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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保险公司对张敏的申请必须尽快核实,属于赔付范 围的,10日内必须将款项交给张敏,否则保险公司将承担 违约责任。
• 案例三:2009年10月7日,王芳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 外险。11月15日交纳了首期保费2500元。11月24日,王芳 发生车祸,住院治疗,申请理赔。
• 依照旧法,这段期间属于保险公司的审核期,即 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因为王芳和保险公司签订 的合同还未正式生效,所以王芳不能获赔。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十九条
•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 列条款无效:
•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 、被保险人责任的;
(一)加强了对消费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 人)权益的保护;
(二)扩大了保险经营范围和资金运营范围; (三)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的要求; (四)加强了保险监管和处罚力度。
二、对四方面重大修改的解析
(一)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 2.规范了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的使用; 3.严格规定了理赔程序和时效; 4.有关受益人的规定更加合理; 5.保险金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6.自杀条款的规定更加人性。
• 依照旧法,程国强的索赔无法成立,因为协议中 明确规定天灾诸如地震、雪崩等不属于赔付范畴
变化四:天书平民化
• 解析:依照新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 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 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在本案例中,因 为保单中没有明确提示,保险工作人员也未尽详细解释义务 ,所以即使程国强的条件不符合协议赔偿的范畴,保险公司 也不能拒赔,必须依照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 案例三:2009年10月7日,王芳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 外险。11月15日交纳了首期保费2500元。11月24日,王芳 发生车祸,住院治疗,申请理赔。
• 依照旧法,这段期间属于保险公司的审核期,即 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因为王芳和保险公司签订 的合同还未正式生效,所以王芳不能获赔。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十九条
•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 列条款无效:
•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 、被保险人责任的;
(一)加强了对消费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 人)权益的保护;
(二)扩大了保险经营范围和资金运营范围; (三)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的要求; (四)加强了保险监管和处罚力度。
二、对四方面重大修改的解析
(一)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 2.规范了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的使用; 3.严格规定了理赔程序和时效; 4.有关受益人的规定更加合理; 5.保险金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6.自杀条款的规定更加人性。
• 依照旧法,程国强的索赔无法成立,因为协议中 明确规定天灾诸如地震、雪崩等不属于赔付范畴
变化四:天书平民化
• 解析:依照新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 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 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在本案例中,因 为保单中没有明确提示,保险工作人员也未尽详细解释义务 ,所以即使程国强的条件不符合协议赔偿的范畴,保险公司 也不能拒赔,必须依照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新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39页)

12
2、明确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 知对方;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 赔款;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 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7
解读: 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受让人享有 保险权益,只要原被保险人尽通知义务, 转让后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依然承担责任, 可以大大节省保险公司成本,被保险人也 省去不少麻烦。
18
5、合同“格式条款”要提示
新法第十七条规定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 人说明合同内容;
1
新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 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2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修订稿)》以157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获 得通过。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相比,此次保险法修订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合同 法、保险业法、保险业监督管理等。在历次法律修改中, 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13
解读: 新保险法对理赔程序和时间的规范、界定,将使保 险公司的理赔更快捷。 新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必 须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 赔偿。如果超出规定期限,保户可以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 新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2、明确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 知对方;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 赔款;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 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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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受让人享有 保险权益,只要原被保险人尽通知义务, 转让后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依然承担责任, 可以大大节省保险公司成本,被保险人也 省去不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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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格式条款”要提示
新法第十七条规定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 人说明合同内容;
1
新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 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2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修订稿)》以157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获 得通过。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相比,此次保险法修订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修改内容涉及保险合同 法、保险业法、保险业监督管理等。在历次法律修改中, 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13
解读: 新保险法对理赔程序和时间的规范、界定,将使保 险公司的理赔更快捷。 新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必 须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 赔偿。如果超出规定期限,保户可以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 新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新保险法学习与解读ppt课件

李
豫
辉
35
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
保险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 身保险的,不 得指定
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2
案例:
❖ 2006年4月30日,宝博公司为70名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与某保 险公司订立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却疏忽了让被保险员工签名,导 致死亡员工家属的巨额保险费无法获得理赔。
❖ 保险公司辩称陈某在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将投保前相关 就医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编
辑 李
促进
• 保险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豫
辉
7
贯彻新保险法的重要意义
重要举措
• 落实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 展战略
迫切需要 • 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编
重要途径
• 在新起点、新阶段促进保险 业又好又快发展
辑
李 豫
重要保障
• 保险监管部门依法、有效、 科学监管
辉
8
三、新保险法的主要特点
编 三个 辑 结合
受益
保险
编 辑
李
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 保人指定的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
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 合同,并按照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保 险公司。
豫
辉
20
问题:
•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中谁 是投保人、谁是被保险人?
编
辉
21
一)、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关于关联交易chenlichenli3737三完善了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修订前规定修订后规定对保险公司如何保持偿付能力充足性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依法提取公积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限制个别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出现严重问题时规定了整顿接管破产清算等程序
新保险法解析

•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
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
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 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 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 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 不得承保。 •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 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 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
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 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
新保险法解读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 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 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保 险合同内容。
……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 条件或者附期限。
解读:(1)新条文删除了”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根据该规定,只要在投保的意愿基 础上保险人做出了予以承保的意思表示,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保险合同即成立,而对于合同 条款双方是否协商并且是否达成协议则在所不问。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明确保险利益时间点与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 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 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 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措施:在雇主为与其不具有劳动关系的雇员投保的团体保险业务中,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 意投保团体保险的有效证明。
规范保险业务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明确保险合同生效可以附期限或条件
旧条文
新条文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 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 定的合同内容。 ……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 PPT

三、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 对
七、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新《保险法》首次提出了保险合同生效的概念,即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次,针 对在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也会约定保单生效的条件 或期限的做法,这次修订予以了明确。比如人身保险 条款中常约定“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 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财产保险条款 中一般不约定生效时间,而是在保险单中载明具体生 效日期,或者在团体保险的承保协议中约定自交付保 险费后次日起生效。这些做法的效力如何在旧《保险 法》下是有争议的,有了新《保险法》的这一规定, 今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和期限就受到法律的 保护。
二、《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
《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 行。2002年10月28日进行了一次修正,自2003年1月1 日起施行。该次修改主要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 一步完善,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基本上未作改动。2004 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 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 对
五、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新《保险法》第11条“保险合同订立原则”中将原条
文的“公平互利”修改为“遵循公平原则”。因为, 《保险法》律关系,就其总体来说,保险公司收取的 保费与“危险团体”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基本一致的, 但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体到每一份保险合同,是 否发生保险事故是不确定的。因此,在保险合同订立 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上强调“互利”易引起误导。
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ppt课件

• (2)产物保险之要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及暂保单前,先交付保险费 而发生应予赔偿之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 (3)人寿保险同意承保前,得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保险人 应付之保险责任,以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金额 时开始”。
• 台湾的做法,已经遭到了学者的批判。学者认为第3款的规定使得保险人 能够可以以不同意承保为理由拒绝赔付。
迥异? • 2、是不是我们缺乏一种制度?
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
• 二、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理由
•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只有一个:体检虽然完成,但保险
公司尚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 • 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理由: • (一)履行义务提前的对等解释 • 1、保险费交付的性质,原本为履行合同之行为(被保
• 区分寿险和非寿险: • (1)寿险:保险人应接受体检而未接受体检,保险人可以拒赔,其余情
况,没有特殊原因,保险人应当赔付。 • (2)非寿险:没有非常特别的理由,不得拒赔。 • 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被保险人临时保障。
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
• 2、台湾地区保险法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
• (1)依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须与交付保险费全部 或一部同时为之。
• 10月17日下午完成体检。
• 10月18日凌晨,谢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身亡。当日上 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作出决定,因谢某 身体问题,须增加保险费18.7元。
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
• (二)本案反映的问题: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问题?
• 1、一审法院判决: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 同成立并已生效。
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
壹、暂保合同问题
• (3)人寿保险同意承保前,得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保险人 应付之保险责任,以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金额 时开始”。
• 台湾的做法,已经遭到了学者的批判。学者认为第3款的规定使得保险人 能够可以以不同意承保为理由拒绝赔付。
迥异? • 2、是不是我们缺乏一种制度?
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
• 二、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理由
•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只有一个:体检虽然完成,但保险
公司尚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 • 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理由: • (一)履行义务提前的对等解释 • 1、保险费交付的性质,原本为履行合同之行为(被保
• 区分寿险和非寿险: • (1)寿险:保险人应接受体检而未接受体检,保险人可以拒赔,其余情
况,没有特殊原因,保险人应当赔付。 • (2)非寿险:没有非常特别的理由,不得拒赔。 • 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被保险人临时保障。
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
• 2、台湾地区保险法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
• (1)依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须与交付保险费全部 或一部同时为之。
• 10月17日下午完成体检。
• 10月18日凌晨,谢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身亡。当日上 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作出决定,因谢某 身体问题,须增加保险费18.7元。
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
• (二)本案反映的问题: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问题?
• 1、一审法院判决: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 同成立并已生效。
新《保险法》适用与司法解释
壹、暂保合同问题
新旧保险法对比PPT资料34页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9年7月8日(保险期间内),原告驾驶保险车 辆(车辆损失保险)发生单方意外事故并致损, 其后由保险公司认定车辆损失103011元,但由于 保险事故发生时,原告超过规定期限(超过六个 月)未向交通管理机关提交驾驶员体检证明,因 此保险公司认定为保险合同中的免除情形而拒赔。
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 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
。
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死亡在先。 17
4、从人性化角度进一步完善了自杀条
款
旧保险法
新保险法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合同,除非合同已成立两 年以上,否则被保险人自杀 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3
Ⅲ、人身保险合同
•首次规定雇主对雇员具有保险益 •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对无辜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明确了共同灾难下的理赔原则 •从人性化角度进一步完善了自杀条款
14
1、首次规定雇主对雇员具有保险益
旧保险法
新保险法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建军103011元
7
焦点一:保险公司未向原告提
焦点二:”未被吊销“=”合
交保险合同条款?未尽说明义
格“?
务
新
法
释
疑
2019年旧法:对此问题无规定;
本案 焦点
合同条款用新语含混 法 释 疑
No1---保险法:由于巨大的”信息
2009年新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
资源部队称“,释法产生歧义时,
2019年7月8日(保险期间内),原告驾驶保险车 辆(车辆损失保险)发生单方意外事故并致损, 其后由保险公司认定车辆损失103011元,但由于 保险事故发生时,原告超过规定期限(超过六个 月)未向交通管理机关提交驾驶员体检证明,因 此保险公司认定为保险合同中的免除情形而拒赔。
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 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
。
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死亡在先。 17
4、从人性化角度进一步完善了自杀条
款
旧保险法
新保险法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合同,除非合同已成立两 年以上,否则被保险人自杀 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3
Ⅲ、人身保险合同
•首次规定雇主对雇员具有保险益 •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对无辜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明确了共同灾难下的理赔原则 •从人性化角度进一步完善了自杀条款
14
1、首次规定雇主对雇员具有保险益
旧保险法
新保险法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建军103011元
7
焦点一:保险公司未向原告提
焦点二:”未被吊销“=”合
交保险合同条款?未尽说明义
格“?
务
新
法
释
疑
2019年旧法:对此问题无规定;
本案 焦点
合同条款用新语含混 法 释 疑
No1---保险法:由于巨大的”信息
2009年新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
资源部队称“,释法产生歧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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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七:马春生2009年10月8日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受益 人是其儿子马小生。2012年在一起车祸中,马春生父子均 死亡,并无法判定死亡时间。
• 依照旧法,马春生父子的死亡时间判定将成为麻 烦的事情,会拖延赔付时间,不仅保险公司头痛 ,继承人更头痛。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新法
的修正解决了继承问题,保险公司只要依照合同直接赔付就 行,拉锯战不会再出现。
• 案例八:杨小菊2009年10月5日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膝 下无子,丈夫富强是受益人。2017年,富强有外遇,在杨 小菊的汤药里下毒,杨小菊中毒身亡。富强提出理赔申请 。
• 依照旧法,该协议自动失效。
变化八:故意伤害 保险依然有效
• 依照旧法,程国强的索赔无法成立,因为协议中 明确规定天灾诸如地震、雪崩等不属于赔付范畴
变化四:天书平民化
• 解析:依照新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 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 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在本案例中,因 为保单中没有明确提示,保险工作人员也未尽详细解释义务 ,所以即使程国强的条件不符合协议赔偿的范畴,保险公司 也不能拒赔,必须依照约定金额进行赔偿。
• 案例二:张敏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投保
一年后,检查出身患恶性肿瘤。于是在治疗的同时,向保 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
• 依照旧法,保险公司可以拖延赔付时间和赔付金额
变化二:出事很快能拿钱
• 解析:但是依照新法,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 案例五:冯婷婷为自己的房屋购买了一份家财险,在保险 的有效期内,冯婷婷将房屋卖给了王燕,并向保险公司备 案。王燕家失火,造成10万元的损失。王燕没有办理新的 家财险,根据冯婷婷的家财险提出了理赔申请。
• 依照旧法,由于当事人变更,所以家财险失效。
变化五:享有继承权
• 解析:依照新法:“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 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可 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 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 ,“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 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 人。”
新保险法重点解析
• 案例一:2009年10月5日在保险业务员的推销下,李明购
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额8万元。李明患帕金森症,但是在 保险单的健康栏上,他填写了健康,没有如实填写患有帕金 森疾患。2012年,李明帕金森发病,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 险公司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 依照旧法,李明的情况,保险公司可直接拒赔。
变化六:超额保费可索回
• 解析:依照新法:“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 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因
此在周涛提出理赔申请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折旧,但 是因为周涛之前交纳的保费一直是新车价,所以,保险公司 要退还周涛一部分保费,车辆投保时间越长,退保金额就会 越高。
变化一: 带病投保可获赔
• 解析:依照新法,李明按时交纳保费超过两年,中途未
出现任何协议的违约情形,符合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 定,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李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
合同。除非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李明是意图不轨,有诈骗倾 向才可提出拒赔。如果30日内,对此事件保险公司未作出 反映,那么拒赔自行解除,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
• 解析:但依新法:“如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 病,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 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因此
,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只是富强的权利被剥夺, 受益将法定继承。
目录
一、新保险法的重大修改; 二、对四方面重大修改的解析;
• 在本案例中,冯婷婷向保险公司备过案,并且获得了同意 ,因此,家财险有效,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 案例六:周涛2009年10月5日购买了一份车损险,车价值 100万,依照保险协议,周涛每年要交2万元的保费。2013 年5月,周涛的车和一辆出租车相撞。周涛提出理赔申请 。
• 依照旧法,周涛的车在理赔时应该要折旧。周涛 觉得不合理,因为保费她每年都是按照新车的价 格交纳,从来没有过折旧一说。
变化三:没有“空白期”
• 解析:新法对此进行了修正:“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 成立时生效。”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 必要的核保环节,新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 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标准条款里明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 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 。
• 结合新法和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王芳只要和保险公司签
• 案例四:程国强2009年10月10日去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 外险,协议密密麻麻10页纸,而且有很多专业术语,诸如 :紧急避险、格式条款等。小学文化的程国强根本不知所 谓。保险工作人员也未给程国强进行清晰的讲解,之后, 协议成立。2010年8月,程国强去西藏游玩儿,晚上发生 雪崩,程国强居住的宾馆被雪砸塌,屋顶砖块砸伤程国强 双腿,导致瘫痪。程国强备齐资料,提出理赔申请。
• 所以保险公司对张敏的申请必须尽快核实,属于赔付范 围的,10日内必须将款项交给张敏,否则保险公司将承担 违约责任。
• 案例三:2009年10月7日,王芳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 外险。11月15日交纳了首期保费2500元。11月24日,王芳 发生车祸,住院治疗,申请理赔。
• 依照旧法,这段期间属于保险公司的审核期,即 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因为王芳和保险公司签订 的合同还未正式生效,所以王芳不能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