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一果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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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与危害结果课件

因果关系与危害结果课件

(2)介入第三者的行为 与前行为完全无关的第三者的介入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中断 例:甲投放毒药欲毒杀乙,乙2小时候必死无疑。在1小时50分时, 丙开枪击毙乙。中断 第三者的介入行为是通常、必然出现,不中断 甲将被害人推到在高速公路上,导致乙被其他车辆轧死的 甲将炸弹扔到乙旁边,乙立即踢开,导致丙被炸死的
引起的后果。(但是危害行为不一定引起实害结果) • 2、侵害性与危险性 • 表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侵害的事实特征。 • 构成要件时,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起决定作用 • 不是构成要件时,有重大影响
• 3、现实性 • 现实损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危害结果反映法医侵犯性,但不等于
法益侵犯性) • 4、多样性 • 危害行为、社会关系、犯罪对象 • 5、法定性(不是指任何危害结果,而是指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二)条件说与和相当因果关系说 1、条件说观点: (1)行为人的行为只要是对结果自始自终发生作用的条件之一, 就是该结果的原因。至于是否及其偶然,或者对该结果是否还有其 他条件,因素发生作用,均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例:甲持刀故意伤害乙,拟割伤乙手臂。乙因患有血液疾病,导致 乙流血过多致死。
2、条件说的不足 (1)等价说 条件说把所有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现象都视为原因,认为诸要件作 为原因的价值是相等的,未能区分主次原因 (2)因果关系宽泛,导致刑事责任的扩大
三、危害结果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2、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选择法定刑的依据:故意伤害罪 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中止犯 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第四节 因果关系 一、概念及特征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出现了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 再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思维导图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思维导图

原因说:从导致结果的原因中,挑选出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和结 果之间才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混乱)
客观说:行为时的一切客观基础为判断(不管甲知不知道事实,必有联系)目前
主观说:行为人认识或可能认识到的基础为判断(只有甲主观上知道或可能知道 甲是特殊体质十二,有因果关系)
判断相当性(鼻子流血案)
但是是结果加重犯中的要素结果(没有致人死亡的结果就不能成立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罪,只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实施某一危害行为并不一定产生危害结果(甲想杀乙,也可能造成乙重伤,而不 是死亡)
没有行为就没有结果,丧失了危害结果存在意义
原因:
广义: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否定)
区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甲想杀乙,一刀捅下,捅成重伤)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肯定说)
特殊情况
因果关系的认定(基于条件说)
不作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起了决定作用
判断
甲和乙聊天,忘记自己要扳道,导致火车轧死丙
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的发生过程中,介入了 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
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高低(甲将乙打成重伤后送往 医院,因为医生的轻微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行为犯、举动犯等(强奸罪、脱逃罪)因为其
刑法上认为正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偷乙的钱包,乙追甲,甲被追追过程中被 汽车装死,甲的死与乙没有因果关系)
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需要证明未遂、中止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 关系(甲想杀乙,砍成重伤后,被路人抢救送往医院,去医院过程中出车祸死 去)
客观性(甲误将毒药当做糖浆给乙治病,乙死亡,乙的死亡与甲有因果关系)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2(第4-7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2(第4-7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2(第4-7章)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就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即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严重损害的特性。

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民事、经济违法行为,有的是行政违法行为。

犯罪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而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备的。

这三个基本特征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答:犯罪概念的意义表现在它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从总体上说,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那么这个行为就是犯罪,反之,则不属于犯罪。

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答:犯罪构成,就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现场重建

犯罪现场重建

犯罪现场重建(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是指基于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的位置和状态及其相互关系的考察分析,以及对物证的实验室检验结论的利用,结合所获取的相关客观事实,合乎逻辑地以抽象、形象或实物模拟的方式,重新构筑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并探明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人的个人特点和犯罪条件的侦查活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在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是重要考点。

理解因果关系,首先要理解因果关系判断本身在刑法理论中的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1.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判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

例如,甲交通肇事当场撞死被害人乙,甲随之逃逸,甲主观上一直以为是自己的逃逸行为导致乙没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尽管甲认为自己的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客观上死亡的原因却是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再如,张某杀害甲,甲受伤后去医院治疗,当晚乙放火烧毁医院,把住院治疗的甲烧死。

张某不知道这一事实,一直认为是自己杀死了甲。

张某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2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一部分讲义2七、因果关系→条件(即原因)说→条件关系中断(不溯及)→正条实行行为与结果的关系需要掌握两点,一个是条件(即原因)说,第二个是条件关系中断(不溯及)。

1.条件说与“多因一果”·“救护车事件”(1)“条件”说,即如果没有前者A 行为就不会发生后者B 结果,那么A 与B 存因果关系。

必要条件关系,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即可,不必是结果的唯一条件。

(2)“多因一果”与“救护车事件”·“近因”若独立造成结果的,阻断“远因”。

*“救护车事件”:甲刺杀乙,乙受伤。

救护车载乙去医院抢救途中遭遇车祸,车毁乙死亡。

A 刺杀与B 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是因介入车祸C ,C 车祸独立且在正常风险范围内导致B 死亡结果,C 是原因。

对B 而言,C 是“近因”、A 是“远因”,近因C“独立”造成结果B ,就没有A 什么事了。

也可以说成:如果A 与B 之间介入C ,且C“独立”造成了B (结果)的,就将B 归责于C ,不再越过C 溯及到A 了。

这被称为“不溯及”规则,A 与B 之间虽有条件关系但不认为有因果关系。

这也可以看成:A 与B 之间的条件关系因C 介入而被中断,没有因果关系。

“关系的中断”“条件说”的修正:*近因怎样能够“阻断”远因?需近因“独立”造成结果:①足以且事实上造成了结果;②近因介入与远因没有密切关联。

以“救护车事件”为例:①车祸造成乙死亡;②刺杀(远因)与出车祸(近因)没有密切联系。

因为乘车遇车祸的风险与刺杀没有关联性。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项没有因果关系?( )(2011年)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

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

放火与被害人死亡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答疑编号2772010501]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

犯罪构成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犯罪构成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犯罪构成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内容摘要】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刑法实践上,刑法因果关系都是一个极其重要而又极其复杂的问题,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争论的问题。

刑法因果关系的有无,直接关系到某些犯罪是否成立,犯罪人是谁,关系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而刑法因果关系能否成立的答案则存在于内外因、必然性与偶然性、因果性与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对立统一原理,并在刑法实践中得到最终验证。

正确的区别及认识它们对于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无论是普通法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都是犯罪构成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从1805年《犯罪之构成要件》一书中提出因果关系问题以来,各国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一直都存在争论。

①并且随着法学理论的日趋完善,对刑法因果关系的争论也越发激烈。

同时也产生了比较有影响的学说,例如:“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等等。

无论采用哪种学说来解释刑法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都必须以“刑法因果关系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依据,并不是所有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为落脚点。

那么,具体如何理解刑法因果关系呢?这还要从刑法因果关系本身谈起。

一、刑法因果关系概述〔一〕哲学因果关系和刑法因果关系的产生及辨证统一关系按照刑法学界的通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学说是根据哲学关于原因和结果这一对范畴的原理发展而来的。

然而,如果进一步分析,哲学上的因果观又是在物理因果关系学说的基础上产生的。

按照物理学上的解释,经典力学是对宏观低速机械运动的因果关系的抽象和概括。

②所谓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就是在18世纪对经典力学的原理推而广之的基础上产生的一个普遍法则,可以应用于自然界、社会界两个基本领域。

按照哲学上的解释,原因和结果是反映事物或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一对范畴。

在客观事物或现象彼此制约和相互影响的过程中,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其他事物或现象引起的。

原因是引起他事物或现象产生,作为他事物根源的要素。

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问题

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问题

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问题作者:艾娴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刑法因果关系因为其重要性和复杂性的关系,一直都是刑法学领域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时至今日,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解和具体的认定,学术界也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仍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刑法因果关系存在着多种理论和学说,它们各有其优缺点,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中,中断和介入是最复杂的问题,怎样在刑事案件中准确判断介入后的因果关系,是刑事案件中关键的一环。

只有解决了介入因素这个环节,才能正确认定刑事责任中的是非问题。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一、因果关系概述(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存在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非具体的、抽象的因果关系。

一个人只能对自身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及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因果关系成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责的必要条件。

(二)相关因果关系学说因果关系学说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有着不同的发展,不同法系之间对于因果关系的研究也有着不同的见解。

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学说主要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学说主要包括近因说和预见说。

两个法系对因果关系的研究都各有长处和不足,必须综合运用才能全面剖析[1]。

二、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一)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一因一果和多因一果两种形式。

相对于单一的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在刑事案件中更加常见。

《犯罪通论》的观点认为,可以中断原先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介入另一个确实存在与危害结果性质相同的原因,及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存在这同一性;二是阻断原先因果关系的因素必须是异常的;三是介入的因素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是合乎规律的。

而介入的因素又是多种多样的,它可能是自然因素、可能是第三人、甚至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2]。

(二)介入因素的分类因果关系的介入主要存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类型,自然因素的介入比较简单,在此主要分析人为因素的介入。

因果关系原理

因果关系原理
目击者们发现堵截并报警。
从药家鑫案中你发现了几条因果关系?
12 12
1. 药家鑫撞伤张妙后,发现张妙在记他的车 牌号码(原因)
2. 随后药家鑫拿出刀子,连捅张妙8刀,致其 死亡(结果、原因)
3. 杀害张妙后驾车逃跑,心生恐惧手打颤、 脚也不听使唤,行至郭杜南村村口再次撞 伤行人(结果)
4. 药家鑫撞伤张妙后再行凶,造成了张妙死 亡和两行人被撞伤这两个结果(一因多果)
第二节 因果关系原理
制作人:汪帅格 张奇 1
1
一、因果关系原理的基本含义
2 2
(1)基本含义
• 刑事案件是由许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事物所构成的统一整体。因果关系原理是 揭示刑事案件中普遍联系事物的先后相继 、彼此制约的规律。
①引起一定结果的现象叫原因 ②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必然引起的现象叫结果
3 3
10 10
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
1. 一果多因,即在刑事案件中,一种结果往往不是 由于一种原因造成的,而是多种原因所造成的。
2. 一因多果,同一原因,不同结果。 3. 因果位置的“互换性”刑事案件中的原因和结果
在一定条件下各向其相反的方面转化。 4. 刑事案件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原因的隐蔽性上。
11 11
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西安音乐 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发生 在陕西省西安市西部大学城学府大道上的一起 交通肇事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肇事者药家鑫驾 车撞到被害人张妙,下车后发现张妙在记自己 的车牌号,药家鑫拿出刀子,连捅张妙8刀, 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手打颤、脚也不听使 唤,行至郭杜南村村口再次撞伤行人,被周围
18 18
分析上述案例中的主要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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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一)
实践中,有一些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并没有直接引发现实的危害结果,
而是加上他人的过失行为或自然因素的介入,才使潜在的危险隐患变
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这就使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连接
显得相当间接与偶然,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多种因素叠加造成了一个渎
职损害结果,即所谓多因一果,那么多种因素之间就必然产生谁应当
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多个渎职行为之间责任的分担问题。目前关于因果
关系的理论有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公害犯罪还有
疫学因果关系论。笔者认为,在多因一果的渎职犯罪案件的认定中,
条件说更能解释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认定渎职行为是否构成渎职犯
罪可以按以下条件衡量。
■行为人必须要有渎职的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人有渎职的危害行为是认定渎职罪的前提条件。
所谓渎职危害行为,指的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的行为人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集体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的危害行为可以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形式表现出来。以作为方式体现的渎职行为,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
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
伐许可证行为等等,其特点在于行为人违反职责、积极地实施了刑法
禁止的行为。以不作为形式体现的渎职行为,如执行判决、裁定失职
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行为,放纵走私行为,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
女、儿童行为等等,其特点在于行为人的职责决定其具有积极实施某
种职务行为的义务,且能够实施此种职务行为,但其却违背职责不予
履行。
■借助“相当性”理论判断介入因素
作为一般的认识过程,断定某一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应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根据一般人的经验进行
判断。当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下,判断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还是可以引入“相当性”来确定。对“相当性”的具体判断通常可
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其一,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
生的概率的高低。概率高者因果关系存在,反之则不存在;其二,是介
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介入因素过于异常的,实行行为和损害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反之则存在;其三,是介入因素的结果发生的影
响力。影响力大者否定因果关系存在,反之则存在。另外,如果介入
因素与此前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作用相当或者互为条件时,两者均应
视为原因行为,同时与结果都成立因果关系。
对“相当性”判断的认识过程,对于我们认识渎职罪的因果关系同样具有
指导意义。一个单一的渎职行为直接造成某种损害结果的情况比较直
观也比较简单,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易于认定的。但如
果是多个渎职行为交织在一起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其中某一渎职行
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复杂起来。遇到这种多因一果的情况,应
当根据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以及与结果之间联系的方式和程度,分别
确定各个渎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多个原因之一的某个渎职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
因果关系,首先要符合形式逻辑,要求此种渎职行为至少是损害结果
产生的一个条件。渎职犯罪都是违背了特定职责、业务要求的犯罪,
所以还要求危害结果与一定的职责业务活动有关。反之,如果没有违
背职责,即使造成了特定的严重后果也不能作为渎职罪论处。所以,
具有渎职行为仅仅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其
次,如果渎职行为与结果的发生之间介入了其他因素,要认定其具有
因果关系,则要求介入的因素在人们的通常观念中被认为不过于异常,
且对结果发生的影响不够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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