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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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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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
安置公开日期: 2008-04-29 访问人次: 6712 行政确认事项的名称: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进京安置
法律依据:
1、《北京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政发 [2000]2 号)第 2 条“主要职能”中的第5 项“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

2、《中共中央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
中发 [1980]72 号“需要离休、退休的军队干部要逐步移交地
方管理。

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小组兼管。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先办理军队退休干
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
行规定》(行政法规)的通知[1981]39 号第 4 条“干部经批准
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
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

退休
干部的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
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

4、《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总政关于军人干部离休规定
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0 年行政审批改革中作为依据)
5、《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
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2 年 8 月 12 日民安发( 1992 )23 号)第 1 条“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10.08•【文号】民安发[1995]21号•【施行日期】1995.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8日民安发(1995)21号)民政、财政、人事厅(局)、编制办公室:为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7〕171号)的精神,现分配你第四批安置管理机构事业编制人,汽车辆。

所需经费从中央财政下拨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经费中逐年解决。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编制问题。

第四批安置任务中央不再下达行政编制。

各地要按照1985年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民〔1985〕安15号)精神管好用好已下达的行政编制,做到专人专用,确保安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事业编制问题。

中央仍按现行规定下达编制,核拨经费。

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建所规划,制定人员的配备方案和管理办法。

三、增人计划问题。

人事部、民政部根据将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分年度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所需工作人员的增人计划指标。

配备工作人员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以责定岗,以岗定人。

除所长、会计等岗位外,其他岗位应使用合同工、临时工。

第四批管理人员应尽量从前三批已配的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

四、配备车辆问题。

中央仍按现行规定分年度下达车辆购置经费。

各地配备车辆时,既要保障离退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有利于缓解当前车辆配置、使用中的矛盾。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撰写时间:2006/6/21 16:09:00 来源:浏览量:212 次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多年来,在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安置无军籍职工6万人,为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国家和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安置政策和管理措施亟待完善和加强。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就加强和改进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安置范围和对象(一)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二)拟移交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经军队各大单位一次性核准登记注册上报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汇总并会同民政部核定,录入民政优抚安置信息管理数据库,作为制定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计划和各地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的人员依据。

(三)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南京市军休职工移交安置程序指南

南京市军休职工移交安置程序指南

南京市军休职工移交安置程序指南南京市民政局军安处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民安发(199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准备及办理程序如下:一、移交准备工作:1、确定移交对象⑴移交的军休职工范围是:军队队列单位(含集团军、各级机关、院校、科研所等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和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及职员干部。

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⑵符合以上条件的军休职工,由其所在单位逐级上报,经过民政部、总后勤部以及省民政厅安置办、市局军安处审核后,列入移交批次,确定为移交对象。

2、整理档案材料按照《军队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军休职工档案应真实、完备,整理装订成册,分类编号,并填列档案目录。

⑴档案中应具的必备材料:①编外职工:必须有当地劳动部门当时正式办理的招工手续。

如当时手续不全,档案中必须有足以证明本人确是国家固定职工的相关材料。

②编内职工:档案材料应有明确记载,并由部队师以上军务部门核实后,出具其确属编内职工的证明;③退休审批表;④最后一次干部任职表;⑤最后一次技术干部职称审批表;⑥最后一次技术工人职称审批表;⑦最后一次工资调整审批表;⑧最后一次岗位津贴调整审批表。

⑵档案中应有的文件材料:①退休后历次调整、增加退休待遇的审批表;②教龄(护龄)津贴审批表;③从教30年以上、以及从教20年以上女教师的证明材料;④工龄更改审批文件;⑤省级以上英模、在军队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材料及审批文件;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审批表;⑦入党申请书和党员登记表;⑧独生子女证件复印件或终身未婚证明材料。

⑶关于退休待遇的资料:①移交当月在本单位领取退休工资的清单;②退休后历年增加、调整各项待遇的清单(逐项列出)。

⑷其他备案资料:①本人或配偶南京市常住户口复印件;②在编职工无常住户口的,提供配偶常住户口复印件;③无配偶的提供子女在宁户口复印件。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8.12•【文号】民安发[1992]23号•【施行日期】1992.08.12•【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1992年8月12日民安发(199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卫生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各省军区、总后所属直供单位:《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民(1982)39号]下发以来,对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其中有些规定不够完善。

为了把这项工作搞好,促进部队的建设,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现就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范围、交接办法和管理经费等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一)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编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二)军队各类院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体、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三)军队各级机关及其附属的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验试制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四)上述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员干部,由安置地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二、上述人员中原在企业系统工作,调入上述单位不满5年的职工;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各总部等大单位直属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公司等企业单位;各大单位及省军区所属的经营性宾馆的退休退职职工,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4.03.03•【文号】民办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发〔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公安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后勤部,总后勤部直属师以上单位:为适应国家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保障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军休职工)妥善安置、安度晚年,现就完善军休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休职工,本人退休退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易地安置。

(一)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州、盟)的,且在原户籍地有家庭生活基础的,可以申请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二)本人与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州、盟)且家庭生活基础在配偶一方的,可以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安置;(三)本人丧偶(离异)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籍及家庭生活基础均不在同一地(市、州、盟)的,可以申请到父母或选择一子(女)所在地安置。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本人与申请的安置去向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当事人所属部队师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安置部门调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当事人所属军队大单位后勤(联勤)部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调整。

以上,申请到配偶、子女或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其配偶、子女、父母须在当地有常住户籍、家庭生活基础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

军队学历认证问题

军队学历认证问题

关于军队(成人教育函授)学历、军校自考学历性质及学历认证方面的说明近日,笔者发现,关于军校学历的相关问题困扰着很多考生和广大朋友,做为服务广大有学历提升需求的广大朋友的河南学历教育网来讲,有义务对相关问题做出说明!所以,笔者经过几天搜索相关权威官方网站,如,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国百科网等进行了解确认,特整理部分重要文件供大家参考和做出个人理解分析,仅供参考!关于军校学历,问题比较多的集中在普通军校毕业证(学历证书)军校成人函授教育毕业证(学历证书)和军校自考毕业证上面。

因此本文主要对这三方面做出评析,中间会引用相关网站的文件和说明,这些文件和说明属于摘抄自相关网站,不一一说明来源,需要深究的朋友可以咨询河南学历教育网。

首先说说军队学历(含军校成人教育函授学历)。

请看相关文件关于军队院校学历问题199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出《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明确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人才始于1990年,结束于1999年,2000年以后军队院校一般不承担为地方培养人才的任务。

目前只有解放军艺术学院、第二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和第四军医大学经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批准招收少量无军籍的地方生。

须要明确的是,军队院校毕业证书只能发给入学且有军籍的毕业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近来,一些地方的招生部门不断反映有些在职人员持党校和军队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要求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第二学历、专科升本科教育。

现就党校、军队院校学历与国民教育学历的关系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因此,党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第二学历、专升本科等教育的学历依据。

二、根据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的规定,由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自1995年起统一制作颁发的学历证书,可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的第二学历、专科升本科等教育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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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民办发[2014]13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公安部b04
【发布日期】2014.03.03
【实施日期】2014.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
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发〔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公安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后勤部,总后勤部直属师以上单位:
为适应国家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保障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军休职工)妥善安置、安度晚年,现就完善军休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休职工,本人退休退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易1 / 2
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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