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裁量权与司法审查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
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某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
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
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
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
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
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
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决

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决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决是现代行政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们在解决行政争议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决的概念、特点以及它们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诉讼是指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因不服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而向司法机关提起的争议解决程序。
行政诉讼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目标,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诉讼主体广泛:行政诉讼的主体不仅包括个人和法人,还包括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等各种组织形式的当事人。
2. 可对行政行为争议提起: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行为争议的解决程序,当事人可以提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争议,要求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和裁决。
3. 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诉讼强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时进行确认和纠正,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4. 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行政诉讼有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特点,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法院的判决。
二、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据特定法律规定,对特定行政事项进行解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与行政诉讼相比,是一种行政机关自行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机关自行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据授权和职责,自行对特定行政事项进行解决的行政行为,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干预。
2. 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行政裁决具有相对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行政裁决的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可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满意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 促进行政效能: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决的关系与区别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决虽然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但二者在性质、主体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研究_周佑勇

一、 基层司法裁判的突破、 问题及解决路径
观察裁量基准司法审查的主要目的在于两个方面 : 其一, 裁量基准是否可以作为司法裁判依据 ? 其 法院究竟该如何审查裁量基准的合法性 ? 以此为标准, 通过网络检索, 笔者选取了涉及裁量基准司 二,
②它们基本上都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 , 法审查的 15 则案例为观察对象, 分布在全国 13 个省份, 范围较为 广泛, 且所涉争讼基本上囊括了裁量基准在司法审查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问题 , 因此, 展开对这 15 则案
⑨ 瑏 瑠
: 《尊重与戒惧之间 — — —行政裁量基准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 , 《北大法律评论》 朱新力、 唐明良 载 第 10 卷第 2 辑, 第 347 页。 ( 2009 ) 原行初字第 28 号、 譬如,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2009 ) 原行初字第 22 号、 以及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2010 ) 遂行初字第 6 号( 这是 15 则案例之外另外的举例) 。
167
中国法学
2012 年第 6 期
理方式。经统计发现, 除上述法院根据诉求将基准作为裁判依据的 8 则案例之外, 其余 7 则案例中法院 对诉求采取完全不予理会的方式。 此其中, 颇值关注的是 ( 2010 ) 南行终字第 29 号判决和 ( 2011 ) 沈中 , 但二审法院 行终字第 139 号判决。前者上诉人援引基准认为被告违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裁量标准 》 却未加裁判。后者一审法院曾援引裁量基准说理 , 但二审法院却对基准只字未提, 两审法院之间的态度 截然不同。这可能再次意味着基层法院的制度突破是有限的 , 尤其是在相对人借助基准表达诉求的情 , “适用法律、 况下。在上述未作处理的案例中, 法院评介裁量基准的替代措辞往往为 : 其一 法规 ” 正确、 “事实清楚、 , “法规” “证据 ” 或 证据充分” 此处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规则, 往往会被前者中的 以及后者中的 , “处理并无不当 ” 、 “适当” “妥当” 。 显然, 所掩饰; 其二 或 这是法院对《行政诉讼法 》 第 54 条第 ( 四 ) 项 显失公正条款所做的应答, 而这其中似乎也蕴藏着能够触及裁量基准的合理性审查标准 。 瑡 瑏 从形式上看 , ( 5 ) 非常幸运的是, 5 在 15 则案例中, 有关裁量基准脱逸的司法审查竟然亦有 5 则。 则案例的裁判结果似乎呈现法院迥然不同的态度 , 譬如在 ( 2010 ) 南行终字第 29 号判决中, 由相对人提 但在 ( 2009 ) 浙甬行终字第 116 号判决中, 法院却认为: 起的脱逸问题在最后的裁判文字中并未提及 , “ 《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 是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 被上诉人慈溪市国土资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司法控制

、
枳
为逾 越裁 量权 , 也会呈 现为 形 式违法 。 因此 , 裁量 的不适 当拘 对查技 往 术和标 准共 同 使用 的特征 。 三 、 行政裁 量权 的 司法控 制 对 虽 然 自由裁量 权是不 可避 免的 , 它被普遍 认为 是法 治的对 但 立面, 因而 必 须受 到 一定程度 的法律控 制 。在 传统上 , 行政 自由 裁 量权 的 司法控 制有 三种 办法 : 第一 , 更详细 地审 查 行政 机 关事 实认 定 的证据 , 并扩 大程序保 障 的范围 : 第二 , 求行政 机关 为其 要 在特 定情 形下 作出的某 种选 择详 尽说 明理 由, 在一 定时问 内保 并 持前 后一致 , 或至 少 为其对既 定政策 的偏 离提供 有说服 力的 充分 理 由; 第三 , 要求 明确表述立 法 目的 以限制行政机 关的选择 范围。 虽然 传统控 制方法 过于 简单 , 但现代 的司法 对策扔 基 本延续 了传 统思 路 , 在此 基础 上有 所修 正 。在我 国 , 并 完善 行政 自由裁量 的 法律 控制 应 当:
环境 , 法机 关没 有 能 力制 定 出面 面俱到 的 法律来 调 整我们 的社 会 生活 , 立 这样 就需要 行政 机 关有 一定 的行政 自由裁量 权 。 而行 政 裁量权 的 滥用 也在 日常 生活 中表现 得十 分 明显 。本 文以期 通过 对行 政 自由裁 量权 的分 析 来提 出有 效控 制其 滥 用的
( ) 用 职权 二 滥
《 行政 诉讼 法》 5 第 4条第 2 第 5点 中规 定 , 项 对于 滥用职 权 的 , 以判 决撤 销或 者部 分撤 销 , 可 以判 决被 告 重新 作出 具体 可 并 行政 行为 。 行政 法理 论 中, 条条款 也被 公认 为 是钏 对滥用 行 在 该 ‘ 政 自由裁 量的 规定 。 且 , 而 考虑 不相 关因 素或者 不 考虑相 关 因素
论政府社会性管制的司法审查

在 国外 ,已普遍 建立 起 合理 性 司法 审查 机制 , 因此 , 于我 国政 府性管 制的 司法 对
4) 2 2 ( 0 3 、山东科技 大学 0
审查 而言 ,将其 审查 内容扩展 到 合理 性
是大势所 趋。
▲ 基金 项 目:本 文 为山 东省软 科 学计 划基金 项 目之 阶段 性成 果 ( 项
杏一
权力
权威等对行政权 的一种监督 ,不 同于采用
三 权 分 立 权 力 配 置 结 构 的 国家 权 力 的相 互
制衡。
行 政 权 的 行 使 具 有 极 强 的能 动 性 和 侵 犯 私 权 的倾 向 ,其 实现 社 会 有 效 治 理 所 必 需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往 往 成 为 其 权 力 滥 用 的 “ 隐形 翅 膀 ” 社 会 性 管 制 过 程 中行 政 权 的 。
权 力 、排 除 或 限 制 竞 争 的 可 能 。 因 此 , 政 府 社 会 性 管 制 本 身 需 要 接 受 法 律 规 制 ,以 在 提 高 社 会 性 管 制 绩 效 的 同 时
形成 对 于行 政 权 的适 当节制 。
标的实现 受到 诸多不确 定因素的影响。要 消除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只能通过有 效 的司法 控制 。具体说 来 ,社会 性管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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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性 管 制 司法 审 查 机 制 的 价 值 表 现
社 会 性 管 制 形 式 上 表 现 为 对 自由 的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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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是 以权 力监督而 非权 力制衡为核心
浅析行政滥用职权司法审查的界限与深度

而 被撤 销具 体行 政行为 的l 。 2 ] 之所 以适 用 滥 用职 权 的判 例 少 , 不 是 因为 现 并
实 中行 政机关 滥用 职权 的情况 少 , 相反 , 现实执 法 在
过 程 中普遍 存在 的行政 机关滥 用 职权 现象 历来 被 国 人 诟病 , 以上这些 现 象 只 能够 说 明法 官在 司法 实 践
“ 用职 权” 滥 的标 准难 于把 握 , 能 、 不 不愿 也不敢适 用
5 3件 , 占 败 诉 案 件 总 数 的 7 ; 0 5年 至 2 0 仅 20 09 年 , 庆市第 二 中级人 民法 院审结 行政案 件 6 7 , 重 2件
行政 机 关败诉 8 4件 , 其 中没 有一 件是 因滥 用职 权 但
立法 中规 定 司 法 机 关 可 以适 用 滥 我 国《 政 诉 讼 法 》 行 自实 施 以 来 已 经 十 一 年 有 查 上 的一大 困境 : 并 余, 在众 多 的案例 实 践 中 , 有关 学 者 的统 计 , 现 用 职权 而撤 销具 体行 政 行 为 , 且 也 大 量存 在着 行 据 发 在 已判 决 的案件 理 由 中应 用“ 用职 权” 为撤 销理 政 机关 “ 滥 作 滥用 职权 ” 的现 实 案 例 , 是 法 院 的 审 判人 但
“ 用 职权 ” 撤 销 行 政 行 为 , 反 却 大 多 采 取 “ 滥 而 相 转
化 ” 方式处 理裁 量 中 出现 的违 法行 政行 为 , 渐将 等 逐
“ 用 职权” 司法 审查 “ 之 高 阁” 最 后进 入 了一 滥 的 束 ,
种 恶性 循环 : 础 理 论 研 究 薄 弱—— 法 官 司法 实 践 基 回避一 实 践 案 例 稀 少— — 理 论 研 究 缺 乏 现 实 基 础 —— 基础 理论 研究 薄弱 … …这种 恶性循 环将会 最 终 导致 司法 权 与行 政 权 之 间 的失 衡 , 响 法 治社 会 影 的发展 与人 权 的保 障 。 本 文 中, 者 试根 据 行 政权 与 司法权 之 间 的分 笔
论行政滥用职权司法审查的界限
销 行 政 行 为 , 反 却 大 多 采 取 “ 化 ” 方 式 处 理 裁 相 转 等
量 中 出 现 的 违 法 行 政 行 为 , 渐 将 “ 用 职 权 ” 司 逐 滥 的 法 审 查 “ 之 高 I ” 最 后 进 入 了 一 种 恶 性 循 环 : 础 束 翻 , 基 理 论 研 究 薄 弱 一 法 官 司 法 实 践 回 避 一 实 践 案 例 稀 少一 理 论 研 究 缺 乏 现 实 基 础 一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薄 弱 。 这 种 恶 性 循 环 将 会 最 终 导 致 司 法 权 与 行 政 权 之 间 的
权 ” 行 准 确 定 位 . 而 导 致 在 司 法 审 判 中 , 官 对 “ 用 职 权 ” 标 准 难 于 把 握 , 能 、 愿 也 不 敢 适 用 “ 用 进 进 法 滥 的 不 不 滥
职 权 ” 撤 销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笔 者 试 从 “ 用 职 权 ” 不 同 认 识 出 发 , 理 之 间 存 在 的 核 心 争 议 点 , 而 根 据 行 而 . 滥 的 梳 进 政 权 与 司 法 权 之 间 的 分 权 制 衡 . 定 滥 用 职 权 司 法 审 查 的 界 限 与 深 度 . 期 明 晰 在 司 法 审 查 中 法 官 需要 把 握 界 以
胡 童
( 国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08 ) 中 北 00 8
【 要】 摘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滥 用 职 权 作 为 法 院 撤 销 被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法 定 理 由 , 行 政 权 将 在
不 断 扩 张 的 今 天 . 规 定 的 内 容 使 得 司 法 权 可 以 对 行 政 主 体 的 栽 量 活 动 进 行 审 查 , 防 止 行 政 权 行 使 的 肆 意 该 为 提 供 了 司 法 保 障 。 是 在 我 国 当 下 的 现 实 中 , 政 法 学 界 对 “ 用 职 权 ” 内 涵 与 表 现 形 式 等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存 但 行 滥 的 在 较 大 争 议 , 成 多种 不 同 的观 点 , 对 一 致 的 学 说 理 论 没 有 形 成 ; 律 规 定 和 司 法 解 释 也 没 有 对 “ 用 职 形 相 法 滥
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探究
合理性 审查作 为合 法性 审查 的延伸 和补 充 , 对行政 主体提 出了更深层 次 的要求 , 体现 了“ 实质 正义、 人间伦理 , 形式 倾 向的法 律 最远 ” @ 离 , 是行 政法 治发展 的必 然趋 势 ,已成 为 世界 各 国控制 行政 自由裁 量 权 的公认原 则 。 在我 国现 行 的司 法审查 制度 中, 政 合法性 ( 政是 否合法 ) 而 行 行 已经 受 到 了司法 监督 , 但行政 合理性 ( 即行 政 自由裁 量权 行 使是否 合理 ) 尚未受 到司法 的有 效 监督 , 行政 自由裁量 的合理性 对 审查 还处 于起 步阶段 , 这一 问题 的研 究 尚不 充分 ,本 文试 就 此 问题 作一 浅探 。 对
了现 代行 政法 治 的发展 趋 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其 次 , 限制行 政 自由裁量 权 的滥 用 。 政 自由裁 量权 的膨 胀 是现 代行 政 的一 个 突 出特 点 , 能 行 如果
效 力的 影 响 度 , 进 而 决定 是 否作 出 变 更 或撤 销 判 决 。
关 键 词 : 行政 合 理 性 审查 ; 政 裁 量;司法运 用 行 中图 分类 号 :D 8 F1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号 : 1 0— 5 52 0 ) 5 0 0 0 8 4 2 (0 6 0 — 4 - 6 0
理 性 司法 审 查的 深 度 ,但 两者 过 于抽 象与 笼统 , 不 具有 可 操作 性 。在 司法 实践 中, 我 国可借 鉴 国 外经 验 , 将 “ 目的 适 当” 和 “ 关考 虑 ” 的 考 察作 为 合 理性 审 查 的 具体 操作 标 准 ,判 断 其 在 个案 中对 行 政 裁量 决 定 相
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论文
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论文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一直是法学界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
文章首先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入手,探讨目前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多漏洞,各方各面并不完善。
特别是行政管理领域,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和复杂,这就让行政法律法规在社会关系的调整方面处于一种千头万绪的状态。
照目前的形势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复杂和不断变化的行政事项,作出的规定往往并不完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概述(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学者们的解释是不一样的。
一些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由决定,从而作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而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在法规无明文规定亦无习惯法可循,或者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由行政机关以自由判断作出适当处理的权利。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的目的和精神,自我寻求最佳结合点,确定事实和法律,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类型,规模,权限等选择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的特点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相对自由的选择权。
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了自由决定管理某项事物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必须受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约束。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特殊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是针对个案进行的,不能推而广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这主要是由自由裁量权裁量事项内容的多样性、性质的复杂性造成的。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李卓颖【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独特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大胆地处理问题。
由此可见,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固有特征使其在运行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权力滥用和随意性运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能起到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的作用。
所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是法治的需要,而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运行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权力滥用,法定程序,立法监督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①;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中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②。
综上,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③。
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的一些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中必不可少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因行政自由裁量权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文结合案例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法律监督问题。
(一)行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1] 2007年2月,李某(女,初中毕业)在A市B区某游乐场打工,该游乐场有游戏机和赌博机,李某负责看管赌博机,月工资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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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裁量权与司法审查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裁量权与司法审查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两个关键概念。
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适当的行政措施的权力。
司法审查则是指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本文将以行政诉讼为背景,对行政裁量权与司法审查进行深入探讨。
一、行政裁量权的性质和特点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时行使的一种自由选择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事物做出决策的自主权。
行政裁量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自由选择性:行政裁量权允许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适当的行政措施。
2. 自由裁量性:行政裁量权要求行政机关在具体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和理由,裁量决策是否行使权力或采取行动。
3. 可变性:行政裁量权是根据具体案件的相关因素决定的,因此在不同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裁量决定。
二、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法院对行政裁量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法院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合法。
2. 适当性审查原则:行政法院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判断行政机关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滥用职权。
3. 救济性审查原则:行政法院在审查行政裁量权时,关注是否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需要采取救济措施。
三、行政裁量权与司法审查的平衡
行政裁量权与司法审查之间存在一种平衡关系。
行政裁量权的自由选择与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相互作用,共同维护行政法治的原则。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可以提高行政效能,满足不同情况下的实际需求。
司法审查的存在可以有效制约行政机关的滥用行政裁量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应当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法院并非对行政裁量权做出裁定,而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行政法院不对行政裁量权的选择本身进行干预,而是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该权力的程序是否合法、裁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裁量权与司法审查是行政诉讼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行政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依法自主选择适当措施的权力,司法审查则对行政机关行使该权力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行政裁量权与司法审查的平衡关系有助于维护行政法治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