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禁入法律性质及适用的制度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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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剖析

证券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剖析

证券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剖析证券行业在金融市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因素的存在,该行业也存在一定的乱象和不规范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违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本文将对证券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剖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一、背景介绍证券行业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因素的存在,该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违规行为和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监管机构对于违规行为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证券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概述我国证券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证券行业行政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程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作为我国证券行业的基本法律,对于证券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活动。

证券监管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遵守该法律的相关规定,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公正和有效。

3.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进行市场禁入。

这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处罚措施,用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三、证券行业行政处罚的程序与原则证券行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原则是保证行政处罚活动合法、公正和有效的重要保障。

1. 稽查调查阶段证券监管机构在接到相关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将进行稽查调查。

稽查调查的目的是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确定违规事实和相关责任人。

2. 处罚决定阶段在稽查调查结束后,证券监管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证据材料做出处罚决定。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其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如下:
1. 适用范围:
证券法适用于以下特定主体进行的证券交易和发行行为: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等。

2. 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法要求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和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市场参与者需按照公平原则开展交易活动,交易价格应当公正合理。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维护市场秩序原则:证券法禁止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稳定和透明。

(4)监管合规原则:证券法设立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合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运作的安全稳定。

(5)风险防范原则:证券法规定各参与主体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总之,证券法适用于特定主体的证券交易和发行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原则作为基本准则。

《证券法专题》: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证券买卖之限制——证券法第42条的解释与适用

《证券法专题》: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证券买卖之限制——证券法第42条的解释与适用

《证券法专题》: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证券买卖之限制——证券法第42条的解释与适用编辑说明:新修订的《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实施。

在刚刚过去的2020年春季学期,我给研究生开设了《证券法专题》课程。

因《证券法》修订涉及了很多新条款,如何理解,尚无定论。

我安排学生对于此次《证券法》修订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专门研究,将研究成果作为期末论文提交。

对于最终成果,我并不满意。

虽然我对每篇论文都进行了指导,但就结果来看,除了少数几篇之外,绝大部分尚不能达到学术发表要求。

但大部分文章较为全面地收集了材料,有些也体现了一些有意思的想法。

利用暑假空闲期间,我们将大部分期末论文用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的公众号发布,希望对未来研究者有所帮助。

学生习作,错误在所难免,欢迎读者指正。

本次发布的所有文章,均得到了作者授权,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彭冰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证券买卖之限制——证券法第42条的解释与适用作者:刘雯鑫北京大学2019级法律硕士摘要:《新证券法》第42条对于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证券买卖行为进行了更为宽广的限制,再次压实了证券服务机构“看门人”职责,本文将从条文的主要变化去探讨第42条的解释及其适用。

关键词:证券服务机构看门人限制买卖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对于限制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交易敏感期内的证券买卖有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扩展了适用主体、限制期限以及在条文中删除了“资产评估报告”三个方面,本文主要围绕《新证券法》第42条的修改展开其解释与适用的讨论。

2015年《证券法》第45条 2019年《新证券法》第42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限制和禁⽌的证券交易⾏为的⼀般规定有哪些如今证券交易的⾏为越来越多,证券交易,即券持有⼈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为。那么限制和禁⽌的证券交易⾏为的⼀般规定有哪些?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呢?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限制和禁⽌的证券交易⾏为的⼀般规定有哪些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从事的⾏为。

我国证券法除在第三章第四节专门规定“禁⽌的交易⾏为”外,还对限制和禁⽌的证券交易⾏为作了⼀般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1)证券交易当事⼈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并交付的证券。⾮依法发⾏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的证券,法律时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2)依法公开发⾏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3)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式进⾏交易。(4)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员和法律、⾏政法规禁⽌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赠送的股票。任何⼈在成为所列上述⼈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5)为股票发⾏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员,⾃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起⾄上述⽂件公开后5⽇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持有⼀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例之⽇起3⽇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起3⽇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后6个⽉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内⼜买⼊,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售后剩余股票⽽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时间限制。

证券从业资格法律法规重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从业资格法律法规重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从业资格法律法规重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
(1)发行人、上市GS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GS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GS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证券GS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GS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GS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人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GS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GS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GS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

从业禁止适用范围探究

从业禁止适用范围探究
应对策略建议
提出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如加强政策 宣传、完善执行机制、加强执法队伍 建设等。
05
完善建议与展望未来发展
拓宽适用范围以满足社会需求
1 2
扩大行业领域覆盖
将从业禁止制度拓展至更多行业,如金融、教育 、医疗等,以应对社会各行业对职业道德和诚信 的要求。
增加违法行为种类
将更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从业禁止范围, 如严重欺诈、贪污受贿、泄露商业秘密等。
意义
从业禁止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从业禁止也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有效惩戒和威慑,有利于维护法律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
02
不同领域从业禁止现状分析
金融行业从业禁止情况
金融行业监管严格,对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严厉处罚,包括从业禁止措施。
,形成有效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03
将从业禁止制度与信用管理相结合,对失信人员进行联合惩戒
,限制其从事相关职业和行业。
完善配套措施提升可操作性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依据和 具体操作流程。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从业禁止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对 制度的认知度和自觉遵守意识。
,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之间 的信息互通和协同监管。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从业禁止制度将更加完善
随着社会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从业禁止制度将不断得到 完善和发展。
监管科技将得到广泛应用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监管科技手段,提高从业禁止制度的执行 效率和监管水平。
医疗卫生领域从业禁 止案例主要涉及收受 红包、回扣,过度医 疗等行为。

【章节知识】2018年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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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知识】2018年证券从业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规定

2018年证券考试各地时间不相同,考生要决定备考,就要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证券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规定 要点 内容

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的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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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如下:“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

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 (1)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开展范围内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 (3)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伯形式。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的要求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2)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 (3)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 (4)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

证券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分析

证券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分析在证券市场中,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监管手段。

本文将对证券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其性质、程序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行政处罚的性质与目的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证券行业的行政处罚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其依据主要包括《证券法》、《证券市场禁止性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行业行政处罚通常经历以下程序:调查、立案、听证、裁决、公告和执行。

首先,调查是行政处罚的前提,由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展开调查并收集证据。

其次,若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将立案展开进一步的调查。

随后,一般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并作出裁决。

裁决完成后,相关公告将出台,以便公之于众。

最后,对于违法行为的主体,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执行。

三、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而定。

常见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市场禁入、吊销证券从业资格等。

其中,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和违法行为性质,进行金额的测定,并在一定时限内缴纳。

另外,对于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主体,还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限制其进入证券市场进行交易。

四、行政处罚的影响行政处罚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违法主体的惩罚作用,通过行政处罚能够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市场诚信,起到震慑作用。

二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通过行政处罚能够纠正市场乱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是对投资者保护的意义,通过行政处罚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市场信心。

四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通过行政处罚能够引导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行,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综上所述,证券行业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具有法律法规的支持。

证券犯罪适用刑法从业禁止分析

证券犯罪适用刑法从业禁止分析
张莹;宋慧
【期刊名称】《天津法学》
【年(卷),期】2024(40)1
【摘要】随着证券犯罪相关罪名越发丰富,对应的刑罚也需要进化,但以自由刑和财产刑结合的主流判决模式聚焦人身与财产的惩罚,难以防范社会总福利损失大、从业者重复犯罪便利等风险。

《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业禁止制度写入《刑法》,为制裁和预防证券犯罪提供了途径,但目前有且仅有一个刑事判例。

刑事从业禁止适用的不足引发了对于行刑衔接、推广适用等问题的思考。

同时,为实现治理证券犯罪绩效最大化而探究证券犯罪适用刑法从业禁止的实施路径,提高刑罚准确性、与犯罪行为的适配度,精准打击犯罪,对冲证券犯罪的负外部性效应。

【总页数】9页(P95-103)
【作者】张莹;宋慧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7
【相关文献】
1.刑法从业禁止制度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适用
2.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
3.金融行业刑法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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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在证券犯罪中可适用性分析——以宁某内幕交易案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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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定

证券法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定证券市场是一个重要的金融市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证券法律法规来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

本文将从证券市场的定义、证券法规范的必要性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证券市场的定义证券市场是指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证券品种买卖的场所和交易活动的总体。

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渠道,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同时,证券市场还具有风险交易和价格发现的功能,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证券法规范的必要性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其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规范成为了必要的手段。

证券法规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

一些专业机构或内部人士可以利用信息优势,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证券法律法规的出台可以限制内幕交易的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市场秩序市场操纵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操纵者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控制证券价格,从而获得利益。

证券法规范的出台可以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惩罚,并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3. 促进市场发展证券法规范有利于培育健康的证券市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从而促进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三、具体的法律规定各国的证券法律法规略有不同,下面给出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1. 信息披露要求证券交易中,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公开重大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东变动等。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内幕交易禁止内幕交易是指内部人士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证券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内幕交易,并对违法者进行严厉处罚,以减少内幕交易对市场的扰动。

3. 市场操纵禁止市场操纵是指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手段人为控制证券价格,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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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现代管理科学姻2019年第1期姻博士论坛证券市场禁入法律性质及适用的制度辨析荫王楠摘要院当下,在国家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及证监会积极推进“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法治背景之下,针对类似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等诸多的不合法的证券交易行为,证监会均作出了有力的回击———市场禁入。证券市场禁入在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整肃行政管理秩序的同时,其模糊的法律性质以及不甚明确的程序、裁量标准、法律适用及司法审查,亦为相对人权利救济带来隐患。立足于《行政处罚法》及相应的证券法律法规,并结合相应的司法案例及执法实践,以期对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进行实践意义上的考量和分析。关键词:市场禁入;非行政处罚措施;司法救济一尧引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渊下文简称野证监会冶冤于1997年开始施行市场禁入这一措施遥在强化监管背景下袁市场禁入措施的实行袁一方面对于惩治不正当的证券交易尧整肃证券市场的不良习气及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且重要的作用袁例如近日证监会依法对于赵薇夫妇作出了市场禁入五年的决定曰但另一方面袁市场禁入对相对人作出阻却他人从事一定职务和进行证券市场活动要要要具有极强制裁性和处分性袁而且模糊的性质尧程序及裁量等一定程度带来相对人权益救济的隐患遥现下袁我国在市场禁入实施的过程当中袁依然存在着市场禁入性质认定模糊不清尧程序法定化亟待提高尧司法约束不足以及裁量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遥二尧证券市场禁入的法律性质市场禁入性质的模糊不清袁很大程度上将对市场禁入制度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带来困境遥当前叶行政处罚法曳对于此问题的相关规定体现于第8条袁且采取了野列举+兜底冶的方式进行规定袁然而袁市场禁入与上述行政处罚种类差距甚大袁甚难将市场禁入归类于任何一种袁较相似的是野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尧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冶这一种类袁但因市场禁入的实施对象本身并不具备可暂扣吊销的执照或许可证袁对这项予以排除遥故如果从法条入手进行分析袁在市场禁入性质的定性上袁重点应集中于对兜底款项--即野法律尧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冶的涵盖范围是否包括市场禁入的判断上遥胡建淼曾提出认定野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冶应当遵循实质标准这一识别原则袁即应当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野行政性尧具体性尧外部性尧最终性尧制裁性尧一次性冶等特征袁而据此对市场禁入进行判断得出结论袁市场禁入应当符合行政处罚的范畴遥陈鹏立足野功能性考量冶这一方法袁同样可以得出市场禁入应属于行政处罚范围这一结论遥在另一个角度袁侧重从野禁入冶这一方面进行分析袁一定级别的协会所做出的禁入决定与市场禁入具有相似性遥比如对于体育赛事方面协会所做出的禁赛等进行辨析袁在肯定其具有野行政处罚冶一致的制裁性这一前提下袁对于市场禁入的性质分析亦具有一定的借鉴遥总体而言袁就行政法学界而言袁倾向于将市场禁入的性质归属为行政处罚范畴袁亦支持在后续过程中应当遵从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对市场禁入的作出进行约束遥

证监会及司法机关在对待市场禁入的性质上袁一方面倾向于将市场禁入定性为是一种野非行政处罚的监管措施冶袁但另一方面在具体的程序适用及司法审判等方面又存在与行政处罚粘连不清的现象遥2002年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叶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

的通知曳中袁首开先河提及到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冶袁但并未明确市场禁入是否应该纳入遥但证监会的实际执法给予了此概念一定界分院如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市场禁入决定书分开作出尧针对于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数据统计及分析在年报中分开进行尧针对于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复议和诉讼分开提起噎噎依次推断证监会对市场禁入性质的判断和认定倾向于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冶遥但另一方面袁实务上对市场禁入的性质认定亦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袁如在具体作出市场禁入措施的程序及提起复议和诉讼的程序方面袁与行政处罚具有极大相似性遥在针对市场禁入提起行政诉讼时袁其与行政处罚的粘连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院一方面体现在证据的提交上要要要当事人不仅需要提交市场禁入决定书袁亦应当同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曰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官作出审判决定时依据的法律要要要很大程度上审判结果是依据叶行政处罚法曳相应的条文作出遥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袁证监会更倾向认定市场禁入属于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冶袁即使这种野模棱两可冶的定性在当前的状态下存在极大程度的自我矛盾和风险漏洞遥

三尧市场禁入适用程序的执行扩张制度的有效运行与合法有效的程序运行密不可分袁对于市场禁入这一强威慑力的制度更是如此遥但首先做出市场禁入所遵从的程序在规定上还不够明确袁相关的法条和规定并未将具体执法过程及司法判决中所体现的程序进行综合法定以明晰市场禁入的操作程序曰其次在具体的程序环节中袁还存在操作壁垒和不够合理现象遥

57--姻现代管理科学姻2019年第1期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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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禁入的程序规定袁叶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曳在第9条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袁此条暗含对于市场禁入措施的实行袁还应当经过立案调查及针对具体行为进行处理的程序渊涉及事实判断尧规则选择适用等冤遥综上分析袁市场禁入措施的作出需经过立案调查尧针对具体行为进行处理尧对当事人进行告知渊作出的事实尧理由及依据冤尧一定情况下举行听证等袁这与证监会做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所体现的程序基本一致遥但是在具体的实践领域则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细化院如在对蒋政做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提到袁听证的做出需要应当事人的要求袁陈述尧申辩应当进行意见的提交曰在证券从业资格人员的培训及资格考试材料中体现为对于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定期的予以向社会进行公开袁并计入诚信档案曰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袁明确体现了送达等程序噎噎而这些更加具体的规定袁在相应的法条中是没有进行综合的法定和规定的袁更深层次的程序问题体现在如何进行听证以及如何进行陈述申辩袁其条件和判断标准无从寻求遥市场禁入的执行应当是依法进行的袁但是很显然袁在具体的执行和操作上程序的法定化体现还相去甚远遥听证程序因其对行政权能的强制约性袁使得其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核心作用袁就市场禁入中的听证程序为例进行分析袁现下证监会做出市场禁入决定所遵循的听证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遥但实际如何具体操作听证问题袁在相应的市场禁入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却没有进行提及袁仅仅是在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曳15条中寻得一定踪迹袁野即针对市场禁入的作出举行听证程序袁参照本规定进行组织冶遥首先袁参照一词袁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进行适用钥浴其次袁条款的隐秘性以及本身市场禁入和行政处罚模糊不清的地位将导致在具体实施上存在较大弊端遥最后袁虽然听证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被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当事人提供保护袁但是其保护力度是明显不够的院如听证是否举行这一最终决定权牢牢掌握在证监会手中袁而非每个相对人当然具有曰听证结束会袁听证人员可以参与到后续的合议当中袁这一方面不利于确保听证程序的独立性且存在一定的专断之嫌尧难以对当事人提供切实的权利保护袁另一方面也违背听证程序的设立及功能的有效发挥遥四尧市场禁入的裁量标准辨析制度的有效运行得益于完备的实体规范作为有力保障袁市场禁入制度的有效运行亦是如此遥我国实体法的规范袁主要是体现于叶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曳的第3条和第5条袁即对于从业人员资格及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的禁止和限制这两方面遥但在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判断标准上袁仍凸显操作性不够具体尧裁量空间过于宽泛的弊端遥如在第3条中袁仅仅以野情节严重冶作为资格限制的标准曰第5条中袁除对于作出终身市场禁入决定的规定较为具体渊规定了八款法定情节冤之外袁针对于3至5年及5至10年的规定过于简化袁裁量空间过于宽泛院首先体现在所作出的市场禁入在惩罚力度上存在很大的裁量性袁结合证监会近八年的的市场禁入决定书分析得出结论袁主要存在3年尧5年尧7年尧8年尧10年以及终身市场禁入这六个程度的市场禁入决定袁而因市场禁入的强制裁性袁一年之差将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权益损失和信誉流失袁但是这些禁入程度之间的界分标准却无从知悉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禁入当事人难以寻求权利救济的困境袁在复议和诉讼当中袁当事人仅仅得以依靠类似案件先前处理情况作为自己的救济依据和考量因素曰

其次袁在实体规范上袁对于3至5年及5至10年这两个阶段的判断仅存在白描性的规定袁即法条中所体现的野情节严重冶野行为恶劣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尧严重损害利益尧情节较为严重冶等宽泛性的考量词汇袁由于规定的模糊和标准不清袁在实际的应用中袁赋予了证监会较大的裁量空间袁从而进一步的为市场禁入的实施埋下了专断性及终局性的隐患遥

在司法实践当中袁当事人袁特别是被作出终身市场禁入的当事人袁往往因其所受禁入程度较重而提起诉讼遥依诉讼实践的具体情况而言袁市场禁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主张往往是自己所受的禁入程度较重袁而在判断依据上一方面依从的是自己的情节与市场禁入程度不相当曰另一方面则体现于对于同类情节及涉案金额相近的案件袁证监会并未作出一定范围内相一致的禁入决定遥而法院判决书中体现出证监会在进行禁入程度的判断及衡量标准的因素袁在情节上具体体现到市场禁入的涉及金额遥对所有市场禁入的行政诉讼案例进行量化分析后可知袁法院在对证监会所做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进行审查时袁全部对其决定进行了维持遥而对于当事人所主张的情节程度较重的回应袁部分法院提出证监会所做的禁入程度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袁如野最高法院对于刘彦尧胡筠金融行政管理渊金融冤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的行政裁定冶曰另有部分法院对禁入决定的程度是否适当并未进行明确的回应袁而仅仅是对于禁入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了回应院如野刘俊奕与中国证监会一审案件冶遥法院在判决书中所体现的金钱尧主观因素可能一定程度上仅仅代表的是司法实践的态度袁更多体现出的是对于证监会裁量标准以及市场禁入决定的支持和维护遥就司法实践的回应袁对证监会的裁量标准进行进一步的约束和明晰是亟待完善的重要环节遥

五尧市场禁入的野边缘化冶司法审查效应自2010年~2018年袁证监会一共作出了220份市场禁入决定书袁其中对于市场决定进行复议的有176份袁占比80%遥但是针对市场禁入决定提起诉讼的仅仅有49份袁而对

于其中的49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后袁仅仅存在9份完全针对于市场禁入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袁占比不足20%袁在9份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袁仅仅有2份是经复议之后提起的行政诉讼遥可见对于市场禁入决定袁当事人大多是寻求行政复议进行争议解决袁而对于寻求司法诉讼这一解决途径的依赖性较低遥当事人的市场禁入违法情形主要集中于院信息违法披露尧操纵市场价格尧欺诈行为尧内幕交易这几个方面袁当事人诉讼往往是围绕违法情形的认定以及市场禁入程度的审查这两方面所提起遥

但是由于市场禁入的性质长久以来模糊不清袁且基于对行政权的尊重袁法院一方面在适用规则审查市场禁入决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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