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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名词解释

1、刑法学: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刑法的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就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罪刑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10、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

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在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

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4、普遍原则: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

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19、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是指刑罚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

一的整体。

2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22、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5、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方面。

27、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29、不作为:是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即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30、危害结果:是指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3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笔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笔承担刑事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5、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畴。

36、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方面。

37、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38、直接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9、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43、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44、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45、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8、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

责任的行为。

49、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力。

50、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

益的行为。

51、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当有的危害行为。

52、放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53、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4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55、犯罪未遂:一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二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

罪而未达犯罪既遂的情况。

56、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7、共同犯罪:是二人愿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不是若干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

害性。58、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59、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

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60、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61、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62、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63、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

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64、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的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

所引起的不法状态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状态。

65、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66、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 >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 >的犯罪形态。

67、吸收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

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被吸收之罪臵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68、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69、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70、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71、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72、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73、主刑: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74、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75、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6、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定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他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77、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生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78、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79、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80、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81、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8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83、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

适用。

84、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

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85、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

86、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87、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88、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89、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正在服役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90、数罪并罪: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罪原则及刑罚计标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

的制度。

91、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

罚规则。

92、缓刑:基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93、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94、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主动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

的制度。

95、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

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96、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97、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98、追诉时效: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99.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旧于无效的制度

100、时效延长: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刑法理论上称为时效延长。赦免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

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简答题

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以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研究中国的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

罚为主;适当借鉴外国或历史上刑法上刑法的有关经验与内容,具体而言,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要以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为基本依托,以社会

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以外国和中国历史上有关刑法的有益经验为比较和借鉴,研究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原理、原则与共性制度,

研究具体犯罪的罪责刑规范。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刑法性质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答: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我们制定刑法,既不能照抄照搬前人或者外国现成东西,而应当系统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地

总结我国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答: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二文理解释与论理解

释。

5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答: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

本精神。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答: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基本要求是:1)做到刑事司法公正。 2)反对特权。

8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答:含义是:犯多大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罪,做到重罪重

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质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基本要求: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的立法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

9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答: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有以下几种:一、属地原则。二、属人原则。三、保护原则。四、普遍原则。

10、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答:刑法溯及力的规定有以下几种:五、从旧原则。二、从新原则。三、从新兼从轻原则。四、从旧

兼从轻原则。

1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答: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刑事违法性。三、应受刑罚惩罚性。12、怎样理解犯罪概

念的意义?答: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概括。怎样区分罪于非罪的界限?答:一、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

界限;二、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三、以是否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四、以数额是否较大,是否巨大或

者数量是否大,是否较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五、以是否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对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六、以是否使用法

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七、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八、以是否“明知” “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九、以是否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十、以是否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答: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答: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6、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

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整体客体。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

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

1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答: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

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在于:一、犯

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

受到损害;四、犯罪的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行为?答: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

行为。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不作为。在以下三点的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义

务。(3)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19、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答: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

是对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

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答: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

条件性、复杂性等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只是确定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负伤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

2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答: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即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

备刑事责任能力。

2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答: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和控制

自己行为的能力者在其主观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的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于行为人智力和社会知识发展程度,因而,它

必然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合称刑事责任年龄。

2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答: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

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有以下规定:(1)完全不负责任年龄阶段;(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4、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答: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在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

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5、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答: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26、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答:一、怎样理解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三、犯

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27、什么是犯罪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答: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特征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的。间接故意特征表现为行为人放任行为危害结

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者区别是:(1)从认识因素上看,;( 2)从意志因素上看;(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

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28、什么是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

答: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过失的特

征有: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

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一是“应当预见”;二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过失则是行为人对

发生危害结果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29、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答:(1)客体的错误;(2)对象的错误;( 3)行为实际性质错误;(4)工具的错误;(5)因果关系的错误。这些情况的错误认识不应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仍应负实施行为的刑事责任。

30、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笔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三、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31、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答: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关系、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还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具备条件有:一、起因条件;二、时间条件;三、对象

条件;四、紧急必须的限制条件;五、主观条件;六、限度条件。根据紧急避险的性质和目的,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

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利益。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

3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体异同?答:相同点是 .目的相同;前提相同;责任相同。异同是:危险的来源不同;损害的对象不同;行为限制不同;行

为限度不同;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

33、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有哪些类别?答: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以下类型:结果犯、

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34、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答:(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所谓犯罪预备,从性

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所谓犯意,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

会的行为,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

35、怎样理解犯罪中止的特征?答: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特征;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特征。

36、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不是若干单独的简单

相加,而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条件:(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二)客观条件。是指各犯

罪人必须具有公同的犯罪行为。(三)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7、试述犯罪集团独立的条件?答: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二、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三、犯罪人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

相当的稳定性;四、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38、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分为三种: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

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三、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是教唆犯。刑事责任是:根据刑

法典 26 条第 3 款和第 4 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全

部犯罪处罚。

39、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笔刑事责任?答: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有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

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根据刑法典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0、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笔刑事责任?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特征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

产生犯罪意图,成立条件有:一、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二、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

犯罪的故意。按照刑法典第29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按照刑法典第29 条第 2 款的规定,如果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1、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答: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

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一、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二、继续

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三、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42、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答: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

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是:一、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二、行为人

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三、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四、行为从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

时触犯数个罪名。

43、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答: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

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一、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方式,

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础,加重结果不能离开本犯

罪构成要件而独立存在。三、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44、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答: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5、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过当的界限?答:(1)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

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

本质区别。

46、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形态有什么区别?答:(1)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是:行为人已

经着手实际犯罪;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2)犯罪预备是犯罪分子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

行为;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因为自己意志的原因而停止犯罪;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47、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答: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

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是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48、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处断原则?答:( 1)连续犯的特征: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故意犯罪;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

害行为;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连续犯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2)处断原则: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按同一罪作

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即在对连续犯按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从重处罚或者作为加重构成

情节酌情判处刑罚。

49、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答:(1)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

行为;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2)处断原则:凡刑法典分则条款对特定犯

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按其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其他的使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

罪并罚。

50、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1)概念:刑事责任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受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

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2)特征:非难谴责性;刑事法律性;严厉惩治性;人身专属性。

51、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答:(1)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2)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 3)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

52、简述刑罚的概念及特征。答:(1)刑罚的概念: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

律制裁方法。(2)特征: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

国家审判机关;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53、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答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犯罪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却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尚未构成

犯罪的人 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法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

裁、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适用。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其他的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为根据,并依

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5)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而适

用其他方法制裁的违法行为如果实施了犯罪,一般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54、简述刑罚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答:(1)概念: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

的效果。(2)特殊预防,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3)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

走上犯罪道路。(4)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55、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答:(1)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2)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3)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4)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

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5)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6)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的刑罚方法。(7)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交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8)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

政治活利和刑方法。(9)没收,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制无地收国有的刑方法。

56、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定。答:(1)条件的限制:只适用罪行极其重的犯罪分子。(2)象的限制:犯罪的候不18 的人和判的候孕的女,不适用死刑。(3)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行制度的限制:于当判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立即的,可以判死刑同宣告期两年行。

57、刑裁量的概念、内容和意是什么答? 1 概念: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在定行人构成犯罪的基了,确定犯罪人是否判刑、判何

种刑以及判多重的刑,并决定所判刑是否立即行的刑事司法活。2)内容:决定是否犯罪人判刑;决定犯罪人判何种刑和多

重的刑;决定犯罪人所判的刑是否立即行。3)意:量刑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量刑是法定的罪刑关系成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只

有在准确定罪的基了适当量刑,才能使刑起到保人民、治犯罪、保和促社会主代化建的极作用,才能国家的刑事政策,

才能社会主法制的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威。

58、述刑裁量的原 .答 1 以犯罪事根据的量刑原 2 以刑事法律准的量刑原

59、如何理解刑裁量情?答:刑裁量情,是指人民法院犯罪分子裁量刑当考的、据以决定量刑重或者免除刑的各种情况。

60、述累犯的概念、种及构成条件。答:(1)概念:指因犯罪而受一定的刑,在刑行完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

之罪的罪犯。(2)种:一般累犯和特累犯两种。(3)构成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后罪当被判有

期徒刑以上刑;后罪生在前罪的刑行完或者赦免以后 5 年之内。

61、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答:(1)概念: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投案,如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或被采取制措施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2)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自投案;如供述自己的罪行。(3)特自首的成立条件:主体必是被采取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如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

62、什么是立功?其表形式有哪些?答:(1)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他人犯罪行,属,或者提供重要索,从而得知破其他案件等行

。(2)表形式:揭他人犯罪行,属;提供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索,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的;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

罪嫌疑人;其他立功表的。

63、数罪并的概念是什么?如何适用数罪并?答: 1 概念:指人民法院一行人在法定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原及刑期算方法决定其行的刑制度。 2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死刑和无期徒的以外,当在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行。

3)判决宣告以后,刑行完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当新的罪作出判

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的刑,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定,决定行的刑。已行的刑期,当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4)判

决宣告以后,刑行完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当新犯的罪出判决,把前罪没有行的刑和后罪所判的刑,依照本法第

六十九条的定,决定行的刑。

64、述刑的概念、种及适用条件?答:(1)概念:指人民法院于被判拘役、 3 年以下有期徒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和悔罪表,行原判刑,确不致再危

害社会的,定一定的考期,其刑的行,若犯罪分子在考期内没有生法定撤消刑的情形,原判

刑就不再行的制度。(2)种:一般刑和刑。(3)一般刑的适用条件:犯罪分子被判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适用刑不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4)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的必是在;适用的象只能是被判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争条件下宣告刑没有危。

65、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当如何算?答:(1)概念:指于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在刑行期的悔改或者立功表,而适当减其原判刑的制度。(2)条件:适用象是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犯罪分子在刑行期真遵守,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的;减刑必有一定的限度。(3)算方法: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行之日起算;于原判无期徒刑的,减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于由无期徒刑减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犯罪分子,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从有期徒刑行之日起算。

66、什么是假?假当遵守哪些条件?假的考期限如何确定和算?答:(1)概念:指于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行一定刑期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放的一种刑制度。( 2)条件:假的象只能是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假的犯罪分子已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犯罪分子在刑行期真遵守,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

假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人、爆炸、劫、奸、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3)有期徒刑的假考期限,没有行完的期限;无期徒刑的假考期限,10 年。假考期限,从假之日起算。

67、在什么情况下撤假?被撤假的犯罪分子当如何理?答:(1)被假的犯罪分子,在假考期限内犯新罪,当撤假,依

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定行数罪并。( 2)在假考期限内,被假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当撤假,

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定行数罪并。( 3)被假的犯罪分子,在假考期限内,有反法律、行政法或者国院公安部有关假的督

管理定的行,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当依照法定程序撤假,收行未行完的刑。

68、什么是效?我国刑法定追效有什么意?答: 1 效:指一定期限,刑事犯罪不得再追或者所判刑不得再行的一法律

制度。 2 意:有利于我国刑目的的;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行犯罪活;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69、我国刑法是怎定追期限的?答:(1 法定最高刑不 5 年有期徒刑的,追期限 5 年。(2 法定最高刑 5 年以上不 10 年有期徒刑的,追期限 10 年。(3 法定最高刑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期限15 年。( 4 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追期限20 年。如果 20年以后必追的,最高人民察院核准。

70、如何算追效?什么是效的中断与延?答:( 1)算:在通常情况下,追期限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行有或者状的,

追期限从犯罪行了之日起算;在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算。(2)效的延:在人民察院、公安机关、国

家安全机关立案察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察或者判的,不受追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

察院、公安机关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期限的限制。种因在追期限内生法定事由而使追效于保持状的制度。

案例一、哈吉 .奥格雷,男, 33 ,某外国国籍,机副。与机人一道行外国境内航班行任。

??奥格雷的劫机行能适用我国刑法予以理?什么

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定,犯罪的行或者果有一生在中人民共和国域内的,就是在中人民共和国域内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

法。因而奥德雷的劫机行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予以理。

案例二、×文,男, 20 ,店工。金×七,男,20 ,店工。

分析:本案中某文、金某七的行属于正当行,不构成犯罪。

案例三、王××,男, 20 。民。王××与被害人××(13 )系居平素关系

分析:王某的行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王某明知自己的技不好,也能到自己的行可能生危害果,但于自信能避免,以致生某死亡的危

害果。且王某不某的安危独自返回,因而王某的行属于失人,构成犯罪。

案例四、李某,男45 ,民。李某一群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很是生气??

分析:李某行的心理度是直接故意。因李某明知自己的行必然生危害社会的果,但他了复,希望死挖兜人,因而他的行是直接故意人。

案例五、李,男, 25 ,拖拉机。了油桶??

分析:李某行的心理度是接故意。因李某明知自己的行可能生危害社会的果,但放任种果生。李某的行不是失,因稍有常的人都知道用火

油桶可能会引起爆炸。

案例六、某,男十九。一天晚上九,在某市某厂口等三人一自行??

分析:本案中某的行属于正当防。因某是了避免自己的人身利免受正在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者所施的不明超必要限度的害行。在本案中,某只是人,并没有任何的不行和机,而方不听解而非法侵害某,某了保自己而反,且事后采取极措施来防止危害的大。所以某的行不构成犯罪。

案例七、何某,男43 ,某建筑工程。某市一家突然失火,火焰随??

分析:本案中何某的行当是急避当。根据刑法定,急避是指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利免受正在生的危,得已采取的急避行,造成害的,不刑事任。但急避超必要限度造成不有的害的,当刑事任,但是当减或者免除。本案例中何某的行然超了必要的

限度,当承担一定的任,但减或者免除。案例八、某与某宿仇深,某伺机复某。一日,某得知某一人在家,携刀??

分析:某的行属于犯罪未遂。因本案中某已着手行犯罪,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案例九、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因关系不合离婚,王某不愿离婚,刘某恨在心??

分析:王某的行是故意害罪既遂。因本案例中王某已完成了犯罪的整个程,达到了他的犯罪目的。然他将刘某送往医院,但只能在量刑作考的因素。

案例十、某人武部干部某与王某在班室着壁法。??

分析:某与王某不属于共同犯罪。因根据刑法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例中,某与王某没有犯罪的机,不能是故意犯罪。从而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十一、甲、乙、丙、丁四人都是已成年的男子。某天,他在一起喝洒,??

分析:在本案例中,甲、乙、丙、丁的行属于共同犯罪。甲在犯罪程中起、作用,属于主犯,乙和丁在犯罪中起助作用,属于从犯。而丙是被迫参加犯罪的,属于从犯。根据他共同故意形成的上来划分,他是属于事前有通的犯罪。

案例十二、 1997 年 10 月 15 日,某校学生某( 1981 年 11 月生)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生争吵,而手扭打起来??某的行是否构成范罪?

分析:某和吴某的行在性上属于互相斗殴,双方均有侵害方的意,也都有侵害方的行,在种合之下,任何一方都没有利

行正当防,在本案例中,某的行是故意人,构成犯罪。

案例十三、李某了窃取取物,盗窃了一个人的背包,包里有一支手

分析: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行属于犯 .所犯:是指行人施某种犯罪 <即本罪 >而方法行或果行又触犯其他罪名 <即他罪 >的犯罪形。

案例十四、王某与李某系居,从小一起大,关系密切两人常手打架??

分析:王某行的心理度是听之任之的放任度。因他明知自己的行会生李某死亡的危害果,但是他了一的冲而希望种

果生,事后也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来挽救,明他的主目的就是希望李某死亡。所以王某的行上直接故意人,构成犯罪。

案例十五、某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 5 年,在服刑程中主交代曾犯有盗窃罪??

分析某的行是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案之后,自己如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和裁判的行。案例十六、一天

中午,林某与某、刘某、曹某等人有一胡同内的前相遇。??

分析:林某的行属于正当防或防当。因在本案中,他了保自己的人身利益不受害而采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造成害,属于正当防,

不承担刑事任。

案例十七、王某人介与某相婚。婚后,两人常家庭事争吵,加之家境困

分析:王某的行属于直接故意人。他明知自己的行会生某死亡的果而希望种果生,在心理度上属于直接故意。而且他也完成了整个犯罪程,属

于犯罪既遂。

案例十八、李某因犯故意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刑二年。在刑考期没再犯新罪,但在刑期后第三年又犯了盗窃罪,依法判有期徒刑三年。李

某是否构成累犯。

分析:李某不构成累犯。因被判有期徒刑宣告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刑期后又犯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刑是附条件的不行刑,考期原判的刑就

不再行了,而不是刑已行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材料力学名词解释(1)

名词解释 第一章: 1弹性比功:金属材料吸收弹性变形功的能力,一般用金属开始塑性变形前单位体积吸收的最大弹性变形功表示。 2.滞弹性:金属材料在弹性范围内快速加载或卸载后,随时间延长产生附加弹性应变的现象称为滞弹性,也就是应变落后于应力的现象。 3.循环韧性:金属材料在交变载荷下吸收不可逆变形功的能力称为循环韧性。 4.包申格效应:金属材料经过预先加载产生少量塑性变形,卸载后再同向加载,规定残余伸长应力增加;反向加载,规定残余伸长应力降低的现象。 5.解理刻面:这种大致以晶粒大小为单位的解理面称为解理刻面。 6.塑性:金属材料断裂前发生不可逆永久(塑性)变形的能力。 韧性:指金属材料断裂前吸收塑性变形功和断裂功的能力。 7.解理台阶:当解理裂纹与螺型位错相遇时,便形成一个高度为b的台阶。 8.河流花样:解理台阶沿裂纹前端滑动而相互汇合,同号台阶相互汇合长大,当汇合台阶高度足够大时,便成为河流花样。是解理台阶的一种标志。 9.解理面:是金属材料在一定条件下,当外加正应力达到一定数值后,以极快速率沿一定晶体学平面产生的穿晶断裂,因与大理石断裂类似,故称此种晶体学平面为解理面。 10.穿晶断裂:穿晶断裂的裂纹穿过晶内,可以是韧性断裂,也可以是脆性断裂。 沿晶断裂:裂纹沿晶界扩展,多数是脆性断裂。 11.韧脆转变:具有一定韧性的金属材料当低于某一温度点时,冲击吸收功明显下降,断裂方式由原来的韧性断裂变为脆性断裂,这种现象称为韧脆转变 12.弹性不完整性:理想的弹性体是不存在的,多数工程材料弹性变形时,可能出现加载线与卸载线不重合、应变滞后于应力变化等现象,称之为弹性不完整性。弹性不完整性现象包括包申格效应、弹性后效、弹性滞后和循环韧性等 13.弹性极限:式样加载后再卸载,以不出现残留的永久变形为标准,材料能够完全弹性恢复的最高应力。 14.静力韧度:金属材料在静拉伸时单位体积材料断裂前所吸收的功。 15.正断型断裂:断裂面取向垂直于最大正应力的断裂。 16.切断型断裂:断裂面取向与最大切应力方向一致而与最大正应力方向约成45度的断裂 17.解理断裂:沿解理面断裂的断裂方式。 第二章: 1.应力状态软性系数:材料或工件所承受的最大切应力τmax和最大正应力σmax比值 2.缺口效应:由于缺口的存在,在载荷作用下缺口截面上的应力状态将发生变化,产生所谓的缺口效应。(1:应力集中2.使塑性材料强度增高塑性降低) 3.缺口敏感度:缺口试样的抗拉强度σbn的与等截面尺寸光滑试样的抗拉强度σb的比值,称为缺口敏感度 4.缺口强化现象:在存在缺口的条件下出现了三向应力状态,并产生应力集中,试样的屈服应力比单向拉伸时高 5.布氏硬度:用钢球或硬质合金球作为压头,采用单位面积所承受的试验力计算而得的硬度 6.洛氏硬度:采用金刚石圆锥体或小淬火钢球作压头,以测量压痕深度所表示的硬度

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债务而使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 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顾客不向裁缝店支付服装加工费时,裁缝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装,待顾客支付加工费后再归还做成的服装。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害。由侵权行为发生的祭叫侵权行为之债,又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 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 目的而实行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大气温度下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安抗辩权是主要是维护先履行当事人的权利而产生的,在不同地区的不同国家,其具体措施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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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完整版)金属材料学(第二版)课后答案主编戴启勋

第一章钢的合金化原理 1.名词解释 1)合金元素: 特别添加到钢中为了保证获得所要求的组织结构从而得到一定的物理、化学或机械性能的化学元素。(常用M 来表示) 2)微合金元素: 有些合金元素如V,Nb,Ti, Zr 和B 等,当其含量只在0.1%左右(如B 0.001%,V 0.2 % )时,会显著地影响钢的组织与性能,将这种化学元素称为微合金元素。3)奥氏体形成元素:在γ-Fe中有较大的溶解度,且能稳定γ相;如Mn, Ni, Co, C, N, Cu ; 4)铁素体形成元素: 在α-Fe中有较大的溶解度,且能稳定α相。如:V,Nb, Ti 等。5)原位析出: 元素向渗碳体富集,当其浓度超过在合金渗碳体中的溶解度时, 合金渗碳体就在原位转变成特殊碳化物如Cr 钢中的Cr:ε-FexC→ Fe3C→ ( Fe, Cr)3C→ ( Cr, Fe)7C3→ (Cr, Fe)23C6 6)离位析出: 在回火过程中直接从α相中析出特殊碳化物,同时伴随着渗碳体的溶解,可使HRC 和强度提高(二次硬化效应)。如V,Nb, Ti 等都属于此类型。 2.合金元素 V、Cr 、W、Mo 、Mn 、 Co、Ni 、Cu 、 Ti 、Al 中哪些是铁素体形成元素?哪些是奥氏体形成元素?哪些能在 a-Fe 中形成无限固溶体?哪些能在 g-Fe 中形成无限固溶体?答:铁素体形成元素:V、Cr、W、Mo、Ti、Al ; 奥氏体形成元素:Mn、Co、Ni 、Cu 能在a-Fe 中形成无限固溶体:V、Cr;能在g-Fe 中形成无限固溶体:Mn 、Co、Ni 3.简述合金元素对扩大或缩小γ相区的影响,并说明利用此原理在生产中有何意义? 答:(1)扩大γ相区:使A3 降低,A4 升高一般为奥氏体形成元素分为两类:a.开启 γ相区:Mn, Ni, Co 与γ-Fe 无限互溶. b.扩大γ相区:有C,N,Cu 等。如Fe-C 相图,形成的扩大的γ相区,构成了钢的热处理的基础。 (2)缩小γ相区:使A3 升高,A4 降低。一般为铁素体形成元素 分为两类:a.封闭γ相区:使相图中γ区缩小到一个很小的面积形成γ圈,其结果使δ相区与α 相区连成一片。如V, Cr, Si, A1, Ti, Mo, W, P, Sn, As, Sb 。 b.缩小γ相区:Zr, Nb, Ta, B, S, Ce 等 (3)生产中的意义:可以利用M 扩大和缩小γ相区作用,获得单相组织,具有特殊性能,在耐蚀钢和耐热钢中应用广泛。 4.简述合金元素对铁碳相图(如共析碳量、相变温度等)的影响。 答:答:1)改变了奥氏体区的位置 2)改变了共晶温度:(l)扩大γ相区的元素使A1,A3 下降; (2)缩小γ相区的元素使A1,A3 升高。当Mo>8.2%, W>12%,Ti>1.0%,V>4.5%,Si>8.5% ,γ 相区消失。

民法学1-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的权利。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占有是非法的。 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国

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死缓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管制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主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之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绑架罪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2.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27.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0.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金属学金相学名词解释

金属:具有正的电阻温度特性的物质。 晶体:物质的质点(原子、分子或离子)在三维空间作有规则的周期性重复排列的物质叫晶体。原子排列规律不同,性能也不同。 点阵或晶格:从理想晶体的原子堆垛模型可看出,是有规律的,为清楚空间排列规律性,人们将实际质点(原子、分子或离子)忽略,抽象成纯粹几何点,称为阵点或节点。为便于观察,用许多平行线将阵点连接起来,构成三维空间格架。这种用以描述晶体中原子(分子或离子)排列规律的空间格架称为空间点阵,简称点阵或晶格。 晶胞:由于排列的周期性,简便起见,可从晶格中取出一个能够完全反映晶格特征的最小几何单元来分析原子排列的规律性。这个用以完全反映晶格特征最小的几何单元称为晶胞。 多晶型转变或同素异构转变:当外部条件(如温度和压强)改变时,金属内部由一种晶体结构向另一种晶体结构的转变称为多晶型转变或同素异构转变。 空位:某一温度下某一瞬间,总有一些原子具有足够能量克服周围原子约束,脱离原平能位置迁移到别处,在原位置上出现空节点,形成空位。到晶体表面,称为肖脱基空位;到点阵间隙中,称弗兰克尔空位; 位错:它是晶体中某处有一列或若干列原子发生了有规律的错排现象,使长达几百至几万个原子间距、宽约几个原子间距范围内原子离开平衡位置,发生有规律的错动,所以叫做位错。基本类型有两种:即刃型位错和螺型位错。 晶界:晶体结构相同但位相不同的晶粒之间的界面称为晶粒间界,简称晶界。小角度晶界位相差小于10°,基本上由位错组成。大角度晶界相邻晶粒位相差大于10°,晶界很薄。 亚晶界和亚结构:分别泛指尺寸比晶粒更小的所有细微组织及分界面。 柯氏气团:刃型位错的应力场会与间隙及置换原子发生弹性交互作用,吸引这些原子向位错区偏聚。小的间隙原子如C、N 等,往往钻入位错管道;而大置换原子,原来处的应力场是受压的,正位错下部受拉,由相互吸引作用,富集在受拉区域;小的置换原子原来受拉,易于聚集在受压区域,即位错的上部。使畸变能降低,同时使位错难以运动,造成金属的强化。这就是利用溶质原子与位错交互作用的柯垂尔气团--柯氏气团。用以解释钢的脆化、强度提高等宏观现象。 元:组成合金的最基本的独立的物质,简称元 相:合金中结构相同、成分和性能均一并以界面互相分开的组成部分,称之为相。 组织:由于形成条件不同,形成具有不同形状、大小数量及分布的相相互结合而成的综合体。 固溶体:组元以不同比例混合后形成的固相晶体结构与组成合金的某一组元相同,这种相称固溶体 化合物:是构成的组元相互作用,生成不同与任何组元晶体结构的新物质 相图:是表示合金系中合金的状态与温度、压力与成分之间关系的一种图解。又称状态图或平衡图。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 根本性得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

金属材料学名词解释总

二.名词解释 1)合金元素: 特别添加到钢中为了保证获得所要求的组织结构从而得到一定的物理、化学或机械性能的化学元素。(常用M来表示) 2)微合金元素: 有些合金元素如V,Nb,Ti, Zr和B等,当其含量只在0.1%左右(如B 0.001%,V 0.2 %)时,会显著地影响钢的组织与性能,将这种化学元素称为微合金元素。3)奥氏体形成元素: 在γ-Fe中有较大的溶解度,且能稳定γ相;如Mn, Ni, Co, C, N, Cu;4)铁素体形成元素: 在α-Fe中有较大的溶解度,且能稳定α相。如:V,Nb, Ti 等。 5)原位析出: 元素向渗碳体富集,当其浓度超过在合金渗碳体中的溶解度时, 合金渗碳体就在原位转变成特殊碳化物如Cr钢中的Cr: ε-FexC→Fe3C→(Fe, Cr)3C→(Cr, Fe)7C3→(Cr, Fe)23C6 6)离位析出: 在回火过程中直接从α相中析出特殊碳化物,同时伴随着渗碳体的溶解,可使HRC和强度提高(二次硬化效应)。如V,Nb, Ti等都属于此类型。 7)液析碳化物:由于碳和合金元素偏析,在局部微小区域内从液态结晶时析出的碳化物。8)网状碳化物:过共析钢在热轧(锻)加工后缓慢冷却过程中由二次碳化物以网状析出于奥氏体晶界所造成的。 9)合金渗碳体:渗碳体内经常固溶有其他元素,在碳钢中,一部分铁为锰所置换;在合金钢中为铬、钨、钼等元素所置换,形成合金渗碳体。 10)二次硬化:淬火钢在较高温度下回火,硬度不降低反而升高的现象称为二次硬化 11)变质处理:就是向金属液体中加入一些细小的形核剂(又称为孕育剂或变质剂),使它在金属液中形成大量分散的人工制造的非自发晶核,从而获得细小的铸造晶粒。 12)回火稳定性:淬火钢对回火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软化倾向(如马氏体的分解,碳化物的析出与铁素体的再结晶)的抵抗能力。 13)固溶处理:指将合金加热到高温单相区恒温保持,使过剩相充分溶解到固溶体中后快速冷却,以得到过饱和固溶体的热处理工艺。 14)红硬性:指材料在一定温度下保持一定时间后所能保持其硬度的能力。 15)微合金钢:指化学成分规范上明确列入需加入一种或几种碳氮化物形成元素。 16)蠕变极限:在某温度下,在规定时间达到规定变形时所能承受的最大应力。 17)固溶强化:通过融入某种溶质元素来形成固溶体而使金属强化的现象称为固溶强化。 18)细晶强化:通过细化晶粒而使金属材料力学性能提高的方法称为细晶强化 19)晶间腐蚀:晶界上析出连续网状富铬的Cr23C6引起晶界周围基体产生贫铬区,贫铬区成为微阳极而发生的腐蚀。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 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7.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8.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9.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 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 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1.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 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1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 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 消灭的前提。 13.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 济价值的物。 1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 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6.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汇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村民小组长)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紧密占有、当场直接、来不及反抗)。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

刑法学(1)

刑法学(1)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和。2.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或者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和三个基本特征。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和。 5.的精神病人在——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与。 7.有期徒刑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8.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决定罚金数额。 9.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追诉期限通常从之日起计算。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 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 20分) 1.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作斗争。 A.危害社会的行为B.违法行为 C.违纪违法行为D.犯罪行为 3.按照( )划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A.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B.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 C.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 D.犯罪对象的多少 4.犯罪目的只存在于( )犯罪中。 A.故意B.直接故意 C.间接故意D.既遂 5.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捅了某乙一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B.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D.间接故意犯罪 6.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处罚。 A.减轻或者免除B.免除或者减轻 C.酌情减轻或者免除D.酌情免除或者减轻

金属学原理重点名词解释

金属键:金属中的自有电子与金属正离子相互作用所构成的键合。 空间点阵:把原子(或原子集团)抽象成纯粹的几何点,而完全忽略它的物理性质,这种抽象的几何点在晶体所在空间作周期性规则排列的阵列称为空间点阵。晶向族:晶体中原子排列结构相同的一族晶向。 晶面族:晶体中,有些晶面的原子排列情况相同,面间距完全相等,其性质完全相同,只是空间位向不同,这样一族晶面称为晶面族。 配位数:晶体结构中,与任一原子最近邻并且等距的原子数。 致密度:若把金属晶体中的原子视为直径相等的钢球,原子排列的紧密程度可以用钢球所占空间的体积百分数来表示,称为致密度。即: 致密度=单位晶包中原子所占体积/单位晶包体积 同素异构转变:当外界条件(主要指温度和压力)改变时,元素的晶体结构可以发生转变,这种转变称为同素异构转变。 晶胚:当温度降到熔点以下时,在液态金属中存在结构起伏,即有瞬时存在的有序原子集团,这种近程有序的原子集团就是晶胚。 形核功:形成临界晶核要有的自由能增加。 动态过冷度:能保证凝固速度大于融化速度的过冷度称为动态过冷度。 光滑界面:光滑界面以上为液相,一下为固相,液固两相截然分开,固相的表面为基本完整的原子密排面,所以,从微观上看界面是光滑的,从宏观上看,它往往由不同位向的小平面所组成,故呈折线状。这类界面也称小平面界面。 粗糙界面:液固两相之间的界面从微观上来看是高低不平的,存在几个原子层厚度的过渡层,在过渡层中约有半数的位置为固相原子所占据,由于过渡层很薄,所以,从宏观上来看,界面反而显得平直,不出现曲折小平面,这类界面又称非小平面界面。 伪共晶:在非平衡凝固条件下,某些亚共晶或过共晶成分的合金也能得到全部的共晶组织,这种由非共晶成分的合金所得到的共晶组织称为伪共晶。 离异共晶:在先共晶相数量多,而共晶体数量甚少的情况下,共晶体与先共晶相相同的那一相将依附于已有的粗大先共晶相长大,并把共晶体中的另一相推向最后凝固的边界处,从而使共晶组织特征消失。这种两相分离的共晶称为离异共晶。上坡扩散:由低浓度向高浓度进行的扩散。

(完整word版)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罪刑各论概说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19、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20、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邢度的法定刑。 2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邢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应予惩处。 2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邢度。 23、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是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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