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到民主的里程碑

合集下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之一。

党的执政历史表明,实行法治是执政兴国的正确选择。

我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必定是一个法治的国家,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实保证。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政治纲领,也是中国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宏伟目标。

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富强的社会主义中国需要法治。

法治社会意味着民主立法、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以及有效的监督制度的社会。

”本文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意义、目的谈几点看法:一、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面临着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期。

在这关键的转轨期间,为了在市场活动,建立市场竞争秩序,宏观调控,资源配置,政府职能转变、司法的公正等方面,需要公平、有效的法律进行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

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并把这一宏伟目标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99年中国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是我1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99年宪法修正案”宣告了人治主义的破产,它标志着人治和专制将随着21世纪的到来逐渐退出政治舞台。

应该清醒地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体现了党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国家和全民的意志,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将永远载入中国法治建设的史册。

二、意义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促进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是完全一致的。

2011年人民日报社论(1-10月全)

2011年人民日报社论(1-10月全)

2011年人民日报社论(1-10月)在把握机遇中迎接下一个十年(社论) (2)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3)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 (5)人民日报社论:汇聚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合力 (6)人民日报社论:凝聚科学发展的共同意志 (7)人民日报社论:共同谱写科学发展壮丽篇章 (9)人民日报社论:万众一心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 (10)人民日报社论: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 (11)人民日报社论:用奋斗为民族赢得新光荣 (12)人民日报社论:让全社会创造活力竞相迸发 (13)人民日报社论:永远为人民而奋斗 (14)人民日报社论:建设更加富饶祥和的新西藏 (17)在铭记历史中汲取复兴力量 (18)勿忘国耻共襄复兴 (19)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 (20)迈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伟大进军 (21)在把握机遇中迎接下一个十年(社论)——元旦献词《人民日报》(2011年1月1日01 版)新世纪第一个十年过去了。

历经了自然灾害等各种风险的考验,穿越了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波涛,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巨轮驶入了新的历史航道,13亿人民迎来了下一个十年。

在这个辞旧迎新的时刻,我们向全国各族人民致以新年的问候和祝福。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2010年的中国写下了精彩篇章。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和自然界的严峻挑战,党中央、国务院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沉着应对、开拓进取,战胜了青海玉树地震、舟曲特大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成功举办了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有效巩固和扩大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保持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势头,展现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巨大活力,为“十一五”画上了圆满句号。

在我国改革发展的伟大进程中,“十一五”铺下了厚重基石。

过去五年里,我们办成了一系列大事,办好了一系列喜事,办妥了一系列难事。

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社会主义各项建设取得重大历史性进展。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乔晓阳《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9日07 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这一论断是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的,是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

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启我国法治建设新纪元。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还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院和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

此后,党和国家为贯彻落实“五四宪法”做了大量工作。

但从1957年以后,特别是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走进法律体系“2.0时代”(《法治热点面对面》⑤)

走进法律体系“2.0时代”(《法治热点面对面》⑤)

走进法律体系“2.0时代”(《法治热点面对面》⑤)——怎样推进科学民主立法《人民日报》(2015年02月06日09 版)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1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这是立法法实施14年后的首次修改。

人们普遍期待,对这部规范立法工作的基本法的修改,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入“2.0时代”。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这是中国立法工作的一个新跨越,标志着立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为何说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国家若善治,须先有良法。

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龙头昂起来,龙才可能腾飞起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立法为“开路先锋”,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30多年前,历经十年浩劫的中国,法律园地一片荒芜,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中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0年年底这一历史任务如期完成,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随着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总体解决了。

那是不是立法工作的使命就结束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立法进程没有终点。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也永无止境。

即使是一些法律比较完备的国家,每年也都会新制定或修改一批法律。

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它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目前,仍存在一些重要领域法律法规缺失的问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问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衔接配套不够的问题,立法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

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

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我非常荣幸能够为您撰写这篇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特色的文章。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从简述我国法治道路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开始,然后逐步深入探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最后总结回顾,帮助您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主题。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是在我国的领导下,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国际环境,历经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实践和探索,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治理念和制度体系。

我国法治道路的发展经历了由无到有、由弱到强的历史进程,取得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就。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在深入探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我们需要从法治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入手,包括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等。

我们需要从法治的体制和机制进行阐述,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宪法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和实践探索。

我们还需要从法治在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和价值进行深入探讨,包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权和民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我看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是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国际环境,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和民主。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法治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结合。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是不断创新和完善法治体系和机制,使其更加适应现代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撰写,相信您已经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有了更全面、深刻的理解。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是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以实践为基础不断探索和完善的。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保持制度创新,推动法治建设取得更加显著的成就。

我想强调的是,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我希望您能够从本文中获得一些启发和思考,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里程碑——代表委员热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里程碑——代表委员热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材料判 明其真 实性 。 ”对 于 刑诉法 草 案规 定监视 居
手 脚 ,现 在 一个 诊 断 书 可 以卖 到8 块钱 ,还 有 的 万 地 方甚至 明码标价 :假 释 一年2 ,假释 三年6 。 万 万 法 律 方 面 无 小 事 ,一 定 要 慎 重 。 ”农 工 党 中 央 常 委 、文 化 部 文 化 市场 司副 司长 张新 建 委 员语 重 心
从侦 查阶 段到 审判 阶段 ,严格 依照 刑诉 法修 改 的精 神 ,一直 坚 持对人权 的尊 重保 障 ;二是 物质 准备 ,
“ 证 为王 ”需要相应 提高 技术 条件 和基层 基础 设 物
前 进 论 21. 坛/ 02 4 0
3 7
全 国政 协委 员 、南开 大学 法学 院副 院长侯 欣 一接 受 记 者采 访 时指 出,这 次刑 诉草 案修 改变 动很 大 ,也
§ 。
“ 重 ”一词 删 除 ,不 能 给法 律 留 下松 动 ; 1 2 严 4 条 中 “ 冻结 犯罪 嫌疑 人 的存 款 、汇 款 、债券 、股 票 、 基金 份额 等财产 ,有关 单位 或个人 应 配合 ”这 句则

' ' =
保修 改后 的刑 诉法 有效 实施 ,建 立社 会上 人人 遵法
守法 的 良好氛 围 。
工 作 中做 出贡 献 的 党 员 所 在 单 位 通 报 其 取 得 的成 绩 ; 向参 政议 政研 究成 果被 采用 的成 员颁 发荣
誉证 书 。
责 任 编 辑 丁 灿 辉
研 读则 更为 细致 ,他表 示 ,刑诉 法第 5条 , “ 4 违反 法 律规 定 收集物 证 、书证 ,可 能严 重影 响司 法公 正
的应 该 予 以补 正或 者 做 出 合 理解 释 ”这 句 应 该将

依法治国历程

依法治国历程昨天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为法治这一国家治理路径注入更大推动力。

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健全法制目标,到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再到今日,依法治国理念渗入国家治政肌理。

法学家发出“依法治国”呐喊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

“文革”中“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成为惨痛教训,人民期盼国家的治理走上正轨,特别是走上法治轨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也提出保障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

“法制”与“法治”一字之差,但概念并不相同。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步云认为,“法制”仅指法律制度,而“法治”则指的是法的治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应处于至高无上地位。

国家当然应走上依法治理的道路,因此“法治”更具有全局概念。

李步云回忆,他与法学家王德祥和陈春龙共同撰文《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并发表在1979年12月2日的《光明日报》上。

文章提出,必须实行法治,必须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才能兴旺发达。

文章也引发了一场关于“法制”还是“法治”的大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制史专家张晋藩等专家认为,这篇文章是法学专家最早提出“依法治国”,也是一声响亮的呼吁和呐喊。

随后,党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强调在刑法等7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

这是建国后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

法律密集出台法治重归正轨1979年,7部法律破茧而出,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这7部法律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法治进程回归正轨。

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

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童光政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恩比(Arnold.J.Toynee)在《历史研究》中论证道:“19世纪是英国人的世纪,20世纪是美国人的世纪,21世纪是中国人的世纪。

”在20世纪即将过去,21世纪就要来临之际,我们回顾百年中国法制,总结其经验教训,探求其发展规律,是为了更好地建设21世纪中国的法治文明。

一、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演进的曲折历程20世纪中国法制的发展演进,经历了一个迂回曲折、跌宕起伏的过程,遭遇过失败与顿挫,希望与幻灭,但由于它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适应中国民心之所向,因而不可阻挡地由传统法律而迈向法制现代化。

(一)20世纪初年至1911年辛亥革命,清末立宪修律与司法改革,标志着中国法律由传统向近代转型。

所谓立宪修律就是清末统治者假立宪法并仿照近代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制定法典的活动。

清末统治者在“内忧外患”的压力下,对内想欺骗民众,稳定其统治秩序,对外欲收回治外法权,维护国家的主权,不得不导演了“立宪骗局”,同时开始修律活动。

1902年沈家本和伍廷芳奉命修订法律,在沈家本的主持下,修律工作进展很快。

1906年,奏进《刑事民事诉讼法》,但因部院督抚大臣的反对,未施行;1907年,奏进《大清新刑律草案》,遭到“礼教派”的激烈阻挠,几经曲折,1910年颁行;1907年还奏进了《法院编制法》(1909年颁行)和《违警律草案》,同时着手制定《大清民律》;1908年着手制定《大清商律草案》,次年奏进,1910年颁行;1910年奏进《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1911年奏进《大清民律草案)。

与此同时,清末还进行了司法改革,所谓司法改革就是清末按照近代资产阶级司法原则改革传统的司法制度。

首先根据《法院编制法》将传统的“三法司”更改为近代的司法机构,积极营建审判独立的司法制度,明确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建立了回避、辩护、证据、独立与公开审判等制度。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末修律活动所制颁的法律实际上并未得到实施,甚至还没来得及颁行,司法改革也随之宣告流产。

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六十年的基_省略_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而作_陈寒枫

《人大研究》2011年第7期(总第235期)光辉历程:党领导下的人大制度建设□陈寒枫杨一凡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六十年的基本进程和基本经验(下)六、新历史时期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改革开放的30多年,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制建设最好的时期,也是由法制迈向法治转折的时期。

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举行前的近20年,为这个时期的第一阶段,是新的历史时期法制逐步发展和走向健全的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最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

会议作出了把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

由此开始,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揭开了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序幕。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成为新的历史时期治国的总章程,是新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在此以后的10年中,法学界围绕着一系列重大的法学和法治问题展开了讨论,使法学获得了空前的解放;国家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从许多方面完善了法律制度,把国家的各项事业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1993年3月,第二个宪法修正案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写入宪法。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由此加快了立法步伐,在健全法制特别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使新历史时期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进入这个时期的第二阶段。

四、 工场手工业时期的西方文明——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世界连成一体


结束
②斯图亚特王朝掌握国家大权,力量上占优势。
(3)认识:新的社会制度的诞生不是一帆风顺的;新的社会制 度必然经过多次斗争才能战胜旧的社会制度。
(二)英国革命家克伦威尔 [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1.主要活动与贡献
(1)克伦威尔自组骑兵军,成为议会军中坚力量。1645年,纳 西比战役全歼王军主力;1646年,内战结束。
(3)高尚的人格风范使其成为美国人心中的一座永远的丰 碑,美国人尊称他为“国父”。
(五)近代科学家牛顿 [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1.主要活动与贡献
(1)提出了数学上有名的二项式定理以及微积分的初步算 法。
历史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四、工场手工业时期的西方文明 ——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世界连成一体
下一页
末页
四、工场手工业时期的西方文明 ——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世界连成一体
结束
(四)
美国“国父”华盛顿 [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1.主要活动与贡献
(1)领导独立战争:1773年参加反英斗争。1783年美英签订 《巴黎和约》,英国承认美国独立。
(2)主持制宪:1787年,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当选为主席; 通过《联邦宪法》。
历史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四、工场手工业时期的西方文明 ——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世界连成一体
结束
[针对训练] 1.关于英国《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宪法共同点的叙述,正 确的是( )
A.为国家的统一奠定了政治基础 B.都赋予了议会至高无上的权力 C.是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的法律总结 D.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共和政体
结束
一、英、美资产阶级代议制政体的确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法治到民主的里程碑 ——解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内涵和体制改革的契机 季卫东 民主法治国的行政原理的基石 在本届政府的第一年度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强调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改革构思。3月17日――距作出这项公开承诺不到两周、距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仅仅两天,国务院就按照既定方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法治政府纲要》)。从这幅刷新国家形象、转变权力运作机制的蓝图中,我们看到的不止是"政治之隆,皓若阳春"的希冀,还有未来十年中国政治结构演进的具体途径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实现个人权利的各种可操作性装臵。 通观《法治政府纲要》的内容可以发现:与国务院在1999年11月8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行政决定》)相比较,新的纲要既有为了落实以前决定的细则和程序性规定,也有许多法治原理上的深化乃至跨越式的进展。《依法行政决定》的侧重点主要有三,即(1)强调"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失业和社会事务","严格依法办事";(2)主张"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3)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法治政府纲要》在继承上述行政改革宗旨的同时,还增加了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合乎宪政要求"、"程序正当"和"公开"、"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逐渐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以及对行政权力的"立法监督"(包括授权、授益等方式)和"司法监督"(包括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大量新概念、新举措、新规范。 显而易见,如果说1999年决定的重大成果是正式导入了"依法行政的原理",那么不妨认为2004年纲要的重大成果就是完全承认了"法律优越的原理"――这两大原理正是建构现代民主法治制度的两块基石。如果说《依法行政决定》侧重于通过政府立法以及行政执法等方式的"作茧自缚",那么不妨认为《法治政府纲要》侧重于行政活动的法律根据以及外部监督,明确认识到依法行政原理的兑现必须以来自政府外部的诉讼或者司法救济为担保,并试图让"以人为本"这样的现代政治的彩蝶在十年之后破茧而出。当然,这样的变化绝不是某些人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200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市场全球化的行政悖论及其处理 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宗旨是市场的全球一体化。因此,中国"入世"之后的最大课题就是按照国际承诺和国际准则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缓和乃至撤销经济方面的各种行政限制,进而推动政治体制的重构。可以说,《法治政府纲要》就是这种大趋势的一个突出标志。但历史的实际进程却并非一马平川。实际上,在全球化、市场化的过程里,始终存在着一些非常复杂的因素及其互动、波折、反复,给中国的行政改革投下了各种难以预测的变数和难题。这样的辩证法也深刻而微妙地反映到法治政府的规划之中,很值得我们咀嚼玩味。 市场的全球化会带来什么结果?可想而知,它使货币、货物、信誉以及信息的流通几乎不再受到国界的限制,造成了单一的巨大市场、世界规模上的激烈竞争和经营自由,进而带来物价(商品价格)、工资(劳动价格)、利率(资本价格)的平均化以及利害相关者(stake holders)的广泛化和多样化。在这样的状态中,国家的地位、威信以及作用势必相对化,甚至在有些方面出现政府的式微,任何继续维持大政府、强权力的企图都是不明智的、徒劳无益的。但能不能因此就认为从今以后就是"去国家化"的时代,一切付诸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就能万事大吉呢?回答是否定的。 其实,市场的全球化还有另外一个侧面。这就是降低门槛、拆除篱笆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失去了分疆而治的缓冲带,由主权框架而维持的不同文化也陡然面临空前强大的同化压力和消亡危机,不断诱发着逆反心理以及抵抗性的文化自我认同。发达国家固然可以利用竞争优势和各种"看得见的长手"去攫取更大的能源份额和市场份额,但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利用低廉成本造成发达国家内部乃至全世界的价格体系的破坏。国际资本可以在一瞬间撤退而引起地域性经济危机,那么作为报应或者报复,破产国家也可以在一瞬间采取自杀性恐怖活动的方式引起资本集约、技术集约的发达国家中的社会不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样动荡、漂泊、浑沌的状态难免引起不同文化和文明之间或大或小的冲突和世界无序,并迫使各国政府继续(甚至更多地)承担起保障国民经济生活的稳定和安全的职责,或通过自由贸易协定(FTA)来减少世界贸易体制(WTO)的风险性,或通过管理经济、调节景气的方式来维持一定的成长率和雇用率。在这里,显然存在着新市场资本主义与新国家资本主义并驾齐驱的制度性悖论。 全球化市场既然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以一种难以预测和抵挡的方式左右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这就对行政方式提出了新的特殊要求。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凯恩斯式的财政杠杆、货币政策和福利措施就能使国民经济整体镇定下来。变易不居的全球化市场竞争要求某种形态的相机治理(contingent governance)和多样化调节手法,例如:在有的领域推行自由放任的政策,而在别个领域则加强市场管理和应急机制,甚至还有必要在有的领域采取积极扶持风险投资和特定产业的措施。这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不同选择,意味着政府不得不具有战略性眼光、丰富的信息和知识并行使相当广泛的裁量权。在这里,显然存在着依法行政与临机应变的决断、规范确定性与事实认知性之间的张力以及统筹安排上的行为性悖论。 了解上述时代背景之后,我们对政府报告和《法治政府纲要》的决策智慧以及根据辩证法思维方式作出的一些规定就会产生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例如温家宝总理在政府报告中一方面强调"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也指出要"加强市场监管";一方面提倡"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主张"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并提出了"尽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的任务,实际上也充分反映了以上两种悖论对公共选择的影响以及中国政府有意识的、恰如其分的弹性回应。这样的辩证关系还表现在《法治政府纲要》的具体内容中,例如政府转变职能方面的"四个基本到位"要求、司法救济和行政调解的并举、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方式来消除"通知式行政"的各种流弊,等等。 论证会的决策模式:寓政治创新于行政改革之中 从民主程序的角度来看,政府报告和《法治政府纲要》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是提出了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模式,其中包括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这三个基本方面,也包括集体决定、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决策责任、管理公开等有关制度。对于抽象性行政行为,特别是在进行重大决定或起草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时,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具体性行政行为,特别是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者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要告知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决定之后,要保障相对人、关系者申请复议或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根据依法行政原理和法律优越原理,《法治政府纲要》强调了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问题并要求政府机关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说明理由,还要接受事后监督、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这就大大压缩了行政裁量的余地,否定了过去一直存在的执行权优势,也暗示着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将逐步变得高于行政解释。 在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中,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三结合"式政府决策论证会的政治性意义。它让我们联想到中国先秦的诸子议政之风、黄宗羲关于学校书院"以论执政"的设想、英国的"内阁政治(cabinet government)"、法国的"调整理论(theory of regulation)"以及日本的政党与政府、财界与内阁互相沟通协调的各种"审议会"等。显然,在代议制迟迟不能推行或者徒有其名的时候,围绕政府决策进行磋商的论证会是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充当民主政治的功能替代物的。特别是在信息公开和管理事务的专业化分析相结合(科学决策)、群众参与和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内的民间部门(private sector)的公共服务活动相结合(民主决策)、由于咨询程序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制度而实现了不同利益集团共同审议的场合,论证会与代议制之间在原理上的差距会更进一步缩小。 当然,这里牵涉到政治概念的问题。什么是政治?什么是民主化的政治?所谓政治就是对涉及众人之事作出决定。所谓民主化的政治就是众人之事的决定充分反映众人之意。为了充分反映众人之意,需要信息公开、言论自由以及说服论证;为了避免意见相持不下的纠纷,需要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程序;为了避免决定受眼前利益或情绪因素的影响,需要间接民主方式――众人仅对决定者作出决定;为了监督决定者,需要把作出决定的职责、执行决定的职责以及对决定和执行的合法性或妥当性进行裁决的职责区分开来。根据这样广义的理解,行政过程可以包含政治性因素、国务院也不妨存在政治活动的场域。关键在于如何通过适当的制度配臵来防止政治活动侵蚀公务员的中立性和干扰行政业务的效率、并充分保障政令通畅、手段适当。 从上述观点来细读《法治政府纲要》,可以发现从传统中国的执政者"异论相搅"到现代香港、新加坡的"行政吸纳政治(administrative absorption of politics)"那样的思路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延伸、拓展以及大幅度跨越,例如通过"政事分开"、权责确定、依法决策等方式把"提高办事效率"与充分反映民意、协调社会矛盾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引进了多样化的咨询、审议以及论证的组织和程序。在某种意义上,论证会的制度化其实也不妨被理解为按照"寓政治创新于行政改革之中"的设计开始建立一些"政治特区",在技术性较强的行政领域率先容许不同形态的"专家议院"、各种利益集团的"院"外活动与群众舆论的有序介入之间的良性互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关于作为治本之策而完善依法的"财政保障机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表述。如果以此为契机设臵政府税制调查委员会和财政咨询委员会,并在透明的论证程序中对预算方案进行充分的讨论、审议以及对不同利益的协调,进而与人大和政协的"预算议会"化改革相衔接、相呼应,那么中国的权力结构就肯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别开生面。因此,在今后中国政治改革中,有必要把一个"论证会时代"作为代议制的过渡阶段或者辅助装臵而纳入视野之中。 中央-地方之间纠纷的处理 《法治政府纲要》还提出了"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的目标。初步设想的总体框架是"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虽然没有涉及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问题,但根据缩小阶层差距、地区差距、完备社会保障机制以及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迫切需要而对财源实行中央集权化这一基本方向已经很明确了。这样的举措对于精简政府机构和层次、防止尾大不掉损及国家统一也具有重大意义。可以预计在行政执法中心下移到市、县层面之后,地方自治(或者地方自治的不同类型)才会提上议事日程。在此之前,中国将坚持中央集权的体制,并借助其强势突破既得利益格局而解决那些陈年大难题(例如公共投资的均衡失调、高龄人口激增的负担)或者棘手任务(例如决定征收新的税种和税率)。 不言而喻,无论是在集中财权的过程中,还是在后来围绕财政再分配的互动关系中,地方政府都会提出不同的理由和要求来或明或暗地抵制中央政府的举措。与此相应,至少有以下几项制度性举措应该会逐步提上议事日程。首先需要为中央与地方提供交涉和讨论的场所、程序以及具体规则,无论是在全国人大、还是在国务院财政部,都需要协调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论坛。其次,为了有效集中财权,预算开支中的相当大的份额必须交付地方使用或者在地方之间进行调节,把"取之于地方、用之于地方"作为加强中央汲取能力的正当性根据、作为维持地方积极性和向心力的杠杆。在这样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到中央部门来陈情、禀告以及讨价还价的活动就会非常活跃,并且很有可能导致某种"顾客政治"的结局。第三,为了避免密室交易、分配不公以及交涉成本过高,中央将不得不逐步使财政再分配和预算收支更加公开化、透明化、符合程序正当的原则,而地方则会渐次提出自主征税、改变国税和地方税的比例以及缩小中央财政移转部分的比重的要求。 在中央鉴于条件不成熟、或者出于利己动机而拒绝地方在扩大自主财源和管理权限方面的要求时,就会产生国内政府之间的纠纷。这些纠纷的发生意味着需要在调整相互关系的政治性论坛或者行政程序之外,另行建立依照宪法和法律处理争端的制度。过去司法部门一直把审判、仲裁、调解等方式限于解决公民个人、企业、团体之间以及民间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问题,而没有把国内政府之间的纠纷也考虑在内。《法治政府纲要》提出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能和权限的目标,还提出了"遏制乱收费"、"严禁行政机关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禁以任何形式返还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具体任务,这实际上就涉及了政府之间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也很容易引起政府之间围绕权限范围的争执。因此,建立宪政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并把解决国内政府之间的纠纷也作为该机构的一项职责,或者在全国人大单独设臵"中央地方纠纷处理委员会",或者在国务院设臵"政府之间纠纷咨询委员会"就是题中应有之义。 此外,行政执法减少层次、重心下移之后,基层侵权的现象将逐步凸显出来,中央政府如何有效防止市、县行政的恣意化也会成为制度设计上的重要项目。为了减少行政机构基层的"黑箱操作"和监控成本,有必要及时推行"基层开放"的改革,把中央"一点全望装臵(Panopticon)"式监控的权力关系改变成基层多角度互相观察式监控的权力关系。具体说来,就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导入基层行政首脑直接选举制、地方居民投票制(局部公投)、方便群众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寻求其他方式的司法救济、完善行政性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建立和健全舆论监督、问责、弹劾机制,等等。在"基层开放"方面,《法治政府纲要》也已经出台了一部分举措,其中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为接受到"不利的行政决定"的相对人、利害关系者提供了陈述和申辩乃至公开听证的机会。总而言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标志着政治改革已经从量变阶段进入质变阶段,而质变的起点和重点都必须落实到"基层开放"这一层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