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瓮安“6·28”事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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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管理瓮安案例分析

公共危机管理瓮安案例分析

关于瓮安县群体事件分析摘要:2008 年贵州瓮安县“6·28”事件是一起群体性事件,是当地民众与其政府管理部门互信度不高,民众对政府的各种不满情绪长期积聚的爆发。

该案例从事件聚集、围观、参与人数、事件的剧烈、破坏程度来看,可以称得上是我国较典型的群体性危机事件。

瓮安县的此次危机事件的后果严重,影响广泛并且社会关注度高。

本文对此次事件发生的背景,过程,政府部门处理程序及其处理工作中的成功之处和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并对政府部门提出相关建议以改善、提高我国公共部门管理公共危机事件的工作、能力。

关键词:“6·28”事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危机管理一、瓮安县“6·28”事件发生的背景(一)经济落后,民众生活水平低瓮安县坐落于中国最贫穷省份之一的贵州省腹地,是一个农业大县,全县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3.25%,第一产业比重占GDP的38.6%。

瓮安县水利资源丰富,正在建设的有国家重点工程构皮滩电站,同时瓮安也是矿产资源的富集县,全县煤炭总储量10.64亿吨,磷矿总储量6.5亿吨,铁矿藏量1500万吨,锌矿藏量60万吨以上。

农业县、水电站、矿产,在中国可以分别将它们理解为贫穷、移民、暴富阶层,因此瓮安是一个贫穷的县城,瓮安县群众长期以来对县经济发展缓慢,收入太低,生活艰难十分不满。

(二) 政府与民众矛盾突出瓮安县政府和瓮安县人民之间有深刻的矛盾。

该县治安长期不好,安全指数极低,群众的幸福感也低,少数公安人员涉黑严重。

因此,县公安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在群众中丧失了公信力和权威性,在“6·28”事件发生之前,2007年9、10月,瓮安县城连续发生了四起爆炸案,至今未破案,此事让当地居民人心惶惶,一些居民直言根本不信任警察。

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对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刑事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论文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论文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论文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

以下是今天店铺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全文如下: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谈起(一)案例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的“6、28”群体性事件,原本就是一起普通的少女溺水死亡事件,因为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结果得不到家属认可,加之被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演变为公然向党和政府挑衅的对当地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打砸抢烧的严重群体性事件。

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损失。

如今,该事件已平息,相关责任人也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反思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处置方式的欠妥当,也是致使谣言越来越多,最终被一些黑恶势力利用,一发而不可收拾,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引发案情发展的原因分析上述案例中由于未能尽快将信息公开,充分满足民众的知情权,致使民间关于“当地政府部门纵容包庇、销毁证据”等流言才能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恶意传播之下迅速升温,从而点燃本就失去理性的情绪。

但凡流言,都是见光死的。

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不透明引发的谣言必然导致胡乱的揣测和极度的不信任,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沟通机制,不仅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更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本来对于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是恃强凌弱、草菅人命。

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案件时,不能一律以保密为名对民众封锁消息。

《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读后感 ——“三力”笔谈 ——推进“三力...

《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读后感 ——“三力”笔谈 ——推进“三力...

《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读后感——“三力”笔谈——推进“三力...重新审视瓮安事件积极探索应对良策——《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读后感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多发态势一直是困扰各级党委、政府的难点问题。

从去年的瓮安事件到今年的石首事件、“新疆7·5事件”,各地群体性事件此伏彼起。

从我区来看,集体上访、突发群体性事件等时有发生,规模性、组织性也越来越强。

为积极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最近,结合全区的“三力提升”活动,我细细研读了《新群体事件观》一书。

该书系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原社长刘子富在瓮安事件发生后,通过多方走访调查形成的重要著述。

对于这一事件,作者没有像许多网民那样停留在批判上,而是做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

看了以后,我静下心来,仔细思考,主要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正确应对群体性事件,需要我们树立新的观念刘子富在《新群体事件观》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新群体事件观”的概念,包括现场第一原则、就事论事原则、第一时间公布事件真相原则、反思自责原则、问责制原则以及慎用警力原则,这是对贵州处置“瓮安事件”的实践总结。

书中指出:贵州省积极稳妥地处置“瓮安流血事件”的成功经验表明,过去旧的处置群体事件的模式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消减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激化矛盾……必须确立“新群体事件观”,才能妥善地防范和处理群体事件,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从书中介绍的贵州处置“瓮安事件”的实践看,我认为树立“新群体事件观”,关键是做好六个方面:一是,亲临现场。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主要领导必须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开展工作,靠前掌控事态的发展情况。

二是,就事论事。

不能轻率地把群众的集体行动视为是与政府的对抗行动,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的经济、民生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三是,信息公开。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我们藏着、掖着是肯定不行的。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以贵州瓮安6.28事件为例)选题范围贵州瓮安6.28案件分析报告内容1.案件起因2008年6月22日凌晨0时27分,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西门河大堰桥处有女生跳河,请求出警。

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瓮安县城所在地雍阳镇派出所民警出警。

派出所值班民警田丰,张险峰接到指令后,驱车赶往现场。

消防队员打捞半个多小时后无果,便提出天亮后再打捞。

2时许,消防队员撤离,民警和家属继续打捞,并将在场人员带回询问。

3时40分左右,李树芬尸体打捞上岸。

当天下午,尸检鉴定结果鉴定死者系溺水死亡,但家属对结论不服,未将尸体领回处理。

2.案情2008年6月22日,初三学生李树芬溺水身亡,至此,一些“小道消息”就开始在瓮安县内传播。

最初说案件当事人王某是县委书记王勤的侄女,因为中考时李树芬不把试卷给王某抄,王某便找了两个社会青年来报复。

之后又有人说凶犯被公安机关放走是因为其中某人是县里某个副县长的儿子,李树芬叔叔被打,也是这些人叫黑社会的人打的等等说法。

这些说法中事实与谣言混杂,激起了不少群众对死者的同情。

于是发生了后面围观群众到县政府请愿,人最多的时候甚至达到了上万人,而这些人中,有的甚至不知道事情的起因就参与进来。

6月28日下午14是50分,县政府展开电话会议,16时许,游行队伍出发,16时40分左右,县长王海平得知情况,但由于现场社会小青年较多,而且人数众多,警戒线受到了冲击,与此同时,便有人开始进政府大楼进行打砸,23时左右,与县政府大楼相邻的县委大楼被点燃,应为是木制结构,最后被全部烧毁。

3.案件焦点1.家属对李树芬系溺水死亡的事实表示反对,坚持认为是他杀,多次调解后未果;2.对李树芬的多次尸检仍维持原结论,导致家属的不满;3.游行队伍中的群众并非都因为不满尸检结果,造成如此恶劣结果的原因还有其他。

4.案件争议与分歧1.对李树芬的死因众说纷纭,似乎没有人相信尸检结果,是真的不相信还是不想相信;2.对游行造成的打杂事件谁应该负主要责任;3.对此次事件相关人员的处理结果是否使当事人及瓮安县群众满意。

初步分析“628”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贵州日报 2008-7-3)汇总

初步分析“628”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贵州日报 2008-7-3)汇总

初步分析“6·28”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贵州日报 2008-7-3)初步分析“6·28”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08-07-03 07:38 金黔在线-贵州日报王富玉与瓮安县领导干部座谈初步分析“6·28”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金黔在线讯 7月2日,省委副书记、省委处置瓮安“6·28”事件工作组组长王富玉,省委常委、副省长、省委处置瓮安“6·28”事件工作组副组长黄康生赴瓮安县就“6·28”严重打砸抢烧突发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与瓮安县领导干部进行座谈。

大家认为,瓮安发生“6·28”事件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治安状况差。

对县城有组织的帮派虽有打击,但未从根本上铲除,“两抢一盗”、打架斗殴事件时常发生,年发刑事案件达600——800起,破案率仅为50%左右,发生的一些刑事案件不能及时侦破,积案较多,群众缺乏安全感。

二是各种社会矛盾交织。

在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违章建筑拆除、矿权纠纷处理、国企改革改制中,出现了各种矛盾,一些部门在化解过程中,力度不大、办法不多、灵活性不够,导致各种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化解,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诉求,部分群众有怨气。

三是对法制和品德教育重视不够。

少数干部党性丧失,缺乏危机意识,难以树立正气,一些学校比较注重文化知识教育,但对思想品德教育重视不够,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利益诉求的期望值太高。

四是部分干部作风不扎实。

一些部门和干部不敢面对群众,深入群众、耐心细致做群众工作的力度不够,对群众的冷暖关心不够,在工作中不敢碰硬,怕得罪人,甚至存在执法不严,情大于法,以情代法的现象。

五是基层基础工作较薄弱,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好。

王富玉要求,瓮安县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对“6·28”事件进行认真反思,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要广泛听取全县各方面各层次的意见,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瓮安“6.28”事件流变

瓮安“6.28”事件流变

瓮安“6.28”事件流变2019-06-08⼀起⼥中学⽣死亡案件,缘何在⼀周内激化为群体性突发事件从贵州省会贵阳市驱车向东北⾏进174公⾥,即抵瓮安县城。

这个坐落于贵州腹地的⼭区县城,是黔南布依族苗族⾃治州下辖⼗县之⼀。

⼗天之前,瓮安这个地名对⼤多数中国⼈都还是陌⽣的。

但2008年6⽉28⽇之后,这⾥迅速集聚了全国乃⾄海外新闻舆论的⽬光。

6⽉28⽇下午,瓮安发⽣了震惊中外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当地约200⼈冲击县公安局、县委、县政府、县财政局与县民政局⾏政⼤楼,上万群众围观,整个过程持续近七⼩时。

事件起源于此前的6⽉22⽇零时许,当地⼀个名叫李树芬的17岁⼥中学⽣,在县城西门河⼤堰桥⾮正常死亡,警⽅认定其为跳河⾃尽。

由于对这⼀死因认定结果不满,死者家属与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发⽣争议,并获得当地群众同情。

6⽉28⽇下午4时左右,当地群众拉着横幅,在街上游⾏⼀圈后到县政府上访。

当⽇正是周六,街上⼈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越来越多。

最终演变成⼀起群体性突发事件。

7⽉3⽇下午2时半,在贵州省委关于瓮安“6·28”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报会上,贵州省委书记⽯宗源指出,这次事件,表⾯的、直接的导⽕索是⼥中学⽣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在处置这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些⼲部作风粗暴、⼯作⽅法简单,甚⾄随意动⽤警⼒。

⽯宗源认为,⼀些⼲部⼯作不作为、不到位,⼀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线,群众意见很⼤,不但导致⼲群关系紧张,⽽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加之有的领导⼲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对⿊恶势⼒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刑事发案率⾼、破案率低,导致当地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分强烈。

“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的!”⽯宗源说。

鉴于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和有关部门的领导⼲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贵州省委在7⽉3⽇的会议上,建议免去瓮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政委罗来平和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申贵荣的职务。

贵州瓮安的经验与教训

贵州瓮安的经验与教训
来自教训1:谣言是瓮安事件的催化剂


宣传舆论工作用于统一认识,凝聚人心、 鼓舞斗志,让人民群众知道党委和政府在 想什么、做什么、怎么做,信息公开透明, 可以让人民了解事实真相,避免谣言蛊惑 人心。 “信息控制”与“信息发布”的教训
教训2:政府的不当执政行为


瓮安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女中学 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 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 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 换句话说,瓮安当局的不当执政行为,积 累了大量民愤,当地干部与群众的关系也 走向“决裂” “当地积案过多、积怨过深,积重难返”



“一些地方政府有个思维惯性,一旦群体事件 发生就认为一定存在‘少数别人用心的人’ 在推波助澜,这是不对的。” 应对群体事件需要新思维,关键是建立官民 对话的机制。官民对话是社会协调的重要组 成部分,社会协调是疏导民意的通道,是政 府与公众信任关系的纽带,也是建设和谐社 会的迫切需要。 通过有效的社会对话,民怨可以得到疏导, 真相得以大白天下,“干戈”可化为“玉 帛”。
官民对话

1.以人为本,莫称百姓为“刁民”。“天地 之间,莫贵于人”,领导要把群众当“人” 看,尊重人,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群众 连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对话 只能是“奢谈”。

2 .先对等,再对话。地位平等,莫悖“鱼水 相依”关系。把群众放到与自己对等的位 置上,才能实现对话。如果居高临下,盛 气凌人,“对话”只会沦为自我“独白”。

4.有话有处说,有理有处讲。给老百姓提供 “诉说”的渠道,其本身就是解决问题的 方法和策略。群众“有话有处说,有理有 处讲”,矛盾再大,总能化解;群众告状 无门,冤情难申,矛盾再小,也会积羽沉 舟。

瓮安事件

瓮安事件
1、信息传播快
(一)事件特征分析
2、少数人有目的地策划性和多 数人的盲目性及从众性 3、过激性和利益性 1、“谣言”是瓮安事件的催化剂 2、“相对剥夺感”是瓮安事 件 参与者的外在动力 3、基层政府处理失误激化了事态
(二)事件原因分析
4、社会利益冲突是瓮安事件的根 本原因
三、案例评析
(一)事件特征分析
危机前阶段
6月27日,政府在经济上提出八点补偿方案,包括政府部门的捐助、 三个孩子的家庭因为贫穷每家出1万元,让李树芬的爷爷奶奶享受低保 政策,其哥哥李树勇享受“助学工程”,死者家属对这个方案没有异议。 双方商量好,6月28日上午在县政府签订协议了结此事。但不久,这一 方案又被李秀华拒绝了,不同意将尸体下葬。此时,各种谣言有了新的 版本,“王娇是县领导XX的侄女”,“李树芬检举王娇考试作弊,王娇 找社会青年报复,系雇凶杀人”、“李树芬的爷爷、奶奶和叔叔被打了, 住进医院,生命垂危”。
二、案例回放 (二)事件发展过程
危机前阶段
6月22日上午,李树芬的父亲李秀华等到瓮安县雍阳镇派出所询问有关情况。当 被告知案件己交瓮安县公安局刑侦队处理后,他们又前往询问。得到的结论是:李 树芬系投水自杀,尸体由家属自行处理,不予立案。在官方结论还没有得出时, 许多爱凑热闹的人纷纷来到河边,有闻讯赶来的居民、在城里打工的农民,还有 热血的青年学生和不少社会闲散人员。
二、案例回放 (二)事件发展过程
危机后阶段 7月3日,贵州省委在贵阳市召开了关于瓮安“6·28“事件的阶段性处置
情况汇报会,省委书记石宗源宣布了第三次尸检的结果:李树芬系溺水死 亡。 7月4日,贵州省委和黔南州委对瓮安县党政主要负责人作出调整决定,县 委书记王勤、县长王海平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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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被暴徒殴打
李树芬的叔叔李秀忠被叫去公安局,作为教师的李秀忠 在公安局的短暂接触中与民警发生了冲突。之后,李秀忠在从 教育局回家的时候,一群身份不明的暴徒向李秀忠实施了殴打。 这使得本来就对政府和公安失去信任的人民群众又多了一份愤 怒,并将愤怒的矛头转向了近年来的糟糕的社会治安。
警方下达尸体催办通知书
2.就事论事。
3.信息公开。
4.引导舆论。
5.“切割”问责。
4.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5.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制度。
家属怀疑死者系他杀,请求刑侦。 6月22日7时 公安局鉴定死者系溺水死亡,未予立案。 家属对公安机关结论不服,拒绝领回 尸体处理。维稳办组织双方调解,调 解失败。 黔南州公安局再次进行尸检,仍维持 溺水死亡结论。家属则坚持奸杀嫌疑。 调节依旧失败。 6月23日 6月24日 6月25日9时 6月26日1时
·在瓮安事件爆发之前,瓮安的经济增长速度较快,但群众没有从经济发展中得到合理的
利益,反而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水资源遭到污染,得不到妥善的搬迁安置,公安机关和当
地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视而不见,腐败无能。 ·在瓮安事件爆发之前,当地政府也存在着十分严重的腐败和不作为,瓮安县的公安队伍 也和黑恶势力同流合污。瓮安的治安混乱状况在事件爆发之前达到了历史之最,而在治安混乱
一名女中学生李树芬死因的鉴定结果从怀疑到对公安机关
的不满,聚集到瓮安县公安局和县政府请愿,围观群众骤 然聚集达2万多人。少数不法分子趁机鼓噪,在光天化日之 下,肆无忌惮地打砸抢烧,瓮安县公安局、县政府多间房 屋被烧,县委办公木楼被烧毁,46台机动车被烧毁、9台机 动车被砸坏,数十台电脑被抢走,大量党委、政府和公安 机关公文档案、办公用具被毁。
2008年6月28日上午,瓮安县公安局再次向李淑芬家属 发放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李淑芬家属必须在28日下 午17时之前将尸体抬走处理。最后的《催办通知书》也成为压 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时 分间 析序 列
危机征兆
损害控制 信号侦测 危机发作
预防
危机 前阶段
Hale Waihona Puke 危机 阶段恢复、持续期
三分 法
从6月21日李树芬跳河到6月30 日石宗源书记看望瓮安,贵州瓮安事件 持续了10天之久。我们选择较为粗线 条的三分法:危机前阶段、危机阶段和 危机后阶段,对贵州瓮安事件做时间序 列分析。
区隔原则和恢复秩序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则。将参 与者和围观者分隔开来,以免人员混杂,出现更大范围的秩序混乱。 聪明的行动者往往也会自我要求区隔,以防止他人“节外生枝”,
抹黑自己。执法人员对和平、非暴力行为一般持平和、旁观态度,
但一旦出现打砸抢烧暴力行为就必须果断处置肇事者,迅速制止、 平息事态、防止蔓延。打击要严格把握对象和尺度,过激或过大都 会造成反弹,并留下后遗症。群体聚集,不仅有利于各种流言传播, 而且最容易产生“情绪感染”。群体有时是盲从的,情绪可以在人
6月28日 20时25分 6月29日 1时30分 6月29日 18时起 6月29日 19点
死者家属和当地群众到县政府请愿。个人利益受损害者、社会闲杂人员 纷纷加入。政府始终沉默,打砸抢烧开始,并愈演愈烈。 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作出8点批示。而市县领导仍处 于等待上级命令中。 贵州省公安厅厅长崔亚东、武警部队陆续抵 达现场,事态暂时平息。 6000多人聚集,少数心怀不满的人煽 动。
现场另有两名陌生少年
在李树芬溺亡的现场还有另外两名陌生的少年,在李树芬的父 母看来,这无疑与李树芬的死有着密切联系。报警之后,现场民警的 处置则是“夜太黑,明天再说。”无疑使得李树芬的家属愈感不安。 之后,关于李树芬的蹊跷死亡的消息迅速传播开来。而谣言和各种猜 想都群众中传播开来,大部分人相信这不是一次普通的溺水事件,更 多的人愿意相信这是强奸、杀人、沉尸。
总结
当地的政府和公安机关自身确实存在很多问题,而底层老百姓从心底里对政府不信任, 怀疑,发生问题,下意识认为是政府在隐瞒欺骗。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严重缺 乏安全感,导致当地党委、政府与群众的„鱼水关系‟,逐步演变成令人痛心的„水火关系‟。
案 例 回 顾
2008年6月28日16时至29日凌晨3时左右,贵州省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部分群众和中小学生,因对
瓮安县政府的决策时段
瓮安县公安局属于县政府的组成部门,因此瓮安县公安局的决策时机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 瓮安县政府的决策时机。 在发现瓮安县公安局解决事件不力,或者无力解决的时候,瓮安县政府应尽早介入,但很可惜 瓮安县政府并采取积极主动地态度,它一直都在退避三舍。直到最后请愿人群聚集、危机形成,瓮安 县政府才被动介入处理危机,而且还是遮遮掩掩的态度。从人群聚集到彻底失控,存有数个小时的时 间,而在这期间人群都在期待着领导出来说话,回答他们的问题。但是,等不来一个领导,在场最高 职位的也就是一个副县长。我们不禁疑问,领导都去哪里了?他们都不在瓮安吗?事实上不是的,其 实县委书记、县长、常委们就在隔壁,但他们选择了明哲保身,害怕承担责任,像鸵鸟一样把自己的 脑袋埋在了沙子里。 当然我们会说,即使瓮安县领导出来说话了,也不能阻止危机发展,不能消除危机。这可能正 确,但也可能不正确。其实,中国的老百姓是很朴素的,他们需要的也许就是领导的一个身影,因为 那代表着对他们的尊重。我们一定记得,当温总理在春运的广州火车站出现的时候,现场所有人没有 丝毫抱怨的情绪,他们只有感激,尽管他们已经等了三四天,而且饥寒交迫。领导出现意味着问题解 决,这话在中国往往是正确的。只要领导出来说话,勇敢地面对他的群众,危机就有可能解除,但瓮 安县政府却宁愿丧失这样简单的机会,而错误地做了它们的选择,不能不让人感叹。
李秀忠和张明话不投机,发生冲突。18时许, 李秀忠被不明身份的人追打,兰民菊和李秀 菊在看守所关押。谣言李秀忠被打死。
家属反悔调解方案,不同意安葬。公安局再次 下达《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期下午17 时前把尸体抬走处理。群众情绪激动,多人以 各种方式反映危险,相关负责人搁置不问。
6月27日
6月28日 15时30分
的背后,是黑恶势力的猖獗。
事 件 背 景
在政府和公安队伍这两大保护伞之下,黑恶势力在瓮安县不断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其发展不仅有矿产户的经济支持,又得到了政府的保护。在当地不断的壮大,并不断侵害着当地 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瓮安整个社会在这种状态之下,岌岌可危,如同漂浮于沧海中的一页扁舟, 随时都有沉没的危险。 最终,李树芬的自杀事件,成为引线,点燃了整个社会的“炸弹”,也使得这一页“扁舟”最终 沉没。
总体上看,贵州瓮安事件的危机前阶段持续了很长时间,而爆发的持续时间 则相对短很多。这是与其危机本质密切相关的。“从本质上看,我国目前危机事 件的主体性质为非政治性,主要的目的还是在于对社会公民权和利益的维护,关 注弱势群体,寻求社会平等。”相对应,于建嵘在《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 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一文中,将贵州瓮安事件理解为是社 会泄愤事件,也同样可以用来解释其危机前阶段比危机阶段时间持续长久许多的 现象。
瓮安县公安局有很多绝佳的决策时机,而它需要做 的只是,重视事件当事人的心理引导问题。 当女学生被发现溺水身亡后,家人遇到这种突发事 件,第一反应往往是不能够接受现实,内心的紧张不断积 聚,情绪上陷入非正常状态,或者叫心理危机状态。他们 往往情绪激动,悲伤、烦躁、焦虑、怀疑、过分敏感或警 觉,甚至愤怒,绝望,往往会做出非理性的举动。这时, 处理事件的部门除介绍相关事件的调查情况,回答当事人 疑问外,还要充分理解事件当事人的心情,发现当他们存 在情绪失控情况的,暂时难以正常交流的,除做政治思想 工作外,还应及时的安排专业心理医生或经过培训的社会 工作者,对其进行心理干预。或者更加简单的,应当允许 事件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来恢复心情,并适当允许他们提 出一些过分要求并竭力予以满足,这将可以避免矛盾激化 升级。
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开始强行 清场,人群逐渐散去。
6月30日,石宗源看望、听取汇报、座谈、与媒体沟通。媒体增加对案 件事实本身的报道。
7月2日,进行第三次尸检。对事件处理进行情况通报。启动干部问责, 相关责任人被免职。司法机构依照法律惩治犯罪分子。老百姓满意度有了大 幅度提高,翁安事件早爆发比晚爆发好。
瓮安县公安局的决策时段
瓮安县政府的决策时段

决策 时段分析


贵州省政府的决策时段

黔南州政府的决策时段
瓮安县公安局的决策时段
瓮安县公安局的决策失误
·认为这是小事没有引起重视。 ·第二认为这跟自身根本没有关系决不会引火烧身。 ·第三认为群众欺软怕硬对待他们就要使用强硬态度。 从消防队员接警后救人的过程也可以看出,为什么能轻 易放弃施救而且在没有找到尸体的情况下就擅自决定撤离?这 些举动明显都在伤害死者家属的感情,加重相互之间的不信任, 并使他们本已伤心欲绝的愤怒更加激烈。
危机 后阶段
危机痊愈期
学习期
李树芬在刘某做俯卧撑的时候“被水 淹了”。十几名消防队员打捞半个多 小时未果后放弃。
6月21日晚 6月22日2时 家属请求将王某等三人带回派出所询问。 派出所未做笔录就将人放走。
家属对结果怀疑,申述、提出再次尸检要 求。公安局认定死者系自杀,并向死者家 属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和《尸体处 理通知书》
群中间传染。必须采取果断的措施让非中坚分子离开群体,并打消
其它人加入群体的念头。黔南州政府之所以没有做出正确的选择, 其一是危机管理意识和知识的缺乏,其二则还是利益的权衡与考虑, 害怕承担责任,宁愿不作为,也不愿枉作为。
2016/11/21
要加强信息传播管理,及时公开信息,控制谣言的散布
社会利益冲突积淀矛盾,基层政府不作为,甚至充当黑恶 势力的“保护伞”
事发初期应急预案启动不及时,错过平息事件的最好时机
群体性事件折射出表达权的缺失
正确应对群体性事件 树立新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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