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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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内容概述:缔约过失责任的出现为解决缔约阶段因一方过错致另一方信赖利益亦或固有利益损害的救济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我国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一直处于茫然、困惑与徘徊之中。

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与适用上的混乱。

虽然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统一合同法,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但这些规定不尽善尽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学多争议,对该制度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以致产生不少歧义.本文在理论上从多方面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完善缔约过失责任的建议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简言之,缔约过失责任所违背的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萌芽。

“罗马法上在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时,买受人若善意无过失,为保护交易安全,于特殊情形下,承认买主得基于买主诉权,以诚意诉讼,向买主请求赔偿因契约无效所受之损害。

由此可以推知,信赖利益的赔偿观念在罗马法已存在,只不过情形不多,适用范围也较小罢了。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

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将德国普通法源之罗马法扩张解释,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

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法里的一个重要名词——缔约过失责任!
啥叫缔约过失责任呢?哎呀呀,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比如说哈,甲和乙准备签个合同做生意。

在商量合同细节的时候,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像产品质量有问题啦,或者公司财务有大麻烦啦!结果乙基于这些错误的信息做出了决定,最后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这时候,甲就得为自己的这种不诚信行为负责,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呀!
再比如说,甲向乙发出了一个合作的邀约,说得可好听啦,什么前景广阔、利润丰厚。

乙一听,心动了,马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准备工作,还花了不少钱。

可到最后,甲突然反悔说不合作了。

哎呀呀,这不是坑人嘛!这种情况下,甲也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的损失呢!
那缔约过失责任有啥特点呢?哇,这可得好好说说!首先呢,它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还没正式成立合同的时候哟!其次,责任的产生是因为一方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都有可能。

而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得是实实在在的,不是凭空想象的哟!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不一样呢!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之后,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才产生的。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
合同订立阶段就出问题啦!
哎呀,明白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性,咱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就得小心谨慎啦!别稀里糊涂地就被人坑了,自己也别犯这种错误呀!不然,损失可就大了呢!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法里可是个很关键的概念哟!大家都得重视起来,这样才能在商业活动中保护好自己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哇,是不是觉得很有收获呀?。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不同情况下,用于界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合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导致合同违约的责任。

它是一种由合同法规定的特殊责任形式。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合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普通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守合同规定。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合同的条款和义务,避免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

- 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或者产生损失的责任。

它是合同法中约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2.2 违约责任的适合范围违约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情况,包括主观违约和客观违约。

主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客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属于故意或者过失。

2.3 违约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 当事人未能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侵权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3.2 侵权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适合于侵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2024年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范文

《2024年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范文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关注的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

这种过失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失去预期的利益,或者遭受其他形式的损害。

因此,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过失行为通常包括欺诈、误导、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其核心在于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赔偿范围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困难。

此外,对于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如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定的范围也较为有限。

这些问题使得受害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影响了合同交易的公平与正义。

四、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与分类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分类。

首先,应将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为直接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因过失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等。

其次,根据损失的性质,可将损害赔偿范围分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金钱损失等;非财产损失则主要指精神损害等。

五、完善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

首先,应明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使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更加明确。

其次,应扩大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如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它们在合同关系和民事责任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详细解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的概念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基于过失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的要件要求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违约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定违约两种情况。

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定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等。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情形。

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民事侵权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当事人应当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行为。

3.3 侵权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刍议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刍议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任何研究 。 二是我 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残缺阶段。 我国统一《 在 合 同法 》 之前 , 于我 国民法上是 否 出现 或者建立 了缔约过失 责 对 任制 度是有争 议 的 , 主要原 因在 于《 其 涉外 经济合 同法》 1 第 1 条 、 民法通 则》 6 条第 1 和《 《 第 l 款 经济合 同法 》 l 第 6条的理解 不 同 。因为 , 立 法 本 意上 来 看 , 些 条 款 规 定 的 是 无 效 民 事行 从 这 为被撤 销的法 律后果 ,但 其责 任承担与 缔约过失 责任极 为相 似, 并在某种 意义 上还 体现了缔 约过失责任 的本质 内涵 。 因此 , 大多数学者依此认 为在 当时 , 我同 民事立法上 已经确立 了缔约 过失责任制度 。[ 也有学 者提 不 同意 见。因为 , 过进一步 怛 通 分 析 上 述 条 款 , 难 发 现 , 们 并非 是 完 整 意 义 上 的缔 约 过 失 不 它 责任 , 因为它们 并没有规 定合 同不成立 时的过失 责任 , 且并未 在具 体条款上对缔 约过 失责任作 出特别规定 , 使得司法实践也 直 只 能 回避 这类 责任 。3 [ 1 , 者认 为 , 国《 因此 笔 我 涉外 经 济 合 同 法 》 1 条 、 民法通则》 6 条第 1 和《 济合同法》 l 第 1 《 第 l 款 经 第 6 条 的规定 , 体现 了缔约过 失责任 的精神 , 当时这些法律 只规 且 定 了 契 约 无 效 和 被 撤 销 时 的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未 规 定 契 约 不 成 而 立 时的缔 约过失责任 , 而后者恰恰 是缔 约过失责任 中不可或缺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理 论 起 源 于 德 国 法 学 家 耶 林 ,他 在 16 年 81 发 表 的 论 文 《 约 上 过 失 、 约 无 效 与 不 成 立 之 时 之 损 害赔 偿 》 缔 契 中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概念 。他在 论文中指 出 , 国普 德 通法过分 注重意思说 , 调当事人主 观意志 的合意 , 强 因此 不足 以适 应商业活动的需要。 例如 , 要约或承诺 的传达失实 , 相对人 或标 的物 的错误 , 都会影 响到契约 的效 力 , 倘若契 约 因当事人 方 的过 失 而 不 成 立 , 么 , 过 失 的 一 方 是 否 应 就 他 方 因 信 那 有 赖 契 约 的 成立 而遭 受 的损 失 负赔 偿 责 任 ? 耶林 指 出 :从 事 契 约 “ 缔 结 的 人 , 从 契 约 交 易 外 的 消 极 义 务 范 围 , 入 到 契 约 上 的 是 进 积 极 义 务 范 围 , 因 此 而 承 担 的 首 要 义 务 , 于 缔 约 时 须 善 尽 其 系 必 要 的注 意 。法 律 所 保 护 的 , 非 仅 是 一 个 业 己存 在 的 契 约 关 并 系 , 在 发 生 的 契 约 关 系 亦 应 包 括 在 内 , 则 , 约 交 易 将 暴 露 正 否 契 于外 , 受 保 护 , 约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免 成 为 他 方 疏 忽 或 不 注 意 不 缔 的牺牲 品。契约 的缔约产生 了一 种履 行义务 , 此种效力 因法 若 律 上 的障 碍 而 被 排 除 时 , 会 产 生 一 种 损 害 赔 偿 义 务 。 则 因此 , 所 谓契约无效者 , 指不发生履行效力 , 谓不发生任何效 力。 仅 非 简 言之 , 当事 人 因 自己过 失 致 契 约 不 成 立 者 , 信 其 契 约 为 有 效 对 成 立 的相 对 人 , 赔 偿 基 于 此 项 信 赖 而 生 的 损 害 。” 应 … 缔 约 过 失 理 论 自 16 年 由德 国 法 学 家 椰 林 提 出 以后 , 81 违 约责任受到冲 击, 传统 的责 任体系被打破 。随着 经济和社会 的 发展 , 约过 失责 任已被理 论界及许多 国家 和地 区在立法上 和 缔 司法制度对该制度有着不同程度 的采纳和适用 。 中国合 同法在 借鉴大 陆法 系和英 美有益 的立法经验 和成功 的判例学说 的基 础 上 , 足 于 中 国 实 际 , 合 同 法 中对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制 度 作 了 立 在 专 门 规 定 , 现 了对 缔 约 当事 人信 赖 利益 的 保 护 。 实 我 国缔 约 过 失 责 任 制 度 立 法 是 一 个 从 无 到有 并 逐 渐 完 善 的 阶 段 性 发 展 过 程 。 是 我 国缔 约 过 失 责任 的 虚无 阶 段 。从 我 一 国大 陆 解 放 到 2 纪 7 0世 0年 代 末 ,我 国 实 行 的 是 计 划 经 济 , 法 律虚无主义盛行。在《 经济 合同法》 颁行前 , 缔约 过失责任理论 在我国大陆立法上从未有过任何表现 。 这一阶段的法学研究也 破坏殆 尽 , 缔约 过失责任理论 作为西方 国家 的产物 , 国未有 我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其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条件不成就而尚未发生效力,所产生的责任当为合同责任,而非缔约上过失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但是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已经进行某种缔约联系并实际展开缔约活动。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相互协作和保护的义务,即缔约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应尽必要的注意,尽力保护对方的利益,尽可能地为其提供方便;忠实与保密义务,即当事人在缔约之际,不得欺诈、胁迫以及滥用优势地位,也不得随意泄露其在缔约过程中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从这个角度看,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这些先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为前提。

信赖利益又被称为消极利益或者消极合同利益,指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或者有效而因为合同不成立而蒙受的损失。

它包括因对方的缔约过错行为而致使其财产的直接减少,如为了缔结合同所支付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失去的其他可以获得的机会等。

当然,对合同成立或者有效的信赖必须合理,否则不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主张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作者孙启超学籍批次200303学习中心哈尔滨层次高起本专业法学指导教师於向平论文成绩中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理论,由于它与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合同形式存在一定的联系,所以有的时候很难区分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具备了成立的条件。

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入手,深入剖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含义,并从此展开来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无效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关系。

通过分析,我们认识到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有着几个明显区别的。

同时也看到无效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关系目录第一章引言 (1)第二章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构成要件………………………………………1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1)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第三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4)一、违约责任 (3)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3)第四章缔约过失责任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及无效合同的关系 (4)一、可撤销合同 (4)二、无效合同 (4)三、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5)第五章缔约过失责任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关系 (6)一、效力待定合同 (6)二、效力待定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7)小结 (8)结束语 (9)参考文献 (10)第一章引言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一、规范了订立合同的过程合同的订立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

但是当事人往往基于自身的目的而采取不同方式的欺诈行为,从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就从法律上对当事人的诚信有了规定,使得合同的订立有了一个健康的轨道。

二、维护了缔约当事人的利益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了实际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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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毕业论文(设计)标题论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学员姓名 _学号 _2010年级法律本科专业指导教师陈永忠2010年 11 月目录一、内容提要…………………………………………………………二、关键词……………………………………………………………三、缔约过失的概念…………………………………………………四、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和构成要件………………………………五、缔约责任和其它几个法律概念的关系…………………………六、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七、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内容提要:本文主要阐述其基本概念,针对其特点进行发掘,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发表个人看法和立场,希望得到老师同学认同。

关键词:过失归责先合同义务侵权责任合同效力一缔约过失的概念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的归纳不一,但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大多数都认可缔约过失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的规定与缔约过失责任极为相似,但它并非是完整意义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明确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从而完善了合同责任制度,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足。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和构成要件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属于侵权责任也不属于违约责任,而是一种独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存在的民事责任,其构成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仅仅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存在着特殊联系为前提和基础。

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是权利人的信赖利益,而非履行利益。

因此,确定当事人过失发生的时间,是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对此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后,因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而适用违约责任。

即使是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一方恶意阻碍或者延缓条件的成就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因为合同已经成立而按违约责任处理。

第二,缔约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主要表现为违反了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不过,此先合同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并非自缔约双方一开始接触即产生,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推进而逐渐产生,并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一般来说,先合同义务自要约生效时开始产生,至于要约生效前的损失,如果系缔约人一方的过错所致,如虚假广告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可以借助于侵权行为法加以解决。

当事人是否负有先合同义务,应视具体缔约磋商接触情形,依诚实信用原则而定;行为人是否违反此项义务,也应视行为人是否已尽交易上必要性的注意而定。

在此方面,必须特别斟酌缔约当事人彼此间的信赖关系及各当事人在交易上通常所应承担的风险。

第三,未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有损失。

损害事实是所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即一方的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了损害。

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前者如为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后者如检测样品时遭受的身体伤害等。

如果仅有一方的过失行为,而无对方受损害的事实,也无所谓赔偿。

第四,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反先合同方受到的信赖利益上的损失,是因为对方违反合同义务而导致的。

如果对方遭受的损害并非因这一方的过失,比如因判断失误带来的损失等,那么损害即使发生在缔约过程中,也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也就是说,缔约人一方在缔约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互相保密等义务的行为。

只有当缔约人一方有上述行为时,才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

当然,这种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如果另一缔约人的损失非因对方的过错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四、缔约责任和其它几个法律概念的关系(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产生的前提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合同法的具体规定,而非有效成立的合同。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或存在,只要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而违约责任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责任,它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合同的有效存在,违约责任就无从谈起。

2、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它的责任形式只有一种,即损害赔偿。

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其方式有多种,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等,也可以法定的责任形式予以补救。

3、赔偿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使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合同磋商前的状态。

而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既包括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害。

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旨在使受害人的利益达到合同已经履行的状态。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责任的前提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并且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

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才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责任的义务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如协力、通知、保护及保密等义务。

而侵权行为违反的是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一般义务。

3、责任方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方式只限于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其他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即使同为赔偿形式,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也是不同的。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4、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求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即适用过失责任原则。

而侵权责任除适用过失责任外,还可适用无过失责任、公平责任原则。

(三)、过失责任与先合同义务缔约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结果。

先合同义务以合同法的强行规范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

先合同义务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其一,保证合同的真实性。

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是指合同应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能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促成合同的订立。

因当事人自己的过失,导致重大误解的,亦为不真实的合同。

其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保证合同的合法性,是指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诸方面不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保护相对放的利益。

保护相对方的利益,要求当事人遵守要约承诺的规则与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包括保护(如保管)义务、通知义务等①。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此也作了规定,其第2.1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则该方当事人应对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所谓恶意,特别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

”例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对方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机会、假借与对方谈判而取得非法利益等,都属于这类缔约过失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一方故意隐瞒关于其自身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故意隐瞒出卖的标的物的缺陷,以及其出卖的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或者向对方提供不存在的虚假情况,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即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对此等先合同义务的违反,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六、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一)、承担缔约责任的主体承担缔约责任的主体,原则上应当是“合同”当事人。

特别是在合同未成立、被撤销的场合,一般是要约人、被要约人、被撤销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

但当合同无效时,承担缔约责任的主体,就可能超越“合同”当事人的范围。

因此,可以这样表述:缔约责任承担的主体是从事缔约行为的人,不限于合同当事人。

无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人,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人都可以构成连带缔约责任①。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仅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

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赔偿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二者,因此必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

理论界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

有学者认为,这一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具体涵盖以下五个方面:(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

上述赔偿范围中争议最大的是第(5)项,该项间接损失难以确定,且实践中分歧较大。

学者认为,要支持第(5)项赔偿,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与第三人缔约机会"在缔约过程中真实存在,索赔方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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