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决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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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

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

标题:探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在当前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通过逐步梳理,以期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重要主题。

一、制度框架的基本构成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可以概括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裙众自治制度等多个方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全国各族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政治制度。

多党合作和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有制度,通过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共同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形成广泛的和民主监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保障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自治权。

基层裙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是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深入分析各个方面的制度特点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政治制度,它的制度特点主要包括:代表性强、运行机制灵活、决策程序民主等。

这一制度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代表和被代表相结合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 多党合作和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有制度,其制度特点主要包括:民主协商、共商国是、共建共治共享等。

通过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以及社会团体的共同合作,形成广泛的。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政治制度,其制度特点主要包括:民族平等、各尽所能、共同发展等。

这一制度通过设立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自治权。

4. 基层裙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政治制度,其制度特点主要包括:权责对等、自治自愿、自治法治等。

这一制度通过推进城乡社区自治、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形成基层裙众自治制度。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原则的。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题目选题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题目选题
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谈农民政治参与
社会转型期下的农民政治参与
社会不公平中谈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政治参与问题的研究
群体性事件频发背景下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构建
论网络问政下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表达
浅析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话语权——媒体掌握能力及运用
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新途径的探索
浅谈公共危机管理中应急机制的建立
如皋市如城镇村监督委员会体制的完善
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实现制度的缺失及对策研究
农村小区化建设过程中政府决策的正确性
浅谈苏州市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浅谈北京与上海政府管理体制比较
简析张家港居民自治
中国城镇化模式中的社会公平重要性研究
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对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
法家思想与法治精神的关系在当代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研究
浅析网络对政府公权力使用监督与制约作用
浅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于当前中国政府执政理念的影响
浅论古训“乱世当用重典”对于当今法治与德治的借鉴意义
论腐败的根源及其治理
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研究
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探究城镇型社区管理
城中村治理问题
城管执法的约束机制研究
新经济转型期基层政府职能的转变
政府的执政能力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社区治理的基本模式研究
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
论完善城市的居民自治
网络时代的“电子政府”
外来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新时期医疗体制改革研究
农村“空巢”家庭的养老问题研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的瓶颈性因素研究
我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中的问题及对策
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护民族团结

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刍议

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刍议
民 族 区 域 自治 的 法 制 建 设 。 完 善 民 族 区 域 自治 制 度 , 是 加 强 民 族 区 域 自治 法 制 建 设 的 目标 。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是 指 在 国 家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 各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的
的 民 族 域 自治 显 示 出 巨 大 的 优 越 性 和 强 大 区
的 生 命 , 在 国 际 上 也 独 树 一 帜 , 被 认 为 是 力
世 界 上 决 民 族 问 题 的 “ 国 经 验 ” 引 起 了 解 中 ,
国 际社 其 他 多 民 族 国 家 的 关 注 ,英 国 、俄 会
地 方 通 过 设 立 自治 机 关 、行 使 自治 权 来 实 行 罗 斯 、加 拿 大 、荷 兰 等 国 不 断 有 专 家 学 者 前 区 域 自 治 , 用 以 保 障 多 民 国 家 的 民 族 平 等 族 权 利 。 作 为 一 个 多 民 族 国 , 中 国 实 行 民 族 家
的 带 动作 用 。
护 与发 展 、社 会效 益 与 经 济 效 益 并 重 ,宗 教 文化 与旅 游文 化相 结 合 的可持 续 发展 之 路 ,
进 一 步 拓 展 云 南 文 化 旅 游 市 场 ,以 此 来 带 动 和 促 进 云 南 文 化 产 业 的 发 展 , 发 挥 文 化 产 业 在 云 南 民 族 文 化 强 省 建 设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总 之 , 只 有 把 云 南 民 族 文 化 强 省 建 设 的 战 略 决 策 变 为 全 省 各 民 族 各 宗 教 各 阶 层 的共 同 意 识 和 自觉 行 为 ,并 通 过 全 省 各 族 人 民和 全 社 会 各 种 力 量 的 共 同努 力 ,云 南 民 族 文 化

6.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课件-2021-2022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必修三政治与法治

6.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课件-2021-2022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必修三政治与法治
博学 严谨 合作 创新
二、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内容: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职权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120个)三级。 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行使一般行政地方国家机关职
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2. 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1)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信与不信上: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种类上: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派别上: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时间上: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 × 4.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民族团结为前提和基础。( )
5. 民族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 )
× 6.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县、自治乡三级。( ) × × 7.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
博学 严谨 合作 创新
我国是统一的 多民族国家
我国民族格局的最重要特点 我国行政区域的类型
符合国情的民 族区域自治
我国的民族关系、形成原因及方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含义及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位和作用、要求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国的宗教 政策与法律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不可分割
符合国情的民族区 域自治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国的宗教政策 与法律

地方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地方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88建设与发展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中国航班CHINA FLIGHTS地方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王睿倩|常州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摘要:地方自治建设的核心与意蕴,就是更好地实现人们的民主权利,建立起自治地区人们崇尚法治、信仰法治的良好机制。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城市社区自治我国实行地方自治,有着其特定的历史渊源与表现形式,目前可以归结为“一国两制”、民族区域地方自治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等形式。

因港澳地区实行的是高度的地方自治即特别行政区,本文中仅涉及在民族区域自治与基层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 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一)实际问题。

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仅要求国家在政策、财政技术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也可能要求获得更多的自主管理少数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获得和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利,能充分行使现行制度范围内的特殊权利。

但另一方面即民族自治地方内的非自治民族的权利问题也会逐步显露出来。

首先“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等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职务依法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成员担任,其他各种领导职务也多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成员担任,此外,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还获得了许多政策照顾。

”这方面的问题随着区域自治的发展而越发突出;其次,随着民族自治地方主权将得到增强,社会发展水平将有效得到提升,经济实力将大幅度得到提高,与此同时,有的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有所增强,居此,不满足于现在的政治权利现状的意识、要求更多的政治权利,并将这种要求付诸行动,“民族意识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常常是一把双刃剑,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民族意识关键是看它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场合出现和这样发挥作用。

”(二)规制问题。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较修改前更加规范、科学,但是,仍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缺少违法追究机制的设置,具体表现在,不设违法追究机制不符宪法精神。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景跃进版-第11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景跃进版-第11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1.3 民族区域自治面临的挑战与前景
11.3.1 现实的挑战
2004年,北京大学马戎教授提出了“少数族群问题的‘ 去政治化’”的观点,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对马戎观点的批评,主要是民族问题“涉及政治、经济 、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难以对其作出抽象的‘政治化 ’或‘文化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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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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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11.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1.1.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起源
1.历代王朝的边疆治理 “羁縻制度”是中国独特的治理边疆的历史经验。 “怀柔远人,义在羁縻”。 羁縻制度的本质是中央王朝笼络、牵制边疆的一种制
度安排,以实现中央对边疆的间接统治。
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11.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1.1.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起源
3.革命经验的影响 由于政治原因,新中国国家制度的模仿对象锁定为苏
联。然而,新中国对苏联国家制度的学习和借鉴,并非全 面照搬,而是“形似而神不似”,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民族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平等原则、列宁主义民族自 决权理论、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苏联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 成为新中国民族政策的理论基石之一,并深刻塑造了延续 至今的民族理论话语风格。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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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
新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11.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1.1.1 中国的民族问题与民族区域自治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民族识别,正式认定 的民族有56个,除汉族外,共有55个少数民族。根据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汉族占中国总人口的 91.51%,少数民族占8.49%。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范文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范文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立法权方面的问题逐渐凸显。

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不仅关乎地方经济发展,更关系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因此,对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现状与问题1. 现状分析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为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立法方面提供了一定的自主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多种原因,其行使并不充分。

2. 主要问题(1)立法权行使不足: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由于对税收立法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者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资源,导致立法权未能得到充分行使。

(2)立法权限模糊:现行法律法规对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的具体权限和程序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和模糊。

(3)地区发展不均衡: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立法权的行使。

三、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重要性1.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可以更好地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税收政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2.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通过合理的税收立法权行使,可以增强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 推动法治建设税收立法权的合理行使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四、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1)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的具体权限和程序,为税收立法权的行使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建立健全税收立法权的监督机制,确保立法权的合法、合理行使。

2. 提高立法意识和能力(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族自治地方对税收立法权重要性的认识。

(2)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立法能力。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保障少数民族权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这一制度中,地方法律变通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对于维护地方利益、促进地方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理论基础地方法律变通权是指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适当变通的一种权利。

这一权利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中,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制度下,地方法律变通权得以产生,成为维护地方利益、促进地方发展的重要手段。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地方法律变通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或补充。

这一规定为地方法律变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实施现状目前,地方法律变通权在中国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得到了广泛实施。

以某自治区为例,该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多项变通。

这些变通涉及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领域,为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变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难度。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在变通过程中可能存在滥用权利、违反宪法和法律原则的情况。

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一)存在的问题1. 变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存在难度。

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变通标准成为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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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决策法治化
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为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及各项社会事业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改变民族自治地方的落后状况,需要多元力量的推动,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決策法治化建设至关重要。

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决策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制度建设相对落后
近些年来,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制订了一些行政决策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往往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

对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具体的日常事务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决策的公开与咨询、决策的跟踪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却很少涉及。

大部分的规定决策的内容比较单一,或者局限于某一个方面,有的制度设定比较笼统,不能满足具体工作中遇见的问题。

2.行政决策权界定不合理
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行政决策的权责配置不尽合理,缺乏科学性。

如,在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支配角色没有真正发挥,必将使决策机制在决策主体的选定中出现偏差,导致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降低。

就当前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决策的状况分析,存在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决策权本身的缺位,而是决策主体与决策权之间,决策主体之间的决策权的双重缺位与错位。

权责的不明确,造成了一部分地方领导的独断专行,一旦决策出现问题或失误,就相互推卸责任或逃避责任某些程度上还会付出政治代价。

3.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程度不高
程序是为了防止无序性、随意性而在制度上的规定,行政程序的设立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必然要求。

在传统的决策理念下,决策权比较集中,决策者往往带有比较浓厚的个人主观主义倾向,有时仅凭政府机关个别领导人的主观意志,发布一道指示命令或下达一个通知,一项政策的制定过程便宣告完成。

现代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巨快,决策的客观环境不断在发生着变化,以往的好多决策经验已经过时,但是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领导依然盲目遵循以往经验,按部就班,不敢进行改革和创新。

除了经验主义问题以外,还有个普遍的问题就是决策的随意性强,特别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以下的行政单位,领导者在决策的时候很少遵循法定的决策程序,有些决策没有经过论证和研讨,领导者直接拍板就作出了决策。

显然,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这种传统的决策方式是缺乏程序保障的。

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决策法治化的对策建议
1.决策主体的法治化
政府决策主体依法享有决策权,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具体而言,政府决策主体有如下内容:一是政府决策主体享有决策权。

二是政府决策的主体是独立的,拥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特别是独立预算、独立决策等内容。

三是政府决策主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权必有责,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决策权,也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对于行政决策科学性的保障与增强具有巨大的功能,这主要体现在建构起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最低限度科学性的保障。

所谓最低限度,意味着一旦越过此限度边界,则意味着行政决策为不科学乃至反科学。

这就意味着,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可以避免过分的领导恣意“拍脑袋”决策,可以蹄选掉明显不合理、不科学、难以为民众接受的行政决策方案;可以对存在明显瑕疵或违法的行政决策提供一种修正、更新和救济机制;可以避免对行政决策作出不客观不公正的评估结果;可以增强行政决策过程对公众意见和专业知识的考虑分量。

这是法律制度能够胜任的目标定位。

克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最根本的就是要通过法律这种极具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工具,使政府的决策有一定的约束。

3.完善依法决策规则
政府决策的规则控制也是实体控制,是行政权力行使需要按照既定规则,从而得到控制的实际。

这就要求需做到:一是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

所谓的法律保留是指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决策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来规定相应的内容,政府无权随意做出局决策。

还有一些事项,需要法律的授权。

这两种都是法律保留的情形,一种是绝对保留,一种是相对保留。

所谓的法律优先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法律的框架内实施,不能与法律相悖,受到来自法律的约束。

二是权力的合理配置。

处理好上下层级关系,避免和减少“越权”与“缺权”的现象市县一级行政单位既是一个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领导机关,又是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执行贯彻者。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这个特点使其在作出行政决策时很容易出现上下级权限的模糊的问题,它既承担着当地公共事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等任务,又担负着落实党和国务院有关农村的政策。

所以,在进行行政管理时要承上启下,在遵循上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决策。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必须对上下级权力结构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之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市一级人民政府对下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干涉过多,很多情况下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也管,这种市管县的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应该有着更广泛的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力。

4.健全依法决策程序
程序的作用就是通过制度化的管理和规定,对行政决策加以监督和监管。


照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要求,需要制定相关的制度。

如公开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证制度、评估、修正和终结制度等。

首先是公开制度,法治要求信息透明,信息公开。

政府决策也一定要有相关内容的公开。

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外,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公开。

其次是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

科学决策不是要求领导成为事事通、样样行的科学家和专门家,而是要具备基本的科学思维,有一定的领导艺术,善于利用手中的人力资源,组织好相关人员进行科学论证评估。

特别是面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或者谋划工作思路,可能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经历来系统的思考和论证,利用好专家就可以很好的开展工作。

要搞好专家论证,必须“选好专家、用好专家、待好专家”。

第三是听证制度。

在法治国家,听证制度是比较常用的制度手段,也是监督权力的重要方式。

最早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作为必要的程序手段出现的,也称为司法听审。

听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正式听证另一种是非正式听证。

正式听证有着严格的程序安排,非正式听证比较宽松。

第四是评估、修正和终结制度。

决策本身也是一个管理的过程,不仅仅是制定目标、建立计划,还需要对实施的结果以及得到的效果进行评估,通过发现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决策。

可以说决策是一个动态过程。

这就需要一套评估系统,通过标准的设立、程序的安排、以及评估主体的行动,得出预期对比的结论。

同时,还应有顺畅的反馈渠道或途径,也必须是程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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