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困境
网络犯罪之管辖权研究

网络犯罪之管辖权研究作者:胡重阳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1期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网络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
因网络犯罪存在跨地域性、瞬时性、多样性等特点,故我国法律实践中存在种种问题,其中管辖权问题尤甚。
本文从网络犯罪管辖权目前存在的困境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提出解决管辖权冲突的相关建议,以期能为未来立法及实践提供帮助。
关键词:网络犯罪;管辖权;属地管辖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03-02作者简介:胡重阳(1994-),女,汉族,本科,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
网络瞬息万变,网络犯罪的形式也层出不穷,网络犯罪存在跨区域性、瞬时性等特点,导致在法律实践中一些解决传统案件的法律程序并不实用,如何更好处理网络犯罪问题是社会各界都关心的话题,其中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立成为大家关心和讨论的焦点话题。
有效行使网络犯罪管辖权不仅与实践中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行为息息相关,同时也是对我国司法主权的尊重。
一、网络犯罪的定义《网络犯罪公约》中将网络犯罪行为定义为“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行为,对此类系统、网络和数据实施本公约定义的滥用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对网络犯罪的规定,网络犯罪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针对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的犯罪,如刑法第285条、第286条之规定;一类为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
二、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困境(一)完全属地管辖难以适用属地管辖是刑事管辖原则的核心。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网络空间中,物理联系已经变得不稳定。
是否完全适用属地管辖,这是值得商榷的。
例如,多人共同犯罪的侵犯公民信息案,犯罪嫌疑人之间仅通过微信、QQ 交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各地,且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分布在全国各地,到案时间不一。
跨国网络犯罪中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困境及解决

间中正在形成一个脱离于国家及政府的全新
行使保护管辖原则需要尊重他国或地区法
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拥有自己独立的组织形
律,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则不能行使保护管辖原则。 然而,各个国家
式、价值标准及行为准则 [9] ,网络空间既不
隶属于任何主权国家,也不受国家政府的管
在网络犯罪领域的法律规制并不统一,由此
网络空间中的价值标准及行为准则发展还不
球性行为规范尚未形成,虽然欧盟于 2001 年
具有全球性的真正开放性和广泛代表性,另
一方面也没有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7] ,能
某种程度上是对一国主权的侵犯 [10] 。 其次,
够成熟和稳定。 网络的普及时间短暂、速度
迅猛,仅仅几十年间形成的应用于网络空间
够适用网络犯罪的全球性准则远没有形成。
网络犯罪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以及隐秘性
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成为治理这种犯罪的
等特征,这使得网络犯罪摆脱了国境的束缚,
首要难题。
收稿日期:2022 - 09 - 2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智慧司法背景下案件事实的分层论证” (21AFX002)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理论研究” (2722022EX002) 。
第 43 卷 第 10 期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 年 10 月
Vol. 43 No. 10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辖,应在网络空间中设立自身的规则体系,明
导致了在网络犯罪实践中,保护管辖的行使
网络诈骗类犯罪刑事管辖权探析

害 范围颇 广 , 害人 可 能遍及 不 同的 国家 或地 区 , 被 这给 侦查 机关 罪 的管辖 程 序 , 维护 司法 的统 一性 , 保 公平 正义 , 确 有如 下措 施 :
地 点不 易确 定 ,使得侦 查 人 员很难 迅 速及 时将 其抓 获 归案 。第
罪 尤甚 。
一
送 到检 察机 关后 , 检察机 关依 照法律 规定 , 并没有 相应 的管辖 权 。
这种 人 为造成 的后 续性 矛盾 , 一定 程度上 影响 了司法 程序 的及 在 再 次 , 送 管辖标 准 不统一 。根 据我 国刑 法第 26条规 定 , 移 6
、
网络 诈骗 类犯 罪 的特点 及立 法现 状
到各涉 案地进 行取 证 , 时间长 , 经济 成本 高 , 据固定 难就成 了此 应配 合取 证 , 证 并尽快 在法 律时 限内将相 关证据 及 时移送立 案地侦 类犯 罪必 须面 对的 问题 , 从普 遍意 义上 , 加 了司法 成本 。 增 查机 关 。 这不 仅 能够保 证案 件 的及 时快 速 办理 , 能更好 地维护 也 虽然 利用 网络 进行 诈骗类 犯 罪危 害性极 大 , 由于我 国刑法 被 害人 的合 法权 益 。 但 规定 犯罪地 为司法 审判 管辖 的主要 确定 依据 , 犯罪地 分为犯 罪行 ( 法 院要 根据 地 域性 不 同, 二) 因地 制 宜地 明确 中级法 院 受理
要根 据 司法实 践 中存 在的 具体 问题 , 公检 法三 部 门沟 通协商
三, 司法成 本增 加 。网络 诈骗类 犯 罪涉 案人 员众 多 , 案金 额不 后 , 台统 一的标 准 。对于 此类 犯罪 的调 查取 证工 作 。 查机 关 涉 出 侦
网络犯罪管辖权探析

网络犯罪管辖权探析[摘要]跨越国界的网络犯罪行为对传统的犯罪管辖权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理论界对其管辖的依据探讨主要有传统的犯罪行为地或者结果地、网址与IP 地址、扩张型管辖,这几种理论依然不能为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提供有效参考。
而扩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或将有助于局部性乃至大范围地缓解管辖权冲突。
[关键词]网络犯罪;扩张型管辖;IP地址;信息涉入一、无法确定的管辖权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得计算机信息传递打破了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界限,网络虚拟空间犯罪也随之应运而生,这是一种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犯罪,并成为主要跨国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各国都试图将该类跨国犯罪纳入自己管辖范围,由于地域限制,该类扩张型司法管辖权在实践中却难以凑效,传统刑事管辖权理论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原则、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相结合,但在应对跨国性、跨区域性网络犯罪问题上显得难以适从。
地域管辖的前提是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于具有完全司法管辖权的某国或者某一区域内,由于网络犯罪是一种越界性犯罪,犯罪行为可同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可能都会主张管辖权,只要在一国法律体制内被认定为犯罪,且该国司法机关认为该种犯罪具有实施追惩的必要即可。
而各国司法主权具有平等性,很难说哪个国家具有优先管辖权,至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作为一国管辖权的当然理由。
属人管辖原则是国际法上的普遍做法,只要行为人具有一国国籍,无论行为人身处何地,则该国具有管辖权。
在网络犯罪问题上适用属人管辖貌似无可厚非,其实不然,类似于管辖权所属国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发生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地的国家或者地区可能也主张管辖权,此系多重管辖。
保护管辖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满足相当的条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侵害本国或者本国人的利益,且行为人不在主张管辖权的该国境内,通常以请求引渡的方式主张,而被请求国一般无引渡义务,行为人是否归案无法预见,这意味着,在适用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上必将会遇到同样甚至更为艰难的情况。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探究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探究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属地管辖权一、引言随着科技发展至今,网络已涉及到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相应地,人们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网络给人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无时无刻不被暴露于网络之上,个人征信,兴趣爱好,意志取向等大量的私人信息亦同时泄露于网络之中。
而在网络普及广度方面,当下的网络已呈全球性、高速性、信息化的特点,全球237个国家和地区的网络终端一起构成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空间,而国内国外的网络连接亦呈现越来越容易而便利的态势。
在这种情况下孕育而生的网络犯罪,自然随着网络而滋生出相当严重的无地域性、高速发展性以及高技术性。
据统计,2000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仅为2700余起,“而在当前的2015年,初步统计,网络诈骗从业者至少有160万人,‘年产值超过1100亿元。
”[1]而案件在数量激增的同时,亦呈现出犯罪对象从电脑端向移动端、犯罪方式单一性向复杂性等一系列的快速转变。
伴随着如此特性的网络犯罪,自是对于当下传统管辖原则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管辖竞合、不当管辖、消极管辖的情况屡屡出现。
针对这些问题,文章认为应从分析网络犯罪特点出发,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当下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理论在对于当下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不断探究以寻求解决困局方案的过程中,各国、地区的学者提出了很多对于现有管辖理论进行完善甚至颠覆式改革的管辖理论。
具体来说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长臂管辖理论由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的“长臂管辖”理论,体现出了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新思路。
“该理论认为应将网站分为‘交互式、‘被动式、‘从事商业行为、‘与用户之间的最低联系等数种类型。
”[7]根据“是否有目的地使用网络”以及是否与法院所在地州存在利益关系来对案例进行管辖权的比例增减。
只要法院认定行为人的网络法律行为与法院所在地州存在“最低联系”,那么法院对其就能产生属人管辖权,就能向行为人发出传票,而不管行为人、行为地或结果地是否在法院所在地州。
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思考和司法解释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思考和司法解释摘要:网络犯罪管辖权是一个逐渐引起各国重视的新鲜词汇,网络犯罪管辖权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对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定依旧适用的是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立法的空白使得司法机关对此种案件采取了较为消极的应对态度。
遭到IP开放性的影响,我国及世界他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具备极大的难度。
当前,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研究成果使得世界某些国家已经确立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案例。
这是一种时代的潮流,我们要做的就是,在信息化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在网络世界矛盾不断深化的当下,努力提高自身的立法水平,与世界接轨,在网络犯罪管辖冲突时,更好的保护我国公民的人身利益。
关键词:网络犯罪;长臂管辖权;连接点11154Thinking about cyber crime jurisdiction1 / 6Abstract:Network criminal jurisdiction is a gradually cause the attention of fresh vocabulary, there is no specific law of the network criminal in our country right now. At present, the network criminal jurisdiction is still applicable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the blank of legislation makes the judicial organs have adopted a more negative attitude to cope with the kind of case. By IP openness, the influence of other countries' legislation in this respect in China and all over the world have great difficulty. At present, the research achievements of network crime jurisdiction makes som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established the spe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or judicial cases. This is a kind of the trend of The Times, we need to do is,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zation unceasingly thorough, today in the online world conflict continued to deepen, efforts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its legislation, and the world. When the network criminal jurisdiction conflict, we can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person of citizens of our country.---------------------------------------------------------------范文最新推荐------------------------------------------------------ 一、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基本理论(一)网络犯罪管辖权同传统管辖权的对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_于志刚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于志刚内容提要网络的出现及其连接上的虚拟化无限延展的特性,对于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理论及现实规则形成了实质冲击。
国内外对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刑事管辖权存在着广泛的理论争议,而影响不同管辖权理论学说的因素,不仅存在着网址与访问行为等客观影响因素,同时存在着基于对网络无限延展而担心出现的/无法0空间的主观恐惧。
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刑事管辖权的合理确定,应当是以传统的刑事管辖权为基础,基于谦抑原则的略有扩张。
关键词网络刑事管辖权扩张限制在国际互联网络跨越了国境线的同时,计算机犯罪也随之摆脱了国境线的限制,成为跨国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政府对于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都十分关注,都在力图扩张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然而适得其反的是,所有国家在扩张刑事管辖权的同时,也使得所有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相互受到更大的限制。
同时,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于任何网络上的犯罪都要求拥有刑事管辖权的主张,不仅可能造成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过度侵害,也必然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形成巨大冲击。
一、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探索网络空间中的刑事管辖权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网络中的犯罪行为或者与之相关的某些因素超越了传统的法律区域界限,因而形成跨国性或者跨法域性的现实情况。
(一)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冲突传统的刑法理论以时空范围和物理空间去确认刑事管辖权,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浮动空间。
而网络空间没有国界限制,以致成为跨境行为的最佳工具。
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上亿台计算机通过互联网联结成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可能同时跨越数个国家,使得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事管辖权难以适应。
从目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网络空间中刑事犯罪的跨地域性,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对传统的管辖权理论形成了冲击:其一,地域管辖权的理论基础之一,在于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之一处于某一管辖区域内,而网络空间无国界的特点,以及由此造成的网络空间中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多国的现状,对于犯罪行为地或者结果地的判断形成了实际的冲击。
网络犯罪的司 法管辖问题探讨

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问题探讨《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问题探讨》在当今数字化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跨地域、跨国界、虚拟化等特点,这使得司法管辖面临诸多挑战。
网络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其司法管辖的复杂性。
首先,网络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分离。
犯罪人可能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犯罪行为,但其危害结果却在其他多个国家或地区产生。
例如,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在 A 国设立的服务器向 B 国的民众发送虚假信息,导致 C 国的银行账户资金被盗。
这种情况下,确定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就变得十分困难。
其次,网络犯罪的主体具有隐匿性。
犯罪人可以通过虚拟身份、代理服务器等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位置,给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追踪带来极大障碍。
再者,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也面临诸多难题。
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删除,且其存储和传输往往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使得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难以保障。
在确定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传统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网络空间中其适用面临困境。
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很难明确界定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属人管辖原则是以犯罪人的国籍为依据确定管辖权,但对于拥有多重国籍或者无国籍的犯罪人,该原则的适用也存在争议。
保护管辖原则是以保护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为出发点确定管辖权,然而在网络犯罪中,如何判断本国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侵害的程度也并非易事。
普遍管辖原则是对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行使管辖权,但对于网络犯罪是否属于此类犯罪以及如何行使管辖权,国际社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网络犯罪司法管辖方面的实践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采取较为积极的态度,扩大本国的管辖权,例如将对本国公民造成损害的网络犯罪行为都纳入本国管辖范围。
而另一些国家则相对谨慎,严格按照传统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这种差异导致了在处理跨国网络犯罪案件时,可能出现管辖权的冲突。
比如,多个国家都主张对同一网络犯罪案件拥有管辖权,这就可能导致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出现混乱,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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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困境
互联网的局域性包含全世界,地域管辖宽泛,涉及面积之广,由于经济结构与国家矛盾不同,互联网犯罪所牵涉到的利益与国情都会有所不同。
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主要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管辖权,而非诉讼法意义上的管辖权。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问题的提出,主要原因在于网络犯罪空间与传统犯罪空间完全不同。
浅析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困境
然而,网络空间不属于传统刑法地域管辖理论中的“四空间”,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打破了主权领土的界限,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跨越数个国家,使得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事管辖权难以适应。
实践中,确定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的困境在于以下方面:
(一)以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作为网络犯罪地域管辖的依据很难实现
对于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往往很难确定其真实的地理位置,网络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的判断具有随意性和偶然性。
一方面,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不确定性,使一个网络行为无法指向一个确定的管辖因素,从而使网络行为与传统管辖基础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确定。
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正是由于网络犯罪行为地的隐蔽性和网络犯罪结果发生地的不确定性,使得以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作为网络犯罪地域管辖的依据很难实现。
(二)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难以解决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问题
网络空间则不然,它没有确定的界限和固定的范围,是无界限的、全球性的开放系统,很难区分某一网络犯罪行为到底是发生在我国
领域内还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既然很难确定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是在中国领域外还是在领域内从事网络犯罪,那么《刑法》关于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的规定对于
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定就形同虚设。
也就是说,传统的属人管辖原
则和保护管辖原则难以解决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问题。
(三)普遍管辖原则在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时受到局限
由于网络犯罪是无国界的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是全球性的,其影响范围之广和涉及的国家之多,远非传统犯罪所能比拟。
针对
网络犯罪行为,各国如果启用普遍管辖原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网络犯罪行为不仅在国内构成犯罪,在他国也构成犯罪,即已经构成“国家共管之下的犯罪”;
第二,以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为前提。
从目前各国的立法和国际实践来看,关于网络犯罪管辖的国际条约尚未达成。
因此,
在网络犯罪中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缺乏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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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定管辖之“原因”的不同,管辖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法定管辖:依照法律规定所取得的管辖权。
合意管辖:本于当事人之合意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应诉管辖:由于被告之应诉行为使原无管辖权之法院取得管辖权。
指定管辖:法院的管辖权是基于上级审所为之裁定而取得。
依定管辖之标准所为之分类
依照定管辖之“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土地管辖:以土地区域范围做为标准,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审级管辖(职务管辖):依照各级法院各自掌理之审判职务的不同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依管辖之强制性所为之分类
按照该管辖权之强制性,可以做出以下的区别:
专属管辖:就特定讼争事件仅特定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排除其他法院管辖,不容许当事人任意变更管辖法院。
任意管辖:当事人可以决定由哪个法院管辖该讼争案件。
看过“浅析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困境”的人还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