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不同
(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内容概述:缔约过失责任的出现为解决缔约阶段因一方过错致另一方信赖利益亦或固有利益损害的救济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我国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一直处于茫然、困惑与徘徊之中。
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与适用上的混乱。
虽然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统一合同法,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但这些规定不尽善尽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学多争议,对该制度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以致产生不少歧义.本文在理论上从多方面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完善缔约过失责任的建议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简言之,缔约过失责任所违背的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萌芽。
“罗马法上在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时,买受人若善意无过失,为保护交易安全,于特殊情形下,承认买主得基于买主诉权,以诚意诉讼,向买主请求赔偿因契约无效所受之损害。
由此可以推知,信赖利益的赔偿观念在罗马法已存在,只不过情形不多,适用范围也较小罢了。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
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将德国普通法源之罗马法扩张解释,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
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6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还有以下理论知识点须了解: 1.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 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之债; 3.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在缔约过程中不正 合同法》 43条规定,在缔约过程中不正 当使用或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的,负缔约过失责任. 其实,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多层面的,多个部门 法都有所规定: 1,《合同法》第43条: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 43条:缔约过失责任; 2,《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 劳动法》 102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 约责任; 《劳动法》第102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 劳动法》 102条 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二,适用情形
(三)泄露或不当Βιβλιοθήκη 用对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 性和保密性四大特征.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 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 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保险法》第32条:保险人,再保险人 保险法》 32条:保险人,再保险人 的保密义务. 《保险法》第32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 保险法》 32条 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 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 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可见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承担多种法律责 任.
合同责任

合同法知识讲座(6)合同责任作者:祖月来源于:公共商务信息导报2006年5月12日第11版合同责任(Liability of Contract),是指在合同缔结时或者合同成立后以及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Wrongs in Conclusion of Contract),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信实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违反了以诚信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即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负的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异同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而成立,并发生于合同缔结阶段;因此,它与违约责任联系紧密,但又有明显区别。
首先,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履行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的义务。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只赔偿因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而合同违约责任既有赔偿损失,也有支付违约金和强制实行履约等方式。
再次,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法定责任,但也有区别: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而侵权责任则存在于一切社会交往之中;第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是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形式除了损害赔偿以外,还表现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影响等;第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而某些侵权责任则不以过失为要件,如《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

一、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
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一个执法尺度问题。
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在成立基础、要件、功能上与合同责任的不同,起码可以认定二者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
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
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一般说来,在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小于合同责任,因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履行利益)较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信赖利益)大。
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
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维持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大损失,有过错的缔约人就应赔偿多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形下,为了爱惜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定及履行完毕的全进程中的信任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
本文第一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不同含义,第二分析了两种责任的一起点,包括二者责任主体都具有相对性;责任形式都具有财产性;责任结果都具有损害填补性;责任承担都具成心定性;都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责任实现的保障。
最后从两种责任产生依据、责任所爱惜的利益、责任性质、责任发生的时刻、归责原那么、组成要件、行为形态、责任形式、补偿损失的范围及免(减)责事由等十个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进行区别,从本质上熟悉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信任利益履行利益责任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含义〈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及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最先系统的论述,国内普遍以为应追溯到德国闻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补偿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损害”。
耶林的观点对各国产生了深远阻碍,如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1项规定:“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时,如其表示应系应向相对人为之者,关于因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负补偿责任,但补偿数额不得超过相对人或第三人意思表示有效时所受利益的数额。
”第307条第1项同时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以不能给付为标的契约时,已知或应知其给付为不能时,对因相信契约为有效致受损害的他方当事人负损害补偿义务,但其损害不得超过他方当事人在契约生效时享有利益的价额。
”尔后,希腊等国民法典也相应付缔约过失责任作了一样原那么性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如上,世界各国一样都在民法典中对缔约过失责任予以规制。
电大考试必备合同法小抄综合版(名词解释、判断、填空、选择、简答、论述、案例)

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合同法基本知识

• 该承诺是否有效由建筑公司决定。
• 根据《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水泥厂2011年8月12日11:30给建筑公司发出的 电子邮件,正常情况下,建筑公司即可收到承诺, 但却由于外界原因而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收到承诺。 此时,根据《合同法》第29条规定,建筑公司可 以承认该承诺的效力,也可以不承认。如果不承 认该承诺的效力,就要及时通知水泥厂,若不及 时通知,就视为已经承认承诺的效力。
三、合同订立的过程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 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1)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要约一般应该向特定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
③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一个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承诺必需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案例:
刘某2000年1月受聘担任鹿港市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东南亚 业务部经理,聘期三年,其掌握服装进出口公司在东南亚市场的 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重要商业信息。2003年1月,刘某三年聘 期届满后筹措资金于当地成立辰星儿童制衣厂,其利用在新亚服 装进出口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东南亚服装销售渠道以及客户名 单等信息,使辰星儿童制衣厂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而新亚服装 进出口公司则由于其主要客户被刘某挖走,造成公司业务量日渐 缩小,为此,2003年5月,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刘某, 要求刘某赔偿损失,而刘某则提出,其与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的 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不再负有任何合同义务,拒绝新亚服装进出 口公司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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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不同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壹百零七条分别对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不足百字的条款原文,和内容迥异的案件事实间有共鸣有碰撞。
对法律条文的认识和理解,对立法原意的探究和遵循,关系到法官于审判实践中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及对法律条文的正确适用。
基于此,将我对“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谈以下浅见。
壹、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于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和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中先合同义务,是随着缔约人双方为成立合同互相接触磋商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前产生的给付义务。
这种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由于这些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因而于理论上又称为“附随义务”,缔约人违反这些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
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有四项:
1、缔约人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人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构成缔约上过失责任的重要要件,若缔约人根本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则根本谈不上什么缔约上过失责任。
2、未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受损失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另壹要件便是未违反合同义务者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
如果没有造成什么损失,即使违反了先合义务,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3、违反先合同义务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为法律只能要求违反先合同义务人对其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所以这就要求违反先合同义务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损失和违反先合同义务之间不存于因果关系,则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就不承担缔约上过失的赔偿责任。
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过错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心理状态,它分故意和过失俩种形式中。
于民法范畴中,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范围仅以过错之有无和损害之大小而定,壹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
于审判实践中,判断先合同义务人是否有过错,壹要见要约是否已经生效。
二是要见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要见义务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
另外,仍应注意过错的复杂形式,从而正确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承担及大小的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订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壹致的结果,其追求的目标是实现某种权利,因而合同当事人应当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合法等原则进行善意的协商。
如果当事人不是以通过订立合同实现合法权利为目的,而是假借订立合同,利用对方当事人的盖章、恶意进行磋商,就违背了合同的原则,合同即便成立也是无效的。
2、故意隐瞒和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为成立合同之目的,双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阶段应积极履行忠实的义务,而不应当故意隐瞒和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于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于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
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故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相应的义务。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
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2)准备履行所支出
的费用;(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失去的利息。
间接损失为丧失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二、合同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这就是合同责任的法律规定,合同责任,也称违约责任,是指壹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因违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俩项
1、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行为壹般具有下列特点:第壹,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第二,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于为前提的。
第三,违约行为于性质上均违反了合同义务。
2、不存于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则。
免责事由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仍能够于合同中约定某些限制或免除其违约责任的事由,通常将合同中的这种约定称之为免责条款,也称为约定的免责事由。
《合同法》规定了俩种免责条款无效:壹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违约事实多种多样,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1、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也就是说,只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其他义务没有履行,表现为有的条款履行,有的条款不履行。
2、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条款的要求。
表现为履行了合同条款,但不符合要求。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
4、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故意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5、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又称履行不能,是指当事人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依照合法的规定,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交付违约金等。
三、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责任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当下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前提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而合同责任是以有效合同的合同债务为成立前提。
2、构成要件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项:缔约人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未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受到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而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俩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无免责条件。
3、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权利人可能请求赔偿的,是信赖利益,而不是履行利益;合同责任,权利人可能请求的,则是履行利益,即订立合同时可能期待的利益。
4、责任方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赔偿责任,且无其他责任方式;而合同责任的方式,即有赔偿责任,也有违约金责任,强制实际履行责任,价格制裁,合同解除等方式。
综上是我对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责任的认识及对二者不同之比较,通过对关联法理知识的学习掌握,推动和促进审判水平的提高,从而适应新形式下审判工作的需要。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