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标准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标准

1 总则

1.1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1.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1.1.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1.1.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1.1.4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1.1.5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1.2施工用电组织管理

1.2.1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1.2.2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1.2.4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1.2.5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1.2.6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或变动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进行接引或变动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1.2.7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 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1.2.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1.2.9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1.2.10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1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断开电源应如下规定执行。

(1)对准备停电进行作业的电气设备,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

(2)在停电电气设备上作业前,做到:

a)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

b)严禁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作业;必须拉开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

c)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将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设备倒送电。

(3)断开电源后,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就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锁,并挂警告牌。

(4)在靠近带电部分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戴静电报警安全帽,作业时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表1.2.11的规定。

表1.2.11 工作人员工作时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设备电压

1.2.12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恢复送电如下规定执行。

(1)停电设备恢复送电前,必须将工器具、材料清理干净,拆除全部接地线,收回全部工作票,撤离全部作业人员,向运行值班人员交办工作票等手续。接地线一经拆除,设备即应视为有电,严禁再去接触或进行作业。

(2)严禁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在线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作业。

2 施工用电设施管理

2.1 35kV及以下施工用电变压器的户外布置。

2.1.1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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