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及其理性反思_以乌坎事件为例_梁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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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还是有帮助的。因为至今尚无任何声音质疑境外 媒体在乌坎事件上的报道。而且在以上报道中至少 有一个事实可以得到确证:在乌坎事件高潮之时的 12月10日,在粤东与汕尾市毗邻的汕头市确实发生 了一起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该市潮阳区海门镇 “部分群众因担心正在做前期论证工作的华电发电 项目对环境造成污染,受一小部分人蛊惑,几百 名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到海门镇政府,并于中午 12时左右到深汕高速公路海门出入口聚集,堵塞 车辆通行,造成深汕高速公路海门路段一度堵 塞” 。 [6] 可以初步推理,海门事件是受到了乌坎事 件的影响和示范,在客观上起到了与之相呼应的 效果。
而在乌坎事件中,村民与外界之间体现出一定 的串联与互动现象。这可以从事件升级之前汕尾市 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会中得到说明。该市市委书记 在新闻发布会中认为“事件被村内外一些别有用心 的人所炒作、利用、煽动”,而且他特别强调“有 境外势力对事件推波助澜,致使本已平息的事件又 趋于严重,改变了事件的性质”[2]。在广东省工作 组进村的前一天,组长朱明国同样向外界传递出这 样的信号:林祖銮、杨色茂等组织者“死心塌地为 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必当追究”[4]。相关领导的 讲话并非是凭空捏造的谎言。究竟乌坎事件被哪些 “村内外别有用心的人所炒作、利用、煽动”?又 被哪些“境外势力”所推波助澜?答案在境外媒体 中可以找到不少。据维基百科网站所收集的媒体报 道:“广州一部分人进行了声援乌坎村民的集会, 18日在广东省省会广州市发起示威活动,大约有 12人在广州市内的广场上发放传单……广东省其他 城市以及香港澳门等地也有市民自发上街声援乌坎 村村民。有媒体称乌坎事件已经形成示范效应,开 始蔓延到整个粤东,陆丰龙头村星期日有村民示 威,多个毗邻乌坎的农村也酝酿维权抗争”[5]。虽 然境外媒体的可信度不一定很高,但对管窥乌坎事 72
此外,乌坎事件还体现出紧密依靠互联网、境 外媒体等新趋向。
四、理性看待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 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上述新趋向主要有两方面
的原因。一是地方政府和官员方面的原因。乌坎事 件发生的根源在于村民的利益受到侵犯,“基层党 委政府在群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失误”[9]。它的 发生是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党群关系紧张的真实反 映,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丧失、滥用职权、 以权谋私,重大问题决策搞“家长制”和“一言 堂”。而当民众因利益受侵犯而上访反映问题时, 相关部门往往采取拖、堵、捂、推的办法来回避矛 盾或者掩盖矛盾,甚至对待群众采取简单粗暴的态 度,导致矛盾越积越大,最终激化升级并酿成群体 性事件。出现群体性事件时,他们又采取饮鸠止喝 的处置办法:只要能快速平息事件,政府埋单,要 钱给钱,要人放人,把法律条文、法律程序置之度 外,只求“尽快灭火”。这样的“灭火”无异于饮 鸠止渴,它会导致民众形成“政府是一等权威,法 院是二等权威”的观念,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 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惯性思维。于是当遇到利 益纠纷时,民众就趋向于组织起来、串联起来,把 事情闹得影响更大,以期望更高层的领导作出批 示,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此外,村民游行示威时所打的大量有考究的、 涉及政治经济方面的横幅,以及张贴的各式各样的 标语,都反映出乌坎事件与以往群体事件有所不 同。它具有明显的组织性。
二、由一地的矛盾冲突趋向于多地的串联与 互动
以往群体性事件往往只是发生在一个城镇 (市)之内的矛盾冲突,较少有其它区域的民众参 与进来。比如,乌坎事件之前的云南孟连事件、贵 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和湖北石首事件等我国 四大标本式的群体性事件,由它们所引发的矛盾冲 突只在一城(地)之内,并没有牵涉到其它地方, 更没有与其它地方有串联、呼应之行为。具体来分 析孟连事件:冲突的一方是胶农,另一方是橡胶公 司,胶农与橡胶公司因经济利益发生冲突与打斗。 后来警方介入,胶农进而与警方发生严重的冲突, 并造成两名胶农中弹身亡,数十人受伤。整个事件 都没有出现其他地方民众参与进来的现象。作为冲 突的一方,胶农也没有与外界进行串联和寻求呼应 之行为。
虽然乌坎事件发生的根源还是经济利益,民众 主要是提出经济利益上的诉求,但他们也明确地提 出了一些政治上的诉求。事件的起因是村民不满大 量的土地被村干部盗卖,到政府上访要求归还属于 自己的土地。但村民在提出他们的经济诉求的同 时,还明确提出政治上的诉求。他们一开始就认为 村里的村委会选举存在问题,矛头直指村支书和村 委会主任,并打出“打倒贪官”、“还我民主选 举”、“反对独裁”等标语上街游行。在省工作组 进驻后,村代表坚持认为原村“两委”干部选举存 在问题,提出“希望省工作组能够让他们公开公平 公正地投票选举村‘两委’,查处涉及违法违纪有 腐败行为的干部”,以及“释放被捕的三名村民代 表”[7]等政治上的诉求。值得注意的是,村民这些 经济和政治上的诉求后来大多得到了政府的认可。 在省工作组入驻之前,陆丰市政府就决定对原村党 支部书记薛昌、原村委会主任陈舜意实行“双 规”,并“冻结丰田畜产有限公司与碧桂园项目合 作事宜,此后将由政府主导进行规划,在征求大多 数村民同意后再调整其农用地性质进行开发,并将 所得利益依法依规处理” 。 [8] 省工作组入驻调查 后,认为“村民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基层党 委政府在群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失误”[9]。再后 来,“经深入调查取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省 的法规政策,对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作出 整体无效认定,尽快组织开展村委会重新选举工 作”[10],被捕的村民代表也被释放了回来。
三、由单纯泄愤型或经济诉求型趋向于经济政 治复合诉求型
以往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大多出于泄愤或者出 于经济方面的诉求,几乎不涉及政治方面的诉求。 先于乌坎事件3个月发生的增城事件就是泄愤型群 体性事件的典型代表。该事件缘于一名四川籍孕妇 占街摆地摊、阻塞通道,并因此与治保人员发生争 执和肢体接触,导致孕妇倒地。事后,该孕妇和丈 夫同意了政府的调解,并愿意由救护车送到医院接 受检查。但现场聚集的数百名无关人员起哄并坚决 阻挠孕妇上车,并有部分不法分子向在现场做工作 的政府工作人员、警察和警车投掷石块、玻璃瓶等 杂物,并袭击了当地的派出所。事件在当天深夜得 到了初步平息,但在第二天,现场又聚集了数百名 人员,加上围观群众超过千人。不法分子不仅袭击 了警察、派出所、警车,还损坏了现场的部分私人 车辆、银行柜员机等。事件中那些不法分子绝大多 数与事件并无直接关联,他们来自天南地北,很多 人彼此之间并不认识,他们参与其中只是为了发泄 心中不满——对现实的不满、对生活的不满或者对 工作的不满,但他们的不满与事件本身显然并无直 接联系。当前,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属于像增城 事件的“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 突”,也是属于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并没有 明确的利益诉求,无论是经济利益诉求还是政治利 益诉求。之前的不少群体性事件都具有这些典型特 性。这些事件具有明显的偶发性,参与人员属于一 种偶合人群,些新趋向。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乌坎;新趋向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3-0071-04
2012 年第 3 期
2011年下半年发生于广东省陆丰市的乌坎事件 无论在规模、影响,还是在持续时间上都达到了我 国群体性事件新的高度,而且呈现出一些与以往群 体性事件不同的新趋向。探究这些新趋向对于我们 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由自发松散型趋向于组织严密型 我国以往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属于自发松散型。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现 快速上升之势,其中较大部分表现为一种“非阶层 性的、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它们往往起源 于偶发事件,接着是众多与此无关者加入进来,期 间没有明显的组织者,没有呈现出组织纪律性。比 如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事件缘于一中学女生跳 水自杀,家属不服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而上街游 行,众多与此无关者加入并推动事态发展,进而冲 击党政机关。事件造成“县委、县政府、县公安 局 、 县 民 政 局 、 县 财 政 局 等 被 烧 毁 办 公 室 160多 间,被烧毁警车等交通工具42辆,不同程度受伤 150余 人 ,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600多 万 元 ” 。 [1] 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2010年的“昆明城管打下 跪老太,民众怒烧警车”、“马鞍山局长打人,万 人群体抗暴”,2011年的广东增城事件等群体性事 件都具有明显的自发松散性。以往的群体性事件也 有小部分属于“有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但它 们绝大多数仍属于自发松散型。比如2008年的甘肃 陇南事件和云南孟连事件,虽然参与这两起群体性 事件的民众是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但他们当中并没
收稿日期:2012-02-28 作者简介:梁惟(1974-),男,广西博白人,中共贺州市委党校讲师,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研究;李营歌(1982-),
女,河南平顶山人,中共贺州市委党校讲师,主要从事党史党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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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政治发展
NO.3 2012
非一群乌合之众,而是具有一定组织纪律性并在村 中具有较高号召力的组织。
孟连事件是经济诉求型群体性事件的典型代 表。该事件发生的根源在于胶农与橡胶企业存在的 经济利益纠纷。孟连县的橡胶产业采用“公司+基
JOURNAL OF CHONGQING INSTITUTE OF SOCIALISM
政治发展
2012 年第 3 期
地+农户”模式发展起来,胶农按协议价格把胶乳 卖给橡胶公司。当橡胶的市场价格大幅攀升之后, 橡胶企业没有跟进提高橡胶的收购价格,导致胶农 不再愿意卖橡胶给企业,而自行卖给价高的收购 者,从而引发双方的矛盾冲突,并进而与执法的警 察发生打斗。在整个孟连事件中,胶农只是为提高 自己的经济利益而斗争,他们并没有提出政治上的 任何要求。陇南事件、2010年的因征地拆迁引发的 广西苍梧事件等都属于这种纯经济诉求型的群体性 事件。近些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 进,大量的征地拆迁引发了很多民众集体维权的群 体性事件,但它们大多只是经济上的诉求,几乎不 涉及政治诉求。
有出现明显的骨干分子,民众并没有被组织起来, 他们在这两起事件中只是闻风而动、随众而行。
乌坎事件具有明显的组织性。乌坎事件的发生 并非偶然。在长达三个月的事件中,村民推选出杨 色茂、林祖銮等13位在村中享有较高声望的村民组 成了“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代表村民向 政府提出诉求,并组织召开村民大会、上访游行、 维护村内治安与秩序,以及组织捐款医治事件中的 受伤村民等活动,还成立了“乌坎村妇女代表联合 会”,把妇女也组织起来,声援村民代表的工作。 在每次上访游行之前,“临时代表理事会”会在互 联网上帖出游行的时间并呼吁中外记者前来采访的 公告。在2011年12月9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召开的新 闻发布会上,有关领导在对乌坎事件进行通报时表 示将“加紧推进取缔‘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 会’和‘乌坎村妇女代表联合会’非法组织的工 作”[2]。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村民的聚散进退都受 到指挥者和骨干人员的操控,行动统一,其组织程 度已具较高水平。后来在乌坎事件发酵升级、省工 作组进驻后,广东省委副书记、乌坎事件省工作组 组长朱明国与村民代表会面时达成的协议之一就是 承认“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的合法身份。 再后来,与工作组进行协商的还是林祖銮、杨色茂 等“临时代表理事会”成员,而且工作组还是依靠 林、杨等人开展说服村民的工作。事件平息后,林 祖銮在乌坎村“两委”重新选举中当选为党总支书 记和村委会主任,杨色茂当选为村委会副主任 。 [3] 这从侧面说明了“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决
政治发展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及其理性反思
——以乌坎事件为例
梁 惟,李营歌
(中共贺州市委党校,广西 贺州 542899)
摘要:乌坎事件体现出我国群体性事件由自发松散型趋向于组织严密型、由一地的矛盾冲突趋向于多地的
串联与互动、由单纯泄愤型或经济诉求型趋向于经济政治复合诉求型等新趋向。我们要理性看待和正确应对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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