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
高风险金融机构应急预案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和应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维护社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高风险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问题银行、问题保险公司、问题证券公司等。
三、组织架构1. 成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风险处置工作。
2. 设立风险处置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风险处置工作。
四、风险预警与监测1. 建立风险监测体系:对高风险金融机构进行实时监测,重点关注其财务状况、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
2. 设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监测数据,对高风险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五、应急处置措施1. 风险隔离: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实施风险隔离措施,防止风险扩散。
2. 流动性支持:对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确保其正常经营。
3. 资产重组:对高风险金融机构进行资产重组,优化其资产负债结构。
4. 接管或破产重整:对严重风险的高风险金融机构,可采取接管或破产重整措施。
5. 信息发布:及时向公众发布风险处置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六、后期处置1. 评估风险处置效果:对风险处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2. 完善监管制度:根据风险处置情况,完善监管制度,防范类似风险再次发生。
3. 追究责任:对风险处置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预案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具体措施1. 加强信息披露:要求高风险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2.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合规经营。
3. 加强合作:与境外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共同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4.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证券公司经营危机的成因、处置方式与规制建设探讨

然而 ,部 分证 券公 司却 没有 及时调 整经营 策 略,没有把 经济效 益作 为公司生存 的基础 ,而是不 断与监 管者 或政府博弈 ,寻找寻租 的机会 ,甘 冒道 德风险,最终 走到了破 产的边缘 ,究其原因主要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第一 ,公 司的经 营方针和 目 标存在偏差。从 目 前被接管 的证券公 司的情 况看。这些公司没有把合 法合规 经营作为公 司的经营方针,而是不断在与监 管者或政府博弈 ,把公 司经营利润的来源寄希望于 违法违规经 营所 得的所 谓 “ 额利润” 超 。比如,不 少证 券公 司存 在一 再的挪用股民保证金的行为。直 到 2004 年 9 月 7 日,证 监会 发布了 《 关于对证 券 公司结算备付 金帐户进行 分户 管理的通知》 ,要 求 证券公司设 立 自营和客户两个结算帐户 ,将现有的 两个席 位分别指定 为 自营和客户席位 ,并将自营和 结算业务分开结算 ,才彻底切断了证券公司挪用客 户保证金的通道。虽然 ,《 证券 法》 规定不得娜用 客户保证金 ,娜用数额较大的将迫究刑事责任 ,很 多证 券公司却把这 种触犯刑律的行为 ,表述为 “ 娜 用”或 “ 借用” ,认 为投机 打一 把或许可 以获得超 额利润 ,并且挪用的数额越大 ,将来出现问题 ,政
须对市场定位进行再认识。
国内、国外 的经验都 表明. 资本市 场定位在投 资者市场 ,是资本市场 能够持续发展的根本 。没有
在我 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早期 ,投资 者把资本市 场作为投机 的场所 。监管部 门和融 资者 把资本市场
当 “ 成 圈钱”的场所, 解决企业特别是国 有企业资
金不足似乎成为市场的基本定位 。这时 ,公 司发行 原始股 ,只要能上市 ,一夜之 间投资者 和融 资者就 可以基富 ,公司获得巨额 “ 无息”资金 ,投资者 获
证券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证券市场稳定运行,提高证券公司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 《证券法》3.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办法》4. 《证券公司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5.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1. 网络攻击事件:包括黑客攻击、病毒入侵、恶意软件等;2. 信息泄露事件:包括客户信息泄露、公司内部信息泄露等;3. 系统故障事件:包括服务器故障、网络中断、数据库损坏等;4. 其他网络安全事件:包括数据篡改、网络拥堵、域名劫持等。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
2.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组:(1)应急指挥组: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2)技术支持组: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检测、分析、处置和恢复;(3)信息报送组: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4)客户服务组:负责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对客户服务的影响,确保客户利益;(5)宣传培训组: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宣传、培训和风险防范。
五、应急处置流程1.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时,应急指挥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技术支持组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检测、分析,确定事件类型、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 信息报送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信息。
4. 客户服务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客户利益不受影响,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
5. 技术支持组针对网络安全事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隔离受感染设备;(2)修复系统漏洞;(3)恢复数据;(4)加强安全防护;(5)跟踪事件进展。
6. 应急处置完成后,应急指挥组组织各工作组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分析师、投资银行、经纪业务、资产管理等部门。
第三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二)风险控制原则:加强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三)效率原则: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四)责任原则: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追究。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实行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需要,设置相应的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九条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处置等环节。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开展风险自查,及时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风险处置机制,对已发生的风险进行及时处置,降低损失。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
第十四条经纪业务内部控制:(一)加强客户资金管理,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二)规范交易行为,防范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风险。
(三)加强营业网点管理,确保业务合规经营。
第十五条自营业务内部控制:(一)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二)加强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管理,防范风险。
(三)加强自营业务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
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参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
第六条证券公司对参及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
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报告格式及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近三年融入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融入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并在交易存续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持续关注融入方主体信用变化。
关于部分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民二他字第21号)
![关于部分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民二他字第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bcd13431126edb6f1a10bf.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22日[2010]民二他字第21号)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湖北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致函我院称,因部分人民法院前期冻结、扣划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未能及时解冻或退回,导致相应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难以弥补,影响被处置证券公司行政清理工作,请求我院协调有关人民法院解冻或退回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涉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冻结与扣划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法发[2009]3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
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措施中违反上述规定冻结、扣划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二、在证券公司行政处置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的重要职责,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内资金均属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保护基金公司对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因违法冻结、扣划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予以垫付弥补后,取得相应的代位权,其就此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冻结、扣划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已经解冻并转入管理人帐户的,经保护基金公司申请,相关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应当监督管理人退回保护基金公司专用账户;仍处于冻结状态的,由保护基金公司向相关保全法院申请解冻,保全法院应将解冻资金返还保护基金公司专用账户;已经扣划的,由保护基金公司向相关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执行法院应将退回资金划入保护基金公司专用账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保障预案及应急处理预案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保障预案及应急处理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切实做好迅速有效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代销金融产品投资风险对产品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维护市场秩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xx证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xx证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工作指引》、《xx证券客户信访与投资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公司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代销金融产品风险事件是指在由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存续期间,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代销金融产品本息偿付的、产品存续和产品交易的、需要立即处置的重大事件。
主要包括:产品风险、销售风险以及技术设施风险等。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部门、证券营业部人员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公司及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保障体系第四条经纪业务事业部负责牵头成立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简称应急小组),具体负责各种异常情况的处理和落实。
应急工作小组由公司分管经纪业务事业部的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经纪业务事业部、信息技术部、清算部和行政管理部以及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为应急第一负责人并应指定一名成员作为应急联系人,配合部门负责人做好本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小组人员明确专业分工和各项应急工作任务,责任明确,建立健全完善的组织保障体系。
第五条各营业部成立由营业部负责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应岗位人员、风控岗人员、电脑主管、财务主管组成的突发紧急事件应变处理小组,全面负责营业部突发紧急事件处理的应急计划执行,定期演练突发事件的处理,事件发生时启动各项应变处理措施,全面实施营业部层面应变处理事项。
各营业部负责人作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突发紧急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第一责任人。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操作规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或“公司”)资产托管部的突发事件管理和危机处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突发事件,为无法预料的,可能或已经对资产托管部的业务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意外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一、基金/产品的财产损坏、灭失;二、资金划拨出错;三、网银异常;四、估值出错;五、投资监督出错;六、信息披露出错;七、份额登记出错;八、资产托管业务系统故障等。
第三条当发生突发事件时,资产托管部人员应当服从统一指挥,遵循突发事件汇报路线,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并在突发事件登记报告簿上留痕。
禁止拖延汇报、隐瞒掩盖、擅自解决。
第二章突发事件处理原则和组织架构第一节应急处理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四条资产托管部的应急处理组织架构按照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资产托管部—应急人员三个层级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设立和运行。
(一)资产托管部接受公司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建立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机制,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协调相关各方及时进行风险处置。
资产托管部在公司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示下,开展资产托管部内部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处置的组织、协调、检查工作,确定参与资产托管部应急工作的人员名单,并根据事先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资产托管部特别设立风险评估与处置小组,该小组由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及各内设部门负责人组成。
当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发生时,风险评估与处置小组进行集体决策,制定并动态调整应急预案,部署应急工作,将可能出现的损失降到最低。
(三)资产托管部应急人员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员,负责根据应急预案及风险评估与处置小组的意见履行应急处理工作。
证券公司应急预案演练
一、背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证券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客户资产安全,维护市场稳定,本公司在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应急预案。
为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特组织本次应急预案演练。
二、演练目的1. 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公司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
2. 提高员工对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度,增强员工的应急处置意识和能力。
3. 优化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4. 增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能力,提高整体应急处置水平。
三、演练时间2021年10月15日(星期五)上午9:00-11:30四、演练地点公司总部大楼会议室及各部门办公室五、演练组织1. 成立演练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演练的总体安排、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
2. 成立演练指挥部,负责演练的具体实施和现场指挥。
3. 成立演练评审组,负责对演练过程进行评估和总结。
六、演练内容1. 演练场景:某地发生地震,导致公司总部大楼及周边区域电力中断,部分网络设备损坏,公司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2. 演练流程:(1)演练开始:模拟地震发生,公司总部大楼及周边区域电力中断,网络设备损坏,业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2)信息报告:各部门负责人立即向演练指挥部报告情况,演练指挥部汇总信息,向上级领导报告。
(3)启动应急预案:演练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部门按照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4)应急处置:各部门按照预案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客户资产安全,恢复正常业务。
(5)信息发布:演练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告知客户和员工。
(6)演练结束:演练指挥部宣布演练结束,各部门恢复正常工作。
七、演练评估1. 评审组对演练过程进行评估,包括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各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协同配合能力等方面。
2. 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背景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转效率和安全稳定对经济全局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加强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提高证券市场运行效率和安全稳定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结算的风险基金管理,并适用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相关市场机构。
第三条管理原则1.加强证券市场的风险管理,保护公众的利益并保障市场稳定;2.管理办法的实行应按照风险防范、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来开展;3.在风险管理中,应当根据应急处理制定预案,并制订合理有效措施提高证券市场的应对和风险管控水平。
第四条基金的筹集1.为减少交易结算中的风险,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申银万国等上市券商,应当及时出资设立交易结算风险基金,并设定合理的基金规模;2.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应当督促券商充分履行上述义务,确保基金规模的有效性。
第五条基金的管理1.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基金缴纳风险基金的保证金,确保交易结算的风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2.风险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的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健。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1.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风险基金:–因单个交易带来未减部分的风险损失;–因证券经营机构破产导致的风险损失;–因其他原因引起的证券交易结算风险损失;2.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使用基金的情况及时告知出资方,保障投资人的权利。
第七条基金监督1.监督机构应当对证券经营机构运用风险基金管理交易结算风险进行监督,并对风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2.监督机构应当制定监督体系和监督规定,对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八条基金处置1.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资方进行报告,说明风险基金使用的情况;2.出资方按照风险基金管理协议执行,对风险基金进行后续处置。
第九条风险基金管理的审计1.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接受外部审计,对基金的状况进行审计评估;2.出资方应当督促风险基金管理人按照制定的审计规定进行审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 摘要: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是化解金融风险的最重要环节之一。本文通过介绍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几种主要模式,分析了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存有的主要问题,如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化手段多于市场化手段、过多行政干预成本高昂等,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并增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相关立法、建立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等。
关键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机构监管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一定程序采取相关措施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释放、控制、化解和防范的过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化解金融风险的最重要环节之一,对于提升金融制度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属于个案,被处置的证券公司主要包括万国证券和君安证券,另外,还有几家高风险的证券兼营机构被处置。证券公司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事件更多地发生在2002年8月以后。2001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公司的经营环境持续恶化,证券行业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证券公司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加大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力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原则、近期和远期目标,当年处置了12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至2006年7月,不足四年时间就处置了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可见风险处置力度之大。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几种主要模式 证券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存有着经营失败和市场退出问题。但证券公司又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其经营失败会波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中央银行和财政,其市场退出与一般的生产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各国(地区)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都会采取与一般生产企业不同的模式。总的来看,各国(地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处置模式主要取决于证券公司的风险水准及其对市场及社会的影响水准,主要包括政府救助、并购重组、破产清算、行政处罚和接管等模式。
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地区)不同的国情:我国证券公司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受政策保护;证券公司数量多而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证券公司对风险没有清醒认识,几乎所有证券公司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因此,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和程序必须适合我国国情,才能真正化解风险,降低风险处置成本。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监管机构首先要求高风险证券公司进行自救,对于不愿自救或难以自救的证券公司,监管机构采取强制处置措施令其退出市场。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主要包括政府救助、并购重组、停业整顿、撤销或责令关闭、行政接管、破产等模式。
一、政府救助模式 规模大的证券公司倒闭可能会重创证券市场,甚至会危及金融系统的稳定,直至影响社会安定。一般来讲,政府对出现危机的证券公司进行救助主要是对暂时出现困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证券公司,通过注资、贷款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大证券公司可以永远受到政府保护,如果已到了无法救助的地步,大证券公司也同样会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2005年6月以前,我国央行对证券公司的救助主要以再贷款形式进行,如对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闽发证券的再贷款。后来央行救助证券公司的思路有所改变,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注资模式取代了央行的再贷款。对于被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划分为需要国家救助的重组类证券公司,由汇金公司或者建银投资出面,以股权或债权形式注资,进行阶段性的市场化财务重组。同时,央行还给承担清算关闭证券公司后续工作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运营资金。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汇金公司、建银投资分别对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南方证券等数家证券公司进行救助。
此外,因为我国证券公司多数是国有企业,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我国政府对证券公司的救助除了采取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同的央行注资、再贷款等措施外,还采用更换管理层、主导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等行政手段。
二、并购重组模式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并购重组是处置高风险证券公司的一种常用方式。目前,在我国大多数证券公司面临生存危机的情况下,并购重组也成为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一种较为可行的模式,这也是加入WTO之后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一批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关闭、托管,以中信证券等优质证券公司、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等银行系公司及以瑞银集团等外资系为代表的三大力量在我国证券业的并购重组中起着主导作用。
中信证券是优质证券公司的一个典型代表,力图通过兼并将自己做大做强。近年来,中信证券频频收购重组证券公司,曾收购万通证券和金通证券,又联手建银投资重组华夏证券等。中信证券还曾要约收购广发证券,虽然未果,但仍有进步意义。一系列大规模的重组行动使中信证券的证券业务得到迅速扩张,力量持续壮大。海通证券、长江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等创新类证券公司也加快了并购重组速度,通过托管、吸收、兼并问题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和证券营业部等优质资产,进行低成本扩张。
从2005年开始,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在我国证券公司重组和证券业整合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成为主导力量。汇金公司通过注资、重组等手段控股了银河证券、中金公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一线证券公司;建银投资通过建立新证券公司受让老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和相关资产的方式,参与重组了南方证券、华夏证券,通过注资控股了若干家证券公司。
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知名的外资金融机构对于国内证券公司重组都兴趣浓厚,积极参与,其中,瑞士银行集团(UBS,简称“瑞银集团”)收购北京证券20%股权。北京证券重组模式是外资重组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的第一例,到目前为止也是惟一的一例,表明我国证券业对外资开放的水准正在深化,同时对外资进入我国证券业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停业整顿模式 停业整顿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一般意义的停业整顿是企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被监管企业停止对外营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纠正的行政处罚措施。因为证券公司业务特别是经纪业务不间断的特殊性,证券公司被停业整顿并不一定丧失其法人格或业务资格。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施停业整顿通常是针对投行、咨询、受托理财等业务,证券经纪业务通常继续进行,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如2002年9月9日,大连证券停业整顿工作组发布公告,指出:“停业整顿期间,大连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由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继续经营。”2003年4月3日,证监会关闭了处于停业整顿中的大连证券。
四、撤销或责令关闭模式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规定,“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证券法》中仅有撤销业务许可的概念,对证券公司则使用关闭的概念。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撤销和责令关闭的内涵是一致的。目前仅鞍山证券被证监会于2002年8月9日宣布撤销,当时的依据是《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因为鞍山证券是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机构。
与停业整顿不同,责令关闭必然导致证券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并且具有法律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中都有相关规定。 自2002年8月以来,对于问题严重的证券公司如鞍山证券、大连证券、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大鹏证券、南方证券、汉唐证券、昆仑证券、武汉证券、闽发证券等20多家证券公司先后被取消业务资格,并被撤销或责令关闭。
五、行政接管模式 行政接管是指当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由监管当局以及政府强制性接管其经营管理的政府行为,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实施的强制性行政干预措施。行政接管的典型案例是南方证券被证监会和地方政府联手行政接管。2004年1月2日,证监会、深圳市政府联合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并派驻行政接管组进驻南方证券,全面负责南方证券的日常经营管理。
因为南方证券规模巨大,当时市场上没有任何一家证券公司有实力托管南方证券,而且南方证券的风险底数不清,如果直接关闭南方证券,又会对市场产生较大震动。如何处置南方证券这样巨无霸型的证券公司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因此,监管部门最终选择了行政接管的方式。
六、破产模式 对高风险证券公司采用停业整顿和责令关闭的处置模式都可能引发证券公司破产,而证券公司破产又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与普通企业破产在受理条件和清算程序方面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大鹏证券是第一家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的证券公司。
大鹏证券风险处置的步骤是:先将其经纪业务托管给长江证券,而后责令大鹏证券关闭并处理其证券类资产,组织行政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在厘清大鹏证券资产状况的同时,妥善安置其员工,处理好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相关事项。最后步入法律程序,申请破产。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因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2006年1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大鹏证券破产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