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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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本市(滨海新区除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委托区住房建设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

监管资金应当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监管资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调整。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第六条完善全市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和用途(一)监管范围。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含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二)使用范围。

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支付该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检测、配套设施等与项目施工相关的费用等。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一)选择监管银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在市区域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优先选择本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

(二)设立监管账户。

同一本预售许可证内的商品房同时只能设立一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由县住建局、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详见附件1),共同监管。

(三)资金监管额度。

新建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工程总造价的L2倍,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以备案施工合同为准(详见附件2)o县住建局可根据工程造价定额标准的变化或规划设计调整,对项目工程总造价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调整监管额度。

其中,人工费总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o(四)拨付审核流程1.提出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向监管银行提出用款申请,并在“省住建厅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用款信息。

用款申请应明确资金用途,且经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参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2.核实建设进度。

县住建局结合施工现场,对企业的实际开发情况进行核实,主要核实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竣工备案等4个建设节点,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节点的真实性。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支付给开发商的资金,包括商品房订金、首期款、二期款、临时性贷款等。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资金安全与效益的平衡。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格执行监管规定,提高监管效能,保证监管公正、透明。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是经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的机构。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三)有相关业务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并明确内部职责分工。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包括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流程、内部审批程序、业务风险管理等。

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内容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一)核实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合法性;(二)核实购房人支付预售资金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三)监督和管理预售资金的流转和使用;(四)核实购房人已履约的情况,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五)其他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开发商和购房人的身份进行严格核实,确保其合法性。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流转和使用的审批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开发商的预售资金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售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天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持续发展

天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持续发展
果 不 断显 现 立法先 行依 法监 管 房 地 产 交 易 资金 监 管 具 有社 会 化 管 理 程度
部操作规程多层级的法规制度体系, 使天津新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法可依 、 有章可循 、 规范
运行 。 网络 运行 安全 高效 对新 建 商 品房 预售 资 金 实行 全 程 网络 化 监
是 天津 预 售资 金监 管制度 得 到社 会 缴人监管账户 , p o s 机签单可作为缴款凭证 , 向房 度 调整模 式 。 地 产开 发企 业换 领购 房专 用发 票 。 购 房人 还可 以 认 同认 可 的关 键所 在 。 新 建商 品房 预售 资金监 管 是 一项 新 生 事 物 . 需 要 在 实 践 中认 真 总 结 、 不 断 到 商业 银 行 网点 柜 台 将 购 房款 直 接 缴 入 监 管账
对新建商 品房预售资金实行 网络化监管, 不
仅 方便 了购 房群 众 缴 纳购 房款 , 而且 可 以保 证 购
识. 要求资金监管岗位人员在依法依规受理业务 过程 中 , 面对 服务 对象 养 成 “ 不说 不能 办 , 多说 怎
么办 , 帮 助尽 快办 ” 的工 作 习惯 。 有效 可行 的措 施 推 进 了天 津 新 建 商 品房 预 售 资 金监 管 工 作 持 续
天 津 新建 商 品房 预 售 资金 监管工作持续发展
本刊记 者 李 美婷
近年来 , 随 着 经 济社 会 的发 展 , 房 地 产 交 易 量 特 别 是新 建 商 品 房交 易 量 逐 年 递增 ,在 新 建
津市政府颁布实施了《 天津市新建商 品房预售资
金监 管办 法 》 , 2 0 1 1年根 据 市 场变 化从 实 际 出发 又对该 办 法进行 了修订完 善 : 天津 市 国土资 源和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深度评析与探讨】序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

在这背景下,商品房预售制度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天津市民,我们对于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否能够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运行一直存有疑虑。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优势、问题及对策,以期为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该制度提供参考。

一、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概述1.1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制度?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商品房时,在房产未建成之前,提前向购房者销售房屋并签订预售合同的一种制度。

1.2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的文化特点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传承和发扬天津市的传统文化中具有独特的特点。

天津自古以来就是北方的商贸中心,商人的精神文化深植于人们的血脉之中。

这种商贸文化的特点也深刻影响了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运行和发展。

二、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优势与问题2.1 优势2.1.1 可以提前满足购房者的购房需求商品房预售制度能够让购房者提前购买到心仪的房屋,满足其正常居住和投资需求。

这对于那些急需购房的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1.2 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运行商品房预售制度可以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减少因房屋供应不足而导致的房价上涨。

通过提前预售商品房,开发商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开发计划,保持房屋供应与购买需求的平衡。

2.1.3 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开发的资金链稳定商品房预售制度通过提前预售房屋,可以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支持。

这种预售方式使得房地产开发商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开发,从而减轻了其资金压力,有利于开发商的资金链稳定。

2.2 问题2.2.1 预售合同条款不规范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款往往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存在诸如“一切以政府政策为准”等模糊条款,这给购房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商品房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建设、交付使用、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

已经出售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再上市的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品房建设应当规范设计,科学施工,严格验收,保证质量。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遵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

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

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在各阶段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和进行竣工验收。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按照一定程序和规定,提前向购房者出售尚未建成的商品房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是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保护购房者权益,规范开发商行为而实行的。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商品房预售需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需要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资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预售许可证。

凭借此许可证,开发商才能合法地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其次,商品房预售需要明确预售条件和方式。

开发商在预售过程中需要明确商品房的价格、面积、装修标准等基本信息,并将其公示到社会。

购房者可以据此了解到物业的基本情况及购买条件,从而做出更准确的购房决策。

同时,开发商需要明确预售方式,通常采取竞价、摇号或者协商定价等方式进行。

第三,商品房预售需要履行交付义务。

开发商在预售阶段需要明确房屋的交付时间,并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付日期。

一旦开发商推迟交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进行其他补偿措施。

购房者也可提前了解到交付时间,从而更好地安排自己的购房计划。

第四,商品房预售需要保护购房者权益。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规定,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

例如,购房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提供合格的过户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质量及相关手续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文件。

购房者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商品房预售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各方的监管。

例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对开发商的资质、合同、销售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合法经营;同时,也对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提供相应的监督。

总体来说,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为了保护购房者权益,规范开发商行为的重要制度。

通过建立预售许可证、明确预售条件和方式、履行交付义务、保护购房者权益以及建立监管机制等措施,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秩序,保障了购房者的利益,同时也促进了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公布日期】2011.11.22•【字号】津国土房资监[2011]44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资监〔2011〕442号)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市国土房管局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为配合新《办法》的实施,现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重新进行明确,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配合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通过新模式对新建商品房项目实施预售资金监管。

二、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实现联网及数据信息共享,经系统测试合格后,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监管账户开户行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按幢或者多幢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出具的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的性质为专用账户,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标准地名及楼号组成,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须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房地产资金监管新规

房地产资金监管新规一、背景及目的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荣,资金安全问题逐渐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降低金融风险,我国决定实施房地产资金监管新规。

本方案旨在明确监管范围、监管措施及监管流程,确保房地产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二、监管范围1.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项目资金账户;2. 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3. 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金往来。

三、监管措施1. 资金账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开设资金账户,并将账户信息报备相关部门;2. 资金使用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项目资金,需提交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批后方可使用;3. 资金使用监督:监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开发;4. 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需存入项目资金账户,并根据项目进度逐步释放;5. 违规行为处罚:对违反资金监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四、监管流程1. 账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开户申请,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可开设资金账户;2. 资金划拨: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进度,向监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批同意后,将资金划拨至指定账户;3. 资金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项目资金;4. 资金监督:监管部门对项目资金账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安全;5. 资金释放:项目达到一定进度后,预售资金按照相关规定逐步释放;6. 违规处理: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责任主体1. 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2. 监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3.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负责对项目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六、协作机制1.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定期交换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信息,提高监管效率;2.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形成合力,严厉打击违规行为;3.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监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提前采取措施。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06•【字号】建房[2002]925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房[2002]925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工作,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市建委建房[2001]123号印发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二○○二年十一月六日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工作,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均应当按规定领取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以下简称准许使用证)。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商品房,是列入商品房计划、经济适用房计划和危陋房屋改造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

第三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座落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住宅商品房的准许使用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委申请领取。

座落在本市外环线以外的住宅商品房的准许使用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开发区、保税区内的准许使用证向所在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四条准许使用证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准许使用证颜色分蓝、白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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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新修订了《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并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将进一步增强预售资金监管的针对性,提高监管资金的使用效率。

本市自2009年8月20日开始在市内六区推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同年12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504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597个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纳入监管。

这一制度的实施,保障了交易资金的安全,维护了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加快建设资金周转,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是改变了监管模式,由原来的“全程全额监管”和现行的“按比例监管”调整为“全程按重点建设资金监管”,从根本上保证监管的资金适量合理;同时,对监管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流程进行优化设计,缩短了办事时限,提高了效率;新模式强调对一定的建筑安装费用和区内主要配套费用进行重点监管,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留存相应的重点监管资金后,其余资金即可随时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同时,明确重点监管资金按工程形象进度申请提取,即建设项目按照基础完工、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限定了各节点累计申请资金比例。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提出,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这一方式实现了监管资金量适量、适度,避免针对不同项目“一刀切”,使得资金监管更为科学和精细化。

新《办法》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例如在资金使用节点设置上,充分考虑目前建设项目的特点,提出“10层以上的建筑可以在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达到主体结构一半条件下增设一次资金使用节点”。

新《办法》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未按规定及时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将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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