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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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culpa in contrahendo)

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culpa in contrahendo)

– 案例
• 甲想做与乙同一样的生意,便与乙开始磋商,称 自己想做乙的销售人员,乙支纣了甲的差旅费和 缔约前甲想要参加的短期培训所需费用若干;当 甲知道了乙的销售和生产方法方面的信息后,便 终止了与乙的磋商,开始自己做该类生意。
– 请问:乙能否请求甲赔偿为其支付的差旅费和培训费?
– 案例
• 甲了解到乙有意转让餐馆,尽管甲根本没有购买 餐馆的想法,但他仅为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 手丙,却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买了另 一家餐馆时,甲中断了谈判,乙后来只好以比丙 的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
– 请问:乙能否请求甲赔偿损失?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 选择:
•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 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 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 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 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1、该汽车赠与合同是否成立? – 2、甲依照法律能否撤销其赠与?
–人的法定撤回权
• 《合同法》§192-194
– 对于赠与人是否须赔偿受赠人因轻信赠与所遭受的损失,合同法 无明确规定。 – 一般认为,赠与人应负赔偿责任,且鉴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此 责任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 案例
• 甲赠给乙一辆半旧桑塔纳汽车,并订立了书面合同。 乙订约后即开始修建车库,花费约8000元。但不久后 甲撤销赠与。请问: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案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案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案——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指导点评】现代债权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出一套先合同义务理论,违反此种先合同义务,则可以构成‚缔约上过失‛,并发生相应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德国法学家耶林教授140余年前的法学上的伟大发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不仅促使大陆法系诸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判例中普遍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且影响到英美法系和国际商事统一立法。

在中国内地,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法学继受的产物被引进后,曾部分地被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款和1986年《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所采纳,直至1999年的《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专门作出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一般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学说继受的结果,可谓正式被我国立法全面采用,体现了中国合同法对交易安全的关注和保护。

虽然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立法或司法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但民法学和实务界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探讨和发展却远未停止,耶林法学上之伟大发现在现代社会中仍然继续彰显其长久的生命力和重要性。

如何认识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根据《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之规定认定缔约过失责任,遂成为中国司法实务界中一个见仁见智、颇具争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关于上诉人{公司0}与被上诉人{公司1}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的裁判,对于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需方彩虹公司在正式供货合同订立、磋商阶段,根据市场变化提出相应的价格要约,是一种符合市场规律和交易常理的合理磋商行为;而供方星云公司坚持以认定协议中样品的高价格作为订立正式供货合同的大批量产品价格的磋商行为,却带有无视市场规律,违背公平原则的色彩。

正如最高法院所分析的:即便采用民法理论上最为宽松的合同成立规则,即假设本案双方已经就正式供货合同的产品质量条款达成合意并有效成立,那么也应当属于价款、数量、履行期限等合同要素约定不明的情形。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法里的一个重要名词——缔约过失责任!
啥叫缔约过失责任呢?哎呀呀,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比如说哈,甲和乙准备签个合同做生意。

在商量合同细节的时候,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像产品质量有问题啦,或者公司财务有大麻烦啦!结果乙基于这些错误的信息做出了决定,最后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这时候,甲就得为自己的这种不诚信行为负责,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呀!
再比如说,甲向乙发出了一个合作的邀约,说得可好听啦,什么前景广阔、利润丰厚。

乙一听,心动了,马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准备工作,还花了不少钱。

可到最后,甲突然反悔说不合作了。

哎呀呀,这不是坑人嘛!这种情况下,甲也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的损失呢!
那缔约过失责任有啥特点呢?哇,这可得好好说说!首先呢,它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还没正式成立合同的时候哟!其次,责任的产生是因为一方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都有可能。

而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得是实实在在的,不是凭空想象的哟!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不一样呢!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之后,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才产生的。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
合同订立阶段就出问题啦!
哎呀,明白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性,咱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就得小心谨慎啦!别稀里糊涂地就被人坑了,自己也别犯这种错误呀!不然,损失可就大了呢!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法里可是个很关键的概念哟!大家都得重视起来,这样才能在商业活动中保护好自己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哇,是不是觉得很有收获呀?。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2内涵特征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

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3篇)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构成要件、责任形式、赔偿范围等内容。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又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并列存在。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 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2)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4)违反承诺;(5)违反先合同义务。

2. 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缔约过失行为是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

如果损失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不能要求缔约过失方承担责任。

3. 缔约过失行为具有过错缔约过失行为具有过错,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损失,而仍然为之;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损失,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4. 损失客观存在损失客观存在,是指当事人因缔约过失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1.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形式。

当事人因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因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如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3.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

关 键 词 : 同法; 合 缔约过 失责任 ; 先合 同义务; 信赖利益
中图分类号 : F 1 D 4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5 1 (0 00 — 1 0 0 1 7 — 6 22 1 )2 0 O — 5
缔 约 过 失责 任 , 又称 作 缔 约 上 过失 责 任 , 即合 同订立 过程 中 的责 任 。它 不 同 于合 同责 任 , 但
6 60 ) 400
内容摘 要 : 缔约过 失责任 , 是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 违反 先合 同义务时依 法应 当承担的 民事责
任 。本 文 主要 从 缔 约过 失 责 任 的 立 法 意 义及 依 据 入 手 , 以案 例 方 式 阐述 了缔 约 过 失 责任 的特 点及 构 成 要件 , 分析 了缔 约过 失 责 任 的 类 型及 赔 偿 责 任 , 出 了缔 约过 失责 任 追 究 时值 得 注意 的 问题 。 指
的途 径 达 到 目的 : 接 触磋 商 的 保护 通 过 赋 予 无 给付 义 务 的法 定 债 之 关 系并 配 置 缔 约上 的过 失 对
责任 的途 径完 成 任务 。法 律保 护 的并 非仅 是 一 个 已经存 在 的契 约关 系 , 正在 发 生 的契 约关 系 也 包 括在 内 , 则 契 约交 易 过程 将 暴 露 于外 不 受 保 护 , 约 一 方 当事 人 难 免成 为 他方 疏 忽 或 不 注 否 契
意 的牺 牲 品 。
缔 约 过 失 责任 制 度 , 已被各 国合 同法 律 制 度确 认 。在 《 同法 》 布 实施 之前 , 当说 我 国并 合 颁 应 没 有 相对 完整 的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的理 论 。1 9 年 颁 布 的《 同法 》 系统 地 规 定 了缔 约 过 失责 任 , 99 合 较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中,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首倡的,此后,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探讨,产生了诸多覌点。

其中,依实証法学家的观点,契约法上的责任只能因契约产生,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契约法上的责任便无从谈起。

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合同并不都是有效的,而当事人一方常因此遭受到损害。

因此耶林提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

立法上,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并未全面接受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没有将其作为一般责任要件予以规定,只是在某些条款上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

日本、意大利、前苏联等国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到20世纪的1941年《希腊民法典》正式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加以规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民法通则》和一些民事单行法又不足以调整这一类纠纷,面对这一现实,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建立在契约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上的,它的产生是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存在着缺陷,此种缺陷,使缔约之际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到损害时而得不到救济。

因为,双方当事人为订立契约而从事磋商的过程中,彼此之间需要存在一种相互信赖的关系,才有可能促成契约的达成。

但是,如果一方或双方因过错而致使契约未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当然就意味着破坏了这种相互信赖关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因此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了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存在的缺陷,而使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得到救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法律制度运用而生,成为保护缔约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担当。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共同构成民法上完整的责任体系。

缔约过失责任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信赖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协力、保护、保密、禁止欺诈等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的义务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如下: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能请求赔偿的,应为履行利益,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亦称积极利益;另一种诊断应系信赖利益。

现在普遍的观点,赔偿范围应指信赖利益。

笔者赞成这种观点。

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赖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损害”德国民法典作此同样的规定。

我国学者叶安民、王利明均持同样观点。

所谓依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通常有如下几项:(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的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的费或受领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

但对于这种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否以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则又有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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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1、当事人本身并不是要真的订立合同,但是却假借要与
对方订立合同的名义,恶意与之进行相应的磋商。2、当事
人对对方隐瞒了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了虚
假的情况。3、当事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一、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
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
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
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
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
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1 、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
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
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
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
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
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
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
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
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
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
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有人提出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问题, 笔者认为固
有利益不应包括精神利益, 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精神损害
赔偿难以确定,法律亦无明文规定,且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
信赖利益的保护,倘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
过分扩大了适用范围,加重了过错方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
故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而限于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

2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
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
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
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
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
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
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
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
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
损失;(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损
失。并且笔者赞同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
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
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
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
因为一方的缔约过失,可能会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
失,因此缔约过失的一方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构成缔约过失
责任必须要满足规定的要件,否则的话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
任。而通常,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
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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