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索赔案件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篇一: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责任划分【基本案情】案例20年 12月初,被告刘给原告张打电话说自己家有两台锅炉要拆除,让张再找一个人一起干,于是原告找到王一起到被告家拆锅炉,被告刘派两名工人配合帮助原告拆锅炉。
12月11日上午10时许,在拆锅炉的过程中,原告被锅炉上方掉下来的铁管砸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到辽宁大洼县某医院救治,诊断为脑震(原文来自: 小草范文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荡、头皮外伤。
住院治疗16天,共发生经济损失人民币60663.3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
原告在提供劳务时头部受伤,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该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案情,酌定被告刘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2464.32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评析】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特点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多数发生在一些小工厂、小作坊、农村自建房、装修、装饰等业务中,此类案件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安全意识淡薄。
提供劳务者一般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接受劳务一方往往不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提供劳务一方超负荷工作,违章蛮干,双方忽视安全问题,导致事故频发,造成意外伤害。
2、法律意识差。
提供劳务一方,多数为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欠缺。
由于经济不宽裕,受到伤害后,不能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诉讼,导致对索赔的项目不明,经常遗漏、或过高、过低提出诉讼请求,维权能力差,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3、赔偿主体难确定。
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一般未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几乎都是口头承诺,或者只是经人介绍跟着某某干活或者干某某活等,去留随意性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五章鉴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二十三条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第二十四条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第二十五条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第二十六条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第二十七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二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办案单位应当将证据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建立证据保管室,妥善保管证据,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损毁、污染、丢失或者消磁,影响刑事诉讼和案件处理;第七章案件处理第二十八条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三寻衅滋事的;四聚众斗殴的;五累犯;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一涉及个人隐私的;二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三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第三十五条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第三十六条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第三十七条调解必须履行以下手续: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第三十八条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第三十九条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八章卷宗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处理意见等;第四十一条卷宗应当整齐规范,字迹工整;第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卷正卷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机关保存;侦查卷正卷内容应包括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各种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侦查工作卷副卷内容应包括各种呈请报告书、审批表,侦查、调查计划,对案件分析意见,起诉意见书草稿等文书材料;第四十三条伤害案件未办结的,卷宗由办案单位保存;第四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结案后卷宗交档案部门保存;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附:1、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和处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2001年7月6日公复字〔2001〕13号吉林省公安厅:你厅关于轻微伤害如何认定的请示吉公请字〔200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目前,对人体轻微伤害的认定及鉴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强制性的执行标准;在实践中,认定“轻微伤害”,除应当有被害人的陈述、侵害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外,同时还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或者法医鉴定;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GA/T146-1996;轻微伤害案件处理:一般这种情况,轻微伤不算犯罪,不够判刑,最多拘留10天,可处罚金500元;你可以选择拘留他或者让他赔偿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派出所会了解实际情况和双方的意见,然后进行调解;还是多让他赔点钱要拟好损失清单如:误工费、交通费、饭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后遗症治疗费等,赔礼道歉了事;如果和你索赔的差距大,他再不说理就拘留他;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l46-1996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2总则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o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3头颈部损伤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头皮创;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涎腺其导管损伤;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4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以上,刺创深达肌层;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女性乳房浅表损伤;外伤后血尿;会阴部软组织挫伤;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阴囊、阴茎挫伤;脊柱韧带损伤;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5四肢损伤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手、足骨骨折;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6其他损伤烧烫伤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烫伤达真皮层;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加说明A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A3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A4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两院两部”共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第五章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温州动车事故赔偿标准

温州动车事故赔偿标准温州动车事故是一起令人震惊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样的情况下,赔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下是温州动车事故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对于因温州动车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被害人的伤情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评定,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对于因温州动车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房屋、车辆、家庭财产等,赔偿标准将根据损失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和赔偿。
被害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和认定,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在温州动车事故中,许多受害者不仅遭受了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面临着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标准将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精神损害程度进行评定和赔偿。
四、赔偿程序和途径。
针对温州动车事故的赔偿程序和途径,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申请和索赔,首先,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其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以便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最后,依法向责任方或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维权。
五、法律援助和维权途径。
对于因温州动车事故受到损害的个人和家庭,如果在赔偿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和帮助;同时,也可以通过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维权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公益诉讼和社会监督。
针对温州动车事故赔偿标准的公平与合理,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公益诉讼和社会监督,推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赔偿认定和赔偿执行,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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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投保人/被保险 人欺诈行为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理赔金
总结词
故意制造虚假事故或扩大事故损失,以骗取保险金。
详细描述
某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获取高额保险金,可能会 故意制造虚假的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通过伪造证明 、篡改现场等方式骗取保险金。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 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其他诚实投保人的权益。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因此拒绝全额理赔;投保人则认为 保险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03
专家观点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对于不在保障
范围内的疾病,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避免产生纠纷。投保人也应认真
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保障范围和限制条件。
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过高
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客户理赔决定的时间,并尽力缩短处 理时间。同时,客户也可以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了解理 赔进度并催促尽快做出理赔决定。如果保险公司长时间未 给出理赔决定,客户可以向监管部门或律师寻求帮助。
05
案例五:代位追偿争议
保险公司无权代位追偿
保险公司无权代位追偿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 务、被保险人未提供必要的文件、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 保险费等。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权代位追偿,除非被 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
04
案例四:理赔时效争议
理赔时间过长
案例描述
某客户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但在申请理赔时发现,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间过长,导致客户无法及时获得医疗费用赔偿 ,从而影响治疗。
案例分析
理赔时间过长可能是由于保险公司内部处理流程繁琐、审核严格等原因所致。对于客户而言,及时获得理赔是至关重 要的,因此,保险公司应优化内部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人身损害索赔流程

人身损害索赔流程人身损害索赔是指受害者在发生意外事故或遭受他人侵害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向相关责任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索赔的流程,并指导受害者如何顺利获取赔偿。
一、选择适当的理赔程序对于人身损害索赔,主要有两种理赔程序:自助索赔和法院诉讼。
自助索赔适用于简单的索赔案件,其中包括交通事故、产品缺陷等,可以直接通过填写索赔申请表或使用在线平台进行索赔。
而复杂的案件,如医疗事故等,则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
二、收集证据在提起索赔之前,受害者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损害的发生和责任方的过失。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医疗记录、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照片和视频等。
确保保存好所有相关的文件和证件,并进行备份,以备不时之需。
三、咨询专业人士由于人身损害索赔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专业知识,建议受害者咨询专业的律师或理赔服务机构。
他们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意见和指导,并协助处理索赔过程。
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且信誉良好的专业人士对于顺利获得赔偿至关重要。
四、发起索赔申请一旦准备充分,受害者可以正式发起索赔申请。
根据选择的程序,填写相应的表格或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
确保提供准确的信息和证据,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
同时,注意遵守法定时限,以避免索赔请求被驳回。
五、与保险公司或责任方进行谈判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或责任方可能进行调查,并与受害者进行谈判。
在这个阶段,律师或理赔专家的角色非常重要,他们能够代表受害者与对方进行交涉,争取最有利于受害者的赔偿金额。
如果谈判达成协议,双方可以签署和解协议,否则可能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争议。
六、法院诉讼如果索赔谈判失败或者对方拒绝支付合理赔偿,受害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律师将代表受害者提供证据并进行辩护。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证据最终做出判决,并决定赔偿金额。
七、执行和结算一旦法院做出判决,责任方有义务履行赔偿义务。
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受害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强制对方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案例

医疗损害赔偿案例【篇一:医疗损害赔偿案例】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全清,男,汉族,1939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孔顺、高磊,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阳光医院,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曹遂茹,系该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本周,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巩义市阳光医院医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特罗,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原巩义市阳光医院医生,现为郑州市第三医院医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遂茹,女,汉族,1956年2月17日出生,系个人独资企业巩义市阳光医院的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
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席红霞,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全清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2005年12月27日下午5点多,原告刘全清在310国道民族饭店门口处被一辆机动车撞倒,机动车逃逸。
原告于2005年12月27日晚7时50分许,以“摔伤后左小腿肿痛十分钟余”为主诉,入住被告巩义市阳光医院。
入院诊断:左胫腓骨骨折(上段)。
12月28日下午2时行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术后患者平卧硬板床,患肢制动抬高,生命体征平稳。
2006年1月1日下午6时20分,患者突然出现昏迷,呼之不应,立即给予抢救,急测血糖2.5mmol/l,头部ct示脑梗塞。
晚9时,测血糖为11.9 mmol/l,9时20分症状有所缓解。
2006年1月2日,患者中度昏迷,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应灵敏,呼吸浅慢规律,生命体征平稳。
经治疗患者神志清,精神好,能简单对答,智力、思维能力差,心肺听诊正常,肢体活动自如,左下肢石膏固定好。
2006年3月13日,患者出院。
2006年8月21日,根据原告的申请,巩义市卫生局委托郑州市医学会对刘全清与被告巩义市阳光医院医疗争议案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学生在学校内受伤时如何要求赔偿
学⽣在学校内受伤时如何要求赔偿学⽣在学校内受伤时如何要求赔偿内容摘要:学⽣在上学期间难免磕碰受伤,本⽂区分不同情境下发⽣的意外事故,就学⽣及家长如何确定侵权赔偿主体以及在索赔中注意哪些关键事项加以论述。
关键词:校园安全侵权责任意外保险赔偿学⽣在校内上课期间,磕碰受伤在所难免,但是很多家长在⾃家孩⼦受伤后⼀头雾⽔,不知道应该要求谁对⾃⼰孩⼦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区分学⽣受伤的不同情境,对不同侵权主体之间的赔偿责任问题予以阐述。
对于学⽣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内受伤的情形,本⽂同样适⽤。
⼀、当学⽣之间因追逐打闹发⽣意外受伤时,赔偿主体应当是学⽣家长和学校。
学⽣家长作为学⽣的监护⼈,理所应当的对侵犯他⼈健康权的⾏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对学校提出了更⾼的管理要求,《民法典》第1199条、1120条规定学校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确赔偿主体之后,则应该了解如何要求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与对⽅家长取得联系,沟通受伤情况及赔偿事宜。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学⽣之间追逐打闹导致意外受伤的民事案件,⽬前占到校园安全事故案件总数的80%,但是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却不是那么顺利。
由于两⽅学⽣家长在私下调解沟通时发⽣争执,导致⽭盾被进⼀步被激化,即使伤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赔偿处理,也常出现双⽅家长对于事故发⽣情形的描述⼤不相同,互相推诿,导致⽭盾纠纷进⼀步被激化。
因此学⽣家长在了解到孩⼦受伤的原因后,应该及时与对⽅家长取得联系,争取友好沟通,尽快获得赔偿。
(⼆)掌握灵活的取证⽅式,在沟通过程中要善于固定证据、还原案发事实。
在本⼈经办的校园安全案件中,⼤多数⽭盾纠纷的产⽣点在于对⽅学⽣和家长推卸责任、否认事实,拒绝承认是⾃家孩⼦导致的我⽅发⽣意外事故。
当双⽅调解不成只得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时候,⼜因为⽆法证明加害⼈⾝份、⽆法还原事故现场的案发情形,导致法院⽆法查明案件事实,受害⽅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
因此,掌握灵活的取证⽅式并及时固定证据⾮常关键。
人体试药,法律漏了一把“锁”
现 年 56 岁 的 郭朝 斌 系 南 京市 铁 合 金厂 的一名退 休干部。6 年前 , 郭 朝斌被 查 出患有糖 尿病, 之后妻 子周 彤带 着他 跑 遍全市各 大医院 接受治 疗, 但只 能保 持病 情稳定。2005 年 9 月初, 郭朝 斌不小 心患 上感冒, 血糖 出现波动。9 月 7 日上 午, 郭 朝斌来 到南京某“三甲”医院 就诊, 一 名姓沈的 主治医 生检查 后告诉 他:“病 情 不可忽视 , 应该抓 紧住院 , 做 更换 胰岛 素治 疗”。
郭 朝斌惊 呆了 , 他当 即去 找试 验组 的 专家, 岂 料专家 们不但 认为 他的 肾功 能 损坏与试 药有关 , 同时 还以 很严 肃的 态 度告诉他 :“厂家开发 一款新 药代 价巨 大 , 在 没有确 凿的证 据面前 , 你 可不 能说 是人 家的药把 你的肾搞坏 了! ”
药 量一加 再加 , 但郭 朝斌 的病 情就 是没 有任何好 转, 身体状况愈 加糟糕。试 药 第 9 周时 , 夫妻 俩又去 找试 验组 的医 生 反映情况 , 一位 姓徐的 医生 听后 感觉 不对 劲, 便将情况 向试验组组 长汇报。这 位 专家级 的组长听 后, 竟 搬出 了一 大堆 理 论, 要求郭 朝斌再 加大药 量, 达到 早晚 各 40 单位。
由 此, 郭 朝斌成 了上 述新 药三期 临 床试 验 480 名 受试者 中的 一员 。他交 了 500 元押金后, 获得 了药厂奖 给的一只 血 糖测 量仪。医 生说按 协议 试完全 部疗 程 后, 这 只血 糖仪 便真 正属 于他了 。
验, 一点都不能马虎。因此, 他除了每天按 时打针 、测量血糖 外, 还坚 持按要 求记 患 者日记 , 按时接听 电话随 访, 希望 奇迹 早 日 降 临 到自 己 的 身 上 。
非工伤索赔典型案例
非工伤索赔典型案例非工伤索赔典型案例最近,我接触到了一个非常典型的非工伤索赔案例,下面我将向大家介绍一下。
小明是一个务工人员,他平时的工作就是在建筑工地上搬运重物。
一天,他接到了一份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务,需要搬运一批重型材料到工地上。
由于时间比较紧,小明没有请其他人帮忙,而是决定独自承担这份工作。
在搬运过程中,由于重物太重,小明不小心将材料从手中滑落,摔在自己的脚上。
起初,他没觉得有多大的问题,只觉得有些疼痛。
然而,伴随着一天天的过去,小明的疼痛没有减轻的迹象,反而越来越严重。
于是,小明就去医院检查,医生发现他的脚上骨折了。
小明意识到这不是一般的伤口,也许需要更长时间的休养才能够康复。
于是,他向公司提出了非工伤索赔的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小明提供了他的医疗报告、证明工作任务和工作场所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受伤。
然而,小明的申请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公司认为,小明受伤是因为自己操作不当,与工作任务和工作环境无关。
公司还质疑小明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伤情的严重性和工作与伤害的直接关系。
于是,小明只好求助于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经过法律援助中心的调查和核实,他们发现小明的申请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工伤的认定要求是:伤害与受伤者所从事的工作有一定的直接关系,并且伤害的发生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地点范围内。
在小明的案件中,他的工作是搬运重物,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范围内骨折受伤,因此他的申请是有依据的。
最终,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小明与公司进行了调解。
公司最终同意支付小明一定数量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并承诺提供合适的工作安排,让小明有更好的康复环境。
这个案例反映了非工伤索赔中的一些典型问题。
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伤情和工作与伤害的直接关系。
其次,公司往往会设法推卸责任,对申请人不予理睬。
因此,申请人需要有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非工伤索赔的程序和挑战。
人身保险欺诈案例
[案情简介]1997年12月,袁某前后两次为自己投保老来福保险,保额26万元,并指定前妻朱某为受益人。
1998年8月,朱某前来报案,称被保险人袁某雨8月10日下午在长江坐船游玩时不幸落水死亡。
死者家属已向当地水上派出所及水上浮尸打捞处报案,但一直未找到尸体。
保险公司结案后,要求受益人收到认尸通知书后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待保险公司确认死者身份后再行火化。
1998年9月,朱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由医院出具的袁某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死亡证明填写的死亡地点为长江,死亡诊断依据为推断。
保险公司认为:仅凭医院出具的的袁某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不能确认被保险人死亡。
法律规定,未找到尸体只能按失踪处理,意外事故造成的失踪,两年后法律才会宣告死亡,待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才能履行死亡赔付。
保险公司要求朱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被保险人袁某死亡,但遭到朱某的拒绝。
朱某坚持要求保险公司立即赔付,并且吵闹不休,还找到当地新闻媒体报道此事,给保险公司施加压力。
保险公司经调查分析,从中发现许多疑点:1.远谋离职后无固定工作与收入,生活窘迫,却主动投保,保额达26万元;2.袁某与朱某离婚多年,却将朱某指定为受益人;3.被保险人姐姐与被保险人前妻朱某长期不和,在索赔过程中,却总是结伴而行,配合默契。
综合以上疑点,保险公司遂向公安部门报案,并请求协助立案调查。
1999年1月25日,保险公司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某地看到了袁某,保险公司立即通知公安局。
1月27日下午,被保险人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涉嫌此案的朱某等也落网。
在审讯中,袁某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袁某原系某单位工程师,下海经商后亏了钱,一次偶然的机会,把主意打到了保险上,并找到其姐及愆期住某共同设计了溺水身亡的骗赔方案。
1998年夏,长江发生百年不遇的大水,袁某认为这是一个伪装意外死亡的好机会,洪水泛滥是难以找到尸体的。
就这样,一起有预谋的诈死骗赔案诞生了。
[案情分析及结论]死亡是指机体生命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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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索赔案件
案例:人身伤害索赔案件
事件一:交通事故导致严重人身伤害(发生时间:2008年6月15日)
2008年6月15日,李先生乘坐自行车沿着国道行驶,突然一辆快速驶来的摩托车与他相撞。
这场交通事故造成了李先生的右腿严重骨折和颅脑外伤。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并进行了数次手术。
然而,李先生的伤势严重,导致他无法正常行走和工作。
事故中的摩托车司机王某驾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头盔,车速超过了允许速度,并且没有注意交通信号灯。
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和交通监控录像,王某被确认为全责。
事件二:药物导致健康问题(发生时间:2006年4月10日)
2006年4月10日,刘女士前往一家医疗美容诊所接受注射透明质酸填充剂治疗,以改善她的面部皱纹。
然而,注射后不久,刘女士的
面部出现了严重的肿胀和疼痛。
她迅速返回诊所并得到急诊处理。
经
过详细检查,医生确定刘女士对使用的透明质酸填充剂过敏。
刘女士
的面部不仅出现了持久的红肿和瘢痕,还引起了不可逆转的神经损伤。
刘女士对医疗美容诊所提起诉讼,指责他们未提供充分的警告和
指导,并未征得她的知情同意进行治疗。
此外,该诊所自主选择透明
质酸填充剂作为疗法并没有事先告知刘女士可能的风险。
律师点评:
在这两个案例中,受害者都经历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并且明确可
以追责。
对于第一个案例中的交通事故,李先生是无辜的行人,而王
某的超速和违规行为造成了李先生的严重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王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医疗费用、
精神损失以及未来收入的损失。
对于第二个案例中的药物过敏事件,
诊所作为医疗机构,应该为刘女士受到的损失负全部责任,并提供必
要的赔偿。
针对这两个案例,受害者可以委托律师提起人身伤害索赔诉讼。
律师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受害者争取最大程度的赔偿。
在交通事
故案件中,律师将收集证据,包括目击证人证言、交通监控录像等,
证明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并提供李先生的医疗记录和证明他无法正常工作的文件。
对于药物过敏案件,律师将调查诊所的操作流程、医疗记录以及对刘女士的伤害进行评估。
律师将向法庭提出索赔请求,并根据受害者的损失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计算。
总结:
人身伤害索赔案例在生活中并不罕见。
当受害者面临严重的身体伤害时,律师可以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公正的赔偿。
在这两个案例中,律师扮演了促成受害者获得公正赔偿的重要角色。
通过法律程序,受害者有机会使责任人承担他们行为的后果,并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以缓解他们因伤害而造成的损失和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