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1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

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

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

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

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

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

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

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

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a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

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

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

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

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

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

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

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

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

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

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

按时某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

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

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

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主动提醒告知参保人员IC卡

设置密码,确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绝冒名持卡购药。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调配处方药要严格按照

审方、配方、复核等程序进行。由药师及调配员双人复核签章方可

发药,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要尽量

提供有适应方法的小药装药品,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收银人员应规范电脑操作,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操作,不准以物

代药,不准以医保卡套取现金,严格执行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规定要求,确保对症用药,留存购药电脑小票,认真做好并及时接收各类

信息数据,做好记录准时上报。保证医疗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定点药房要遵守职业道德,优化服务,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

店民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杜

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等违规行为。

加强发票管理,主动为购药人员提供出具专用票据,严禁多开,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凡违反本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2

为了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诊所的经营管理工作,规

范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我诊所

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证中药饮片质量:

1、诊所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药饮片质量标准,不销

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中药饮片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

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相关采购、验收人

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诊所的中药饮片必须经质量

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销售。

4、严把在柜中药饮片的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

在柜中药饮片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

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

合理制定价格,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

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中

药饮片及时补充,确保中药饮片供应及时。

三、严格诊所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

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中药饮片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

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

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

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送

统计报表。

六、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

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七、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

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3、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则按违规行为发生额为基数,处以20%~100%的罚款。

八、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

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3、一经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则按违规行为发生额为基数,处以20%~100%的罚款。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

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

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

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

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

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

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

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

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

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

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

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

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

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

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

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

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

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

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

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

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

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

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

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

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

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

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

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

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

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

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

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

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

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

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

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

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

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

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

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

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

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

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

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

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

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

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

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

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

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

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

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

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

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

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

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

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

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

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

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

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

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

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

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

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

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

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

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

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

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

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

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

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

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

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

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

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

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

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

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

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

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

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

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

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

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

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

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

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

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

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

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

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

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

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

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

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

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

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

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

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

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xx

年2月1日起施行。

定点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精选27篇)

定点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定点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1 1新医保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新医保政策实施以来,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等成为医院就诊的主要人群,不仅推动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也为医院带来巨大收益。但同时也为医保财务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医院医保财务人员要对参保患者进行住院明细,检查用药收费,病种及项目是否为医保范畴进行审核,从患者的医保卡号、姓名、诊断、入出院时间到整个治疗、用药、检查过程进行分析、检查、核算,做成报表交与社保,完成与社保结算后,还要对拨款内容和报表进行对照,并对当月病种再次进行统计,与医院支付的报销费用进行对照,从而反映出医院在医保运行中的盈利和亏损情况,为医院加强医保管理和社保调整决策提供准确的、科学的统计资料。医保财务管理的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运行和利益,为医院医保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重要保障。 2新医保制度下影响财务管理的因素 2.1 财务人员观念陈旧,对医保政策掌握不足 目前,我国大部分实行医保的医院多为公立医院,以体现福利为主,投入不计成本,产出不计效益。医院财务管理观念陈旧,再加上医生道德观、价值观的改变,只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财务人员对医保政策掌握不足,只每天忙于算账、记账,而忽略了对医保基金运行过程的分析、管理、预算和控制,将自己陈旧的财务理论运用到医保财务管理工作中,影响医保制度的运行和开展。 2.2 医保制度不健全,对财务人员在医保预算审核不全面

医保财务人员对医保政策了解少之又少,对医保预算管理不重视,认为医保管理有医保部门进行核算,而忽略了作为医保财务人员的职能。对医保预算审核不严格,造成其预算严重偏离事实,使每年的医保预算超过总控预算,无法为医院提供完整的财务指标,造成大量资金流失。 2.3 财务人员对财务控制能力差 医院财务人员总习惯于遵照事业单位标准进行预算,把大量的工作用于记账、报账,只通过财务处理反映出医院医保的收支情况,而很少通过财务预算和控制对医院的医保活动进行细致分析,使医院医保财务管理不能发挥保障基本医疗的作用,使医院一直处于非正常运营,导致医院财务不必要的浪费和流失,也阻碍了医院管理者决策的科学性和及时性,影响医疗保险制度良性发展。 2.4 医保基金的有限性与医院结算方式不对等 社保和医院结算方式不对等。医院对参保人基本实现了及时完成结算的医保政策,两者之间的结算过程是成功的。但在与社保结算时在其将不同缴费基数、参保人群分配偿付比例、单病种、疑难病及卫材拨付款等使结算方式更加细化、完善,却为医院财务的具体核算和操作带来繁琐。 2.5 对医保政策的认识,完善医保财务预算和控制 3.1 更新财务人员对医保的认识,强化医保财务内部控制 提高医保财务人员对医保的认识,更新新医保政策和内容,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培训I,使医保财务人员对医保政策进行了解和钻研,提高财务人员全面业务管理素质,在完善医院的业务流程及控制目标同时,对医院医保资金使用进行分析、审核,并结合资金的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4篇)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4篇)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精选4篇)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篇1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对有 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3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是医保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承担着向参保人提供便利的药品购买服务的重要职责。为了确保医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医保管理部门对定点药店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一、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要求 为了保证定点零售药店具备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医保管理部门要求定点药店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准入要求: 1.企业法人资格:定点药店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合法经营。 2.合格证书:药店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执业药师资格,且每年要进行继续教育并进行考核。 3.资金实力:定点药店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以保证良好的医保药品供应。 4.设施设备:药店要求设有适宜储存药品的库房,并符合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 5.药品品种要求:药店所销售的药品必须符合医保目录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制度 1.药店建档:定点药店必须在医保管理部门进行建档,包括药店的基本信息、经营范围、药品目录、药房库房信息等。

2.药品采购管理:医保管理部门要求定点药店必须在指定的药品批准上市日期后3个月内采购药品,且不可中途停止进货。 3.药品价格管理:定点药店出售药品的价格必须按照规定的医保药品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涨价。 4.药房库房管理:定点药店的药房库房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布局和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5.药店信息管理:医保管理部门要求定点药店每月向其报送销售药品的信息,包括药品名称、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 6.医保结算管理:定点药店作为医保结算的重要环节,对于参保人购药的结算要求要严格执行,确保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定 1.定期检查:医保管理部门会定期对定点药店进行检查,监督其遵守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2.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医保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定点药店,医保管理部门将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罚款、暂停医保业务等。 3.投诉处理:参保人对定点药店的服务不满意时可以向医保管理部门投诉,医保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4.绩效考核:医保管理部门对定点药店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定点药店提供优质服务。 总之,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保障参保人的用药权益和医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只有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规定,药店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服务职责,为参保人提供更好的用药服务。医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一、总则 二、管理制度 1.资格审核 (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2)零售药店必须有合格的医师执业资格证,每个零售药店至少配 备一名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合格医师; (3)零售药店必须具备完善的药物管理制度和记录的能力。 2.药品管理 (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只能向参保人员提供在医保药品目录中列明 的药品; (2)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处方向患者配药,并保持处方的真实性和合 规性; (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规定方式销售药品,并开具合规的 发票。 3.医保业务管理 (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与所在地的医保机构建立定点服务协议; (2)定点服务协议中应包含服务范围、服务标准、结算办法等内容; (3)定点服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规、合法,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4.服务质量管理

(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参保人员的用药 安全和满意度; (3)定点零售药店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 送医保机构。 5.费用管理 (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照医保规定收取费用,并开具合规的 发票; (2)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保定价规定销售药品,不得私设价格; (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按时、按量、按病种向医保机构申报费用,并接受核查。 6.违规处理 (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 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医保定点资格等; (2)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如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应主动报告医保机构,并对相关药品进行召回。 三、监督与管理 1.医保机构负责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2.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规定向医保机构提供相应的数据和报表; 3.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合医保机构的检查和核查工作;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定的,并承担医疗保险药 品供应服务的药店。为了保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正常运营,提高服务质 量和管理水平,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 绍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建立认真严格的药品采购程序,明确采购流程,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2、严格执行合同采购制度,与供应商签订药品供应合同,并建立档 案管理。 3、制定药品入库验收制度,对每批进货的药品进行检验,确保质量 合格。 4、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合理定量进货,避免过多过少的库存。 二、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1、建立消费者购药登记制度,记录购药人及用药信息,用于提供合 理用药指导。 2、制定药品售价管理制度,根据药品的采购成本、处方药品的技术 服务费等因素,合理确定售价。 3、建立药品退换货管理制度,对损坏、过期或者未售药品进行处理,以防止流向市场。

4、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销售政策,禁止销售非医保目录范围的药品。 5、建立药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信 息透明。 三、医保结算管理制度 1、遵守医保政策,正确执行医保结算,确保患者享受到应有的医疗 费用报销待遇。 2、建立医保结算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医保结算相关资料,确保 数据准确无误。 3、规范自付药品结算管理,保证患者支付金额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建立医保违规行为管理制度,加强对医保欺诈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四、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2、开展药品合理使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患者药物安全意识和合理 用药知识。 3、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五、内部管理制度 1、建立员工岗位职责制度,明确员工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员工奖惩制度,根据员工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纪律处分。 3、规范药品储存管理,确保药品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医保政策要求,对药店进行资质、经营范围、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和管理措施。通过建立健全医保定点药 店管理制度,能够提高药店的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 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医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一、医保定点药店的选择和管理 1.药店资质要求: (1)具备合法的执业药师资质;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要求的药品经营条件; (3)具备稳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2.药店经营范围要求: (1)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药品经营范围; (2)严禁经营非法药品、假药和劣药; (3)严禁非法销售处方药。 3.药店服务质量管理: (1)规范药品零售价,不得以高价售卖药品; (3)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4)配备合格的药师和辅助人员,提供专业的药品服务; (5)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和社会的投诉。

4.药店用药管理: (1)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要求,储存、保管和销售药品; (2)建立有效的温度和湿度控制系统,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合理进货和存货管理,避免过期药品的销售。 二、医保定点药店与医保机构的合作 1.医保定点药店与医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医保定点药店按照协议规定的价格、数量和规格销售药品,并及时结算; 3.医保定点药店提供药品信息和销售数据给医保机构,做好药品监管工作; 4.医保机构定期检查医保定点药店的经营情况和合规性,并及时对不合规的药店进行处理; 5.医保机构根据医保定点药店的经营情况和服务质量,调整药店的定点范围和补偿政策。 三、医保定点药店的监督和评估 1.卫生行政部门对医保定点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查看药店的证照是否齐全、经营是否规范等; 2.医保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医保定点药店进行评估,评估指标包括服务质量、药品管理、业务流程等; 3.对于不合格的医保定点药店,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暂停合作、取消定点资格等。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完整版doc2024

引言概述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是为了提供安全、合理、有效的药品服务,加强对药店的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需求而制定的。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药店资质管理 1.药店的注册与备案 2.药店资质的分类及标准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 4.药店运营人员的资质要求 5.药店的监管与处罚机制 二、药品采购与质量管理 1.药品采购流程与渠道管理 2.药品质量的控制与检验 3.药品存储及保质期管理 4.药品供应与配送管理 5.药品召回与处置的应对措施 三、药店服务与药品信息管理 1.药店员工的培训与服务意识提升

2.药店药品咨询与服务流程 3.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用 4.药店自助服务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5.药品信息公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医保药品管理 1.医保药品目录的管理与调整 2.医保定点药店的选择与评价 3.医保药品报销的管理与流程 4.医保药店的费用结算与监管 5.医保药店参与临床合理用药的规范 五、药店安全与风险管理 1.药店安全设施与装修要求 2.药品安全防控措施的建立与落实 3.药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与预案 4.药品违法行为的防范与打击 5.药店风险评估与监测措施 总结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推动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的重要一环。通过对药店资质管理、药品采购与质量管理、药

店服务与药品信息管理、医保药品管理以及药店安全与风险管理等五个大点的详细阐述,可以提高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水平,促进医保服务的落地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同时,还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药店经营者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持续优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推动医疗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加强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二、医保资格审核 1.定点零售药店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所有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医保资格审核。审核主要包括药店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雇佣的医生和药师是否具备相关职业资格等。 2.审核结果必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药店本身,药店若审核不通过,必须停止与医保相关的业务。 三、药品定点供应 1.根据医保目录的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该指定供应基本医保药品。 2.药店必须严格按照医保药品的规定进行供应。对无法供应的药品,务必及时通知医保部门和患者,给予合理建议。 四、医保支付 1.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医保支付资格,否则不得直接向医保

部门申请医保支付。 2.医保支付必须按照规定的药品、项目和费用标准执行。任何违规行为,如虚报、重复申报等,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受到法律制裁。 五、医保协议 1.医保部门与定点零售药店应签订医保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医保协议应包括药店资格审核、药品定点供应、医保支付等内容。 六、医保监督 1.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合医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2.医保部门有权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业务进行抽查和监督。 七、违规处理 1.对于严重违反医保管理制度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部门有权取消其医保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对于轻微违规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部门将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八、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保部门所有。 九、总结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规范药店的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安全的医保服务。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 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 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 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 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 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某某某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某某某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 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 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 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 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a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 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 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 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 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 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 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 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 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某某某部门的相关某某某策规定,按时、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 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范文(通用7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范文(通用7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1 1、对医保患者要验证卡、证、人。 2、定期对在院患者进行查房,并有记录。 3、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实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标准患者住院期间每日24小时必须住院。 4、住院期间医疗卡必须交医院管理。医疗证患者随身携带,不准交未住院的医疗卡、证放医院管理。 5、建立会诊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转院质量。 6、如有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经查清核实后将进行处罚,并取消医保处方权。 7、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 8、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 9、严格控制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严格执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不得开人情处方、开“搭车”药。 10、参保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 11、严格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2 一、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服法、禁忌等详加审查,方能调配。 二、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操作规程并执行处方制度的规定。 三、熟记各种药品的价格,划价准确,严格区分医保、自费处方。执行先收费后发药的制度。 四、发药时应耐心向病人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解答病人用药的咨询。 五、急诊处方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六、上班时工作衣帽穿戴整洁,保持调剂品及储药瓶等清洁、整齐;室内要保持整洁卫生。 七、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有配伍禁忌、涂改等不合格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报告院领导处理。 八、剧、毒药品的处方按其管理条例细则进行调配。 九、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供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十、公布本源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十一、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用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3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规范医保定点药店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1、目的

医保定点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范文8篇

医保定点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范文8篇 医保定点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1 1、对医保患者要验证卡、证、人。 2、定期对在院患者进行查房,并有记录。 3、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实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标准患者住院期间每日24小时必须住院。 4、住院期间医疗卡必须交医院管理。医疗证患者随身携带,不准交未住院的医疗卡、证放医院管理。 5、建立会诊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转院质量。 6、如有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经查清核实后将进行处罚,并取消医保处方权。 7、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 8、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 9、严格控制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严格执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不得开人情处方、开“搭车”药。 10、参保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 11、严格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

医保定点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2 1、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医保工作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 2、努力学习、宣传医保政策规定,提高业务素质。积极主动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医保部门的各项工作,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负责全院医保管理工作。协调好医保管理中心,参保职工、医院等多方面的关系,为医保患者营造一个通畅的绿色就医通道。 4、每天做到登录市医保管理中心QQ群,及时准确掌握医保信息,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设专人负责计算机医保局域网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系统的正常运行。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6、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对医保月终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一、药品采购管理 1.药店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严 禁购买假冒伪劣药品。 2.药店应根据药品销售情况、库存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药 品采购计划,确保药品供应充足。 3.采购药品应与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相符,同时在采购 过程中应保留相关凭证和合同。 二、药品储存管理 1.药店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药品的储存管理工作,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 2.药品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储存,严禁存放与药品不相符的 物品。 3.药品的储存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和防潮,防止阳光直射和 污染。 4.药品应按照不同类别、批次、有效期等进行分类、标识和分区储存,确保药品的管控和追溯能力。 5.对过期或已损坏的药品,药店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药品销售管理 1.药店应指定专门人员办理药品销售业务,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操作。

2.药店应向购药人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药品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有效期等。 3.药店应严格按照医保目录和政策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高价格,不得向购药人员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4.药店应建立药品销售台账,记录每一笔销售情况,包括购药人信息、药品信息、销售价格等。 5.药店应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严禁非法销售处方药,必要时应核实 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财务管理 1.药店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流程,确保财务记录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 2.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并及时、准确地进行报销结算。 3.药店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财务记录和数据。 五、员工管理 1.药店应组建专业的员工团队,并按照岗位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提 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2.药店应建立员工考勤制度,确保员工的出勤情况和工资发放的准确性。 3.药店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安全管理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通用7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通用7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1 1、对医保患者要验证卡、证、人。 2、定期对在院患者进行查房,并有记录。 3、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实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 标准患者住院期间每日24小时必须住院。 4、住院期间医疗卡必须交医院管理。医疗证患者随身 携带,不准交未住院的医疗卡、证放医院管理。 5、建立会诊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转院质量。 6、如有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 治疗的,经查清核实后将进行处罚,并取消医保处方权。 7、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 8、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 9、严格控制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严格执行抗生素使 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不得开人情处方、开“搭车”药。 10、参保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 11、严格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2 一、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服法、禁忌等详加审查,方能调配。 二、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操作规程并执行处方制度的规定。 三、熟记各种药品的价格,划价准确,严格区分医保、自费处方。执行先收费后发药的制度。 四、发药时应耐心向病人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解答病人用药的咨询。 五、急诊处方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六、上班时工作衣帽穿戴整洁,保持调剂品及储药瓶等清洁、整齐;室内要保持整洁卫生。 七、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有配伍禁忌、涂改等不合格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报告院领导处理。 八、剧、毒药品的处方按其管理条例细则进行调配。 九、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供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十、公布本源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十一、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用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3

医保定点药店内部的管理制度15篇

医保定点药店内部的管理制度15篇 医保定点药店内部的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医保定点药店内部的管理制度篇1 一、人力资源 店员要求:可以没有专业知识,但必须开朗、善于钻研、愿意学习,有上进心,有亲和力。 签合同:要想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写书面的辞职报告,原因是招新人,工作交接。 二、考勤制度 不能迟到早退。迟至I」10分钟内扣10元。迟至I」1小时以内扣20元。迟至IJ1 小时以上或不打招呼,擅自休息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100元。 病假提前打电话。 事假要提前两天请假。 三、排班制度 销售排班:一天8小时班。如果是两班倒,按班次算提成。销售员分别计业绩,分别计算提成。店长等管理岗位,按全店的业绩算提成。 L人员考勤,调配,亲自顶班。 1、员工不得将公司财物挪为私用,不得私自挪用各类赠品,不得随意接受顾客、

厂商私下赠送的各种财物等。 2、整理店容店貌、药品陈列、商品补充、柜台收拾、备好零钞、清洁卫生。 3、检查店内隐患,切断电源,关好门窗、锁好门锁等。 4、收银员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带亲友进入收银台,非收银人员不得私自进入收银台。 5、提倡团队精神,相互协作,不与顾客争吵、顶撞,员工之间不得在营业场所相互争吵、打架斗殴,诋毁他人产品,有事情及时上报店长。 6、商品的陈列及维护每日由店长或主管进行检查。 7、未经门店管理人员的同意,门店员工不得私自操作后台主机,严禁上网。 8、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相应处罚参照公司规定。 9、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三次视为矿工一次。 10、一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按矿工处理。 11、调班、请假需店长批准。 12、原则上不允许电话请假,除非紧急情况。请假在3天以内由店长批准,超过3天的由公司人事部批准。 13、门店所有员工必须听从店长或当值主管的工作安排,无故顶撞、拒不执行、不服从安排管理的从严处罚,直至开除。 14、遵守公司及门店规章制度,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合理安排,不得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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