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法基本原则角度看武汉ETC的设立与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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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鄂政办发〔2019〕38•【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6月6日湖北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精神,加快完成我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落实国家提高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的总体要求,按照“远近结合、统筹谋划,科学设计、有序推进,安全稳定、提效降费”的原则,明确技术路线,加快工程建设,确保2019年底前取消我省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体系。

1根据交通运输部总体技术方案、工程建设方案、运营和服务规则、网络安全防护制度,推进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系统建设改造及联网中心系统升级,完成收费站、收费车道、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门架系统硬件及软件标准化建设改造,加强系统网络安全保障。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前)2.开展系统联调联试,基本具备系统切换条件。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是否应该取消高速公路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高速公路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高速公路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高速公路辩论。

首先,取消高速公路辩论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

高速公路是一个高速行驶的交通场所,如果在这样的环境下进行辩论,将会分散司机的注意力,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正如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经说过,“安全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因此,为了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应该取消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辩论。

其次,取消高速公路辩论符合交通法规。

根据交通法规,驾驶员在驾驶时应该全神贯注,不得分心。

如果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辩论,将违反交通法规,给交通管理带来麻烦。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法律是社会的纪律,不得不遵守。

”因此,为了遵守交通法规,应该取消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辩论。

最后,取消高速公路辩论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

高速公路是一个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的地方,如果在这里进行辩论,将会干扰其他驾驶员的正常驾驶,引发道路纠纷甚至交通事故。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曾说过,“秩序是社会的基石。

”因此,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应该取消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辩论。

综上所述,取消高速公路辩论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符合交通法规,维护公共秩序。

因此,我坚信应该取消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辩论。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高速公路辩论。

首先,高速公路辩论是一种创新的辩论形式,可以吸引更多人关注。

在当今社会,信息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人们的注意力也越来越分散。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辩论,可以吸引更多驾驶员的注意力,让他们关注到辩论的内容,增加社会对于辩论的关注度。

正如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曾说过,“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因此,高速公路辩论是一种为社会做贡献的创新形式,不应该取消。

其次,高速公路辩论可以增加驾驶员的驾驶乐趣。

在长时间的驾驶中,驾驶员往往会感到单调和枯燥,高速公路辩论可以让他们在驾驶的同时,参与到有趣的辩论中,增加驾驶乐趣,减轻驾驶疲劳。

正如英国作家莎士比亚曾说过,“乐趣是生活的调味品。

”因此,高速公路辩论可以增加驾驶员的乐趣,不应该取消。

各省etc管理制度

各省etc管理制度

各省etc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ETC管理制度,促进ETC的健康发展,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省范围内的ETC管理工作。

各省ETC管理机构应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ETC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ETC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ETC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ETC的监督和管理,确保ETC的正常运行和合法使用。

第二章 ETC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 ETC管理机构是指各省地方政府设立的负责ETC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地区ETC管理的指导方针、政策和规定;(二)组织实施ETC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三)负责ETC使用费用的征收和管理;(四)监督ETC运营企业的运营状况,保障ETC用户的合法权益;(五)开展ETC宣传和普及工作,促进ETC的推广应用;(六)对ETC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七)承担国家和省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ETC管理工作。

第五条 ETC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ETC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三章 ETC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六条各省ETC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ETC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确保ETC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第七条 ETC管理机构应当组织ETC设备的选用和安装工作,确保ETC设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具备良好的性能和质量。

第八条 ETC管理机构应当规范ETC运行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ETC运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ETC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ETC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ETC运行管理体系,确保ETC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运维,及时处理ETC设备的故障和损坏。

第四章 ETC使用费用管理第十条 ETC使用费用是指ETC用户在使用ETC服务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ETC管理机构应当建立ETC使用费用的征收和管理制度,确保ETC使用费用的公平和合法。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系统)的联网收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进行行业管理的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的联网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高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系统车辆通行费的收费行业管理。

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本路段具体的收费业务管理,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经营管理。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联网管理部(以下简称联网部)在省高管局的领导下,通过协商机制,负责联网收费的系统运行、清分结算和业务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成后,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经省政府正式批准后,方可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各收费站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全省高速公路系统的收费管理应做到依法收费、规范管理、文明服务、安全畅通.第七条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减免规定扩大减免范围,确保应收不漏,应免不收.第八条全省高速公路系统按照“集中帐户、统一清分”的原则实行联网收费.新建高速公路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经检测合格并经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表决通过后方可联网收费。

第九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行“入口领(刷)卡、出口交费"模式,对客车按车型收费,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当计重设备因故不能使用时按车型收费).司机交纳通行费时可选择现金支付或电子支付。

第十条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开足道口,确保畅通,并按照规划积极建设和推广电子支付系统(含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湖北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

湖北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

湖北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精神,加快完成我省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落实国家提高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的总体要求,按照“远近结合、统筹谋划,科学设计、有序推进,安全稳定、提效降费”的原则,明确技术路线,加快工程建设,确保2019年底前取消我省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体系。

根据交通运输部总体技术方案、工程建设方案、运营和服务规则、网络安全防护制度,推进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系统建设改造及联网中心系统升级,完成收费站、收费车道、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门架系统硬件及软件标准化建设改造,加强系统网络安全保障。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前)2.开展系统联调联试,基本具备系统切换条件。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完成时间:2019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实现新旧系统切换,取消我省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

拆除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物理设施,实现高速公路主线正线取直、路面铺设及交通安全设施安装。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配合单位:省公安厅。

)3.完成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不停车称重系统建设,入口称重检测数据与收费系统对接联动。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配合单位:省公安厅。

完成时间:2019年10月底前)(二)加快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推广应用。

1.我省年内汽车ETC安装率达到80%以上,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ETC使用率达到90%以上。

中国ETC收费标准制定的决策与思考.doc

中国ETC收费标准制定的决策与思考.doc

中国ETC收费标准制定的决策与思考王笑京郭懿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204技术委员会中国秘书处摘要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是智能运输系统(ITS)的重要服务领域之一,本文根据国内前一阶段ETC标准化工作的情况,结合国内ETC工程应用现状及国际ETC标准体系的特点,回顾了国内ETC发展的简要情况和标准化情况,简述了中国ETC标准化的出发点和政策考虑,提出了制定ETC标准的原则。

正文随着ITS研究开发的进展,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在世界各国迅速兴起,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市场和产业机会。

国内一些交通量大又要求迅速提高服务水平的地区已经或即将引进国外的不停车收费设备,并且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优越性导致的积极引进行为下,自行迅速扩展的势头渐趋明显。

1996年10月,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与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就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进行了技术交流和现场演示,国内的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1996年底,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与美国Amtech公司在首都机场高速路进行了不停车收费试验,并于1998年投资一千万元人民币成立了北京速通公司专门进行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业务发展。

1996年初,广东省路路通公司采用美国TI公司的不停车收费设备在广东进行ETC的工程试验,截止1998年已经在佛山、顺德、南海等地集成了40余条不停车收费车道并投入使用,平均每车道日交易量已超1000次,在南海地区达到机动车保有量的50%。

江苏省沪宁高速公路封闭式电子收费系统采用MicroDesign公司的ETC产品,全线即将开通。

目前,在国内开展不停车收费基础条件较好的广东省,交通厅已委托广东新粤有限公司负责全省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建设和营运管理,试点工程涉及广东省"五路两桥"--广佛、佛开、广清、广深、北环、虎门大桥、洛溪大桥,总投资逾两亿元人民币,将在三至五年内全部完成。

国内已开通的ETC系统在实际运行中表明它们是安全、可靠、稳定、准确的。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7)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7)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7)第一条为了规范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路政管理是指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区域等公路路域实施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活动。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对高速公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将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坏、违法占(利)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建设规划和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对公路使用土地范围及其周边区域依法进行规划控制和管理。

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使用土地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公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用地外缘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路产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建立健全公路路产档案资料。

交通违法撤销工作制度

交通违法撤销工作制度

交通违法撤销工作制度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交通违法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原有处罚决定不公或错误。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交通违法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交通违法撤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交通违法撤销制度的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交通违法撤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撤销决定的合法性。

2. 公正公平原则:交通违法撤销工作应保证客观、公正、公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程序正当原则:交通违法撤销工作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撤销决定的程序合法性。

4. 责任追究原则:对交通违法撤销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交通违法撤销制度的主要内容1. 撤销条件(1)避让故障、事故、违章车、特种车辆等: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违章行为是为了避让上述车辆。

(2)信号灯故障: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违章行为是由于信号灯故障导致的。

(3)重复录入: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出现两个违章记录,经核实为重复录入的,应予以撤销。

(4)被套牌: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车辆被他人套牌,应予以撤销。

(5)录入错误:现场罚单与交警违章系统中的处罚信息不符,经核实为录入错误的,应予以撤销。

2. 撤销程序(1)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请,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交警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3)交警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撤销违章处罚的决定。

(4)将撤销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四、交通违法撤销工作的监督与责任1. 上级交警部门应对下级交警部门的交通违法撤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撤销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

2. 交警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交通违法撤销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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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基本原则角度看武汉ETC的设立与取消作者:陶鹏飞来源:《山东青年》2019年第01期摘要:武汉是国内首个将ETC收费系统运用于市内路桥和隧道的城市,在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和促进城市交通发展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也为其他城市ETC的探索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同时,在武汉ETC运营的几年里,其收费管理办法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和关注的焦点。

武汉ETC在收费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其在现实使用中遭遇了一系列困境,这些困境使武汉ETC饱受人们的质疑。

本文运用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知识,试图对武汉ETC在运营过程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作出分析。

关键词:武汉ETC;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引言武汉路桥隧收费问题始终是影响全市交通状况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了解决好这一问题,保障社会各方面建设的顺利进行,从1995年起,武汉的路桥隧采取过多种不同的收费模式,并于2011年7月正式在全市范围内运营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即武汉ETC。

ETC收费系统被引入武汉后,凭借其不停车即可完成收费的优势,迅速缓解了武汉的交通拥堵问题,提高了通勤效率,大大改善了武汉的交通状况。

然而,武汉ETC收费管理办法在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后期欠费的车辆不断增加,ETC车道车流量减少而非ETC车道车流量暴增,全市交通状况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布不均衡等现实困境的产生[1],使得ETC改善全市交通状况的效果被严重削弱。

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来看,武汉路桥隧收费管理办法在制定和实施中没有很好地遵循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在收费标准的问题上也没有兼顾好人民的利益,忽视了比例原则,这才致使ETC收费系统在运营中产生诸多问题。

如今武汉ETC虽然已经被取消,但正确认识和对待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仍然是大有裨益的。

一、武汉ETC设立与取消概述武汉市于2010年开始建设ETC收费系统,并于2011年7月1日全面启动运营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

此后,武汉ETC取代年票制,对通过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机动车征收通行费,范围扩大至“九桥一隧一路”,其收费标准是:小汽车通过时收费8元/次,年优惠套票2460元;客、货车根据座位数和载重吨位的不同,优惠年票为3690元~12300元不等[2]。

为了保证路桥隧通行费的顺利征收,武汉市政府在ETC收费系统启动之前就颁布实施了《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4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本着“用者付费、多用者多付费、少用者少付费、不用者不付费”的原则,为武汉市ETC 计次收费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法治保障。

ETC收费在经历了一个迅猛发展期后,开始面临一系列困境,具体表现为ETC欠费车辆不断增多且欠费金额持续增长,广大市民纷纷要求停止征收ETC通行费。

因此,从2017年3月开始,武汉市委市政府开始对“停止征收ETC通行费”工作进行部署。

在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最终决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停止征收“九桥一隧一路”的ETC车辆通行费。

ETC收费取消后,武汉市没有再规定每年定额路桥费或其他变相收费项目。

二、武汉ETC设立与取消所体现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武汉ETC设立与取消过程中所体现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一方面,武汉市引入、运营ETC收费系统具有合理性。

在实行ETC收费以前,武汉市路桥隧收费采用过停车按次收费和年票制的收费方式,但武汉市人口、经济的不断增长对现有的交通状环境成了巨大的压力,计次收费和年票制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

据统计,2001年武汉机动车的日均过江量约为15.2万辆,而2010年则达到了35.6万辆,年均增长率为9%[3];同时,武汉市主城区有大量干道在建,城市轻轨还未正式发挥作用,公共交通在高峰期也不堪重负,除主城区边缘三环线上的天兴洲大桥外,其他的过江通道均处于近饱或饱和状态,拥堵问题十分严重。

在武汉全面启动ETC收费后,由于收费标准较以往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机动车的过江需求受到了短期有效的抑制。

2011年7月,启动ETC收费当月,过江总量降低比约为9%,8月流量降低比例提升至6%,9月至2012年3月流量降低比例基本维持在3% ~ 4%[4]。

武汉ETC收费系统的使用抑制了部分机动车的的出行需求,这对缓解交通拥堵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武汉ETC收费原则也体现出合理性。

武汉ETC本着“用者多付”的原则对过往车辆进行计次收费,这消除了年票制“一刀切”的收费弊端,极大地保障了路桥隧收费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武汉ETC收费标准则缺乏合理性。

首先是ETC的收费缺乏合理性,武汉路桥隧收费方式在启动ETC收费前一直采用年票制,根据车辆的类别,年票制收费标准可分为八档,除免费车辆外,一类车280元,二类车980元,三类车1500元,四类车2000元,五类车2500元,六类车3000元,T类车500元。

而采用ETC計次收费后,除免费车、一类车和T类车不变外,新推出的年优惠票标准为,二类车2100元,三类车3150元,四类车6300元,五类车8400元,六类车10500元[5]。

将年票制和计次收费的标准进行比较可以发现,ETC收费额有了大幅提升。

虽然ETC收费采取“多用多收”的原则较为公平,但通行费的提高却增加了市民的出行成本,甚至影响到地方物价水平,增加了市民的生活成本。

这也是导致ETC收费后期欠费车辆不断增加且欠费额不断增长重要原因之一。

然后是武汉ETC收费标准的出台程序缺乏合理性。

收费标准一直是ETC收费的来源和直接依据,但其制定的程序却并不能很好的反映广大市民的意志。

2010年6月,武汉市物价局就《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收费标准》举行了听证会,对武汉路桥隧通行费涨价问题(路桥费增加1.5倍)征求各界意见,出席听证会的18名代表中仅有一人表示反对,其他代表均表示“同意”。

武汉物价局官网开辟专栏对听证会予以报道,过程上相对公开,代表们提出了比较尖锐的看法,物价局负责人也表示尊重每个人的意见,但这场听证会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市民们纷纷对收费标准提出质疑,认为物价局只是在走过场。

听证会内外的反响差距如此之大,充分说明了公众的意见并没有得到充分表达,听证会并未达到预期目的。

(二)合法性原则在武汉ETC运营的8年间,其法律依据和保障,即《办法》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

《办法》是根据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和湖北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条例》第19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而《办法》属于地方性政府规章,因此《条例》是《办法》的上位法。

《条例》虽然规定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可以征收路桥隧通行费用,但对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主体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制,即能够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的主体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而武汉市作为较大的市和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并未被明确授予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因此,武汉市制定的《办法》于法无据且违背了上位法,不具有合法性。

此外,武汉市将机动车路桥隧通行费与年检年审制度相结合,按年度一次性征收通行费的做法同样不具有合法性。

年检年审被法律明确规定为交管部门的职责,路桥隧通行费的征收由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负责,两个部门理应各司其职。

而武汉市则要求交管部门年审时配合核查岱黄一级公路等9个收费站代征路桥费,这显然违背了法律关于“职权法定”原则的规定,交管部门没有征收通行费的法定权力和义务。

因此《办法》中的这一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且交管部门征收通行费的行为系违法收费行为。

(三)比例原则武汉市ETC的覆盖范围包括“九桥一隧一路”,这些路、桥、隧是武汉市通过举债和吸引外资建立起来的,因此武汉市通过对这些路桥隧征收ETC通行费来实现回笼资金的目的。

然而武汉市政府在制定《办法》时却并未平衡好政府行政目的与人民利益之间的关系。

武汉采取ETC计次收费后,路桥隧通行费大幅增加(上文中已经具体列出武汉ETC的收费标准),市民的出行成本负担加重,这抑制了市民的出行需求,对市民的出行权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

同时,武汉市政府在制定收费标准时,未充分考虑到与市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大米、果蔬等运输车辆的通行费问题,导致了地区部分产品价格的上涨,对市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6]。

武汉市通过对贷款建设的路桥隧征收通行费来回收资金的方式固然合理合法,但是在作出征收决定和制定具体征收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行政相对人,即广大市民的利益,市民是政府行政行为效果的直接体验者,其出行状况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他们生活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人民的问题永远是一个法治政府必须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因此,武汉市在通过提高ETC通行费来回笼资金的问题上没有很好地兼顾广大市民的利益,其提高通行费标准的行为没有充分履行比例原则。

三、结语武汉市实施的ETC收费系统为改善武汉交通状况和促进地区交通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武汉在国内是首个将ETC收费系统运用于市内路桥隧的城市,其在探索中产生一些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本文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来具体分析武汉ETC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于促进人们更加全面地认识了解武汉ETC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信武汉市路桥隧收费问题定能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解决,武汉市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定能在不久的将来得到实现。

[参考文献][1]路静,陈光华.武汉市ETC收费的效果与启示[J].交通与运输(学术版),2014(01):171-174.[2]路静. 武汉市ETC收费述评及交通管理保障方案研究[A]. 武汉市人民政府、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城市交通发展模式转型与创新——中国城市交通规划2011年年会暨第25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武漢市人民政府、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中国城市规划学会,2014:8.[3]路静. 武汉市ETC收费述评及交通管理保障方案研究[A]. 武汉市人民政府、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城市交通发展模式转型与创新——中国城市交通规划2011年年会暨第25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武汉市人民政府、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中国城市规划学会,2014:8.[4]路静,陈光华.武汉市ETC收费的效果与启示[J].交通与运输(学术版),2014(01):171-174.[5]路静,陈光华.武汉市过江通道ETC收费方案研究[J].城市交通,2013,11(03):69-75.[6]路静,陈光华.武汉市过江通道ETC收费方案研究[J].城市交通,2013,11(03):69-75.(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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