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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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学理探讨

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学理探讨

主要情 况 : ) 订立合同 , 进行磋商 ; ) 隐瞒与 订 (假借 1 恶意 (故意 2 立合 同有关 的重要 事实或 者提供 虚假情况 ; ) ( 有违背 诚实信 3 用原则 的行为。并且规定 了当事人 在订立 合 同过程 中获悉 的 商业 秘密 , 无论合 同是否成 立 , 不得泄 露或者不 正 当使 用 , 都 泄 露或不 正 当使 用该 商业 秘密 , 给对方 造成 损 失 的 , 当承 应 担损 害赔偿责任 。 《 同法 》的这一 规定 , 合 明确肯 定 了在缔 约过 程 中过错 方 当事人应承 担的责任 , 且兼采列 举式 和概括式 相结合 的 并 方法规 定 了缔约 过失责 任的几种 情况 , 为司法实践 中灵活运 用这一 制度 、保 护有关 当事人利 益提供 了直接 法律依据 , 意 义深 远。但另一方 面 , 不无 遗憾 , 国 《 同法 》 我 合 对缔 约过失 责任 的规定 , 与其他 国家的 相关规定及 我 国实践的客 观需要 相 比较 , 尚存在诸多缺 陷 , 亟待完善 , 具体表现在 : 欠缺对缔 约过失责任的科学界定 缔 约过失责任 属 于合同前责 任 ,它既不 同 于违 约责任 , 也不 同于 侵权责 任 , 而是 一种 独立 的 民事责 任 , 其他 民事 与 责任是并列 的 , 平行 的。但 到底 何谓缔约过 失责任 , 国 《 我 合 同法 》 未加 明确 界定 , 学术界虽有 界定 , 因各有侧重 而互不 但 致 , 多有不足之处 。以下观点较 有代表性 : 且 1 、将缔 约 过失 责 任界定 为 “ 同成 立之 前 产生 的责 合 任”。 把合 同的成立与否作 为缔约责任 与违 约责任 的分界线 , 认为 “ 同成 立是 区分 合 同责 任与缔 约过失 责任 的根本 标 合

论我国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我国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我国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第一章绪论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各方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守各自的承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中的一方或多方可能会出现违约情况,这就需要法律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合同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我国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探讨。

第二章合同中的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合同中的某项内容不能得到满足,或是使得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发生,不过,缔约过失并不等同于违约。

例如,在合同订立时,甲方未能告知乙方合同中某项内容,致使该项内容无法履行,这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

而如果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则属于违约。

第三章合同中的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1. 合同的效力当一方出现了缔约过失的情况时,法律会根据情况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调整。

例如,如果由于一方的缔约过失,合同中的某项内容无法得到满足,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

如果合同中的缔约过失是由双方共同造成的,则合同仍具备效力。

2. 赔偿责任如果一方的缔约过失已经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法律会要求缔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金额应该是对方因缔约过失所遭受的损失。

例如,如果甲方因为未能履行告知乙方某项内容的义务,致使该项内容无法履行,而给乙方造成了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其他法律责任除了赔偿责任之外,缔约过失还可能会引发其他的法律责任。

例如,当缔约过失的一方是公司或企业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此外,如果缔约过失的一方是法定代表人,则其个人财产也可能会受到影响。

第四章如何避免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可以避免的,各缔约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尽到自己的义务和职责,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出现的缔约过失。

以下是建议:1. 对合同中的每一项内容都要认真核实和审查,确保没有遗漏或错误。

2.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充分沟通和交流,确保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共识。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

( ) 二 关于合 同有效成立 时的缔 约过 失责任 无论学理还是立法, 均存在肯定合 同有效前提下之缔约过失责任 的适用余地 。 这也是缔 约过失责任与合 同责任相互独立、 并行不悖的 必然结果 。特别是我 国《 合同法》 改变 了《 民法通则》 的立场, 将欺诈 、 重大误解、 乘人之危等行为规定 了可撤销 、 可变更 的行为而不再是绝 对无效的了, 这就赋予 了受害人更多 的选择和救济的途径 , 即既可 以 选择撤销、 变更行 为, 也可 以主张行为有效单追究对方的缔约过 失责 任, 符合法的公平理念 。 这里需要关注的是 , 可撤销、 可变更的行为被 撤销、 变更后 , 是否可以追究缔约过 失责任 ?前者( 被撤销) 当无异议 , 后者( 被变更) 则意见不一 。 ( ) 三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 的损 害赔偿 范 围问题 如何确定缔约过失责任 的赔偿范围, 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 决的重 大 难 题 。但 是 , 国合 同 法却 未 对 此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不 能不 说 是 一 我 这 个严重 的缺陷和漏洞, 从而导致司法实践 中法官面对此 问题时无所适
均无 明确规定, 这就给合同当事人 具体应 怎样遵守该义务及我 国审判 中的实践操作均增加一定难度 。因此要在 我国建立完善 的缔约过失 责任制度, 则先合同义务的完善是其 中首要的一个步骤及不可或缺的

环 。
1 不超 过履行利益规则 . 对于信 赖利益 的损害赔偿,通说认为应 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 则。 有的学者对 此持反对态度 , 认为缔约上损害赔偿应 以实际损失为 准而不应 以履行利益为 限, 其主要理由有: 第一 , 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 的赔偿应坚 持全面赔偿 的原则, 否则, 能放纵缔约过错 : 可 第二, 缔约 过失是与合同、 侵权、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并列的一种独立 的债发生的

合同责任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论文

合同责任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论文

论合同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摘要:本文围绕合同责任,详细分析了合同责任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中的规定细则以及作者本人的见解。

关键词:合同责任缔约过失制度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改变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首次在合同法上得到了体现,说明了中国的合同法已与世界的先进立法相接轨,是中国立法不断完善的具体表现,同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规范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法实践的新起点。

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造成对方损失的过失,因该过失承担的责任,称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是,第一,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指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在磋商时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缔约当事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的行为。

例如,自己设有合同的标的物却以自己拥有该标的物为由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自己无力提供服务,却自称自己有能力提供服务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等等。

第二,当事人在实施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时,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本条款说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就是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条款说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就包括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例如:当事人本来拥有某标的物,但却不知道自己的亲属已经将该标的物处理了,反而用该标的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就是一过失行为。

因为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知道该标的物是否依存在,他不知道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第三,对方当事人因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受到了损失,如果当事人实施了过错行为,但对方当事人没有受到任何损失,缔约过错责任也不成立,因为如果没有损失,就无法律责任而言。

略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略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略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提要:本文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涵义、成立要件及司法实践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展磋商;(二)成心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老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该条规定的是缔约上过失责任,填补了我国民法中无缔约过失责任明文完整规定的空白。

尽管早在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中有所表达,但不具体明确。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填补法律漏洞,保护缔约阶段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完善债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现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涵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成心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当的民事责任。

而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场逐渐产生的(即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前)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老实信用等义务。

缔约上违反这些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契约不成立者,对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失。

它的现实根底,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订立合同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其实体法上的根底是老实信用原则。

该责任自罗马法开场即为立法及学说上讨论的重要问题。

但对其进展系统和深刻、周密的分析研究始自德国法学“硕儒〞耶林发表于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上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失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是侵权行为责任,也不是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

其责任根底是缔约过失。

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中应当遵守老实信用原则,承当相互协助、相互保护、相互通知的义务。

二、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设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重要前提。

形势与政策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

形势与政策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

形势与政策论文: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以下是今天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形势与政策论文范文:论缔约过失责任。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论缔约过失责任全文如下:论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时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解决了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一难题。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中;是对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先契约义务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民事法律对此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国大陆的民法对可以引发缔约过失的情形做了概括性表达。

1999年颁发的《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消的。

5、在订立合同中的其他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论我国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我国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一、引言合同是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其中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展开讨论,分析其定义、适用条件以及责任的形式和限制等方面的问题。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没有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责任是基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的,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1.合同关系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已经建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2.违反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

3.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必须对于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违约金:违约方根据合同约定需要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金额作为违约的补偿。

2.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

3.履行效力: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4.解除合同:守约方有权解除违约方的合同,追究相关责任。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限制合同法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做出了一定的限制:1.免责条款:当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时,该条款并不得与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

2.过度赔偿限制:当实际损失明显超过违约方的过错时,守约方的赔偿主张可能受到限制。

3.相对不效力条款:当法律规定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不产生效力时,相关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可能受到限制。

六、合同中的缔约过失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实际应用,以下列举一个合同案例进行分析:案例: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但乙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进行货物的运输,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向客户交付货物,造成了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对于甲方的合同目的产生了负面影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立法及完善


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 ,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
注意 。 法律所保护 的, 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
约关 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 则, 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 , 不受保护, 契约一方当
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 保障交易安全 , 维护诚
实信用原则 ,维持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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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缔约过失责任 的赔偿范 围是信赖利益 的损失 。
那么该信赖利益 中是否包括期待利益 呢?《 合同 法》 对此没有作 出明确规定。笔者认 为, 信赖利益 中的间接损失是当事人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 的利
益, 对它的赔偿 , 可以理解为对期待利益的赔偿 ,
当然这种期待利益要获得赔偿需要具备一定 的条 件 :这种期待利益在损害发生时已经具备实现的 条件 ,仅仅 因为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才导致其丧 失。 因为这种利益已经具备了实现的条件 , 法律就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立法及完善

( 南阳理工学院

河南
郭璐 瑶
南阳 邮编:704 430 )
摘 要: 缔约过 失责任起源于罗马法, 形成于德国, 是大陆法系民法的重要理论问题。 国 我 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经过了一个比较长的探 索过程 , 取得了巨大进 步, 但是整个民事法律
体系对这个问题仍存在着立法缺 陷, 需要在理论和 实践 中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 耶林学说年报》 第四卷上发表了《 缔约上过失 , 契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缔约过失责任.【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其概念、法律基础、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举例分析以及免责情形。

通过对该责任形式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其重要性,并提出相应建议。

未来,缔约过失责任可能会在法律领域中发展出更多趋势,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和研究。

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全面理解,并为相关法律实践和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引言、正文、结论、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区别、举例分析、免责情形、重要性、建议、发展趋势1. 引言1.1 介绍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由于过失或疏忽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从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核心在于其建立在合同关系的基础之上,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此时就应该考虑该责任的承担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履行义务和责任承担问题。

在实际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注意遵守合同约定,防止因过失或疏忽而触发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因未尽到合同义务而导致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当一方当事人由于过失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正文2.1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项合同发生过失的情况下,要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对该过失承担责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其立法完善张艳红【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当中还存在一些不足,文章就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立法进行完善.【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31)009【总页数】2页(P34-35)【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立法现状;完善【作者】张艳红【作者单位】怀化学院政法系,湖南怀化4180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性质(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有的学者直接称为缔约过失。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学者意见略有不同。

我国台湾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负责。

”[1](P195)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利明先生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2](P479)马骏驹、余延满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或者其缔约辅助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方依赖利益或者固有利益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P549)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说法,主要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和诚信原则说。

[1](P90-92)诚信原则说为我国理论上的通说。

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要对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就缔约阶段而言,合同法如果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应以此为其行为准则;反之,则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准则。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所应负的义务,无论是先合同义务,还是所谓附随义务,都是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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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缔约过失責任的基本理论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导致其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的成立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
1、有先合同义务的存在。

所谓先合同义务指的是在当事人在对合同进行协商时,当事人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忠实、告知等义务。

当事人履行先合同义务的条件是合同的开始订立。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当事人构成缔约上的过失的一个前提必须是有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当事人一方以恶意的目的进行磋商,缔结合同定会给对方的利益为造成损害,这样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3、对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到损害。

如果一方有过失行为的存在,而没有对另一方造成损害,就不会产生赔偿责任,而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必须是由缔约过失的先行行为产生的。

4、违反先合同的一方有过错。

一般民事责任的产生都会是有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而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民事责任其中的一种责任形式,所以其产生的前提也是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二、我国现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审视
(一)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
在《民法通则》的条文中虽然体现了缔约过失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够细化。

随着《合同法》的施行,缔约过失责任制不断完善,并正式建立。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在订立合同中出现怎样的事由就需承担责任的情形。

据此可知条文中明确规定了较为典型的三种缔约过失行为,并用“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为了概括性条款,把条文当中没有规定到的行为都涵盖在了其中。

第四十三条又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只要泄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了损害,不管合同成立与否,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接着在五十二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中又对几种特殊的合
同即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使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不断完善,体系也更加健全。

(二)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缺陷
1、未能科学界定先合同义务。

违反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基础,尽管《合同法》中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却没将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分别规定,而是体现在了相同的法律条文中。

“仅仅在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责任形态条款中采反列方式将先合同义务嵌入缔约过失行为中加以规定,”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不科学合理的。

《合同法》对先合同义务的原则性与统一性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时会发生冲突并且将两者规定在一起,其更似乎更偏重一种救济,不能很好地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2、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规定模糊。

《合同法》中的条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仅仅表述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却没有进一步规定应该承担怎样的损害赔偿,致使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裁判同一案件时会有不同的观点。

“且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无法明确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和界限。

”因此,笔者认为科学界定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并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法律建议
(一)科学界定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首要条件,因此先合同义务的确定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非常重要,它的确定还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的明确有促进作用。

但《合同法》对它的界定却不利于实践中运用。

因此,笔者建议,应明确规定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基本内容及时间界点。

第一,应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在先合同义务中的地位,协调法律所直接规定的各种先合同义务,对《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内容进行融合,以避免在司法应用中产生矛盾和冲突。

第二,先合同义务是在于缔约过失的过程中发生的。

一般来讲,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双方当事人在对合同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彼此会产生一定的信赖关系,受诚实信用原则所制约,所以先合同义务应的产生在要约生效后产生比较适宜,要约生效之后,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在一定期限内要约不可撤回,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才会基于一定信赖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为履行合同作出主要准备。

(二)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我国《合同法》的条文中并未对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的损害结果应该在什么范围内进行赔偿做一个明确的规定。

法学界学者对赔偿的范围有着不同的看法。

王利明教授认为,“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不应当包括在信赖利益的范围内”。

而余延满教授认为,“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是信赖利益损失主要包括订约费用、履约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以及合理的间接损失。

”笔者认为,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在缔约过程中双方基于诚实信用义务而签订,它是一项法定义务,对因信赖利益所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时,应把其间接损失包括在内,主要是
指因对合同的有效成立的信赖,而主动放弃了与其它主体签订合同的机会而受损,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缔约人在知悉损失后并未积极地采取行动去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是放任,因此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不包括扩大的损失的部分。

由此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包含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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