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央及省、市、自治区政府有关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工作的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及其他从事服务性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原则1.公费医疗应以预防为主,遵循优先保障、合理安排和控制费用的原则。
2.严格执行限制医疗费用使用的管理办法,对于超出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或做出必要的调整。
3.强化医疗服务质量考核,落实责任,加强监督。
第三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条件1.教师,行政人员及其他从事服务性工作的人员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公费医疗待遇。
2.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在本人的居住城市或工作城市行政区域内,并按规定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
3.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应遵守医院规定的医疗制度,按医生的诊疗意见和规定的医疗程序进行诊治。
第四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的范围1.在本人的居住城市或工作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疾病医疗费用。
2.在接受本校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工作岗位原因染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制度管理1.本人在医院就诊前,需前往所在院系人事处办理公费医疗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治疗结束后,应提供病历、指导医生的医嘱、门诊处方或住院医疗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并通过院系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审核和备案。
3.因重大疾病开支过大的需要,应报请学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费用的支付1.本人自行支付后,根据规定办理公费医疗报销手续。
2.公费医疗报销依据教育部及本校有关政策的规定,按照“先行垫付,后统一结算”的原则,报销比例由学校制定。
第七条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服务质量考核1.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学校建立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定期对由各院系推荐的医院和医生进行考核。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费医疗管理,确保公费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保障参
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级
管理、分类保障。
第二章参保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参保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在职及
退休人员。
第五条公费医疗保障范围涵盖基本医疗服务、特殊疾病治疗、预防保
健服务等。
第三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公费医疗应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制度,明确医疗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特殊情况下可申请非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章医疗费用管理
第八条公费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等,具体支付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建立医疗费用审核制度,确保费用合理、合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对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会更加详细,包含具体的操作流程、费用标准、监督管理机制等,并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国家工作人员躯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证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差不多医疗,克服白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治理部门治理和监督。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畴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治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治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治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治理和自收自支治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给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方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一般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打算内招收的一般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托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方法的合同制工人)。
公费医疗与医保结算管理制度

公费医疗与医保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目的为规范医院公费医疗和医保结算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公费医疗和医保结算管理,包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急诊等。
第二章公费医疗管理第三条权责明确1.医院将建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公费医疗政策订立和监督。
2.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构成,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
第四条诊疗范围1.医院公费医疗相关政策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障患者基本医疗需求。
2.公费医疗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疾病诊疗。
第五条申请流程1.患者在就诊前应首先进行公费医疗资格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公费医疗条件。
2.患者须携带相关资料至医院财务科办理公费医疗申请手续。
3.医院财务科将公费医疗申请提交至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患者。
第六条结算管理1.公费医疗患者在就诊时应供应有效的公费医疗证明,并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2.医院将建立公费医疗结算窗口,供应便捷的结算服务。
3.结算期间如有疑问,患者可以申请复核,医院将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患者权益保护1.医院对公费医疗患者进行保密,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
2.医院将收集、使用患者信息的范围限于公费医疗管理的需要,确保信息安全。
3.公费医疗患者享有公费医疗政策规定的权益,医院将全力保障患者的正当诉求。
第三章医保结算管理第八条应收费用结算1.医院将依照国家相关政策,与医保定点机构签订协议,规范医保结算管理流程。
2.医院结算科将负责医保结算工作,确保医保费用的准确结算和及时报销。
第九条医保结算方式1.医保结算方式包含门诊刷卡结算和出院结算两种形式。
2.门诊刷卡结算时,患者应将有效的医保卡交给医院后勤部门进行结算。
3.出院结算时,患者应供应医保卡、住院病案首页等相关资料,医院财务科将负责结算手续。
第十条医保报销比例1.医保报销比例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依据不同疾病和费用项目有所调整和变动。
同济校区就医流程及报销指导

同济校区就医流程及报销指导最近一次医疗报销时间为10月14日—18日下午14:30—17:00报销地点:同济医学院职工医院三楼(侧门仪器修配厂旁)为让更多同学了解同济校区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根据校医院相关文件,现编写《同济校区学生就医及报销指导》。
学生门诊费用享受公费医疗,在校医院就诊可直接按比例缴费;在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费用,可持学生病历与定点医院收据,在报销期间送校医院审核报销,对符合文件规定的项目按相应比例报销。
因公费医疗经费按年度计算,凡在该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本年度最后一次报销截止之前结清。
一 门诊(校医院)说明: 1、现学生报销次数增至每年4次,4月,6月,10月,12月。
持学生病历、定点医院门诊收据及收据明细(或双联处方),及中国银行卡,到校医院报销费用。
2、程序:持病历、费用单据(必须有收费明细)到保健科办公室审核→根据审核后得到报销比例填写报销单→出示中国银行卡→交到挂号处→金额汇入银行卡二 门诊(转诊到公费医疗定点医院)1,同济校区公费医疗定点医院为同济医院门诊部、协与医院门诊部(不包括住院部)、同济医学院门诊部(二号门出口旁)2,在同济医学院门诊部就诊90%报销,在定点医院就诊,可报销的药品按75%报销(控制药品、贵重药品报销按60%报销),可报销的检查费按85%报销、特殊检查按60%报销。
硕士生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药实行60元/年包干,其他就医政策同本科生。
3,寒暑假假期间普通门诊的报销金额为在个人公费医疗经费的月拨款(5元)限额内报销50%4,在定点医院就诊挂号时,必须在挂号处购买双联处方(每张一毛),用作药费报销凭证。
5,校医院的工作时间:上午8:00—11:50,下午2:00—5:30(冬时制)上午8:00—11:50,下午2:30—6:00(夏时制)注意因医疗安全问题,下班前1小时不输液,提前十分钟不挂号。
三门诊(急诊)1,普通急性病症经急诊治疗后,仍需治疗的(不需住院),次日需回校医院获意见,视病情安排在校医院治疗或转诊到定点医院;2,病情危急经急诊治疗后,后续治疗需住院进行的,到武汉市居民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保障职工的医疗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管理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省直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以及其家属。
三、费用报销1. 医疗费用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等相关费用。
2. 职工需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任何非合作医疗机构或药店的费用将不予报销。
3. 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处方单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病历等证明材料。
4. 职工需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销医疗费用,逾期未报销的费用将不予支付。
四、医疗待遇1. 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和门诊医疗待遇。
2. 住院医疗待遇根据职工的病情和医生的诊断结果来定,涵盖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等。
3. 门诊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等,职工需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五、医疗保健1. 省直单位将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以及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2. 职工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常规体检和疾病治疗,省直单位将根据需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职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停止其公费医疗待遇。
2. 职工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时应遵守医院的规定和管理,如有违反者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监督与投诉1. 监督部门将定期对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规的情况进行整改。
2. 职工可通过省直单位规定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对医疗服务质量问题进行反映,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省直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职工。
2. 省直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和调整,但必须事先经过合法程序并征得职工的意见。
以上即为《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确保职工医疗权益和医疗服务质量,省直单位将按照本办法进行公费医疗的管理和实施。
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1989年8月9日,卫生部、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卫生部、财政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doc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1989年8月9日,卫生部、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华中科技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的暂行规定(试行)
华中科技大学在校学生医疗保障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规〔2009〕10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以居民医保和商业保险以及日常医疗经费的配套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要求,以自愿为原则,将全校所有在册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居民医保范畴,结合以往具体情况,实行通过大学生医保、商业医疗保险、日常医疗和大病救助四条途径来满足大学生的日常医疗需求。
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副组长,由学工处、研究生院、教务处(注册中心)、财务处、校医院组成,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相关工作的计划、安排、监督和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医院,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要求,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渠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大病重病救助基金和特困学生救助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小组,分别挂靠校医院和学工处、研究生院,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评定,对大病重症和特困学生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享受医疗保障方式第六条大学生医保的参保对象为所有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为保障职工健康,减轻职工因病造成的经济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3. 原则:公费医疗遵循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公费医疗基金1. 基金来源: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 基金管理:设立专门账户,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医疗待遇1.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等基本医疗服务。
2. 药品报销:职工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按规定比例报销。
3. 特殊医疗:对于重大疾病或特殊治疗,需经单位审批,可提供额外医疗补助。
第四章医疗服务机构1. 定点医院:职工应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特殊情况除外。
2. 转诊制度:对于定点医院无法提供的医疗服务,职工可申请转诊。
第五章报销流程1. 报销申请:职工需填写报销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医疗单据。
2. 审核流程:由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保报销材料真实有效。
3. 报销时间:报销应在治疗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六章违规处理1. 违规行为:包括虚假报销、滥用医疗资源等。
2. 处理措施:一经发现,将追回不当报销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附则1. 解释权: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2. 修订: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单位实际情况,本办法可适时修订。
3.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职工公费医疗报销申请表- 定点医院名单- 医保药品目录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04〕102号)、《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2007〕3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将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纳入省直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鄂卫函〔2008〕5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发〔2007〕9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条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
设立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挂靠校医院,负责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第三条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本校在编在册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及退休人员;2。
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门诊医疗;3.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集体所有制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国家拨款标准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和校区医院第四条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精神病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三医院烧伤科、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六七二医院)。
(二)校区医院的界定: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医院和同济校区职工医院为校区医院。
第四章就诊和转诊规定第五条校区医院为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首诊医院.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患者,一律凭校区医院公医办核发的公费医疗病历在本校区医院就诊.因病情特殊或校区医院条件有限需转校外医院的非急诊患者,必须经校区医院同意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在校外医院就诊,转诊权限人为临床各科室主任和专科主任,负责转诊单和医疗费发票的审核签字。
第六条未经校区医院转诊或经校区医院转到定点医院后,又自行转到另一医院,其医疗费不予报销;如果因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需要从转诊医院转到另一所医院住院治疗,须提前向校区医院公医办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迟于转院后3个工作日,否则视为自行转诊,其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在校外遇突发急诊可在就近的医院就诊,报销时须提供急诊病情的详细病历记载和盖有医院急诊章的医疗费发票.在校外急诊住院,须在3-5个工作日内向校医院公医办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居住在武汉市内校区内无房以及在学校合作开发的教师住宅小区内无房的退休职工,非急诊而未经转诊在校外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需提供学校房产管理处开具的无房证明方可报销。
在职职工除急诊外,应先到校区医院就诊.第九条因病情严重或特殊情况需要转诊到外地医院治疗的患者,须经协和医院或同济医院签署转院意见,校区医院公医办审核,经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转出。
费用先由患者垫付,治疗结束后持病历及费用清单按非定点医院规定比例报销。
第十条公派在国内出差、学习、工作的教职工因急诊产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在外地实习的学生因急诊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时均需提供由院系出具的公派证明(注明外出时间和地点),按照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第十一条退休教职工回原籍或在异地(武汉市外)子女身边居住一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填表并到所在院系盖章后,出发前将表送交校医院公医办备案。
在异地期间停止校医院公费医疗权限,在居住地附近选定公立医院就诊,返校后,二级及以下医院按照非定点医院规定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按照非定点医院自付比例上浮10%报销。
第十二条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原籍的门诊医疗费参照非定点医院报销。
其它时间在校外医院门诊就诊必须经校医院转诊,未经转诊医疗费自理.第五章教职工(含退休)和学生医疗费自付比例备注:大学生住院费全部纳入医保执行范围。
第六章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十四条参照《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2008年12月版)报销公费医疗药品(化学名和商品名均需符合)。
控制药品、进口药品报销比例按照退休职工自付40%、在职职工自付50%比例报销.超出范围的药品原则上不予报销。
若住院期间病情确需使用,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按50%比例报销.第七章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第十五条服务项目类: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院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特殊病房费等);伙食费(包括药膳)、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中药煎药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微波炉等生活服务费、120救护车相关费用;建立健康档案、病历工本费、图像记录附加收费、其它或无项目的费用等。
第十六条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光固化等;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除腋臭治疗;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健康体检费、婚前检查、出境体检费、疾病健康教育;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跟踪随访费等);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第十七条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胶囊镜、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消毒药品、省物价部门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不包括血液透析器).第十八条疾病特殊治疗类: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和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热疗、水疗、中药浴、药熏;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项目、心理治疗(精神病患者除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辅助性治疗项目.第十九条其它:孕期胎儿相关检查费用;各类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费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各类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费用;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别保险费(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类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出诊费、就诊路费、急救车费;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由于打架、斗殴、自杀、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违反学校规定造成致伤致残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由于本人或他人的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受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作引起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停止公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学生患免疫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疾患以及入学前慢性疾病的有关医疗费;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核价医疗机构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费用或医院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差价部分;药店购买药品费用;国家、省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最新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中支出的费用。
第八章公费医疗支付部分费用和限额报销的诊疗项目第二十条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检查项目,在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检查,对学校教职工(凭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病历及校医院转诊单并加盖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公章)门诊或住院的大型检查〔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心脏及血管造影(SPECT、彩色多普勒仪、长城心电图)〕均实行80%优惠收费。
按优惠后检查费的15%自付比例报销。
第二十一条冠脉造影术、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血管安装支架;肾脏移植、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器官移植手术费;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等个人自付30%。
第二十二条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支架、导管、心脏调搏器、心脏除颤器、胰岛素泵、各种输液泵、可吸收性钢钉、人造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心导管球囊、人造血管、各种组织类型支架、导管等)、手术中使用的特殊器械等个人自付40%.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报销50%.第二十三条腹腔镜、胸腔镜、关节镜等各种类别的腔镜用于各类疾病的检查个人自付20%、用于各类疾病的治疗个人自付25%;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费用个人自付15%。
第二十四条立体定向发射装置(r-刀、x—刀、超声刀)治疗、射频消融治疗、高压氧舱治疗(仅限一氧化碳中毒、突发性耳聋和脑血管意外昏迷)、介入治疗个人自付25%。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转外院顺产分娩限额报销5000元,剖腹产分娩限额报销6000元。
教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的手术费(上环、取环、结扎、带环受孕后人流)据实报销,第一次人流手术费据实报销(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证明)。
第九章报销规定第二十六条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费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时必须按照公医办的要求提供相关病历记载及费用明细清单。
若无病历记载或病历记载与医疗费收据不符者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分段计算报销.教职工全年(1-12月)住院医疗费总额在6万元以内的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6—20万元部分按规定自付比例上浮5%报销,超出20万元部分按50%比例报销.第二十八条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相当职务)人员、事业五级职员(教育四级职员)及以上职级人员、副厅级(含相当职级)以上人员每天限报38元,其他人员每天限报32元,监护室、ICU病房住院床位费按所在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的三倍标准报销;以上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65岁以上老人在校医院门诊看病,免收挂号费、留观费,年终从校公费医疗预算中统一支付。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的前三个月在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暂由学生垫付,待正式取得学籍并办理了公费医疗病历后,可以报销已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工伤所致伤残或死亡相关医疗费报销,经有关机构鉴定认可并在人事处开具证明后,公费部分按100%报销,自费项目自理。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者,医疗费必须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并开具分割单,持原始发票在校医院按规定报销,报销金额达医疗费总额时封顶.第三十三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未及时报销,最迟可以延缓到第二年年底,过期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