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一些探析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涵目前实践中经常发生某投资商与某地区签订开发该地区的意向性协议,而后以各种借口又不愿签订正式合同,但该地区却进行了一系列的配套准备工作,从而造成了损失。
没有正式合同,谈不上违约责任,但又确实造成了损失,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
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谈不上违约责任,那么这一法律责任的性质又是如何? 这就需要引出一个新的责任形式,即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还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后,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助、等先契约义务而致使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里蕴含着几层意思:①损害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②损害行为违反的是先契约义务;③受害人损失既包括信赖利益之损失,也包括固有利益之损失;④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
我国地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类型有:①合同不成立;②合同无效;③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损失;④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致他方身体、健康受损失。
显然,后两种类型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成立的可能。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 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善合 同 。显然 , 我 国合 同法对 于合 同的成立 时 间有 明确 的规 定 ,
2 . 缔约相 对人 有利 益损 失 缔 约过 失责任 是一种 民事责任 , 其 成立 的前提条 件是相 对人 的利益 损 害 。学 界 对于相 对人 损害 的范 围有 一定 的争议 。有 的
应 当是邀 约一 生效 , 合 同即成 立 。 合 同有效 到合 同生效 阶段 显然
平稳 发 展提 供保 障 。
一
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条文当中确立了违反诚
实信 用造 成他人损 失 的应 对所造 成的损 失负相应 的责任 , 也就 是
、
缔约 过 失责任 一般 概念 与学 界定 义
我 国对 于 缔约 过 失责任 概念 的一 般观 点是 指缔 约 当事人 在 肯 定 了在合 同未成 立之 时 , 当事 人只要 具备 了订 立合 同意 向, 或 缔约 中违 反 一定 的原 则对 相对 方造成 损 害 。对 合 同产 生一 定 的 是接受了和他相对人的要约, 即形成了由 法律管制的环境, 受法
( 二) 缔 约过 失责任 构成要 件 1 . 缔 约一方 违反 先合 同义务 缔约 一方 在缔 结合 同 的过程 当 中,违 反 了法定 的先合 同义
要 约 的生效 。 也 就是 双方 当事 人具有 订立 合 同的表 示 , 且 双方 已 务。 先合 同义 务是 指 当事 人 为合 同的订 立而进 行合 同拟 定时 , 基
不属于缔约过程。对于合同有效成立完成合同缔结并无争议 。
关于 缔约 过 失责任 的概 念, 学者们 对此 有不 同的理 解 。关 于 学者 认 为,相对 人 的利 益损 害包括 信赖 利益 损 害和直 接利 益损 “ 缔 约过 程” 的起 点 , 我 国 多数学者 认 为起于 要约 的生效 。 有 学者 害 , 都是应 当进 行 民事责任 承担 的根据 。 但 是也 有 的学者认 为缔 认 为, 缔约 过失 责任只 发生 在合 同订立 中, 是 一方 的过错行 为导 致 约相 对人 的损 害赔 偿止于 直接 利益损 害 。 损 害时候 所应 承担损 害赔 偿责任 ; 0 目前 , 学界对 于缔约 过失责 任 3 . 缔约 一方违 反先 合 同义务 与当事 人存 在损 害结果 具有 因 违 反先合 同义务 与相对人 损失 间有因果关 系 , 是 缔约过 失责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 中 图分 类号 】 G 2 0 6
一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3 ) 1 2 — 0 2 5 — 1
权为请 求权 的 , 皆是基 于这些权 利效力 本身 而生 的救 济权 。 所
以 ,如果 想论 证缔约 过失责 任制度 作为 一种独 立 的债权请 求 权, 以诚实 守信原则 作为其 基础 原则无 疑是 可行 的。
三、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的地 位 — — 与 有 关 责 任 的 比较
、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理 论 的 创 立
缔约过 失责 任理论 是 由德 国著 名法 学家 耶林 于 1 8 6 1 年提 出来 的 , 所谓 的缔约 过失 责任 , 简 言之 , 就是 法律所 保 护的 , 不 仅是要 包括 双方 当事人 已经缔 约 的合 同关 系 ,也应 当包 括在
度 的规 定 , 但 它在与我 国其 它的 民法理论体 系衔 接的 不好 , 而且在具体 的责任制度 的规定 当中也存在理 论的欠缺 。本文从缔 约过 失责任 理论入手 , 以明确缔 约过失责任制 度的请求权基础 。
f 关键 词1 诚 实 守信 ; 信 赖利 益 ; 缔 约 过 失 请 求 权
讲 ,信 赖利 益是流 动在 期待利 益之 中的 ,且 目的直 指期 待利
益 。因此 , 信赖利 益损 害 的赔 偿是 否受 到以期 待利 益 的限制 , 在 不 同 的情况 下 . 数 额 的 限定程 度 是不 同 的 : 首先 , 信赖 利 益
的 损 害 赔 偿 应 该 是 可 以 预 见 到 的 , 这 种 预 见 到 损 失 所 受 到 的 限 制 就 是 不 应 当超 过 致 使 合 同 不 能 成 立 、 无效 、 被 撤 销 状 态 下
《2024年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范文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关注的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
这种过失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失去预期的利益,或者遭受其他形式的损害。
因此,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过失行为通常包括欺诈、误导、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其核心在于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赔偿范围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困难。
此外,对于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如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定的范围也较为有限。
这些问题使得受害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影响了合同交易的公平与正义。
四、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与分类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分类。
首先,应将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为直接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因过失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等。
其次,根据损失的性质,可将损害赔偿范围分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金钱损失等;非财产损失则主要指精神损害等。
五、完善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
首先,应明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使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更加明确。
其次,应扩大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如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是一种民事责任制度,它规定了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责任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保障了合同各方的权益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本文将从概念、原则、要素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详细介绍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
一、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一方过失违反了合同规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该方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范体系。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通过明确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保障了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往的正常运行。
二、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要求在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违约方的责任承担上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其违约程度和违约后果,并保障受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2.法定性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要求违约责任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明确规定了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各方在合同订立时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自愿原则:当一方违背合同约定或未能履行合同责任时,对方应自愿选择是否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责任。
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履行或者要求赔偿等违约救济方式,但在此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的程度和限制。
三、要素1.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一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违反了合同约定或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行为可以是实际行为,也可以是未行为。
但在认定违约行为时应注意行为的过失性和违约的实质。
2.违约后果:违约后果是指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或影响。
违约后果可以是经济损失,也可以是行为影响等。
违约后果应与违约行为成因的直接关联,且应符合因果关系。
3.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对于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是赔偿责任,也可以是履行责任。
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选择适当的违约救济方式来保护受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四、适用范围在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时应注意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例如侵权责任制度、保证制度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探讨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 具有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
原则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
双重功能, 因此被奉为帝王条款而调整一切民事活动。这一 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追求 自己的利益。当合 同
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而不得有欺诈行为, 缔约
行为作为民事活动的一部分也就必然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
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
任适用范围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 财产权的行为, 侵犯他人 著作权、 商标权、 专利权、 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基本情况, 往往会因为对当事人恶意行为或疏忽大意蒙受损
失 但此时正处于缔约阶段的当事人之间尚无有效合同的
四 是适用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为假借订立合
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
制约, 诚信缔约人不能依违约责任请求救济, 也无法依侵权
责任寻求救济。在这种情况下, 便出现了权利保护和责任承 体Leabharlann 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一
、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理论基础和根据
和基本价值倾向 作为民法的最高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调整于缔约阶段 , 便决定了缔约阶段 的基本价值倾向, 即鼓 励和保护诚实信用行为, 而这种诚实信用行为则以一种特殊 的利益形式信赖利益的形式表现出来 。正是缔约过程中基 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形成的信赖利益的存在才产生了缔约过
缔 约 过 失责 任 的 理论 探 讨
许 均 秀 ,古 玉 花
(. 北北方 学 院政 史 系, 北 张 家 口 0 50 ;. 家 口教 育 学 院宣化 分校 , 1河 河 700 2 张 河北 张 家 口 0 5 0 ) 70 0
关于缔约过失制度定位的反思

法实践所证 实。我们所关注 的是制度 的引入利我 阳现行法 体系的协
.
3 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结合说 。此学说认为缔约过失制度所保 . 护的利益主要为信赖利益, 但亦包括固有利益 我们认为履行利益说是值得商榷 的。它将前合 同义务的保护与 合同利益的保护混为一谈, 将缔约过失制度的宗 旨模糊化。 而信赖利 益说为 目前学界的通说 ,它将 固有利益的保护置于侵权法保护的范
畴, 同时也使得人们对于契 约的关注从形式主义延展至实质主义的阶 权请求提供 了统一的检验标准( 要件 )它摈弃了对 权利的列举甚至不 ;
段, 十分可取。 但是该说将缔约过失制度的基础归结于诚实信用原则 或是信赖保护 , 则在理论上是不妥 的, 下文将进行专 门探讨。固有利 益和信赖利益结合说认为除信赖利益外, 固有利益的保护也是缔约过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保护意志信赖领域信赖责任的一种, 同保护意志分 离领域的侵权责任、 保护意志合致领 域的合 同责任有同一等级并相对
独 立 的 地 位 , 约 过 失 责 任 产 生 的 基 础 和 本 质 决 定 了 , 心 只 能 是 一 缔 中
创制“ 独立 的法官制定的侵权行为法” 之权力留下任何余地: 它们的权
失 制 度 的 影 射 范 围, 者 不 以术语而直接适用“ 财产” 人身” 而使得法律 和“ ,
保有最大的包容性。。 故此 , 我们 认为应将缔 约过 失制 度中对固有利
益 的 保 护 还 给侵 权 法 , 以求 体 系之 得 当 。
( 关于信赖 利益的考 察—— 关系契约理论 的引入 三) 如前所述,学者论述中对 于支持缔约过失制度的学说主要有 四 种, 对于它们的优缺点在前文中已论及, 不再赘言。我们着 重来对一 些学者提 出的信赖保护说进行评 析, 并提 出 自己的观点。
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探讨

缔 约过 失责 任 问题 探 讨
桂 庆 军
( 利石 油管 理局 法 律事 务处 , 东 东 营 270 ) 胜 山 5 0 0
【 摘 要 】 诚 实信 用 原 则被 誉 为现 代 民 法 的“ 王 条 款 ” 帝 。在 订 立 合 同过 程 中 , 方 当 事 人 基 于 违 反 该 原 则 而 产 生 的 先 一 合 同义 务 , 以致 合 同为 成 立 、 撤 销 或 无 效 , 应 承担 的 财 产 责任 — — 缔 约 过 失 责任 , '事 人 利 弊 的 平 衡 点 。从 缔 约 过 失 责 被 而 是- 3
意 串通 的人都 可 以构成 违约 连带缔 约 责任 。 2 承 担 缔约过 失 责任 的方式 。承 担缔约 过失 责 . 任 的方式 与承 担违 约 责 任 、 权 责 任 的方 式 有 明 显 侵 不 同。违 约责任 的 确 立 , 为 了保 护 被 违 约 人 的履 是 行利 益 。采取 的方 式 有 支付 违 约金 、 偿 金 和 继续 赔
理状态 , 和我们 平 时 所 言 的过 失 不 同。缔 约 上 的 它
过 失 包 括 故 意 和 过 失 , 当 于 民 法 上 的 ‘ 错 ’ 即 包 相 过 , 括 故 意 和 过 失 两 种 状 态 。[2 学 者 们 还 认 为 , 国 - ̄8 ]s 我
为 此 , 者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对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这 一 问 笔
失 的一 方 。 有过错 的一方应 当赔偿对 方 因此所 受到 ” 的损 失 , 认为 是 承 担 缔 约过 失 责 任 的 方式 。其 主 被 观要件 是有 “ 过错 ” 。这里 的过 错 , 括故 意和过 失 。 包 这 说 明 , 同法理 论发 展 到今天 , 合 缔约 过失 责任 的概 念 已不 能反 映客 观 实 际情 况 和 立 法 要求 , 不 利 于 也 指 导实 际 , 人们也 容 易对 “ 约 上 的过 失 责 任 ” 一 缔 这 概 念产 生误 解 。因 此 , 于 因过 错 致 合 同未成 立 或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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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一些探析【摘要】目前,我国正在马不停蹄地开展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就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言,不断对其进行深入的探析,不断提高其的健全程度,其意义乃相当重大而深远。
本文将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法理基础、与相关责任的不同点、构成要件等方面一一概述。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构成要件;完善建议
我国通过法律移植的方式,移植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其中有几层用意。
本文将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法理基础、其与相关责任的不同点等方面一一概述。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那么,什么叫缔约过失责任呢?我国学者们的观点各不相同,于是便出现了很多不同的观点,便出现了很多不同的见解,但是,我比较认同人大著名的杨立新教授的观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对相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为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
”[1]
二、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一些法理基础
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些法理基础是什么呢?我比较赞同诚实信用说,诚实信用说是有很强的说服力的。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地体现在:第一,交易中任何当事人必须要对他人诚实守信、有信用,坚守自己的诺言,不违背真
实的意愿;第二,交易中的任何当事人必须要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不损害社会的利益,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秩序能够安全有序地进行。
合同当事人应当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好好地指导自己更好地履行附随义务,例如协助等义务,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状态,继而更好地促进市场的交易。
三、缔约过失责任和民法中的一些相关责任的不相同的地方
(一)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不相同的地方
第一,两者的救济利益不相同。
第二,两者的成立前提不相同。
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的,假设合同没有成立、没有生效、没有效力、被撤销,即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错误,使对方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也不会构成违约责任,而是要负担起缔约过失责任的。
从我国《合同法》第60条来看,我们可以看出,交易者中的当事人要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错误才行。
但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
任原则,也就是说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该负担起违约责任,这也是很多人所赞同的。
当然了,还有一些例外性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分则中还有一些合同的违约责任采
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里就不举例子了。
第四,责任形式不同。
有区别的是,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就有很多了,例如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罚则等等了。
(二)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相同的地方
第一,两者的成立前提不相同。
侵权责任的成立一定要以有损害后果为前提的,假设不存在损害的后果,相应的,也就不存在侵权责任了,可以这样说没有损害就没有侵权。
但是,违约责任就不同于侵权责任了,违约责任的成立就可以没有损失的存在,这一点也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
第二,两者的具体认定不相同。
如果要想使当事人负担起缔约过失责任,那么,就要求当事人主观上一定需要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形。
但是,侵权责任是采用的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些例子如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一款等等。
第三,两者赔偿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当事人违反了我们所讲的注意义务或者附随义务,违反了我们所讲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使合同的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的损失。
但是,就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而言,其是相当广泛的,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第四,两者责任形式不相同。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
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从这里可以清晰地看出,就侵权责任而言,其责任形式是相当多的,主要的有八种。
四、关于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所需要的一些要件
(一)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附随义务
从我国《合同法》第92条来看,附随义务与后合同义务有一些相似的地方。
(二)合同的当事人主观状态是故意或者过失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中有一些规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要是故意的,而我国《合同法》第58条和《担保法》第5条的第二款则是要求当事人主观上要是过失的。
(三)一方当事人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失
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其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或者附随义务,没有遵守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的损失。
(四)要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的存在
也就是说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附随义务,合同的当事人主观状态是故意或者过失的形式这两者必须要与一方当事人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的损失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五、不断健全我国民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一些小小建议
近年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有了明显的发展,但是为了更好地与时俱进,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还是需要进行一些改进的,以下便是我的一些小小建议:
第一,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合同法》第42条缺乏附随义务的明确性。
在未来的立法中,我建议立法者应该给予明确,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第二,随着我国不断地扩大对外开放,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人民的生活大大提高了,但是由于法的局限性,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原来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一些规定已经显得格格不入了,所以我建议国家应该出台一些相应的司法解释,这样才能与时俱进,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六、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晰地得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一种相当重要的制度,不断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同时,这正也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是相吻合的。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二集)[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