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矛盾的观点的分析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与对策
浅谈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越来越多,成为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在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对策变得更加复杂和严峻。
一、群体性事件的成因1.社会矛盾不断加剧。
在当今社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各族群之间、阶层之间、城乡之间的矛盾互相影响,这些矛盾难以化解,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定因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2.社会风气不良。
一些偏激、极端和不健康的社会风气会导致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比如近些年来较为流行的“围观”心态,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而网络上的炒作、造谣等行为也是此类事件的重要因素。
3.政府失职。
政府的责任是维护社会稳定,但有些政府部门在处理问题上不负责任、效率低下,许多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群众质疑和不满越来越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风险不断增加。
4.信息传播速度加快。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一些无意识的、造假的的信息会被广泛传播和炒作,引起了很多社会问题和事件的发生。
另外,网络的盲目跟风和不良信息的过滤不足,也是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群体性事件的对策1.维护社会稳定。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措施,确保社会稳定,有效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同时,应积极吸收和采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各类问题作出回应和处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2.加强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遏制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手段。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社会公德、法律、道德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完善社会制度。
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制度的完善和修订,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利益的保护,打造公正、公开、透明的社会环境,避免一些社会问题和事件的发生。
4.加强信息管理。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网络信息的管理力度,防止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要加强对过去事件和问题成功经验的总结,指导其它地区的防范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浅议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矛盾分析法分析

马克思主义矛盾分析法与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处理——以中国群体性事件为视角摘要:当前,随着中国的进一步向深层次发展,面临着的是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党和国家也在积极的应对现如今的挑战,不断的释放信号,中国已经进入到了社会发展的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是新的常态。
在这个时期,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矛盾十分凸显,社会管理滞后也是重要挑战。
面对如此复杂的社会现状,社会上总有种焦躁感,这也体现在群体性事件数量与破坏程度逐年上升的现状上。
频发的群体性事件突显出群体性事件化解机制存在诸多的不足:事件升级源于官民双方的沟通不畅,民众表达意愿的机制不健全,处理纠纷的制度不完善。
如此种种,都是亟待研究与解决的,中国的发展才会顺利进行下去,也才会保住改革30多年来的成果,这就需要运用到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分析法来思考问题。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矛盾分析法;有效解决一、马克思主义矛盾分析法基本内涵矛盾分析法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基本核心方法之一,对研究社会现象具有普遍适用性。
它不仅能说明现在,而且能预测未来。
尤其对宏观的、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研究,有它独到的作用。
矛盾分析法包括一分为二的看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抓住重点和主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矛盾分析法要求我们考虑问题要做到三点的统一,即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统一、要内外因相结合、要坚持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当然还要做到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
只有从多个角度、全方位、多层次的考虑问题,我们才可以将问题看的透彻,才可以解决问题快准狠。
为社会发展所需要。
纸上谈兵总是空谈误国。
二、中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群体性事件古今中外皆有,导致其原因、性质、规模、后果千差万别,不可简单的一言以蔽之。
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文件中给群体性事件定性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

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与对策群体性纠纷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其中一种利益诉求、不满或不公平待遇等导致的,一定范围内、一定组织方式的大规模社会冲突现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时期群体性纠纷出现的频率和规模逐渐增加,解决群体性纠纷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分析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并提出对策。
1.社会矛盾激化。
社会转型期间,经济、文化、政治等各个领域都面临着深刻的变革,社会矛盾不断积累。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旦一些因素引发了群体不满情绪,往往会迅速演变为群体性纠纷。
2.政府失职。
政府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方面存在问题,缺乏有效管控和沟通机制,导致民众的利益得不到合理保障和满足。
这种失职往往会触发群体性纠纷的产生,因为民众无法得到政府的回应和解决。
3.社会不公平。
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加剧,群体性纠纷多发地区往往是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地方。
例如,劳工权益保护不到位、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都是群体性纠纷的常见原因。
4.舆论引导与传播渠道。
新时期的社会媒体和网络传媒极大地提升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有助于关注和曝光群体性纠纷事件。
社会媒体的舆论引导和传播渠道的发达,为群体性纠纷的爆发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场所,同时也加剧了社会矛盾的表达方式。
针对新时期群体性纠纷的成因,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对策1.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强化对信访、维权等问题的调处和解决。
同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确保规则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2.改善政府服务。
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基层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推动政府服务的规范化、便捷化和高效化。
同时,增强政府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提高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3.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媒体等社会组织的参与,发挥它们在舆论引导、监督和调解化解群体性纠纷方面的作用。
在法律的框架下,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用矛盾的观点的分析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与对策

群体事件产生的原因和对策分析定义: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面对群体性事件,堵不如疏数量增多规模扩大: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
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农民以基层政府和官员为主要抗争对象;工人以企业管理者为主要抗争对象。
农民抗争以要求补偿受损利益和实现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失地或受环境污染的农民要求维护权益成了中心议题;工人抗争以维护经济权利和要求管理企业事务为主要内容,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佣工人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农民工要求发放欠发的工资,下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国企的工人要求保护国家财产不能流失等。
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逐渐对抗化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
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
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些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不同于个体性事件,是由一群人共同参与和造成的,具有较强的社会性、组织性和规模性,给社会和国家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这篇文章将分析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一、特点1.社会性强。
群体性事件是由社会不同群体形成的集体行动,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与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和热点密切相关。
2.组织性强。
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强的组织性,是经过一定计划和组织安排的行动,有着明确的目标和要求。
3.规模较大。
群体性事件通常规模较大,参与人数众多,可以是数百人到数万人的规模,甚至更多。
4.行动力强。
群体性事件由一群人共同参与,具有强大的行动力和实施力,容易产生冲突和暴力行为。
二、成因1.社会矛盾激化。
社会矛盾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之一。
社会矛盾包括阶级、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的矛盾,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
当社会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时,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2.信息传播迅速。
随着互联网和手机等通讯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变得越来越快。
一些有害信息和谣言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传遍全国,导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3.官民矛盾加剧。
近年来,官民矛盾日益加剧,许多群体性事件都与政府部门或公共服务有关,如土地征收、拆迁、医疗纠纷等。
这些事件中,一些官员的失信行为和不当处理方式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4.外部势力干扰。
外部势力干扰是导致一些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之一,有的外部势力可能通过意识形态、经济利益等方式散布谣言或其他负面信息,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对策1.加强制度建设。
在医疗、教育、土地征收等领域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加社会稳定性。
2.信息管理加强。
对网络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减少有害信息的传播,提高舆论引导的能力,降低谣言的危害性。
3.政府公信力提升。
政府需要增强自身的公信力,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执法机制,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基层反映: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及对策建议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国泰民安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转型的加速,民主意识的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各种社会矛盾突显,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对社会正常秩序构成威胁,对地方政府管理形成挑战。
群体性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波及面越来越广,破坏性也越来越强,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以及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导致政府与群众之间关系恶化。
一、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一是利益表达渠道不畅。
诸多群体性事件发轫于某些地方政府政治系统的“输入性故障”。
在政治宣泄渠道不畅、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话语表达方式单一、制度保障不足的语境下,一种“堵塞型社会”便容易形成。
当有效利益表达机制变得迟钝或是缺失时,容易使群众对现存体制感到失望和不信任,当无法借助这一机制来维护自身利益时,部分群众往往会通过不当形式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
二是公共政策有失公平、弱势群体被剥夺感较强。
经济快速发展让人们在收入分配上不断产生差距。
社会上相继出现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群体之间存在着贫富差距,在面对社会各种变革时他们有着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
以经济收入为主要参考标准,社会中的利益群体大致可以分为高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三类。
以低收入群体为例,国内处于收入“金字塔”底部的低收入群体在7亿人左右。
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
这一群体面对社会变革的承受能力是相当弱的,他们通常具有强烈的“被剥夺感”,在复杂的利益结构和急剧的利益分化过程中,这种被剥夺感会转化成为复杂的社会心态,形成负面情绪和社会心理失衡,从而激发非理性的越轨行为。
三是政府信息不透明导致谣言散播。
政府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许多群众不明真象,易被谣言蛊惑,引起群众情绪失控。
地方政府在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与人民群众没有形成良性互动,作为事件的管理主体没有主动意识,常常扮演着“消防队员”的角色,对事件的回应多数是事后的、被动的、不透明的。
群体性事件形成原因及对策建议

群体性事件形成原因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个私企业劳动用工的日益普遍等等,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显现出其不可调和的一面,有些矛盾甚至表现得异常激烈,如果不能妥善加以解决,随时会导致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有所增多,既影响社会的稳定,又破坏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鱼水关系。
因此,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积极寻找遏制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办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之中,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既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更是巩固党和政府执政地位的需要。
一、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则反映出我们基层组织的凝聚力较弱,基层干部的执政水平较低,地方干群关系对立较为严重等方面存在的事实。
从近年来了解到的我市和外地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看,最突出的是以下四个方面。
腐败问题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导火线。
从多起群体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腐败问题是其导火线。
特别是在企业改制中,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问题;职工群众有关待遇不能兑现而企业领导吃喝玩乐,大肆挥霍公款的问题;企业干部以权谋私,用国有集体财产经商办私人公司为自己寻找发财之路的问题等等。
应该说,职工群众反映的这些问题在不同改制企业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如果企业在厂务公开上做得不够,解释不及时,更增强了群众的猜疑,再加上职工群众突然面临着下岗失业,对未来生存缺乏信心。
如果少数人趁机以反腐败为借口,造谣煽动,进行组织串连,很容易挑起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进而形成群体性事件。
决策失误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定时炸弹。
当前,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有经济发展成就是干部政绩的片面认识,或个别领导干部求功心切,在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企业改制等工作决策中,事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分析研究;没有广泛征求专家意见,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召开一定范围的群众座谈会,认真征求意见,而是盲目决策,仓促决策。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和矛盾。
这些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和对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我们来分析一下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方面,这些事件的性质多样化,有劳资纠纷、环境污染、土地征收、民生问题等多种类型。
这些事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规模庞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深远、持续时间长、表现形式多样化等。
这些特点使得群体性事件变得复杂多变,处理起来也更为棘手。
我们需要了解造成这些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是复杂多样的,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社会矛盾激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多,一些矛盾因素长期得不到解决,就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二是民众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
在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上,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应对方式可能不够及时、有效,导致民众的诉求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从而激化了矛盾。
三是社会治理能力不足。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由于各种原因,社会治理能力不够强,往往不能有效地预防和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这也容易助长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我们需要探讨针对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这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一是深入分析问题,找出症结所在。
对于每一个群体性事件,政府部门需要深入分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以便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二是健全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要加强社会矛盾的调解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以减少矛盾激化的可能性。
三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政府部门需要提高自身的社会治理能力,加强对社会矛盾和问题的预测和干预能力,尽量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是加强民生工作。
在解决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更加关注民生问题,做好民生工作,满足民众的合理诉求。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非常值得关注。
通过认真分析特点成因和对策,有助于有效地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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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面对群体性事件,堵不如疏数量增多规模扩大: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
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农民以基层政府和官员为主要抗争对象;工人以企业管理者为主要抗争对象。
农民抗争以要求补偿受损利益和实现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失地或受环境污染的农民要求维护权益成了中心议题;工人抗争以维护经济权利和要求管理企业事务为主要内容,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佣工人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农民工要求发放欠发的工资,下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国企的工人要求保护国家财产不能流失等。
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逐渐对抗化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
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
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
事例2005年06月安徽池州发生群体性事件2007年01月四川达州发生群体性事件2007年06月广东河源发生群体性事件2008年06月贵州瓮安发生群体性事件2009年06月湖北石首发生群体性事件2010年04月黑龙江富锦长春岭发生群体性事件2010年06月安徽马鞍山发生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的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会环境和社会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与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
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各种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它的产生及我国正处于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基尼系数超过0.4的国际警戒标准)的经济发展关键期和敏感期,群众维权意识增强等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又有现实的具体成因。
概括起来,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阶层、群体、组织的分化以及其利益的分化,经济结构失衡,资源供给欠缺,生态环境破坏,社会的保障机制、民主机制建设等问题保障不到位、决策不民主、相互脱节甚至顶牛等情形。
因为某些方面的改革失度,导致了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失业严重,腐败现象蔓延以及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等情形。
而这些因素都是易于导致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重要条件。
(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被侵害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直接原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配套,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征用补偿太低,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此外还有粮款补贴、财务混乱、宅基地等因素都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在城市,由于房屋拆迁、下岗失业、承包租赁、城市管理等原因也都会直接引发群体性事件。
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必然会触及特定群体的利益,如企业转制中的下岗职工群体,超过了社会的承受能力,下岗失业工人也极有可能受到煽动而引发集会、游行、示威;城市拆迁补偿未及时到位,回迁日期遥遥无期,搬迁地点不理想,生活设施不配套等原因,导致拆迁户与拆迁公司的矛盾激化。
体制的转换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激化便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地方政府的决策失误是群体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在冲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地方的基层党委政府对社会矛盾普遍表现出“体制性迟钝”——反应迟钝,判断失误,处理失当,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执政能力薄弱的软肋。
“瓮安事件”中,基层党委政府匆忙将事件定性为“有组织、有预谋”,是黑恶势力煽动群众围攻政府,并在当地媒体大规模刊播“瓮安群众愤怒谴责不法分子”等新闻,引起了更多群众的反感和猜疑。
一些官员还习惯于封锁消息,控制舆论,制造出“不明真相的群众”。
长期以来,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保持沉默、回避媒体已经成为一些基层党委政府条件反射式的“自觉行为”,但在传播手段多样化、传播对象大众化的情况下,这种紧要关头的“失语”必然丧失引导舆论的主动权,看似避免承担责任的风险,实际却陷入被动,增加了平息事态的难度。
(四)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虽然随着法治社会的进程加快,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群众整体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造成了高涨的民主参政意识与较差的法制观念间的反差。
尤其在一些偏僻的农村地区,群众的法律知识有限,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比较落后。
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不懂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或通过合法途径加以解决,而是动辄采取闹事的方式向政府施压,往往选择越级集体上访或闹事的形式,甚至发生暴力袭警、阻断交通事件,希望通过扩大事态,引起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视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使本来能通过正常的信访、法律程序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部分群众心里存在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负面影响和造势心理。
认为闹事是唯一解决问题、获取实际利益的办法,故意扩大事态,聚众上访。
同时,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处理同一类群体事件中,对行为过激的事件和一般性的上访在解决方式、承诺程度及兑现结果的差异也加重了群众的这种心理,产生连锁反应。
(五)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畅通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在我国现阶段,如果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难以在一定范围内兼顾和协调到,又缺乏各自表达正当利益诉求的渠道,便可能导致矛盾的积累和利益冲突的加剧。
目前,由于受国家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上还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地方,主要表现为渠道不畅,不同社会群体表达自身利益的声音强弱不一,表达的机会不同,表达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不一。
特别是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处处受损时,又缺少畅通的利益诉求机制,于是他们便采用静坐、集体上访,阻碍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等集体性施压行为来宣泄自己的利益诉求。
因此,突发性群体事件也就频频出现了。
观点: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发布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时,爱用“不明真相人员”“不明真相群众”等词句。
这一说法耐人寻味,值得反思。
首先,如果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挑动的话,那么在事件发生之前为什么不能让群众知道“真相”?或者在事件酝酿阶段和刚露苗头之时,用公布的“真相”平息群众的疑问,把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说群众“不明真相”,并不等于真理站在了自己一边,反而暴露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应尽职责。
其次,指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不明真相”,无异于就说老百姓没有分辨事非的能力,这与事实不符。
不容否认,有些事件确是因信息不实造成一些群众盲目参与,但即便是这样的事件,一般也有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瓮安事件最终证明当事人是因溺水死亡,但根子上却与当地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群众安全感指数很低,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相关。
同样,通钢事件是不是也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没有照顾到职工利益的问题?老百姓都愿意过安定的生活,在某种程度上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最后,把群体性事件说成是少数人教唆“不明真相”群众引发的,还有推卸自己的责任的嫌疑。
近些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有地方政府工作没有做好,发生问题后处置不当的原因。
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要对“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借口群体性事件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挑起,可掩盖自己工作失误或试图减轻自己应负的责任。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轻易地称成百上千的群众为“不明真相”,是传统思维模式在作祟。
对群众的感情有多深,解决问题的力度就有多大。
说到底,应对群体性事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每个部门的各个层面都不等不靠,勇于负责。
只有将“第一位”的基础工作做好了,宣传部门的工作才会游刃有余,权力部门的公信力才能得到维护,社会稳定也才会有更加坚实的基础。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一)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
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规模大,对社会和稳定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
预防和处置群众性事件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
因此,政法机关要在主动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时,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
根据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造成危害。
在做群众工作中,树立群众观念,讲究工作方法,防止随意抓人,切忌公安干警言行不当,而激化矛盾。
(二)加强农村基层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1、要把开展依法治村同健全基层组织结合起来,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强化监督机制。
实行上下互动,官民互约的治理;既要依靠法律的约束、惩罚性的治理,又要运用教育,说服的疏导性,奖励性治理;既要体现法治精神,又要运用民主的方式;既要管理农民,更要约束干部。
2、要增强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
我国正处于重大的历史转折和社会变革时期,思想领域的斗争往往异常激励烈,对于社会思想阵地,马克思主义不去占领,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潮和各种腐朽思想文化必须会去占领。
“法轮功”的蔓延再次告诫我们的党员,干部万万不能忘掉或者偏废肩上的政治使命,必须坚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政治信念,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才能够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识别解释复杂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而不至于陷入迷信的深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