律的制约。在警察权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要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二是强制性。警察权作为公权力,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可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公共性。警察权的创设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出发,是公共的产物,不是服务于个人

或者部分人的利益,是作为保障性手段或者制度性工具而存在。四是双重性。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侦查的双重职能,治安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职能,而刑事案件侦查是一种司法职能,警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 二、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是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维护公民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尊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是公民自由决定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权利。公民权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更广泛的非法定权利。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已经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保障公民权必须推行“负面清单”,即要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禁止的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均可以做。公民权和警察权的关系表现为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最为理想的一种动态平衡应是:公民权能够制约警察权的不当运行和肆意侵犯,同时警察权能够排除公民权的非法妨害。这种平衡是权力与权利之间基于法律的和谐,是一种利益的协调,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均衡,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根据自然法学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权力来源于个人通过社会契约对自己权利的让渡, 在本质上权力是由权利组成的, 没有权利的让与就没有权力。我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警察权在内的一切权力也都是人民通过立法赋予的,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

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以及避免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与军队共同构成保卫国家安全的两大支柱。人民警察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它在国家政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警察一方面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大量而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其它权力得以顺利行使的后盾。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权力,其中许多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由此可见,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警察权力运行与公民权益保障密切相关。警察权力依法运行,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力,少部分警察的特权思想突出和滥用权力,则使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警察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国家政权和人==专政的根基受到动摇。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历来就是各国统治者和广大公众普遍关心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已成为时代主流的新的历史时期,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和研究,以便防微杜渐、标本兼治,确保警察权力的健康和良性运行。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外延及法律渊源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所谓警察权力,通常是指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具体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和为履行职务责任所享有的相关权力,简称为警察职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却自然不自然、有意无意地将警察职权混同甚至等同于警察权。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因为两者是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的两个概念。一般的说,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包括国家制定警察法规、规定警察职责权限、领导和使用警察力量的权力。在我国,警察权属于人民,属于国家。而警察权力(又称警察职权)则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因此,警察权力与警察权既不能混同,更不能乱用。 (二)警察权力的法律渊源由于警察权力的相对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均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对此,我国也不例外。关于警察权力问题,我国宪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的基本结构 一外部权力监督主要包括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法律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五个方面。 二、内部监督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的内部监督主要由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狭义的行政监 督)和党内监督两部分组成。狭义的行政监督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各专业部门的职能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政纪监督等。其中,前两个类型的监督又称为一般监督,后两种监督又称为专门监督。党内监督可以分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组织内部对党员的监督以及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三个层次。前一个层次可以归入执政党监督的范畴,后两个层次的监督则明显有内部监督的意味。首先,党是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自然也是权力运行的核心。其次,党的组织构架与立法、司法、行政包括政协、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构架具有对应性,也就是党的组织具有全覆盖的特征。第三,党对党员的监督实质上也是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1、党内监督2、行政监督 这里所指的行政监督是狭义的行政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包括上下 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如财政监督、法制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等。 监督体系运行中的问题及原因 主要问题一、权力纵向失控二、权力横向失衡。1、党政分开的尝试与反复。 横向分权首先面对的是党政关系问题,在大量“党政不分”现象的背后,也常隐含着划分 “好处”的争斗。 2、监督机制的软化与虚置。横向分权所要解决的另一重大问题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然而至今各种监督制度和监督主体的作用远未发挥到位 3、权力的专断与滥用。正是在监督体系失效的情况下,权力专断与滥用的 现象大量发生。 二、政治参与有限 1、正式政治参与渠道的不足和不畅,使大量新的社会利益诉求难以通过有 效的制度化表达来影响体制的变革和政策的制定。利益表达的自发“需求”与利益表达的制度“供给”之间发生的结构性错位2、制度化的政治参与结构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吸纳不足,不仅使“权钱交易”、 “以钱买权”等畸形参与的冲动格外强烈,更使公共权力的运作难以受到有效的社会制约与监督。由于公民对公共部门的决策和运作过程难以知情、介入和监督,面对腐败滋生、蔓延的迅猛势头,大多数公民处于无力和无奈的状态3、从思想认识的角度来看,存在重“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轻“民主参 与”的制度建设的倾向。“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不断夺取胜利的基本经验之一4、从结构功能的角度来看,现有政治参与体制的分化程度不高,自立性较低,控制和调控功能大于参与功能。 原因分析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看,公共决策与具体决策人私人利益的矛盾存

加强一把手权力监督调研报告

加强一把手权力监督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年,我们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制定出台了《xxxx 县领导干部职务变动监督事项规定》,强化对“一把手”人权、财权、事权的监督,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行为,取得了初步成效,促进了我县干部监督工作水平提档升级。据了解,这项制度在全省属于首家出台,新浪网、《华商报》、陕西党建网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宣传,这一做法还获得年全县组织工作创新三等奖。 一、制度产生的背景 近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加强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中,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拟进行调整时,监督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反映出一些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存在突击提拔、调动干部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即将走马上任或者卸任,把人事权当作一种调用自如的“私人工具”,将空编一夜之间全部用光,把一些“心腹”安置在重要位置,有的甚至演变成权钱交易,滋生腐败。二是存在突击花钱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单位的钱是自己辛苦争取来的,便无视财经纪律,巧立名目,胡支乱花,甚至导致离任时留下一屁股负债。三是存在突击决策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对于单位的重要工作、重大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决策,为下任领导开展工作埋下了隐患。四是存在离任不交接的问题。部分领导干部离任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交接,有的只有口头上交接,有的连口头交接也没有,造成了接任领导接了一本“糊涂账”,后续工作出现矛盾或问题无法界定责任。 领导干部离任前的这些举动,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给新任领导的工作增加了难度。虽然这只是个别现象,但已严重影响了部分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纷纷表示,应该加强对职务变动期间领导干部的监督,用制度进一步规范他们的用权行为。年月日,经过多次修改讨论的《xxxx县领导干部职务变动监督事项规定(试行)》正式出台。 二、主要做法 (一)明确监督时机冻结“审批权”。《规定》明确指出,领导干部在被确定为拟提拔对象、文件规定需退出领导岗位或县委、县委组织部做出领导干部职务变动决定的,由县委组织部派员到其所在单位宣布冻结事项,主要冻结人事调整、财务审批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具体实施中,是由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组成工作组,在职务变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会议上开展冻结工作,工作组对单位的人事编制、实有人数及职务情况、现金、银行存款和重大事项进行核实登记,填写《xxxx县领导干部职务变动监督事项通知书》,

怎样约束警察权力不被滥用

怎样约束警察权力不被滥用 美国警察 现代警察制度诞生至今,已经100多年。如何约束警察权力不被滥用,已经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尝试简略介绍一二。 1911年,德国法学家强调“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 现代警察制度产生于1892年。英国颁布《大伦敦警察法》,建立大伦敦警察厅,宣告了职业警察的诞生。当时,警察仅是负责治安的普通民众,警察权等同于公民权,唯在特殊情况下做出超越公民权的行为时,可以免责。 英国警察一开始是连侦查权都没有的。1892年的法律中,只规定了一条警察权力——有权逮捕街上有犯罪嫌疑的流浪、闲逛人员。后来因为城市的发展和犯罪的增多,才不得不给予警察侦查权和“自由裁量权”——警察执行任务时,在合法前提下,有权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应对手段。①

“合法裁量权”固然有利于警察打击犯罪,但同时也使滥用警权变得极为容易。所以呢,法律中很快又增入了“比例原则”(又被誉为行政法里的“皇冠原则”,可见其重要性),来制约警察的权力。 “比例原则”鼻祖、德国法学家Otto Mayer 比例原则,也叫做适当原则、禁止过分原则、最小损害原则。它的定义有点绕口——“行政权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但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取最小侵害之方法”。简单说来,就是即便目的正确(合法),也须顾及手段是否必要(合理)。包括警察权力在内的行政权力,在实现一种合法的目标时,对公民的私权(尤其是人身和财产权利),必须采取侵害程度最小的方法。也就是德国法学家F.Fleiner1911年就说过的,“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②比如,卖淫、裸舞等,属于“无受害人犯罪”,警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果对公民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就属于“用大炮打麻雀”,造成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失衡,破坏了“比例原则”,属于滥用警权。③再比如,对公民进行羁押,是一种很重的限制公民权力的措施,只应限于需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时采用,如果被当作一种普遍性的惩罚措施采用,也属于“用大炮打麻雀”,属于破坏“比例原则”滥用警权。④ 二战期间日本警权混乱,麦克阿瑟强行移植了“令状制度”

(自学考试)公安管理论文题目汇总

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本科 毕业论文选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考办 2007年4月

前言 本次修订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是结合目前公安工作现实情况,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多位极富经验的教师的指导下,对原公安管理专业自考论文题目进行了适当修改。 现就撰写论文的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1、考生撰写毕业论文的题目必须从公布的论文选题中选取,实际论文题目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缩小和变通。 2、凡申请学士学位的考生,论文选题必须从公安管理方向(1—167)道中选取。 3、2007年12月份以后毕业的考生必须以本次公布的论文题目为准,以前公布的论文题目作废。

一、公安管理方向 1、基层公安机关警务效能现状与改进对策研究 2、公安机关大接访工作效果分析 3、公安派出所警务管理机制研究 4、试论基层公安机关走出经费保障困境的长效机制 5、试论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与模式 6、跨地区、多警种的警务协作模式研究 7、基层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的设想 8、关于公安机关警务协作中的统一指挥问题研究 9、试论城市化进程中警察职能演变 10、社区安全设施建设与犯罪预防绩效 11、试论农村警务改革与发展战略 12、论警察巡逻体制创新 13、从公共管理视角谈社区警务的发展模式 14、论新世纪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途径 15、论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 16、警务责任工作机制研究 17、论公安机关服务理念与勤务制度创新 18、试论构建服务型公安机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19、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20、关于公安民警实践执法为民思想的思考 21、论奖励激励在警察管理实践中的运用

22、基层公安机关勤务制度的现状分析及改革设想 23、试论对公安领导者权力运用的监控 24、论警察激励机制的构建 25、关于基层公安机关管理层级设置的思考 26、论提高基层公安实战部门工作质量的途径 27、论提高基层公安实战部门绩效的工作机制 28、论公安经费开支的监督 29、论公安机关规范化管理 30、试析公安机关的政府采购管理 31、浅谈公安机关警务保障体系的完善 32、当前公安机关经费保障与现实需求分析 33、论适应国家财政改革的公安财务管理 34、论公安经费的使用效益 35、浅析当前公安机关装备保障与使用 36、节约型公安机关建设之研究 37、试论公安装备配备的现存问题及应对措施 38、公安机关执行新财政收支科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39、试论公安装备配备标准体系 40、论岗位责任制对公安管理的作用 41、当前公安机关推行目标管理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 42、公安民警工作满意度分析 43、试论增强公安机关群体凝聚力的途径

第四章 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一、课题: 第四章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二、教学时间:2课时 三、教学目的: 了解警察权的含义、特点、要素,了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职权规范,懂得正确行使人民警察职权,肩负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神圣使命。 四、教学重点、难点: 难点是对警察权的理解;权力与权利的区别;职责与权力的关系。重点是了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刑罚执行权与行政处罚权,掌握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的内容。 五、教学方法与手段 归纳、启发、互动、理论教授与案例分析教学相结合 六、教学过程设计: 1、案例论证法条; 2、当讲授公安人民警察行政处罚权时,较详细地给学生介绍 2006年3月1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节人民警察的职责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含义 人民警察职责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警察工作范围和应尽的责任。 (一)警察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二)警察职责是由警察任务决定的,是警察任务的具体化

(三)警察职责确立了人民警察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人民警察职责的种类 (一)专政职责 (二)民主职责 (三)司法护法性职责 (四)xx行政性职责 (五)武装暴力性职责 (六)社区服务性职责 (七)紧急处置性职责 三、人民警察职责的内容 第二节人民警察的权力 一、警察权 (一)警察权的含义 所谓警察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警察行为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以及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依法所拥有的各项权力的总称。 (二)警察权的特征 1、特殊的国家权力性 2、手段的特殊强制性 3、警察权本质的人民性 二、警察权力 (一)警察权力的含义

警察执法权威性思考

今年发生了几期轰动的袭警事件,全国上下沸沸腾腾,一时间袭警成了热点。 警察的执法权威性现在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树立警察的权威性,如何平衡警察的权威性与服务性,已不是一个简单的加减乘除的问题。偏向任何一方面都会造成消极的影响。 警察,是一个古老的职业,自从有了国家便有了警察,警察是社会公众的保护神,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扞卫者,可是“保护神”也是人,也需要被保护,如果警察的自身权益和权威都不能得到应有的维护,那社会的稳定从何谈起?保护我们13亿百姓生命财产的安全从何谈起呢? 一、从保护人民和维护社会稳定看,人民警察权威必须维护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警察与人口的平均比率达万分之三十五,而我国约为万分之十二,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甚至低于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可以说,我国公安机关以其他国家1/3甚至1/4的相对警力,在保障着国家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警力不足导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人均工作量不断增加,民警身心健康严重受损,极易导致疾病突发;办案人手不足,民警疲于应付,导致一些案件难以及时办理,同时影响办案质量;执法时特别是抓捕过程中力量单薄,形不成震慑力,诱发暴力对抗导致伤亡等。 从死亡人数上看,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因公牺牲的民警就有9000多人,平均每一天是1.2人,负伤人数20多万人,平均每天是20多人。在牺牲的民警中,主要集中在基层一线派出所、刑警、交警、治安等四个警种,可以说,这支队伍是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多的职业群体之一。警察的职业目的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正是因为有了这个职业目的,才有了“勇于牺牲”的职业道德。世上的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忠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却是一种毋庸置疑的高尚行风。

关于建立健全有效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思考

关于建立健全有效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中共泰宁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成球(2008年7月) 日前,笔者就构建与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制约监督机制,创新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防控机制,营造干净干事的政务环境作了些调研,感受到了加强权力监督取得的成效,也清醒地认识到其间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就我县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谈点看法。 一、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探索、创新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在提高监督能力方面摸索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监督意识上趋于弱化。一部分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自我监督意识淡薄,缺乏责任感和自觉性;有些党员干部没有充分认识监督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党规党纪知之甚少;有的在监督问题上搞“二张皮”,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党内民主生活会时常存在走过场,不愿对他人批评,自我批评也轻描淡写,批评与自我批评无实际内容现象。 2、监督范围上不够全面。主要存在“三重视、三忽略”,即重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忽视下级对上级的监督;重视对一般执法行为的监督,忽视对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的监督;重视形式上监督,忽视实际内容的监督等现象。在监督过程中等还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对微观监督多,宏观监督少;对个人监督多,对组织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 3、监督广度上出现真空。由于监督点多面广,往往把一些看似不起眼,其实却与群众利益、与百姓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的部门、单位或部位、环节忽略掉了,从而出现监管真空。 如,每次制定加强监督等方面的方案时,都未曾将类似档案局这类小局列入重点监督范围,但却多次收到群众反映查阅档案时收取复印费过高等问题。特别是极个别单位,在现行制度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管理不到位,干部

警察伦理学自考整理

【网络综合 - 自考答案】 第一章 职业道德的特征:1内容上的稳定性2范围上的特殊性3形式上的适用性。 警察道德现象包括:1警察道德意识现象2规范3活动。 警察伦理学的任务:1探讨警察道德的形成,本质及其发展规律2概括和阐述警察道德和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3研究警察道德实践的途径和方法4分析警察道德中的精华和糟粕,完成批判,吸收借鉴和扶植等任务。 警察伦理学的研究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2历史分析3比较4系统分析(整体性原则,有机关联性,动态性,有序性)。 第二章 近代专职警察道德的几个阶段:1晚清时期2北洋军阀3国民党统治。 中国旧警察道德特点:1忠于统治者2官德与警德合一3理论与实践脱节。 人民警察道德发展阶段:1萌芽与初创时期(1921-1949)2形成发展(1949-1976)3系统和完善(1976-现在)。 中国警察道德发展规律:1警察道德的发展直接受到国家机器状况的制约2在新与旧善与恶的斗争中不断发展3是一个曲折上升的过程。 第三章 警察道德本质的理解:1警察道德是一种受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意识2是调节警察行为的特殊规范3是警察职业精神的集中体现

警察道德的特征:1政治性2自觉性3示范性4导向性。 警察道德的功能:1调节功能2教育3认识。 警察道德作用:1人民警察道德的提升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方略2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3有助于维护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4有助于提高警察队伍素质5有助于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6有助于警察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价值。 第五章 警察权力的理解:1警察权力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2是一种法定的权力3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4的目标是实现国家意志警察权力的构成要素:1权力的执行者2权力设施与装备3权力规范4权力信息。 警察权力特征:1法定性2约束与强制性3公共性4单向性5工具性6时效性。 警察权力内容:1治安行政管理权(治安行政处理权,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监督检查权,劳动教养审批权,治安行政强制权)2刑事执法权3警械武器使用权4紧急状态处置权。 为什么要加强警察权力制约:1加强警察权力制约是警察权的特点决定的2是由人民警察职业价值的双重性决定的3对反对警察权力腐败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警察道德对警察权力的制约作用有哪些:1警察道德是制约警察权力的自律机制2能提高警察权力的影响力3是实现警察权力正效应的重要条件。 警察权力观的内容:1警察权力价值观2代理观3责任观。 树立正确权力观应树的观念:1牢固树立公仆意识2确立正确的利

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

在不同学术语境,权力地内涵是复杂而多元地. 但不管怎么变换视角解读,在权力是一种“力量”这一基本特性上还是能达成共识地. 借助权力这种“力量”,某种特定地预期局面和结果即可以或可能产生. 监狱警察权力属于这样地“力量”,是监狱警察为实现国家意志,组织管理囚犯在实现刑罚执行目标过程中对囚犯理念、行为地影响力和控制力. 或者说监狱警察权力是监狱警察凭借一定地政治(法律)强制手段,在监狱有序地结构中,对监狱刑罚权力地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地内在统一. 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一项重要地权力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这就使得监狱在执行职务活动时拥有了改造话语权.问题在于改造话语地一元独霸态势对监狱警察权力行使地实质形成了遮蔽.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不断扩张地问题. “监狱是权力最赤裸裸地、最肆无忌弹地表现出来地地方. ”当下没有人否定监狱警察改造权力地合法性、权威性,但在监狱地安全和稳定是改造工作地基础和前提地共识下,“安全为天”同样成了监狱地权威话语.在维护监狱秩序稳定地“金钟罩”下,公权力场域掺杂进私权力场域地利益考量,便使监狱警察权力地这种持续扩张失去了正当性,暴露出更多地“肆意”与“恶”.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私人化地问题. 监狱警察权力实际上是由若干自然个体生命具体行使地,所拥有地一切合法权力和权威也就与掌权者地自身利益及其相关集团地利益混在一起,即“政府本身不应有自己地私利,但操作并组成政府地人却有自身地利益. 而且他们会借助政府地强制力来实现自身地利益”.借助改造话语地权威,监狱警察权力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被异化为私人权力,这就是“权力寻租”. 监狱行刑实践中地调换工种、计分考核、减刑假释等权力领域就存在这样地“权力寻租”问题,后果是警察滥权渎职,走向腐败,侵犯囚犯合法权益,消解刑罚地权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监狱警察权力地遮蔽问题带来诸多悖论,正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为监狱安全和稳定而一味持续扩张地监狱警察权力,因为警察权力地过度行使,最终引起地可能是囚犯地强力反弹,诱发重特大案件,破坏监狱地安全和稳定这样地改造罪犯地基础和前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首先,必须建构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尽量避免权力边界模糊和弹性状态地出现,以正义地、刚性地、细化地法律、法规制约监狱警察权力地扩张与收缩. 而规范地、可预见地、可考核地法规制度是监狱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地职业伦理底线,禁止逾越. 用制度制约行刑权力,规范警察地职务行为,既能防止滥权,又能防止权力冲动,实现权力伦理地价值诉求.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其次要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在坚持人大和检察院等专门机关地法律监督地同时,整合监督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和强化社会监督,以期达到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地目标.当前要做好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工作,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实行监狱执法部门分权制约,创新自我监督.一是要改变对罪犯地重要执法环节地管理、审核、呈报全都由一个部门负责,权力过于集中地状况,通过实行权力分解地办法,对监狱执法部门进行分权制衡.二是要强化上级管理机关对下级监狱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地层级监督.上级管理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监狱执法工作程序,对监狱机关地执法活动和民警地执法行为,尤其是各方热点关注地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罚执行工作,必须制定明确而具体地程序规定.三是要强化法制部门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行政奖惩等地办理工作,在不弱化原有业务部门层级监督地情况下,增加监狱法制部门地审核监督环节,实行分权制约.四是要压缩基层民警在执法行为上地“自由裁量空间”.当前,在监狱对罪犯改造情况地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认定等执法环节上,存在着“自由裁量”范围过宽和标准过于原则笼统等问题.要切实解决这一执法环节程序不严密、不规范地问题,必须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要细化执法考核办法,合理确定执法“自由裁量”范围,建立健全对第一手考核结论地监督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整合监狱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一是要通过规章制度建设,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范围,缩小执法者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规范执法监督地内容、范围、形式、程序以及监督部门地职责权限.二是要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中地主导地位.纪检、监察部门地纪律监督要实行关口前移,切实改变发生了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才去查处地状况,做到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地严肃查处与对违反执法工作纪律、工作程序等问题地查处齐头并进,更好地发挥应有地监督作用.三是要积极配合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地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地监督规定.对拒不履行监督决定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四是要重点加强法制部门建设.推行对罪犯减刑、假释等环节增加法制部门地审核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

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

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 我国正在推进深化公安改革。在此过程中,有必要深入了解影响 我国警察权变迁的主要因素。警察是国家强制力的垄断者,警察权有 效性影响社会秩序,其合法运行影响公民的自由。本文梳理了政治变迁、经济发展、权利意识和科技发展几个方面对警察权的影响,整理 出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的脉络,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的公安改革面临的 问题。本文第一章分析了警察权的概念和属性。警察权具有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警察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更是国家作为“必 要的恶”的组成部分,必然要维护政治制度,为政治服务;警察权具有 公共性,其存在的价值在于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秩序。警察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社会本身又对警察权具有型塑作用。警察会帮助社区内的民众完成职权范围外的事项,或者采用非法律手 段维持社会秩序,以此确立自己的道德楷模形象。这种做法有利于提 升警察的权威,获得民众的认同,警察权也要呼应社会的需求;警察是 执法机关,其职权范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同时警察也是法律调整 的对象,警察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警察权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程度。在警察权发展的不同阶段,警察权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会有所偏重,三者的平衡与再平衡的过程决定着警察权的变迁。新中国的警察权变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政治保卫阶段(1949年—1978年),警察权主要 是保障反右、文革等政治运动,维护政治秩序。因而警察权表现出了 弥散性、偏重政治和法治程度低下的特征;第二阶段是警察权的调适

阶段(1979年—1991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警察权表现出去政治化、专业化和法治化的趋势,但是阶级斗争的思想仍然影响着警察权的运行。国家经常发起运动式执法应对社会问题;第三阶段是法治建设阶段(1992年—2002年),自我国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警察权也随之进行改革。警察权的法治化目标得以初步确立,警察开始提升服务性,以此获得社会的认可;第四阶段是立法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有关警察权的立法基本确立,指导思想也更加稳定,警察权的政治属性却有所增强。本文第二章分析了政治变迁对警察权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以阶级斗争为纲。当时的政治权威是个人魅力型权威,政党、政府和社会结合在一起,毛泽东的个人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警察权也要维护这种状态。改革开放之后,必然要对文革等若干历史问题进行反思和批判, 随后出现了个人魅力型权威分解的状况,国家必然而然地要寻找新的权威来替代个人魅力型权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理型权威就成为了不二之选。因而,在改革开放刚开始的若干年内,我国的立法是重中之重。在执法方面,需要警察严格执法,更需要警察权增强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减少政治属性。国家的治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社会管理逐渐转向社会治理。社会形成自治,弥补国家管理的不足之处。我国也逐步摒弃了大规模的运动式执法,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来应对社会问题。在政治上,国家开始意识到合法性建设的问题,要求提升警察权的合法运行和有效性,借此赢得公众的信任。本文第三章论述了经济发展对警察权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势必要求限制公权力,以往计划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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