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瓮安事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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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瓮安“6·28”事件的再反思(之三)——从瓮安事件看打黑除恶斗争

对瓮安“6·28”事件的再反思(之三)——从瓮安事件看打黑除恶斗争

对瓮安“628”事件的再反思(之三)——从瓮安事件看打
黑除恶斗争
崔亚东
【期刊名称】《公安教育》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瓮安“6·28”严重打砸抢烧事件的发生已一年多了,反思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其中,社会治安不好,黑恶势力猖獗,群众安全感低,“瓮安不安”,是重要原因之。

特别是在“6·28”事件中,当地黑恶势力直接参与、推波助澜,极端地发泄对社会的仇恨,疯狂地进行打砸抢晓,
【总页数】7页(P4-10)
【作者】崔亚东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41
【相关文献】
1.通过对贵州瓮安“6·28”事件中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对瓮安“6·28”事件的再反思之四 [J], 崔亚东
2.对瓮安“6.28”事件的再反思(之一)——从瓮安事件看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 [J], 崔亚东
3.对瓮安“6·28”事件的再反思(之二)——从瓮安事件看公安机拱规范执法 [J],
崔亚东
4.探究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舆论传播的特征及引导——以"6·28瓮安事件"为例 [J], 宋方方;吴俊杰
5.6·28瓮安事件与信息公开——关于群体暴力事件的分析 [J], 权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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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贵州瓮安“6·28”事件看对违法青少年帮教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从贵州瓮安“6·28”事件看对违法青少年帮教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 崔亚东
作者机构: 贵州省公安厅,贵州贵阳550002
出版物刊名: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页码: 4-10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期
主题词: 青少年 违法 帮教 政法机关 社会管理 创新
摘要:青少年违法犯罪一直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文章对瓮安"6.28"事件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原因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对如何帮教挽救违法青少年的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

此举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对于建立和完善贵州省对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长效机制,开创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群体性事件带来的启示

群体性事件带来的启示

群体性事件带来的启示--走群众路线道路一、什么是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人们,为了向政府表达某种意愿或者实现某种目的,采取围攻、静坐、游行、集会等方式对抗党政机关,乃至破坏社会公私财物和危机干群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例如,前几段,鸿利回迁楼的老百姓举着条幅上街游行,采取过激手段阻碍施工,无论有理无理,都属于群体性事件。

当前,我国的社会发展已进入国际公认的敏感期,在面临新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新挑战。

在此期间,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引发了越来越多群体性事件的出现,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一:广东省“乌坎事件”乌坎村是位于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的一个边陲渔村,毗邻乌坎港,富甲一方,曾先后两次被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光荣称号,并被评为“全国文明村镇建设先进单位”。

2011年9月21日,广东省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财务、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

因有关部门处置不当,一些村民发生打砸行为。

当天下午及第二天发生几次数百人在村内聚集活动。

11月24日,村民薛某、张某、洪某、庄某等,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碍公务罪拘捕。

11月27日,村民设置路障阻止警方进入,而警方则封锁该村,双方形成对峙局面。

12月11日,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薛某突然死亡,围绕死因与尸体处置,矛盾进一步激化。

由此引发了国内外舆论聚焦的“乌坎事件”。

案例二:四川省“什邡事件”四川宏达钼铜有限公司的“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是四川地震灾后发展振兴重点项目和“十二五”发展规划重点项目,也是该市历史上首个百亿级投资项目。

项目建成后可年产钼4万吨、阴极铜40万吨、硫酸180万吨,每年伴生回收黄金10吨、白银500吨,预计年销售收入达500亿元,利税超过40亿元,届时该市将成为全国第一大钼生产基地、第四大铜生产基地。

2011年3月26日,钼铜项目通过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月29日,钼铜项目开工典礼在什邡市举行。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地方政府回应机制构建——以瓮安事件为例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地方政府回应机制构建——以瓮安事件为例
分 析说 明
政策付诸 实施。 并接受社会 的评估、 公众的 评 价, 使政策 在回应公众 需求的调整 中得
由于政府 的回应方 式、技 术手 段落
后 ,尤其是 电子政务至今 尚未完整建立 , 未能形成有效的政府回应的网络体系 。 虽
然瓮安县 已经启动 了网上工程 , 在政府 回 应 方式 、 手段 的建设上 也投入 不少 , 多 许 行 政管理事 务也开始在 网上进行 , 但是一
方 面, 由于 缺 乏 统 一 的 规 划 , 目标 不 明 确 ,
到不断完善, 实现政府 的政策工具 能够更
加 符 合实 际并 能真正代 表广大人 民的 意 愿和利益 33不断更新回应方式 .
20 0 8年 6月 2 8日 l 至 2 6时 9日凌
晨, 贵州省 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一名女学 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 , 聚集到瓮安县公安
具体要求。
建设和 谐社会过程中,需要迫切解决 的问题是处理好社会上各种利益 关系的调 整问题 。而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的原则和规
范 , 能 由政府 来 确 定 。 因此 , 实加 强 政 只 切 府有 效 应对 群 体性 事 件 ,提 高政 府 回 应效
瓮安县 相关部 门在处 理一些 涉及 到 人 民群众根本利益 的事件 时, 表现行动迟 缓, 听之任之 , 或采取不 予过 问的做法 , 或 极 力掩盖 事实真相 , 到事件 曝光 、 直 引起
1 回应性政府是建设和谐社会 的必然 .
要 求
视, 胡锦涛 总书记亲 自做 了批 示 , 贵州省
为导 向的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机制完善化 , 具体包括 :扩大行政过程 的公众参 与, 扩 大和 强化社 会和公众 对地方 政府行 政绩 效评估的途径和方式 , 选择恰 当工作场所 使地方政府行政更方便公众等。 32不断优化回应流程 . 第‘ 一阶段 : 从公众到政府政府在 反映 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给 出回应 的承诺. 实现 政策制定 的民主化, 出相应的政策措施。 提 例如在统筹规划的过程中, 降低提案条件, 让更 多的民众 需求 能够进 入政策议程, 并 对 民众要求给 予肯定。同时提高决策透 明 度, 采取决策参与制保证政府决策对社会 的回应性。 第二阶段 : 由政 府到公众 。政策工具 是人 们为达 成一定 的政策 目标 而采用 的 具体手 段和方 式tv )因此在 这一 阶段 ,  ̄ z, lm (

我们从瓮安事件中学到了什么

我们从瓮安事件中学到了什么

我们从瓮安事件中学到了什么作者:华闻在线来源:《今传媒》2008年第08期6月28日下午,贵州瓮安县城发生一起围攻县委、县政府部门的打砸烧事件,当地一些群众因对瓮安县公安局对该县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

期间,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打砸办公室,并点火焚烧多间办公室和一些车辆。

事件造成百余名民警受伤,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被焚烧打砸,公共财产损失严重。

事件发生后,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省委书记石宗源表示:“该事件反映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没有得到重视,没有及时解决,干群关系紧张所致。

”他的讲话受到了舆论的赞赏。

政府部门真实、准确地公布事实真相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免职处理推动着事件的妥善解决。

瓮安最新发生的这一群体性事件,它的演变、激化和政府的应对处理方式,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积累了经验教训。

一、传统媒体对瓮安事件的评论保护民众利益,才能化解社会矛盾(22%)《长江日报》刊登的《反思瓮安事件:维护稳定需要解决深层次问题》:极少数借机闹事的人,应该受到制裁。

排除这极少数人,应该说,一些群众对政府工作不满意,导火索可能是某项政策、某个行政行为,但深层次则是观念和体制问题。

政府在向服务型政府、亲民政府、责任政府转型,但就步伐而言,与公众迅速增长的期待之间,仍存在一定落差。

《南方周末》刊登的《瓮安事件揭示稳定之道》:长期矛盾一朝引爆,这不是瓮安一地的情况,在社会转型期,在利益分配不平衡之当下,这应有一定的普遍性。

只不过在瓮安表现为矿群、移民和拆迁,而在别的地方,则可能表现为别的纠纷。

但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千差万别,民众权益受损,因而在利益分配格局中不对等,不能充分享受社会发展的红利,则很少能够例外。

基层政府治理混乱(22%)《潇湘晨报》刊登的《瓮安群体事件折射基层治理混乱》:瓮安事件所暴露的一个重要方面,恰恰是一些基层政府治理功能的弱化,矛盾不是迅速地解决,而是长期地积累起来,官员与民众不是和谐的互动,而是关系紧张缺乏互信……基层政府亦须改进处置突发事件的习惯性做法。

2008年十大宪法案例

2008年十大宪法案例

2008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第一场: 【三鹿毒奶粉事件】熊文钊教授:首先涉及的是人权问题,社会大众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是本案宪法视角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三鹿毒奶粉事件可视为中国乳业的’9.11”,孩子的生命健康问题在09年将继续受到关注,对孩子的担忧是此案被评为08年十大宪法事例第一案的关键,对生命健康权的守护完全由企业承担有无可能,政府是否需要要提供帮助。

其次,政府和监管机关有无失职,有无不作为。

在毒奶粉曝光时政府还在替企业说话,值得反思。

行政工作中要以人为本,为民众考虑。

何海波副教授: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对经济的影响,还涉及食品照管等领域,是解读宪法的理想个案.值得思考的有如下几点:第一:本案中事发以后,政府积极响应, 启动了食品重大事故相应的应急措施,但法院缺场,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请求一概拒绝。

第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第三: 被遮蔽的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失职,监管的疏忽。

最后:政府还在原体制下运作,赔偿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涉及行政公开问题。

第二场: 【法院认定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王磊教授:本案表达不准确,应强调为违反宪法精神,本身是行政诉讼案件,只是法院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的典范。

应注意的问题1.宪法是不是法?2.宪法和法律的关系。

值得肯定的是法院的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在判决中仅仅是提到,并未真正适用.郑贤君教授:首先:本案宪法色彩很浓厚,涉及到宪法第38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外宿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员工外宿属于人身自由的延伸,属于行为自由。

关于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企业是否有权限制?限制依据何在?从主体,目的来看,企业都不可以限制。

其次:还涉及到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虽然是行政诉讼,但实质上是效力问题。

最后:法院是否有资格适用宪法,宪法序言规定有义务维护宪法的权威,因此判决企业违背宪法精神是其职责范围内。

但问题是法院是否是在解释宪法?其程序是否正当?第三场:【北京机动车限行令】湛中乐教授:首先:究竟什么是限行令?发布主体是谁?按照法律法规,通知决议是各级政府的职权或职能,政府有权力去发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省法院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发布10起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纳入信用惩戒一案——对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进行信用惩戒取得成效【基本案情】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15日,经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于三个月内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

在分两次共支付130万元后,尚欠207544元及利息10099元,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长期未给付。

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黎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安追加为被执行人,经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曾某某均采取不予回应的态度逃避执行。

该院于2015年2月9日将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同时经了解,被执行人曾某安子女在国外读书,并经常出国高消费,为敦促其履行义务,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对曾某某实行边控的决定,限制其出入境。

准备再次出国,却被告知已无法购买机票和出入境的被执行人曾某安,主动与黎平县法院取得联系,并将案件执行款21万余元打入本院执行账户,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自最高院下发《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后,法院执行工作更加有了底气。

“黑名单”可以有效威慑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让其寸步难行,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2015年度,黎平县人民法院有101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黑名单”的威慑力,主动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例二】贺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司法拘留案——被告人贺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基本案情】王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安顺市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贺某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0.75万元。

对瓮安“6·28”事件的再反思(之二)——从瓮安事件看公安机拱规范执法

对瓮安“6·28”事件的再反思(之二)——从瓮安事件看公安机拱规范执法

对瓮安“628”事件的再反思(之二)——从瓮安事件看公
安机拱规范执法
崔亚东
【期刊名称】《公安教育》
【年(卷),期】2009(000)007
【摘要】瓮安“6·28”事件暴露出当地公安机关在处理李树芬非正常死亡(自杀)事件的过程中存在诸多执法方面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也是造成矛盾激化升级的原因之一。

【总页数】5页(P4-8)
【作者】崔亚东
【作者单位】贵州省委常委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相关文献】
1.对瓮安“6·28”事件的再反思(之三)——从瓮安事件看打黑除恶斗争
2.通过
对贵州瓮安“6·28”事件中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对
瓮安“6·28”事件的再反思之四3.对瓮安“6.28”事件的再反思(之一)——从
瓮安事件看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4.探究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舆论传播
的特征及引导——以"6·28瓮安事件"为例5.6·28瓮安事件与信息公开——关于群体暴力事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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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案例瓮安县委县政府大楼被攻击事件案例讨论题:1.如果你被派往瓮安调查问题,你将如何进行具体的调查工作?2.你有何解决问题的方案可以防止今后再发生此类事件?3.分析你提出的解决方案可能导致什么后果。

4.你是否完全赞成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的谈话内容,哪些地方不赞成?为什么?瓮安"6.28"打砸抢烧近7小时 150余人伤无人死亡2008年07月01日20:51中国新闻网中新网7月1日电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今晚0在贵阳举行瓮安6.28严重打砸抢烧突发性事件新闻发布会。

贵州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王兴正介绍了“6.28”事件的起因和经过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李树芬6月22日凌晨溺水死亡。

王兴正说,6月26日,经县工作组多次做工作,死者家属表示同意县工作组的协调意见,答应在6月28日签订协议了结此事。

但6月28日16时,死者亲属邀约300余人打着横幅在瓮安县城游行。

由于当日正是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

16时30分许,游行人员到县公安局办公楼前聚集。

公安民警拉起警戒线并开展劝说工作,但站在前排的人员情绪激动,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一些不法分子用矿泉水瓶、泥块、砖头袭击民警,并冲破民警在公安局一楼大厅组成的人墙,打砸办公设备、烧毁车辆,并围攻前来处置的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抢夺消防龙头,剪断消防水带,消防人员被迫撤离。

20时许,不法分子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一度冲击临近的县看守所,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

王兴正说,“6.28”事件,共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政府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正在统计中;共造成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大部分均为轻微伤。

整个事件处置中,没有任何人员死亡。

王兴正说,在事件过程中,不法分子用石头、砖头、酒瓶、汽油瓶、爆竹等袭击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消防官兵,广大公安民警和武警、消防官兵保持了极大的克制,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下,在省、州、县公安、武警和地方党政干部的共同努力下,于6月29日19时,依法、克制、妥善处置了这起突发事件,有效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有力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贵州省政府新闻办、省公安厅、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今晚(1日)在贵阳举行瓮安6.28严重打砸抢烧突发性事件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事件原因,并就有关社会和媒体关注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贵州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周晓云表示,6.28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广大群众十分关注事件真相的查处和瓮安县社会秩序恢复的情况。

在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公安部的指导下,黔南州和瓮安县各级党委、政府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

周晓云说,目前,6.28事件的真相已基本查明,瓮安县社会秩序基本恢复。

贵州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王兴正介绍说,6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发生一起严重打砸抢烧突发事件,造成百余名公安民警受伤,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被焚烧打砸,公共财产损失严重。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下,目前事件已经平息,真相已基本查明。

王兴正表示,由于深入调查需要一定时间,现将公安机关目前调查核实的情况向媒体公布:一、关于李树芬溺水死亡事件的事实。

2008年6月22日凌晨0时27分,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县西门河大堰桥处有人跳河。

雍阳镇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派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并通知119人员赶赴现场。

民警赶到现场立即开展救捞,因天黑施救条件有限,经持续紧张工作,于凌晨3时许将溺水女孩打捞上岸后,急救人员证实其已死亡。

经向在场报警人刘某、陈某、王某询问得知,溺水女孩名叫李树芬,1991年7月生,系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

6月22日7时40分许,雍阳镇责任区刑警队又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尸检和调查工作。

现已查明:2008年6月21日20许,李树芬与女友王某一起邀约出去玩,同李树芬的男朋友陈某及陈的朋友刘某等吃过晚饭后,步行到西门河边大堰桥处闲谈。

李树芬在与刘某闲谈时,突然说:“跳河死了算了,如果死不成就好好活下去”。

刘见状急忙拉住李树芬,制止其跳河行为。

约十分钟后,陈某提出要先离开,当陈走后,刘见李树芬心情平静下来,便开始在桥上做俯卧撑。

当刘做到第三个俯卧撑的时候,听到李树芬大声说“我走了”,便跳下河中。

刘见状立即跳下河去救李树芬。

王某急忙打电话给陈某,并大声呼叫救人。

陈立即返回河边,跳下河中帮忙施救,陈见刘已体力不支,便用力先将刘拉回岸上。

王某、刘某随即报警,并打电话通知了李树芬的哥哥李树勇(1989年12月9日生,瓮安县第二中学高三毕业生)。

二、关于死者以及在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李树芬,女,汉族,1991年7月生,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组人,瓮安三中初二学生。

父亲李秀荣,母亲罗平碧,均为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组村民。

陈某,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人,在瓮安县纸厂打工。

其父母均为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村民。

刘某,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与陈光权为同村人,现在瓮安县纸厂打工。

其父母均为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村民。

王某,女,1992年7月出生,汉族,瓮安县三中初二年级学生。

其父母均为瓮安县天文镇贾家坡村贾家坡组村民。

三、关于李树芬死亡后有关部门的处理经过瓮安县公安局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李树芬死亡一事系自己跳河身亡,属自杀,不构成刑事案件,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及时告诉了死者家属。

死者家属不能接受,认为有奸杀的嫌疑,要求进行DNA鉴定。

6月25日下午,黔南州公安局派出法医赶到瓮安对死者进行复检,系溺水死亡。

死者家属当时表示认可,但不安葬死者,要求公安部门责令王娇、刘言超、陈光权等人赔偿50万元。

7月1日,经反复向死者家属耐心细致的解释,其所有家属同意安葬,但要求下葬前再做一次尸体检验。

现已决定,在今晚尸体解冻后,由省州县公检法部门法医联合进行复检。

我们一定会高度负责地做好检查鉴定,并及时通报鉴定结果。

四、关于“6.28”事件的起因和经过6月26日,经县工作组多次做工作,死者家属表示同意县工作组的协调意见,答应在6月28日签订协议了结此事。

但6月28日16时,死者亲属邀约300余人打着横幅在瓮安县城游行。

由于当日正是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

16时30分许,游行人员到县公安局办公楼前聚集。

公安民警拉起警戒线并开展劝说工作,但站在前排的人员情绪激动,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一些不法分子用矿泉水瓶、泥块、砖头袭击民警,并冲破民警在公安局一楼大厅组成的人墙,打砸办公设备、烧毁车辆,并围攻前来处置的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抢夺消防龙头,剪断消防水带,消防人员被迫撤离。

20时许,不法分子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一度冲击临近的县看守所,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

五、关于在“6.28”事件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情况在“6.28”事件中,少数不法分子冲击党政公安机关,打、砸、抢、烧,已严重触犯刑法。

目前,经公安机关的初步侦查发现,直接参与打砸抢烧的为首人员中,已发现多名当地恶势力团伙成员,现已抓获50余人,案件侦破工作正在进行中。

王兴正说,目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各项工作,有关情况将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贵州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王兴正,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周全富,黔南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罗毅,瓮安县副县长肖松,瓮安县公安局副局长周国祥,都匀市公安局法医王代兴。

(据贵州电视台直播整理)(实习编辑:蔡晓丹)---------------------------------------------------------------------官方析瓮安事件称少数干部成恶势力“保护伞”2008年07月04日00:21新华网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却演变成上万人聚集的恶性事件,贵州省委副书记王富玉、副省长黄康生等在瓮安县与当地干部座谈时分析说,瓮安“6·28”事件暴露出长期积聚的矛盾。

王富玉要求,瓮安县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对“6·28”事件进行认真反思,举一反三,汲取教训。

要广泛听取意见,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要对信访、治安、民事、刑事等历史积案逐一清理,尽快结案,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要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第一要务,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黔南州政法委书记罗毅分析说,这几年虽然持续不断地对当地黑恶势力和帮派实施打击行动,但很难从根本上铲除。

当地“两抢一盗”和打架斗殴等事件时常发生,年发刑事案件达到数百起,破案率仅为50%左右。

发生的一些刑事案件不能及时侦破,积案较多,部分群众积怨深。

瓮安县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6·28”事件还暴露出当地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种种复杂矛盾。

罗毅说,当地水库移民搬迁、城镇改造拆迁、煤炭和磷矿等矿权纠纷、国企改制等诸多矛盾交织在一起,一些部门在化解过程中,办法不多。

有一些矛盾久拖不决,群众利益诉求难以得到及时、满意的答复,矛盾集中爆发。

瓮安县委组织部部长莫涛说,当地有少数党政干部缺乏危机意识,更缺乏党性和正气,甚至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导致干群关系紧张。

莫涛说,有一些干部不敢面对群众,深入、耐心细致做群众工作的力度不够,对群众的冷暖关心不够,在工作中不敢碰硬,怕得罪人,甚至存在执法不严、情大于法、以情代法的现象。

近年来一些学校比较注重文化知识教育,但对思想品德教育重视不够;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利益诉求的期望值太高。

与会人士认为,对法制和品德教育重视不够,部分干部作风不扎实,基层基础工作较薄弱,也是瓮安发生“6·28”事件的几个深层次原因。

贵州省委书记:要使民众有话有处说有理有处讲2008年7月10日10:22 来源:《贵州日报》7月9日,省委召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黔西汇报会。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石宗源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深入开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扎实推进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着力构建抓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长效机制,为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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