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名词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名词解释一、缔约过失责任名词解释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故意造成对方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
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
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
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不同情况下,用于界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合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导致合同违约的责任。
它是一种由合同法规定的特殊责任形式。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合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普通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守合同规定。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合同的条款和义务,避免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
- 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或者产生损失的责任。
它是合同法中约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2.2 违约责任的适合范围违约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情况,包括主观违约和客观违约。
主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客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属于故意或者过失。
2.3 违约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 当事人未能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侵权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3.2 侵权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适合于侵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它们在合同关系和民事责任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详细解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的概念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基于过失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的要件要求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违约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定违约两种情况。
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定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等。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情形。
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民事侵权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当事人应当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行为。
3.3 侵权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合同责任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论文

论合同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摘要:本文围绕合同责任,详细分析了合同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中的规定细则以及作者本人的见解。
关键词:合同责任缔约过失制度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改变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首次在合同法上得到了体现,说明了中国的合同法已与世界的先进立法相接轨,是中国立法不断完善的具体表现,同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规范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法实践的新起点。
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造成对方损失的过失,因该过失承担的责任,称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是,第一,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指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在磋商时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缔约当事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行为。
例如,自己设有合同的标的物却以自己拥有该标的物为由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自己无力提供服务,却自称自己有能力提供服务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等等。
第二,当事人在实施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时,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本条款说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就是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条款说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就包括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例如:当事人本来拥有某标的物,但却不知道自己的亲属已经将该标的物处理了,反而用该标的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就是一过失行为。
因为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知道该标的物是否依存在,他不知道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第三,对方当事人因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受到了损失,如果当事人实施了过错行为,但对方当事人没有受到任何损失,缔约过错责任也不成立,因为如果没有损失,就无法律责任而言。
解读《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解读《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约责任。
因此,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但是,如果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由于此时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自然不能要求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应当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呢?法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就可推导出它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其过失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重要的区别即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
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法律之所以要求当事人对其缔约过程中的过失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当一个人加入到与他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后,则他与相对人之间已经建立了一种特殊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一方应受其所实施行为的约束,其发出的要约在有效期间内具有约束力,对违反这种约束力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另一方对此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其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条件不成就而尚未发生效力,所产生的责任当为合同责任,而非缔约上过失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但是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已经进行某种缔约联系并实际展开缔约活动。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相互协作和保护的义务,即缔约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应尽必要的注意,尽力保护对方的利益,尽可能地为其提供方便;忠实与保密义务,即当事人在缔约之际,不得欺诈、胁迫以及滥用优势地位,也不得随意泄露其在缔约过程中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从这个角度看,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这些先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为前提。
信赖利益又被称为消极利益或者消极合同利益,指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或者有效而因为合同不成立而蒙受的损失。
它包括因对方的缔约过错行为而致使其财产的直接减少,如为了缔结合同所支付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失去的其他可以获得的机会等。
当然,对合同成立或者有效的信赖必须合理,否则不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主张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这三个概念进行详细阐述,并分别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失误或疏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时,就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1)存在合同关系;(2)违反了合同的义务;(3)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是由于过失或疏忽引起的;(4)违反合同义务导致了对方的损失。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才能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效果缔约过失责任的效果主要是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赔偿的方式可以是金钱赔偿或其他方式,具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而定。
同时,违约方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违约金、履行强制执行等。
二、违约责任2.1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就会涉及到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实际履行责任、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履行责任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金责任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方需要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3 违约责任的效果违约责任的效果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方面,违约责任可以促使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另一方面,违约责任可以通过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来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论文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摘要:本文主要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浅析,在阐述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构成要件、责任及赔偿范围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缔约过失责任的建议。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合同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要对他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的规定与缔约过失责任非常相似,但它并非是完整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从而在立法上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对诚实信用的体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发展,完善我国债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2.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2.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只有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时的主观过错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成立以后因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被宣告无效或撤消时,缔约人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当事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需要为促成合同进行准备,而这期间需要产生一些费用,所以过错方赔偿损失合情合理。
2.2需要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如果合同已经成立,未被确定为无效合同或未被撤销,即使有一方过失导致他方受损失的事实,也应该按照违约责任处理,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2.3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就是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均为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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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黄耀海摘要:本文着重论述在订立合同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立法理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作出承诺。
要约发出之后,承诺作出之前,合同当事人必须要进行磋商。
在磋商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
如果当事人不把这种义务视为义务,任由自己的意志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运用侵权行为责任理论来寻求救济,则可能由于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较为严格而难以达到目的。
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促成交易,维护交易的安全。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一方面促使人们在市场胆寻求交易伙伴,遭受损害可以缔约过失责任寻求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提醒人们在从事交易准备活动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诚实地对待缔约相对人,否则,因为自己的过错可能要承担事实上的法律后果。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对于不要式合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及承诺通知要达要约人之前,合同尚未成立,属于缔约阶段;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是,当事人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或者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也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合同方为有效成立。
虽然当事人就合同容达成协议,但未获批准或未经登记,则当事人仍处于缔约阶段。
此外,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的一方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告知、协助、保护和等义务。
它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
作为法定义务的先合同义务,随着缔约双方的接触而产生,并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发展。
笔者认为,先合同义务不仅存在于要约生效后至合同成立前,而且存在于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前这段期间。
多数合同是在成立时生效,而有些合同在成立后还不能马上生效,如按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
如果合同成立后,由于某此情况的变化,当事人施加影响使其不生效,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由于此时合同并未生效,显然不能适用违约责任,而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心理上没有达到其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序。
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损害而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主观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无过错则无责任。
(四)缔约上的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民事责任的发生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要件,即无损害无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就在于损害事实的发生。
但与一般民事责任不同的是,作为缔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导致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是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因缔约相对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遭受的其他损失。
信赖利益是信赖关系所产生的利益,也是信赖关系所保护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是建立在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基础上产生的。
没有信赖利益,就没有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基础,没有信赖利益的损失便没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前提。
当然,缔约相对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应当有充分的理由,是基于合理的信赖。
如果根据客观情况缔约相对人不应付合同的有效成立产生信赖,即在一个般人看来合同显然不能成立而当事人依然为合同的订立或履行作准备,则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此外,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信赖利益。
只有在缔约相对人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害,且这种损害是直接由缔约过失行为所导致,相对人才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损害赔偿。
三、缔约过失的表现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假借订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背诚实作用原则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围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围,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缔约相对人的缔约过失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虽然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
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使当事人恢复到未订合同之前的良好状态,从而体现对当事人的救济。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有:1、缔约费用,如通讯费、为了订立合同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或者为运送或受领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3、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行合同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4、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伤害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和因身体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5、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这些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围,必须是基于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损失。
而且,对于该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以履行利益为限度。
当然,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受损害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但因其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则应当由缔约过失方承担。
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理约定所应承担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成立并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与违约责任紧密相联,但又不同于违约责任。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一)产生的前提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成立的依据是《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并非一个有效的合同。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或者存在,只要有违反诚实作用原则的行为且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而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
如果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没有生效,则不产生违约责任。
(二)可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具有法定性,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法定责任,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围以及免费条件及免责事由。
(三)责任形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一种,即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
(四)赔偿的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中,权利人所能请求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旨在使非违约方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或者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磋商前的良好状态。
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围包括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害。
六、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及其请求权的竞合虽然缔约过失责任与侵公责任一样,违反的是法定义务,都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但两者有明显区别,主要有:(一)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开始磋商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的信赖关系。
侵权责任存在于一切社会交往中,它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
(二)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侵权责任违反的则是不得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一般义务。
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由普通的社会交往关系进入了特殊的信用关系,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应当有特殊的注意,因此,在适用缔约过失责任领域,当事人的注意义务程度要比侵权责任领域的注意义务程度高。
(三)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油测和公平责任原则等。
(四)责任形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为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形式除了损害赔偿外,还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五)赔偿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不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中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很大差别,但是两者仍然存在竞合的可能。
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主要发生在以下领域:1、缔约一方未尽义务,容包括个人身份、财产状况以及商业秘密。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该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同时违反该义务可能构成对公民隐私权、法人知识产权的侵犯。
2、缔约一方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3、缔约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或者乘人之危、恶意串通订立合同等,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免责事由、诉讼管辖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在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当事人主何种责任直接关系到他的切身利益。
对于两者请求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