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办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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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字[2020]019号

军工办保密管理制度

第—条为了进—步加强公司国家军事秘密军工生产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国家军事秘密的安全,依据公司相关保密管理制度,结合军工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军工办是对外交往活动最为频繁的部门之一,军工办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纪律: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涉密项目情况;

(二)不准公开报道涉密项目内容;

(三)不准无关人员参观涉密项目研制现场;

(四)不准在涉密项目研制现场进行未经批准的摄影录像;

(五)不准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涉密项目内容;

(六)不准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涉密文件资料;

(七)不准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八)不准在非保密专用设备及网络中传递涉密项目研制情况;

(九)不准在无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宾馆、饭店组织涉密会议;

(十)不准在对外交往中向无关人员泄露涉密项目内容。

第三条军工办人员对外签订的产品制作合同,应该交给机要室进行妥善保管,需要借阅时需履行借阅手续。

第四条举行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活动,需要提供资料时,应按《公司保密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审批。

第五条在重大涉密活动或涉外活动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军工办和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以便尽快采取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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