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权分离引发的代理收益问题
政府控制、控股股东两权分离与过度投资

的股权结 构下 , 控制性 大股 东与外 部 中小股东 之 间的代理 冲 突取 代 了传 统 的管理 层 与 股东 之间 的委 托 代理 问题 , 成 为公 司治理研 究 的重点 问题 。由于控制 性 大股东 与 外部 中小 股 东 之间 的 信息 不对 称 问题
以及 契约不完 备性 的存在 , 使得 控制性 大股东 能够 以多 种方 式对 中小 股东 的利 益进 行 侵 占 ( L a P o r t a e t a 1 . , 2 0 0 2 ) 。终 极控制 人通 过金 字 塔结 构 、 交 叉 持股 和 双重 股 票 等方 式 实 现 了控 制 权 与现 金 流权 的偏 离。 这样, 终极 控制 人对追 求 自身私利 而损 害 中小股 东 的行为 只 承担较 小 部 分 的成 本 , 而更 大 的损 失则
・
管 理理 论 与 实 践 ・
《 新疆财经) 2 0 1 3年 第 2 期
政 府控 制 、 控 股 股 全 , 张丽 平 。 陈 旭 东
( 石河 子大 学 经 济 与管 理 学院/ 公 司治理 与管理创 新研 究 中心 , 新疆 石 河子 8 3 2 0 0 0 )
究 发现 , 控制 性股东 的现金 流权 与公 司价值 正相关 , 具有 “ 激 励效 应 ” ; 而 控制 权 与现 金 流权 的分离 与公 司价值负相 关 , 具有 “ 堑壕 效应 ” 。徐莉萍 等 ( 2 0 0 6 ) 、 王鹏 ( 2 0 0 8 ) 等提 供 了 我 国上 市公 司控制性 股 东持 股 具有 的价 值侵 占与激 励效 应 的经 验 证据 。夏立 军 和 方 轶强 ( 2 0 0 5 ) 研究发现 , 与 非 政 府控 制 公 司相 比, 政府控 制尤其 是较 低层级 的县 级和 市级政 府控制 对公 司价 值 产生 了负面 影 响 。控 制 性大 股 东为追
两权分离、地区执法强度与并购企业绩效的相关性

一、引言传统的代理理论认为,随着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高度分离,拥有公司经营权的管理层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股东的权益(Berle,Means,1932)。
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发展,更多的学者发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股权并不是完全分散而是相对集中的(Faccio,Lang,2002)。
不管是在大多数西欧国家还是在东亚国家,家族控股和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占了很大比例。
随着对此现象的发现和重视,现阶段的研究在代理问题上发生了转变:从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逐渐转变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其中最著名的从投资者保护角度进行研究的理论莫过于“法与金融理论”(LLSV,1998)。
自此,国内外学者从上市公司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导致的掏空与支持、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及其实施质量方面开展了丰富的研究。
较早提出两权分离导致大股东“掏空”(Tunneling)行为的是Johnson(2000)等,他们指出了大股东由于控制权和现金流权高度分离,其为了获取更多收益运用关联交易、高薪支付甚至直接偷盗等行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Johnson和Mitton (2003)还发现,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地区,这种利益输送行为更加严重。
与之相对应的是,Friedman(2003)发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会向上市公司转移资产或者输送优质资源,形成一种支持行为(Propping)。
在Friedman构建了支持行为的动态模型后,掏空和支持并存的理论便被国内外众多学者广泛应用。
我国学者李增泉和余谦(2005)研究发现,当公司具有配股动机时,地方政府和控股股东表现为对上市公司的支持,而当公司无保资格之忧时,控股股东会对上市公司进行掏空。
刘启亮(2008)以格林柯尔为例,介绍了由于投资者保护的差异,控股股东会通过有关经济公正的不同预期,运用金字塔结构的复杂性,对不同的投资行为做出选择。
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并购和重组活动越来越频繁。
由于股东控股的复杂性(LLSV,2000),在并购中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害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隐蔽。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法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中图分类号:f4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3-061-02摘要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导致代理问题的产生。
目前我国解决国有企业代理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是实施股权激励。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许多缺陷,本文通过分析现阶段国企改革股权激励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股权激励国有企业解决方法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大力发展及社会分工的细化,原有资本拥有者控制并经营企业的模式受到巨大的束缚,管理人员精力不足、融资困难、规模难以扩大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家。
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为根本特征的现代企业的诞生有效地解决了古典企业模式的难题,原有企业家的职能一分为二,产生了企业委托人和代理人。
但是由于企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代理问题的产生。
一、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由来国有企业的前身是国营企业,企业归全民所有,全民将其管理经营权交由国家施行,国家将其权力下放给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又交由地方国资局、国有投资公司,最后管理经营权落到国有企业经理们的手中,在这一委托代理链中每一级的委托人同时扮演上一级代理人的角色。
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着各种改革与改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在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和股份制试点等一系列过程后,已经进入到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
但由于我国国有企业采取的行政化委托代理机制下各级代理人约束机制过于简单;委托代理链过长信息传递效率低下、信息失真严重;中间人代理人委托人的双重身份导致的监督管理不足、上下级委托人之间争夺利益;最终代理人缺乏自主权、不负盈亏、责权利不落实等原因,从上到下没有人真正关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导致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企业高层巨额在职消费、操作会计报表等现象比比皆是,同时,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结构不清晰的问题造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终极控制人性质、两权分离与多元化经营

流权 分 离程度越 高 , 多元 化 经营程 度也越 高 , 而且 这种 关 系在 地 方政府 控 制的公 司以及 低级 别 地 方政府 控 制公 司 中更 为显 著 ; 同时 , 我们还 发现 现金 流权 对代 理 冲 突有 一定 的抑制 效应 。
[ 关键 词 ] 终极控 股 股 东 ; 控制 权 与现金 流权 分 离 ; 多元 化 经营
[ 中图分类号 ]223 [ F7 . 文献标 志码 ] [ A 文章编号 ]62— 582 1)6— 0 1 0 17 09 (000 03 — 9
一
、
引 言
营的影 响 , 没 有 追 溯 到 终 极 控 股 股 东 ( 茜 等 , 而 饶
04 王化 成等 ,05 [-]鲜 有 的 与终 极 控 制 人 20 )11 ; 12 对 公 司多元化 经 营动 因的理 论解 释有 多种 , 传 20 ; 统观 点认为 多元 化经 营可 以分散 企业 的经 营风 险 , 相关 的多元化 经 营研究 , 多是从 终极控 制 人 的某 大 实 现 各 种 协 同 效 应 ( e el ,17 ; Tee Lw ln 9 1 ec , e 特 征去 考察 对多元 化 经营 的影 响 , 还未 将 终极 控 18 ) 引, 且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内部 资 本 市 场 的 资 制人 的所 有权 性 质 与 控制 权 与 现 金 流权 的分 离 结 90 ¨ 而
21 0 0年 1 2月
De . 01 C2 0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Ju a o C ogigT cnlg n uies nvri ( oi S i cs dt n or l f hnqn eh ooyadB s s U iesy Se ̄ ce e io ) n n t n E i
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特点研究

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特点的研究摘要:我国国有企业天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由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所以其委托代理关系与西方私有企业相比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本文针对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展开研究,并对其特点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监督机制两权分离一、绪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多年,取得了很大的历史性转变,积极推行“两权分离、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权责关系,逐步开拓国有企业稳步发展的新局面。
但在近些年的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了众多不良问题,如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亏损严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少数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私欲泛滥、寻租投机行为屡禁不止等等,分析其深层次原因,其中委托代理问题是关键问题之一。
二、理论基础委托代理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普遍、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活动中,存在于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层次上。
所谓委托代理问题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均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并且两者的效用最大化目标往往是不一致的。
12.1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现状委托代理理论(the principal agent theory)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
经过30余年的发展,委托代理理论由传统的双边委托代理理论(单一委托人、单一代理人、单一事务的委托代理),发展出多代理人理论(单一委托人、多个代理人、单一事务)、共同代理理论(多委托人、单一代理人、单一事务的委托代理)和多任务代理理论(单一委托人、单一代理人、多项事务的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的主流理论之一,国内外研究较多。
主要研究集中于两个方面:委托代理关系及原因;委托代理的代理成本和激励问题。
哈里斯、拉维夫、霍姆斯特姆、罗斯、哈特等人开拓了委托代理理论,构建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考察代理问题和委托问题。
格罗斯曼和哈特构建完整的道德祸因模型;艾克洛夫构建逆向选择问题研究的分析范式;詹森和默克林创立了实证代理理论,考察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企业内部对管理者的激励问题。
委托——代理理论

由于公众普遍利益的模糊性导致现实中 到底谁是委托者都很难确定,更不用说 有效控制代理人——即公共管理者了。
“委托——代理人理论在公共部门中的运用结果与 在私人部门中的运用结果相比较,在责任机制方 面有一定的难度。我们难以确定谁是委托人或难 以发现他们的真正愿望是什么。公共服务的委托 人——所有者——是选民,但是他们的利益非常分 散,以至于不可能有效地控制代理人——公共管 理者。对于代理人来说,在任何情况下都难以确 定每一个委托人可能希望他们做什么。没有对利 润动机的严重影响,没有股票市场,没有可与破 产相提并论的事情。如果委托人没有适当的手段 确保代理人实现他们的愿望,代理人极少有可能 付诸行动。如果说私人部门中也存在着代理问题 ,在公共部门中则更为严重。”——欧文·休斯
在公共机构运作中,作为代理人的政治 家、官僚与专业人员依据契约为作为委 托人的公民的利益而行政。
在政府职能的实现过程中,作为代理人的 政府与委托人(国家立法机构或全体公民 、选民等)目标的部分不一致性及信息不 对称性就导致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 选择。
具体表现为政府机构或官员及政府部门雇 员作为代理人所付出的努力不足以匹配其 获得的报酬;政府机构或官员作为代理人 做出的经济决策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 而不是充分考虑到委托人的利益。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包括:
(1)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明显信 息不对称,即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动细 节并不了解或保持着“理性的无知”。
(2) 委托者的目标和代理人的目标存在 着明显的偏差 。
(3)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在报酬由 委托人支付的情况下,代理人从自身利 益出发,可能采取某些机会主义的行为 ,使自身效用最大化,并降低自己承担 的风险。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双方都 可能存在着不道德的欺诈行为,甚至违 法行为,而监控不道德行为的成本又非 常高;
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两权分离”──谈当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
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两权分离」││谈当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李晓霞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目的,就是使国有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
”所以,我们要不断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遵守股份制度的客观要求和相关规范,使我们的股份制改革取得预期效益。
我国从1993年底开始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改革,重点在于改革传统体制下的产权制度,而改革选择的具体形式主要是股份制改造,期望通过股份制来界定国企的产权,分散国企只有一个所有者的单一所有制结构,通过多元化的所有权体系和多个所有者主体,解决国企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现状,实现所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硬约束,从而从根本上建立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然而,几年来我国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并未达到预期目标。
国有企业虽然通过股份制改造将其产权分化为国有股、企业法人股和个人股,但从总体上仍然保持了国家的绝对控股地位。
国家通过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将原行业主管部门改设为国有控股公司,代表其行使支配和控制企业的权力。
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控股公司作为终极所有者的代表,使抽象的所有者主体明朗化、具体化,而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控股公司委派的公司经营者,也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分离。
但实际上,一方面,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控股公司这类机构是由政府授权设立,并接受政府支配的准政府机构,因而通过该类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和政府直接委派代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没有本质的差别,这样就使两权分离难免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法人财产主要不是来自以经济人格出现的自然人,而是以抽象概念出现的“全体劳动人民”,有人称之为“虚拟老板”,在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显然是乏力的。
企业并购成本与并购策略选择
济学家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科斯认为, 企业的边界由两
种成本的权衡决定, 其中之一是企业通过权威配置资源所节约
的市场 交易成本 , 以及在 此过程 中所 产生的 组织成本 , 交易 即 成本 。随后 , 基于监督 成本进行讨论的代理成 本问题相 关研究 接踵而至 。 企业的运营不可能依靠单一的某个人或者某几个人 完成 , 而是需要 团队 。团队协作生产的过程 中 , 会出现个人对于 企业产 出的边际贡献无法衡量 的1题 。一般情况下 , 司 企业用团
得利益 , 加大 监督管理的 力度 , 由此带来 的股 东监 督管理 的成 本可能大于获得的收益。公司的高层管理 者拥有 自己的利益构
低代理成本。另外, 公司并购市场的存在也时刻给高层管理者
以可能随时被接管的压力 , 可以有效地降低代理成 本。总 从而 之, 代理成本理论 的 出现 为并购成本 的解释提供 了依据 , 同时 也为企业选择并购策略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
本 以 及 其 对 并 购 策 略 选 择 的 影 响 , 进 一 步 提 出 了制 定合 理 的 并
并 购 策略 的相 关建 议 。
【 关键词 】代 理成本理论
并购成本 并购策略
进入 2 世纪 , 1 世界经济全球化 的步伐明显加快 , 企业面临 着越来越激烈的外部市场 竞争压力 。 为了在激烈的竞争 中占有
人决 策与 使委托人福 利最大化 的决策存 在偏差而 使委托人 遭
试析委托-代理理论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
内容提要委托-代理理论是现代经济学的重要理论之一,该理论看待问题的独特视角使其具有非凡的理论魅力,近年来在经济学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立足于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实践,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我国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政府行为偏向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并试着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文章介绍委托-代理理论的形成背景,主要内容和应用领域。
其次,分析委托-代理理论在行政管理领域运用的合理性,该理论运用的价值、可行性以及在行政管理领域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所要作的修正。
再次,针对行政权力运行中所出现的政府行为偏向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提出对策。
目录前言 (1)一、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应用领域 (3)(一)委托-代理理论的形成背景 (3)(二)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6)(三)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应用领域 (11)二、委托-代理理论在行政管理领域应用的合理性分析 (13)(一)委托-代理理论在行政管理领域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13)(二)我国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共性与特性 (15)(三)我国行政管理领域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所要作的修正 (17)三、委托-代理理论与我国政府行为的规范化 (21)(一)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21)(二)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我国政府行为偏向 (22)(三)政府行为偏向的原因及其纠正 (25)结论 (31)注释 (33)参考文献 (36)论文摘要(中文) (1)论文摘要(英文) (1)前言在现代的国家政治生活中,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权力结构中的主导地位日益突出。
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高效,是国家意志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难点。
如何规范政府行为,保证行政权力运行的正当性,已经成为诸多学者研究的重点。
委托—代理理论(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作为现代经济学的重要理论之一,该理论能够解释一些传统经济学理论所无力解释的问题,并随之提出解决的办法。
金字塔结构下两权分离度研究文献综述
金字塔结构下两权分离度研究文献综述[提要] 1999年Laporta第一次提出了“最终控制人”这一概念,成为这一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Laporta提出了控制权和现金流权计算的方法,开创了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定量化的先河,后来学者们在研究控制权和现金流权时大多都采用他提出的方法。
本文对国内外关于两权分离制度的文献进行归类综述。
关键词:金字塔结构;两权分离度;文献综述自La Porta et al.(1999)的开创性工作以来,大量的文献源于终极控制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对终极所有权结构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成为公司治理研究的主流方向之一(Claessens et al.2002;Lemmon和Lins,2003;Lins,2003;Hughes,2009)。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在上市公司所有权集中、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分离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公司的主要代理问题已不是Jensen和Meckling(1976)的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而是控制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Shleifer和Vishny,1997)。
目前,国内对控制权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大股东的层面,对于没有终极控制权的上市公司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对于有终极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其理论解释和应用价值存在一定的缺陷。
由于具有终极控制权的这类公司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所占比例很大,因此现有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揭示和解释中国证券市场上因终极控制权而产生的许多问题。
虽然有关终极控制权的研究自2004年也开始出现,但是由于起步晚,加之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使得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分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一、两权分离度理论及实务研究关于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两权分离的原因和方式;二是两权分离的经济后果。
关于两权分离的经济后果,主要围绕终极控股股东的“掏空”与“支持”行为。
在La Porta等人对最终控制人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之后,国内外的很多学者也陆陆续续对最终控制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大部分的研究都是属于实证性质的,实证分析中一般解释变量为最终控制人的特征、控制权、现金流权及两权分离度等,被解释变量为公司绩效、公司价值、公司政策和会计信息含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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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权分离引发的代理收益问题林民书摘 要 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代理人与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劳动交换关系。相应地代理人的利益发生了明显变化,因此,在激励机制的安排上,应改变传统的职务升迁的做法,而依据代理人的能力和业绩支付他们的个人报酬。代理人的收入报酬应包括工资收入和与企业经营业绩相联系的代理收益。关键词 现代企业制度 代理人 利益 激励机制 代理收益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当政府把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委托给某一代理人负责时,就应该使代理人在对企业进行有效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合理规范代理收益是建立有效激励机制的关键因素。
一、对现有产权改革的反思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国家与企业的财产关系,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相对分离,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增大国有资本的控制范围,可以较好解决目前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模糊不清、政企不分的体制弊端。但在执行这一政策过程中却遇到许多困难,由于体制变化没有同时形成相应的利益分配体系,从而影响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产权关系的改革,不仅仅只是对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重新安排,而且要通过这种安排,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改革不仅要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还要解决经营者到位问题。由于缺乏激励机制,经营者不负责任,管理不善,甚至损害所有者利益,这在目前国有企业中还相当普遍。改革初期,通过放权让利,调动了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然而,当时的放权让利并没有提到制度的建立上。放权让利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利益的调整不是放在企业改革的整体过程中加以考虑。在让利过程中没有很好处理经营者、劳动者和出资者的利益关系,没有一个客观执行的标准,使得不仅在制定让利标准时带有主观随意性,而且出资者的利益也并没有因此得到保证,反而出现国有资产的流失。目前希望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来规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责、权、利,然而责任与权力的确立,要以相应利益为基础,但目前对如何构造市场条件下企业的利益机制并没有统一的认识,特别是对企业代理人利益的认识还存在较大分歧。也正是这方面的原因,企业的改革反复无常。在分配上往往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种是过份向代理人方向倾斜,另一种则是限制或侵犯代理人的利益。始终没有一个合理的依据来处理这类问题。
二、代理收益产生的原因当政府把国有企业委托他人经营管理时,代理人是否尽责尽力,取决于用来刺激代理人动力的激励机制是否与他们所追求的利益相符。代理人之所以愿意为企业努力工作,是因为他们希望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从中得到实现。出资者为了吸引和鼓励代理人去实现他们的目标,有必要满足代理人的这种利益要求。出资者应通过适当的形式,让谋求的目标与代理人的利益要求能够有机地结合。出资者必须寻求并实施体现这种结合的有效方式,使代理人在这种方式下,能够真正把自己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第12卷第1期1998年1月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Fuz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Vol.12No.1 Jan.1998在不同时期,代理人追求的利益要求存在着差别。在传统体制下,政治与经济不分,企业是在政府直接控制下完成其生产和经营活动。企业是政府实现其经济和政治目标的工具。代理人的利益是通过他所处的政治地位和干部的行政级别来保证和实现。在激励机制的安排上,用适应于行政机关的激励措施即行政职务的升迁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其结果是导致在收入分配上将代理人的报酬与企业经营状况脱钩,而政府对企业的非盈利目标以及代理人的干部身份决定了他们的利益表现为行政级别的提升,这就使得利用非经济的手段来激发代理人的动力成为可能。国有企业由于所处的隶属地位,其管理决策控制在行政部门手中,主管部门的领导与企业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上下级的关系,行政职务上代理人处于被领导的地位。职务和级别的提升对代理人则意味着权力和地位的提高,代理人的经济利益由此也可得到间接的满足。升迁制度实现了政府对企业的目标要求与代理人自身利益追求的统一,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它确实曾发挥过有益的作用,有效地调动了代理人的工作热情。然而,当国有企业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体制改革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政府作为出资者对企业的经营目标以及代理人的利益追求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适用于原有体制下的激励机制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改造,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目前,在体制转型过程中,企业并没有与行政部门脱离关系,代理人仍保持其国家干部身份。但政府作为出资者此时改变了它的经济行为,它要求企业按市场法则组织生产与经营,即企业所要完成的已经不是政府的行政目标,而是谋求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代理人唯有按经济规律办事,才能求得企业自身的发展,由此决定了国有企业的代理人应是企业家而不是官员,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不是去迎合官员的嗜好,获得他们的好感,谋求个人仕途上的前程。而且两权分离,政企分开,也相应切断了代理人的仕途道路,这就产生了两权分离后代理人的利益问题,即如何落实代理人的利益。既然政企分开,代理人的利益就不应体现在仕途上,而要把他们的利益集中体现在经济上,即体现在个人收入上。唯有如此,代理人所追求的目标才能与企业的发展和良好的效益联系起来,即代理人能够从企业的不断发展中获得直接的经济上的好处。代理人的这种利益追求就是获取他的代理收益。在市场经济中,代理人受托于出资者经营企业实际上存在着劳动聘用关系,是一种高级劳动的交易过程。这种交易的双方都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他们共同遵循的交易原则应符合市场交易法则即公平交易。出资者付给代理人报酬,一方面是对代理人所具有的人力资本应有收益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是对代理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奖赏。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直接指挥下进行的。企业的代理人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者,因为他只是按照上级的计划按部就班地组织生产,即使出现决策失误,也与他无关。企业的代理人既无财权也无人事权,更没有决策权,实际上他只是行政机构外派的代表,执行的是行政职能,并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的指挥者。代理人的干部身份使收入水平只能依据行政系统来确定,行政级别低的企业代理人的收入,不论其企业的经营业绩如何,都不能高于行政级别高的干部的收入。当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出资者与代理人之间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经营权的范围内,所有者不能横加干涉代理人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他们之间是相互合作的关系。所有者需要的是代理人的经营管理能力,而代理人需要的是从代理工作中获得相应的代理收入。在决定代理人收入分配过程中,必须承认代理人具有其特殊的经济利益,出资者在维护自己的剩余索取权的同时,应该承认代理人具有获得代理收益的权利。在出资者与代理人的关系中,他们之间所存在的将是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而维护二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必须根据市场交易准则,根据代理人的权责,合理规定他的收入标准,使收入与代理人的职责能够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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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迄今,在理论上我们对出资者和代理人的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都没有正确的理解,仍不能很好地协调二者的利益关系。虽然,国务院在1986年下发的103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可视完成承包合同的情况,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1~3倍。1988年又规定,贡献突出的可适当提高一些。但由于认识上的原因,我们实际上一直提倡企业的代理人(厂长)要多一点奉献、少一点索取的先进思想。这无疑是应该的。但是,随着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生产和经营方式的转变,经营能力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传统的观念制约了代理收益政策的落实,一旦发生矛盾,原有的让利措施就会被取消,国家的分配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随意更改,政策失去了严肃性和权威性。使人们对支付代理收益产生怀疑的另一原因是目前代理人并没有起到有效的作用。市场还不能规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也没有形成有效的代理约束机制,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出资者的利益。因此,当国有企业出现所有者缺位时,代理人不能正确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并不十分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面对金钱的诱惑,有可能铤而走险,侵犯出资者的利益。这些现象说明了出资者与代理人对代理的工作性质以及二者之间正常的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因而不能确立起正确的互利合作关系--既为各自的利益又满足对方的合理要求。它反映了我国目前出资者和代理人都不够成熟。出资者有剩余索取权,代理人有代理收益权,代理收益是经营企业的报酬,是代理人付出劳动的收入。这种劳动之所以能够取得较高的报酬,是因为这种劳动属于特别复杂的劳动,现实生活中具有这种能力的人十分稀缺,并非大多数人所具备。因此,在出资者与代理人谈判过程中,代理人要求能够从薪金上体现他的这种经营管理能力,代理收益也是出资者对代理人这种能力的肯定。在代理劳动的交易过程,双方需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代理人代理收益必须与其能力和企业经营业绩相一致。当企业还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时,代理收益归所有者。只有当出资者没有精力或能力亲自经营管理,或者委托他人比自己亲自经营更为有利时,出资者才愿意聘用企业代理人并支付与经营业绩相应的代理报酬,即代理人的收益。也唯有如此,才能调动代理人的工作热情。
三、代理收益量的规定性代理收益是对代理人所付出的劳动报酬,因此,代理收入量的规定必须反映代理人的能力及其实际贡献。在代理人的收入中必须相应地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以支付代理人劳动要素投入,另一部分的报酬应同代理人的实际经营业绩挂钩。劳动要素投入的部分构成了代理人的基本工资收入。这部分的数量应与从事其它职业付出同样程度劳动人员(如行政干部)的基本工资收入相同,如果低了,他们就可能放弃代理人职业。这一基本工资标准是吸引优秀人才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最低工资。劳动要素投入的报酬,是对代理人所具有的基本管理能力的认可。至于他的实际能力如何,则依据其经营业绩来评估。代理收入应与代理人的实际经营业绩相联系,它依据企业盈利水平的高低,给予相应的报酬。这实质上就代理人给社会做出的贡献,社会给他相应的回报。一种分配形式的确立,必须符合各方的利益,并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付给代理人的报酬,必须反映代理人的能力和业绩。他们基本工资收入体现了他的劳动力的价值,而他的代理收入部分则反映了他的实际劳动支出和成效。在实践中人们往往把这两种收入混在一些,把代理人的所有收入都看成是工资收入。而由于工资收入相对固定,并不反映代理人的实际工作能力,用它来代替代理收入,将使代理人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脱钩,这不利于代理人真正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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