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2024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2024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篇2
一、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服法、禁忌等详加审查,方能调配。
二、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操作规程并执行处方制度的规定。
三、熟记各种药品的价格,划价准确,严格区分医保、自费处方。执行先收费后发药的制度。
四、发药时应耐心向病人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解答病人用药的咨询。
九、严格执行医保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传送和网络的正常通畅运行。
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医院医保、信息、财务、物价部门与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沟通。
十一、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正确理解、及时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医疗规范指导检查各部门医
十二、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024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的管理制度 篇1
一、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帐目和财务帐目健全、清楚。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二、使用医保计算机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收据和购药明细,并保存两年以上,严禁在联网接入设备安装与医咻结算无关的软件,严禁联网设备与国际互联网联通,严禁在联网篡改结算数据及ip地址等参数,严禁通过专网对信息及网络系统进行攻击和破坏。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一、药品采购管理1.药店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严禁购买假冒伪劣药品。

2.药店应根据药品销售情况、库存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药品采购计划,确保药品供应充足。

3.采购药品应与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相符,同时在采购过程中应保留相关凭证和合同。

二、药品储存管理1.药店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药品的储存管理工作,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

2.药品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储存,严禁存放与药品不相符的物品。

3.药品的储存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和防潮,防止阳光直射和污染。

4.药品应按照不同类别、批次、有效期等进行分类、标识和分区储存,确保药品的管控和追溯能力。

5.对过期或已损坏的药品,药店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药品销售管理1.药店应指定专门人员办理药品销售业务,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2.药店应向购药人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药品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有效期等。

3.药店应严格按照医保目录和政策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高价格,不得向购药人员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4.药店应建立药品销售台账,记录每一笔销售情况,包括购药人信息、药品信息、销售价格等。

5.药店应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严禁非法销售处方药,必要时应核实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财务管理1.药店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流程,确保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并及时、准确地进行报销结算。

3.药店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财务记录和数据。

五、员工管理1.药店应组建专业的员工团队,并按照岗位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2.药店应建立员工考勤制度,确保员工的出勤情况和工资发放的准确性。

3.药店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安全管理1.药店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安全标准。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定点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统计信息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统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立专门的统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医保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定期对医保统计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包括但不限于药品销售、费用结算、医保支付等信息。

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确保医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不得伪造、篡改或虚报统计信息。

第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医保统计信息内部控制制度,对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医保统计信息保密制度,对统计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统计信息。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定期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统计信息,上报周期和内容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统计信息进行审核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统计信息进行纠正和处理。

定点药房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定点药房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定点药房医保人员管理,规范药房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定点药房所有从事医保工作的相关人员。

####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定点药房医保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医保服务质量和效率;3. 核验参保人员身份,核对医保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4.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确保药品质量;5. 对参保人员的用药进行指导,提供合理用药建议;6. 及时、准确记录医保药品销售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7. 配合医保管理部门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定点药房医保人员享有以下权限:1. 对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药品销售行为有权拒绝;2. 对参保人员的用药咨询提供专业指导;3. 对违反医保规定的药品销售行为有权制止并报告;4. 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权向上级反映。

####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五条定点药房医保人员应按照以下规范提供服务:1. 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确保证、卡、人一致;2.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对处方药销售应查验处方,并经在岗药师审核签字;3. 对外配处方药,应接收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4.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5. 非处方药销售应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6. 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六条定点药房医保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保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医保政策执行到位。

第七条定点药房医保管理部门应建立考核制度,对医保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遵守医保政策情况;2. 服务质量;3. 工作效率;4. 数据统计准确性;5. 问题处理能力。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2024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2024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2024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1.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格;(2)具备与医保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3)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价格管理、医疗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4)能够按照医保协议规定提供药品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2.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工作,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确定结果,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

三、医保协议管理1. 医保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药品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提供药品服务,不得违反协议规定。

3.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药品服务管理1.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2.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3.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五、费用结算管理1.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根据医保协议的规定,按照实际提供的药品服务,向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2. 经办机构应当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结算。

3.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不得虚报、多报费用。

六、违约责任1.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保协议的,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解除医保协议,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费用结算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一、关于药店的基本要求药店啊,说白了,就是大家买药的地方,平时一生病去的就是这里。

不管是感冒咳嗽,还是偶尔的头痛脑热,大家都希望能有一个方便、靠谱的药店。

然而,咱们的医保定点药店可不仅仅是卖药的地方。

它可得按规定来,不能随便。

首先呀,这药店可得是合法注册的,营业执照得齐全。

就像咱们去餐馆吃饭,得有餐饮许可证,药店也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否则,你在这儿买的药可就有点风险了。

更重要的是,这些药店得有专门的药师坐镇。

可不能随便一个人就能卖药的,得有专业知识,能给你提供合理的药物建议,甚至告诉你“别乱吃药”,保护咱们的健康,才不会给医保带来麻烦。

然后,药店的经营场所也不能太随便。

环境要干净整洁,药品得好好存放,不能乱七八糟的。

不然的话,一走进药店就像进了杂货铺,谁敢放心买药啊?再说了,药店内部的药品摆放、分类也得清楚。

你买个感冒药,不能和止痛药混在一块,别等你拿到药了,回家一看,错拿了怎么办?二、关于医保的执行咱们说完了药店本身,接下来聊聊医保定点药店的责任和义务。

这个呀,不光是药店的责任,咱老百姓也得知道,药店作为医保定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

像医保卡这种事儿,咱都知道吧?每次拿医保卡去买药,药店得帮你刷卡,按照医保的规定来结算。

可别一不小心让你花了多的钱。

医保定点药店可得保证,所有收费必须透明,清清楚楚,不能“偷天换日”。

不然,你花了一大笔钱,结果医保不报销,那可就麻烦了。

再有了,药店还得确保提供的药品,都是符合医保目录的。

如果你拿了个非医保药,医保就不会报销了。

那你岂不是白白多掏了钱?更重要的是,药店得保证每一笔医保费用的使用都合法、合规。

要知道,这医保是大家的,不是药店自己的。

如果药店在药品的开具和结算上玩手脚,那不光伤害了患者,也会影响到社会的医保系统。

所以,药店要时刻保持警觉,严格按照走,千万不能抛开规则,以为能蒙混过关。

那种通过虚假开药、过度开药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对病人也有害,简直就是害人不浅。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第四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五条拟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五)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六)营业场所平面图、药品摆放图等相关材料;(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予以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以下服务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理定价;(三)确保药品质量,提供优质服务;(四)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库存管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二)处方审核、调配、复核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制度;(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五)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足够的药品,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

药品价格应当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一、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和加强本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业务工作,严格遵守医疗保险规定制度,杜绝医保违规行为发生,特制定药店医保工作岗位职责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业务。

3.职责:药店医保岗位相关人员。

4.内容:4.1 医保领导小组的职责:建立由医保管理负责人、店长、药师、物价收费员、计算机信息管理员等人员组成的管理网络小组及医保服务质量考核小组。

负责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和医保业务质量考核体系。

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账目和财务账目健全、清楚,有专人负责医保药品维护和管理。

4.2 质量负责人职责:对本企业药店的所有医保事务负责。

4.3 药店店长为本门店医保责任人职责:负责对本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品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服务。

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病历,杜绝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违规配药。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配药和销售,并经本门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审核后签字确认方可配药和销售;非处方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配药和销售。

企业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同时提供24小时配药销售服务。

4.3.5:为了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收费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规范电脑操作,按照接收和上传各类信息数据。

4.3.6:本企业定点药店必须遵守道德规范,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此外,也不得以现金、礼券或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医保药店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医保药店管理制度医保药店管理制度在当下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保药店管理制度(通用11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保药店管理制度1为了规范我院的药房管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其《实施细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广东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档案1、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其中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2、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医护人员每年均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3、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进行药学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在不断学习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4、加强服务质量管理,药剂人员收到处方之后严格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疾病类型、年龄、姓名;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用药,对临床诊断;查配伍,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5、每位药剂人员需层层把关,实行药品库管理和分柜管理,有利于随时对药品进行检查和抽查。

二、药品管理1、药品的购进与验收(1)购进的药品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药品以及销售人员的资质,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采购药品,并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2)验收人员需逐批验明药品包装、规格、合格证明、说明书、标签和其他标示,遵循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做到票、帐、物相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药品不得购进。

2、药品保管(1)药房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进行保管,编号管理,注意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以防止药品过期失效、早蚀、霉坏变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1一、保证药品质量: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

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

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a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

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某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规范配药行为。

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主动提醒告知参保人员IC卡设置密码,确保持卡安全。

有效杜绝冒名持卡购药。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调配处方药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等程序进行。

由药师及调配员双人复核签章方可发药,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

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要尽量提供有适应方法的小药装药品,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收银人员应规范电脑操作,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操作,不准以物代药,不准以医保卡套取现金,严格执行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规定要求,确保对症用药,留存购药电脑小票,认真做好并及时接收各类信息数据,做好记录准时上报。

保证医疗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定点药房要遵守职业道德,优化服务,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民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等违规行为。

加强发票管理,主动为购药人员提供出具专用票据,严禁多开,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凡违反本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2为了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诊所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我诊所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证中药饮片质量:1、诊所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药饮片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中药饮片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

购进业务由相关采购、验收人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诊所的中药饮片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销售。

4、严把在柜中药饮片的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中药饮片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

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中药饮片及时补充,确保中药饮片供应及时。

三、严格诊所工作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中药饮片的分类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

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送统计报表。

六、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七、其它规定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3、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则按违规行为发生额为基数,处以20%~100%的罚款。

八、其它规定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3、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则按违规行为发生额为基数,处以20%~100%的罚款。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

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

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评估内容包括:(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

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

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

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

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