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一)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视频内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1、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此时的合同还未生效;后者则是合同已成立,因一方违反合同才会产生违约责任;2、两者当事人约定不同,前者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而后者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以及免责事由;3、两者的责任形式不同,前者的责任形式只有损害赔偿一种;而后者的可包含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害、实际履行等;4、赔偿的范围不同,前者中权利人能够请求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后者的损害赔偿范围,则包含了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以及期待利益的损害。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一)产生的依据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较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一、概述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常见的两种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者其他过失,导致合同订立存在瑕疵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点。
二、违约责任1. 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即未履行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
2. 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应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赔偿范围:违约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 赔偿方式: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可以是经济赔偿、履行义务、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
三、缔约过失责任1.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瑕疵,如疏忽、不慎等。
2. 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瑕疵方承担,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一方。
3. 赔偿范围:瑕疵方应对因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瑕疵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 赔偿方式: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方式通常为经济赔偿,即瑕疵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异同点比较1. 发生原因:违约责任是基于违约行为的发生,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瑕疵。
2. 责任主体: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而缔约过失责任由瑕疵方承担。
3. 赔偿范围: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因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瑕疵造成的损失。
4. 赔偿方式: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可以是经济赔偿、履行义务或者其他补救措施,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方式通常为经济赔偿。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应用,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假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造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并支付工程款项。
然而,甲方未按时完成工程,并拒绝支付工程款项。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分别指的是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产生的责任。
虽然这两种责任都与合同违约有关,但它们在性质、产生原因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一、性质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主观责任,即违约方因为自己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疏忽、不谨慎或者违反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等原因,导致合同成立或者内容发生错误,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它是一种客观责任,即责任的产生不依赖于违约方的主观过失。
二、产生原因的区别违约责任的产生是因为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即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例如,如果甲方未按时支付货款,那么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因为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犯了错误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
例如,如果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填写了错误的金额,导致合同成立的金额与双方的真实意思不一致,那么甲方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包括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后果的区别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通常是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经济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对方的要求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使合同无效或者修正合同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缔约过失,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修正合同内容,使其符合双方真实意思。
总结起来,违约责任是因为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产生的主观责任,法律后果通常是经济赔偿;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犯了错误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产生的客观责任,法律后果通常是使合同无效或者修正合同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可能会同时适用,或者只适用其中一种责任。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一、违约责任的定义与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受到法律规定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点如下:1. 主体:违约责任适合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
2. 法定性:违约责任是法律对违约行为所规定的责任,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3. 伤害赔偿: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伤害赔偿,即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与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因疏忽、不慎或者其他过失导致合同内容存在缺陷,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如下:1. 主体:缔约过失责任适合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一方因过失导致合同内容存在缺陷。
2. 过失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要证明当事人存在疏忽、不慎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3. 救济方式: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救济方式是修正合同内容或者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三、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虽然都属于合同责任范畴,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1. 成因不同: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未履行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合同订立阶段的疏忽、不慎或者其他过失导致合同内容存在缺陷。
2. 责任依据不同: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则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疏忽、不慎或者其他过失。
3. 救济方式不同:违约责任的主要救济方式是伤害赔偿,即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救济方式是修正合同内容或者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 证明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受伤害方只需证明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即可;而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受伤害方需要证明对方存在疏忽、不慎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5. 适合范围不同:违约责任适合于合同履行阶段,即合同生效后一方未履行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适合于合同订立阶段,即合同内容存在缺陷的情况。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一、违约责任的定义和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点如下:1. 主体: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2. 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是由违约行为引起的,即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影响:违约责任的发生会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受到损害。
4. 赔偿: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赔偿,即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和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疏忽、不慎或错误行为导致合同成立或履行发生问题时,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如下:1. 主体: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当事人,即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方因疏忽、不慎或错误行为导致合同问题的发生。
2. 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由过失行为引起的,即因一方的疏忽、不慎或错误行为导致合同成立或履行发生问题。
3. 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会导致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效力降低。
4. 赔偿: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是赔偿,即过失方需要向受损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虽然都是合同责任,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1. 发生时机: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一方因疏忽、不慎或错误行为导致合同问题的发生。
2. 影响范围:违约责任的发生会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益的损害,影响合同的履行;而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会导致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效力降低。
3. 赔偿方式:违约责任主要是以经济赔偿为主,即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方式可能更加多样化,包括经济赔偿、重新履行合同、修正合同等。
4. 责任主体: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当事人,即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方因疏忽、不慎或错误行为导致合同问题的发生。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一、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两种形式。
1. 赔偿责任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可以分为实际损失赔偿和利益损失赔偿两种情况。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受伤害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医疗费等实际支出。
此外,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违约方进行违约金的赔偿。
利益损失赔偿是指受伤害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无法获得的预期利益所造成的损失。
例如,由于对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受伤害方无法按时生产和销售,从而造成的销售额减少等损失。
2. 履行责任除了承担赔偿责任外,违约方还应承担履行责任。
履行责任是指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其义务,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
如果违约方能够履行合同,受伤害方可以要求其履行,并可以要求支付相关的违约金。
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由于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具备约束力时所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分为主动过失和被动过失两种情况。
1. 主动过失主动过失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具备约束力。
对于主动过失方,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
2. 被动过失被动过失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过失未能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具备约束力。
对于被动过失方,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三、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比较1. 责任主体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所承担的责任,主要由违约方承担。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具备约束力,责任主体可以是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中一方。
2. 责任形式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两种形式。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一、概念解释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常见的两个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别。
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特点包括:1. 违约责任的主体:违约责任通常由违约方承担,即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一方。
2. 违约责任的内容:违约责任的内容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履行合同等。
3.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可以是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 违约责任的依据: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由于疏忽、不慎或者过失等原因,导致合同的成立或者履行出现错误、不完全或者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特点包括:1.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缔约过失责任通常由疏忽、不慎或过失导致合同错误或不完全的一方承担。
2.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包括修正合同、赔偿损失等。
3.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是民事赔偿责任。
4. 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是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1. 主体不同:违约责任主要由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一方承担,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由疏忽、不慎或过失导致合同错误或不完全的一方承担。
2. 内容不同:违约责任的内容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履行合同等,而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包括修正合同、赔偿损失等。
3. 形式不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可以是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而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是民事赔偿责任。
4. 依据不同: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而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也是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1000台电视机,但甲方只提供了800台电视机。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比较,以匡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责任的区别和适合场景。
一、违约责任1.1 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责任形式之一,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责任形式。
1.2 违约责任的主体违约责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即合同中约定的各方当事人。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3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分为实际履行、违约金、伤害赔偿等种类。
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金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方对付的金额;伤害赔偿是指因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2.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不慎造成对方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相对轻微的责任形式,通常适合于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的瑕疵或者错误。
2.2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过失、损失和因果关系。
过失是指一方的疏忽或者不慎行为;损失是指对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果关系是指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2.3 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通常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承担违约责任等范围。
当一方由于缔约过失导致对方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弥补对方的损失。
三、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比较3.1 责任主体违约责任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是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犯过失的一方。
3.2 责任形式违约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形式,即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相对宽松的责任形式,要求对方证明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3 适合场景违约责任通常适合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质性违约行为,如未按时交付货物或者支付款项等;而缔约过失责任通常适合于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的瑕疵或者错误,如填写错误的合同条款或者未按照约定程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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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一)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
本文首先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不同含义,其次分析了两种责任的共同点,包括二者责任主体都具有相对性;责任形式都具有财产性;责任结果都具有损害填补性;责任承担都具有意定性;都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责任实现的保障。
最后从两种责任产生依据、责任所保护的利益、责任性质、责任发生的时间、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行为形态、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及免(减)责事由等十个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进行区别,从本质上认识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信赖利益履行利益责任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含义〈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及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系统的阐述,国内普遍认为应追溯到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耶林的观点对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1项规定:“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时,如其表示应系应向相对人为之者,对于因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负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不得超过相对人或第三人意思表示有效时所受利益的数额。
”第307条第1项同时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以不能给付为标的契约时,已知或应知其给付为不能时,对因相信契约为有效致受损害的他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义务,但其损害不得超过他方当事人在契约生效时享有利益的价额。
”此后,希腊等国民法典也相应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一般原则性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如上,世界各国一般都在民法典中对缔约过失责任予以规制。
由于我国尚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民法通则》又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设计,为了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信赖利益的保护,基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因其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与合同有密切关联性,在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经验基础上,我国创设了在合同法中规制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体例,在合同法第42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还有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还有的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过程与保护利益看,缔约双方为了缔结合同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订立后无效、被撤销过程中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双方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去实现其期待的利益,因此依据诚信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保护、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义务(通常被称为先合同义务),对于这些义务的违反势必会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我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由来及含义违约责任在大陆法系中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而在英美法系中则被称为违约的补救。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违约责任制度也是合同法中一项最主要的制度,正如德国学者所说:“合同作为一种制度不仅被限定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约而实现其私人的目标方面,而且应确定在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方面。
”我国合同法为了确保合同债权,使当事人实现订立合同之目的——履行利益之实现,于当事人违反义务时法律明确规制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合同法第七章中设专章予以规制。
从第107条到第123条,多达十六条之多,使合同权利实现有了根本的保障,这也印证了英美法上的一句名言:“救济走在权利之前”。
目前,学者对于违约责任的含义的表述形成了不同的学说,主要有法律后果说、赔偿损失说、法律制裁说,通常认为违约责任即就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将违约责任定义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从开始磋商至合同履行完毕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而在立法技术上,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统一规定在合同法之中,但缔约过失责任并不是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由于民事经济案件常常要涉及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问题,因此,准确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二、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相同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尽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但二者都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具有以下相同点:〈一〉、责任主体都具有相对性。
二者主体都只能是缔约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也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属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权利主体是信赖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不可能出现第三人,这是因为在缔结合同中只存在要约人与承诺人双方当事人。
而违约责任也只能产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合同之外的当事人,尽管在合同中可能会涉及第三人,但责任承担中也只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担义务与承担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二〉、责任形式都具有财产性。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都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即都是表现为责任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或者给付一定的财物,充分体现了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的属性。
缔约过失责任中,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中,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2条、第114条的规定,主要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金,还有采取补救措施等,分析二者的责任形式可以看出它们都具有财产性的特征。
〈三〉、责任结果都具有损害填补性。
即责任主体的债务人必须弥补或填补因其缔约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多少或欠付多少,就应赔偿或补偿多少,这也体现了一般民事责任的填补损害的属性。
《合同法》第42条充分体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性特点,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自违约责任最终得以财产责任的形式表现后,赔偿性就成为违约责任的基本特征和属性之一。
《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都体现了违约责任的赔偿性特征。
〈四〉、责任承担都具有意定性。
即两种责任在最后承担上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方式、范围、赔偿额计算的方法、赔偿数额的多少进行依法协商,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酌情减免对方的责任,以非诉讼的和解、调解方式来解决,这些都体现了民事责任是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协商议定的法律责任的特性。
责任承担的意定性也是合同订立、履行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的具体表现之一。
〈五〉、二者都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责任实现的保障。
任何责任都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为其后盾,保障责任的最后实现,体现国家意志的干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也不例外,这一特性也同样贯通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样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正是凭借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这种依法赋予的特殊强制力,才能使缔约双方当事人或合同当事人全面、正确的履行义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具体责任,二者都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常易混淆,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着本质的不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区别体现在:〈一〉、产生的根据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
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1)。
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
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2),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责任的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
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
但是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
〈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