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刑法学派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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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2006年1月5日 第21卷第1期 法学论坛Legal F orumJan.5,2006V ol.21N o.1[文章编号]1009-8003(2006)01-0118-08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于改之,郭献朝(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当今世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颇有影响。

本文分析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比较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异同,并就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借鉴意义作了探讨。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比较;借鉴[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5-11-20[作者简介]于改之(1969-),女,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比较刑法。

Subject:C om paris on between the T 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 w o M ain Legal Systems and the Reference to That in ChinaAuthor&unit:Y U G ai-zhi,G UO X ian-chao(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250100,China)Abstract:The crime systems is the core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s o s ome people call it as“the crown gem 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In today’s w orld,the crime systems in the C ontinent Legal System which are represe-nted by G ermany’s and Japan’s law and in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both have significant in fluence.This article ana-l yzes the interior structure of t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w o main legal systems,com 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and di-scusses the use for reference of them to that in China.K ey w ords:crime systems;com paris on;reference 犯罪论体系,简言之,就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它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因果关系学说评析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因果关系学说评析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因果关系学说评析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它是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古往今来的中西方法学家们一直在深入研究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其中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社会主义国家提出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因果关系理论较为成熟,影响极大。

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探讨以帮助人们辩证地、客观地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正确地定罪量刑,减少以致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事责任介入因素刑法学家们历来十分重视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认为“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当然就不构成犯罪。

同时,在因果关系复杂的情况下,对审判人员来讲应该选取哪一对因果关系也很重要。

”[1]正是基于对因果关系的重视,仅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就产生了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等学说。

这些学说对我们正确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帮助极大,下面笔者试图介绍和评析一下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因果关系理论。

一、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因果关系学说简介(一)条件说条件说亦称必要条件说、等价说、同等说,由德国帝国法院刑事部推事布利(Buri,1825—1902年)首创。

该理论认为,“只要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必要条件关系,就可以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例如,张三行刺李四,李四身受重伤在医院治疗中,医院发生火灾,李四不幸被烧死。

根据条件说的主张,此案中张三的行为和李四死亡间即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如张三不行刺李四造成其重伤,李四就不会住院,不住院也就不会在医院火灾中丧生,因此张三的行为与李四死亡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必然性的条件关系。

(二)原因说原因说是为了克服条件说不当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而提出的一种理论,它是19世纪70年代由德国刑事古典学派的宾丁、库雷尔等人首创的。

原因说的倡导者认为条件说把一切与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都当作原因,有不适当地扩大刑法因果关系的倾向,因此提出原因说,这种理论以条件说为基础主张从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多条件中按照某种规则标准挑选出一个有特别意义的条件作为原因,只承认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余的条件则是单纯的条件,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外国法制史_第14章_德国法

外国法制史_第14章_德国法

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第一,商法典的许多规范是以民法典确立的一般性原则为基础制 定的,但调整的范围及适用对象远较民法狭小。 第二,商法典中的不少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方式超出了一般私法上 的行为方式,而且具有商人权利主体的属性,因此,这些法律规 范成为民法典的补充规范,其存在补充和完善了私法规范。 第三,因民法为一般法,而商法为特别法,所以依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原则,在商事领域,必须先适用商法,只有在现行商法无相 应规定时,方可适用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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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一、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德国是现代经济法出现最早的国家。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执行战时经济统制政策, 政府为适应战争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 大量经济法规,以限制物价,保障粮食供应,实行国家 强制征用等。 魏玛时期,为摆脱战争造成的困境,贯彻宪法关于社 会化的原则,扩大了经济立法的范围。 法西斯专政时期,希特勒政府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原 则组织国民经济,推行战争政策,实行经济军事化。 “二战”后,德国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时代。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普鲁士取得胜利,完成 了国家的统一大业。1871年4月16日,新选出 的帝国国会批准了以《北德意志宪法》为蓝本 制定而成的帝国宪法。该宪法共4章,78条, 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1.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德国的统一 2.帝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 3.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两院组成, 共同行使立法权 4.建邦共和国基本法
1948年2月,美、英、法在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国的 参加下,召开了伦敦会议,决定在西德制定宪法。 9月1日,11个州的代表组成议会委员会,在波恩召开制宪 会议,并于1949年5月8日通过了宪法草案。经占领当局批 准后,又经三分之二的州议会同意,由议会委员会公布, 于5月23日开始施行。这就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共11章,146条。其内容和特点如下: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1 8世 纪 中 期 至 l 9世 纪 前 半 期 。 1 9世 纪 后 半 期 , 方 国 家 由 自 由 资 本 主 义 发 展 到 垄 断 资 本 主 义 、 国 西 帝
主义 阶段 , 映这 一时 期垄 断 资产 阶级 要求 的 近代 学派 在批 判 古典 刑 法 学 派 的基 础 上产 生 。面对 近代 反
② 所 谓 古典 学 派 , 意 义 并 不 固定 。如 在 意 大 利 , 菲 利 为 首 的 实 证 学 派 , 贝 卡 里 亚 以 后 的 学 派 , 称 为 古 典 学 其 以 将 总 派 。在 法 国 , 般 将 自 1 8 一 7 4年 孟 德 斯 鸠 所 著 的《 法 的精 神 》 论 出版 后 , 1 1 至 8 3年 受 费 尔 巴哈 直 接 影 响 的拿 破 仑 刑 法 典 制 定 时期 的 学 派 称 为 古 典 学派 。德 国 自 1 8 8 0年 起 , 典 学 派 与 近 代 学 派 之 间 展 开 了激 烈 的 学 派 之 争 。 李 斯 特 在 马 尔 布 古 鲁 克 大 学就 任 演讲 时 , 表 有 关《 法 目的 的 思 想 》 提 倡 目的 刑 论 , 克 麦 耶 则 主 张 报 应 刑 论 与之 对 阵 。 自李 斯 特 提 出 发 刑 , 毕 目的 刑 论 后 , 对 目的刑 论 的 立 场 者 , 称 为 古 典 学 派 . 同 目的刑 论 的 立 场 者 , 被 称 为近 代 学 派 。 反 被 赞 则
近 代 西 方刑 法 思 想 及 其 对 当代 中 国刑 法 的影 响
张 平 ,黄 丽 勤
( .华 东 理 工 大学 法 学 院 ,上 海 2 0 3 ; 2 1 0 2 7 .同 济 大 学 法 学 院 ,上 海 2 0 9 ) 0 0 2

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含义、功能及其适用术

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含义、功能及其适用术

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含义、功能及其适用术作者:彭文华来源:《法治研究》2018年第02期摘要:“情节显著轻微”通过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一切主客观要素,揭示危害行为的动态发展与演变过程;“危害不大”作为行为最终对社会造成的危险和损害,揭示了行为最终造成的静态结局与效果。

但书规定是前段规定的必要补充。

但书规定具有入罪功能与出罪功能。

但书适用的可塑性,其影响因素为情势变迁、文化背景和传统、价值观念等。

根据但书定罪需要注意:对定罪情节的评价必须坚持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结合;适时调整定罪情节的评价依据和标准;赋予法官适度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入罪出罪可塑性近年来,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在刑法理论上引发不少的争议。

不少学者认为,但书完全没有必要,应当像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那样不对行为成立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特别要求。

传统刑法理论则坚持但书是必要、不可或缺的,在认定犯罪以及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上功不可没。

学界对但书的不同见解,站在各自立场均有其合理性,有利于深化刑法学的学派之争。

时下,鉴于在刑法修正常态化以及犯罪定量标准不断下沉,全面审视、深入探究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含义、功能及其适用,无疑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但书规定的含义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理论上,将“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称为但书。

由于但书为犯罪确定一定的量度,故人们习惯谓之立法定量。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中的“情节”,通说认为是指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切主客观情节。

人们对“情节”包括与行为相关的罪中情节并无异议,但对其是否包括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学界观点不一。

中国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区别

中国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区别

中国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区别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 09级11班杨光辉【内容摘要】“司法是保护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其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法院以审判权为要,依诉讼制度为人民提供纠纷解决机制。

诉讼以纠纷为前提,没有纠纷就无从产生诉讼。

诉讼制度必然有它赖以运行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根据诉讼过程中法院确定纠纷事实方式、以及法院的审判权限的不同,可以将事实确认原则划分为以我国为代表的辩论原则和大陆法系所遵从的辩论主义。

两种原则不乏重合和交叉之处,正如两种原则均赞同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平等辩论的权利,然而产生社会背景、文化传统等的不同,使他们形似而神异,它们有不同的侧重点,辩论主义更加侧重保护程序正义,而辩论原则更加侧重保护实质正义。

可以说两种理论各存利弊,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们之间相互借鉴吸收,有相互交融的趋势,由于根本指导思想的不同它们不可能完全融合,应当将它们区别对待,不可混同。

本文拟就我国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区别为研究对象,作文论意,以资参考。

【关键词】辩论原则辩论主义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1>《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

辩论主义包括以下内容:(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

(2)对于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裁判的基础,换言之,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大陆法系的形成(共5篇)

大陆法系的形成(共5篇)

大陆法系的形成(共5篇)第一篇:大陆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的形成2007年05月30日星期三 11:26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

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

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

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

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

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简评实质刑法观与形式刑法观之争

简评实质刑法观与形式刑法观之争

简评实质刑法观与形式刑法观之争简评实质刑法观与形式刑法观之争客观解释立场往往导出实质解释结论,主观解释立场往往得出形式解释结论,于是,以客观解释论为立场的形式论者和以主观解释论为立场的实质论者都可能犯下钻冰取火、南辕北辙的错误。

实质刑法观,刘艳红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邓子滨著,法律出版社,20092009年刘艳红教授《实质刑法观》与邓子滨研究员《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两书的出版,尤其是后者对前者的针锋相对及其开启了我国刑法学界学术研究批判性路径的重大意义,使得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之争终于从隐性急变成为显性,从学者的自说自话转变为交流和争锋,从学人之争升级为学派之争。

一、陈张之争:形实之争雏成实质刑法,或者实质主义刑法学,是刘艳红教授对自己刑法学术观点的一种概括或标识,正日益成为其&ldquo;学术标签&rdquo;。

其力作《实质刑法观》是国内刑法学界首部系统回应新一轮刑法学派之争即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之争的著作,从理论上,形而上地系统回答了&ldquo;什么是实质刑法观&rdquo;、&ldquo;为什么主张实质刑法观&rdquo;。

与此针锋相对,邓子滨研究员的《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所批判的实质刑法观本身是一个笼统的说法,泛指一切试图从本质上理解、判断、言说刑法学的方法、理论乃至思想。

我国刑法学界有关实质刑法观与形式刑法观之争,肇始于张明楷教授与陈兴良教授。

张明楷教授提倡实质刑法观并且主张实质的刑法解释。

与此对应,陈兴良教授在中国刑法学界率先尝试系统梳理&ldquo;形式与实质&rdquo;之间的关系。

二、刘邓之争:形实之争形成张明楷教授提倡实质刑法观并且主张实质的刑法解释,但是,他没有系统地展开论述为什么?以及,他论述中缺乏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开放特征、刑法中空白刑法规范的广泛存在之事实以及刑法目的等多角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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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期旧派的理论及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
• “针对新派的主张,旧派学者给予了强烈反击,展开了真正意义上的 ‘刑法学派之争’。”宾丁、贝林格、毕克麦耶、麦耶等是后期旧派 的代表人物。后期旧派的理论与前期旧派存在着许多共同点,如都承 认自由意志,都主张基于自由意志而发动的客观行为应当科处与之相 当的报应刑。但后期旧派与前期旧派也有着一定的差别: 前期旧派的理 论明显倾向于自由主义,而后期旧派的国家主义、权威主义的色彩较 为浓厚;前期旧派的报应刑论以一般预防为目的,而后期旧派的报应 刑论则是带有强烈的绝对报应、赎罪的倾向;前期旧派所谓的意志自 由是一种感性上的概念,而后期旧派认为意志自由是形而上学的,没 有原因的自由意志;前期旧派对法与伦理进行严格区分,后期旧派则将 法与伦理同等看待。“概括起来,后期旧派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 道义的责任、相对报应刑论,但与前期旧派相比,具有明显的国家主 义、权威主义倾向。”
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为: 1.在犯罪原因上表现为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的对立; 2.在犯罪论上表现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 3.在责任的本质上表现为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的对立; 4.在刑罚论上表现为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对立; 5.在犯罪观与刑罚观上表现为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对立。
旧派重规范、新派重事实。旧派往往从规范出发,而规范是针对 一般人制定的;旧派同时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在一般性规范适用 于具体的人时,为了救济人情弱点,又要求因人而异地考察个人的知 能水平是否适用一般性规范的要求。新派一般从事实出发,认为各个 人都是不同的,有的天生具有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有的则不具有。但 同时又注重对社会的防卫,甚至认为,不具有一般人的知能的人都是 对社会有害的人,于是,他们又以一般人的标准要求所有的人。
大陆法系刑法学派之争
一、大陆法系新两派概述
旧派 (古典学派 ) (18世纪中后期)
前期旧派(刑事古典学派)(18世纪中后期 )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 康德、黑格尔等
后期旧派(后期古典学派) (19世纪末) 代表人物: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 迈耶、麦兹格、小野清一郎等
新派(实证学派) (19世纪末)
(二)新派的形成及其基本思想 • 新派是在19世纪中叶出现的。当时,英法等国的封建专制已被摧毁,
资产阶级完全取得了统治地位,他们的任务由摧毁封建专制变为巩固 和发展资产阶级的统治。此时,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垄断阶段,虽然 都市工业发达、经济上升,但同时出现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工人阶级 与资产阶级的对立,犯罪日益严重,累犯、惯犯、青少年犯罪、妇女 犯罪突出……对于这些新问题,刑事古典学派显得无能为力,不能做 出合理的解释与处理。 • 与此同时,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基础上,实证主义、达尔文的进化 论等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被应用到社会科学领域。由此,“以实证与 操作为特征,以刑事政策为核心”的刑事近代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 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应运而生。其创始人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 其他代表人物有加洛法罗、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等。该派认为刑 法理论的重心应当由以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为人为中心;犯罪并不是犯 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被社会原因或个人病理原因所决定的 (例如,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人类返祖现象或者退化现象,存在 着所谓的“天生犯罪人”,并且不同犯罪人甚至有不同的生理特征, 如强奸犯往往嘴唇湿润。);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保卫社会,即社会预 防,而不是报应; 诞生了教育刑论,认为应当对不同种类犯罪人采取 不同的强制措施,如监禁、强制医疗、不定期刑。“概括起来,新派 主张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的责任、改善刑、特殊预防。”
• 旧派的理论基础是理性哲学、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崇尚个人主 义观念,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刑罚人道主义等观点,主张 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认为人都有 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意志,却要弃善从恶,所以对于客观的违法行为, 就能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刑罚是对恶行的恶果,为追 究违法行为的责任,对犯人必须科以一定的刑罚,以造成其相当的痛 苦,即所谓的报应;认为除了精神异常者之外,人的精神都是一样的, 犯罪最终要看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犯罪的轻重又取决于犯罪行为的轻 重,也就是说,刑罚的轻重的人亦不例外,因此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 罪的轻重相适应。
三、大陆法系的刑法代表思想
(一)启蒙时期的一般预防论 • 1、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1738一1794)。他是启蒙时期最具代表
性的刑法思想家,他的刑法思想观点集中表现在他于1764年出版的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认为,法律应当从宗教教义中解放出来, 刑罚权的基础只存在于社会契约之中。人们根据社会契约而建立国家 和制定法律,法律是把人们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让出一部分自由 给国家,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社会契约中所不 能包含的刑罚就表示不是正当的刑罚。犯罪的严重性,不应当以行为 人恶的意思和对神的神圣的侵害为尺度,而应以对社会的损害为尺度 来确定。刑罚的目的是使一般人远离犯罪,超过这种必要性的刑罚是 不正当的。死刑和肉刑是不正当的刑罚,原则上应当废止。他主张在 在刑法中贯彻罪刑法定、罪行均衡、刑法平等原则,反对刑法中的身 份不平等。他主张一般预防,反对苛苦的刑罚,提倡合理主义、理性 主义。他的这些思想成为现代刑法理论的基础。
刑事人类学派 代表人物:龙勃罗梭和加罗法洛
刑事社会学派 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
二、大陆法系新旧两派的产生
(一)旧派的形成及其基本思想 • 旧派是在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背景下产生的,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
刑法和神权,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吸取了历史上有关自然法思想 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 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刑事古典学派又可分为相对主义和绝对 主义。刑事古典学派相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 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刑事古典学派绝对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 的康德和黑格尔。虽然两者的理论有所不同,但基本观点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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