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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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朱泽华摘要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堪称之为刑法的灵魂。

然而,犯罪构成理论学说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

主要在于对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学说的理论评价与实践操作。

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的三要素递进式的构成体系与我国以及前苏联四要素平面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出发,通过比较,重点说明了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精华及其优缺点,及其反观我国当下犯罪构成理论的缺点。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递进式耦合式比较犯罪构成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堪称之为刑法的灵魂。

缺少犯罪构成理论,刑法也就失去了其所为存在与实施的价值。

然而,犯罪构成理论在各个国家的表现又是不尽相同的,其中以大陆法系国家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尤为值得我们关注。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及评价(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也不尽相同,其中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最大,因此,本文重点介绍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

德国、日本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体系。

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构成要件符合性在犯罪构成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要件理论体系中是首要条件,也是基础条件,只有行为在符合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基础上才可以继续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

①一般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某种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类型。

某种犯罪的成立其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实施该犯罪的行为之存在。

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内容,乃由犯罪之主体、行为、及行为之客体所组成。

”②行为即身体的动和静,一般又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但是不管怎样,该行为必然是由犯罪主体所发出的,因此,构成要件符合性,大体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一旦某种行为符合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类型,原则上即认定为犯罪。

所谓违法,就是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反价值的。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因果关系学说评析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因果关系学说评析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因果关系学说评析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它是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古往今来的中西方法学家们一直在深入研究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其中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社会主义国家提出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因果关系理论较为成熟,影响极大。

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探讨以帮助人们辩证地、客观地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正确地定罪量刑,减少以致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事责任介入因素刑法学家们历来十分重视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认为“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当然就不构成犯罪。

同时,在因果关系复杂的情况下,对审判人员来讲应该选取哪一对因果关系也很重要。

”[1]正是基于对因果关系的重视,仅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就产生了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等学说。

这些学说对我们正确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帮助极大,下面笔者试图介绍和评析一下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因果关系理论。

一、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因果关系学说简介(一)条件说条件说亦称必要条件说、等价说、同等说,由德国帝国法院刑事部推事布利(Buri,1825—1902年)首创。

该理论认为,“只要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必要条件关系,就可以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例如,张三行刺李四,李四身受重伤在医院治疗中,医院发生火灾,李四不幸被烧死。

根据条件说的主张,此案中张三的行为和李四死亡间即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如张三不行刺李四造成其重伤,李四就不会住院,不住院也就不会在医院火灾中丧生,因此张三的行为与李四死亡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必然性的条件关系。

(二)原因说原因说是为了克服条件说不当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而提出的一种理论,它是19世纪70年代由德国刑事古典学派的宾丁、库雷尔等人首创的。

原因说的倡导者认为条件说把一切与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都当作原因,有不适当地扩大刑法因果关系的倾向,因此提出原因说,这种理论以条件说为基础主张从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多条件中按照某种规则标准挑选出一个有特别意义的条件作为原因,只承认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余的条件则是单纯的条件,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及其理论完善分析

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及其理论完善分析

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及其理论完善分析作者:朱奕蓉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2年第16期摘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学术界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结论,我国的因果关系在借鉴大陆法系等国外法学经验的基础上,又与其他学说不同。

从比较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的不同点这一角度,尝试寻找因果关系理论完善的突破点。

在认识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运用的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看法。

关键词: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认定;侵权法的因果关系比较;司法实践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2)1 因果关系概说1.1 我国的因果关系学说理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是人所实施的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中的原因并非人类的一切行为,而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达到刑法规制的范畴,而其中的结果自然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作为刑事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因果关系,在我国刑法领域中,主要争议的焦点有两种学说,即“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和“必然因果关系说”。

1.1.1 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是将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必然性是合乎规律的,具有不可避免性,在结果的发生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

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A的发生可直接导致结果B的出现;而偶然性是不确定的,对行为导致结果起到加速或是减缓的作用,使事物带有个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

偶然因果关系则是指行为A的发生导致了结果A,而结果A又作为原因,或是与行为B相结合,这才导致了结果B的发生。

必然偶然因果关系是直接将哲学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应用到刑法中来,我国学者赵秉志对这一学说提出批判,认为:“偶然性也是由于必然的原因起到作用之后形成的,否则,这种偶然性也就不能出现,作为因果关系来说,它还是必然的。

把因果关系分成必然的和偶然的,是与因果关系本身相矛盾的。

”1.1.2 必然因果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偶然性并不包括因果发生的根据,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是某种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且该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产生结果,不为另一个具有实在可能性的行为切断。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7900字》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7900字》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目录一、序言 (1)(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二)研究现状 (1)(三)研究方法 (1)二、刑法因果关系的认识 (2)(一)刑法因果关系的起源 (2)(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 (3)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和结果 (5)(一)事实上的原因和结果 (5)(二)法律上的原因和结果 (5)(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关系类型 (7)四、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 (7)(一)行为必须发生在危害结果之前 (7)(二)行为和危害结果关系客观存在 (8)(三)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紧密联系 (8)(四)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被介入因素中断 (8)五、结语 (8)参考文献 (1)一、序言(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在刑法理论中,刑法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在处理具体案件,尤其是复杂、困难的刑事案件时,定罪和定罪的有效性往往取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确定。

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

(二)研究现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学术界一直没有定论。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研究历史已有几十年之久。

法学理论的逐步成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也更加深入且系统。

在此期间,学者们出版了许多书籍和论文,对于正确认识犯罪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许多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还尚未达成共识。

(三)研究方法在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方法上,古代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体现在无罪保护制度上。

方法比较简单,而且都进行得很顺利,时间是标准。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方法已有突出的改进。

从根本上就与古代存在差别。

在研究顺序上,我们可以前向或者反向研究,而古代则只局限于前向研究的方法,而是可以前向或反向研究。

其次,我们摒弃了古代存在的因果关系,简单的用同质化理论来确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

1.顺向研究法研究方法是按由因到果的方法,这是最传统的方法,我们至今也仍然在使用它,它从不会失败。

但目前,它的应用范围非常狭窄,已不是首要的研究方法。

大陆法系与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比较研究

大陆法系与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比较研究

大陆法系与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比较研究大陆法系与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比较研究发布日期:2010-02-0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摘要】因果关系理论,是刑法学理论中一个重要的、复杂的理论,历来是人们研究的重点。

目前,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中,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

在我国,理论界的争论主要是是否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比较我国与大陆法系的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我国比较适合。

【关键词】大陆法系;理论简介;我国理论;比较研究【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一、大陆法系理论简介(一)条件说条件说是由奥地利诉讼法学家格拉泽(Julius·Glaser)创立,由德国帝国法院法官冯·布里(Maximilian·v·Buri)所充实的。

[1]条件说认为,一切行为在论理上都可以成为发生结果的条件,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主张一定的前行为与一定的后行为,如果有“没有前者,即没有后者”的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就有因果关系。

同时该说采取一种排除法来证明因果关系。

即如果没有前行为后行为仍然发生,那么两者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条件说,因为其以理论的必然关系之“没有前者即没有后者”的思考方式,作为认定有无因果关系的依据,故又被称谓“理论的结果说”;因为其不承认理论上的原因与法律上原因有所区别,而将理论上所有的一切条件,都认为是法律上的原因,故被称为“条件原因说”;因为其将对于结果发生的所有的条件,凡有助于发生结果的,不问其价值大小,皆视为同等,且皆为结果之原因,故又被称为“同等说”或“等价说” [2]条件的因果关系由于产生于德国,故在二战前的帝国法院和二战后的西德联邦法院成为通说,判例都采用此观点。

目前在日本,刑法学界也有一些学者主张此观点,例如,草野豹一郎、齐藤金作、江家义男。

下村康正等。

[3]由于条件说过分扩大了原因的范围,为了避免条件说的不当之处,有人提出了因果关系中断说。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的论文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的论文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的论文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取长补短,力图从犯罪的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两个层面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学实践活动。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是整个刑法理论的基础,如何认定犯罪是整个刑法首要考虑的问题。

但人们在认定犯罪时总要依据一定的模式而不是随心所欲,而这种模式就是犯罪构成。

本文拟比较大陆法系与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找出它们之间的异同和优缺点,以便确定何种模式为佳,促进法学理论的完善与发展。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宏观介绍我国所谓的犯罪构成是从日本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翻译而来,但德日等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所说的构成要件并非我国学者所说的犯罪构成,在大陆法系,其构成要件仅属于犯罪构成的一个层次,而在我国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需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弄清它们并非同一概念十分必要。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犯罪乃“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有责”的行为,因而,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规定了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从中可以看出它有以下特征:1.构成要件符合性。

某种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叫构成要件符合性。

…意大利学者帕多瓦尼在论及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指出,“典型事实是犯罪规范中对发生的某种事实的描述……现实中发生的具体事实符合刑法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是认定犯罪的首要步骤”。

犯罪若成立要有成为犯罪基础的行为存在,若不存在行为,即使有危害结果,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的类型化、抽象化,一旦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即原则上认为构成犯罪。

2.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行为根据法的见地不能被允许的性质。

违法性有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之分,两者的区别标准是以行为违法性为依据,形式违法性以违反法律规定为标准,实质违法性是以违反实体内容为标准。

关于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析

关于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析

关于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历来是刑法理论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

关于犯罪构成,学者对此展开了丰富的论述。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冼厘清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等基本概念,进而简析了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联系与区别。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构成要件;比较一、概念的厘清——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在谈及我国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等概念。

但在许多学说著作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经常混用,这里有必要厘清二者的区别,构成要件并不等同于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即犯罪成立必要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由于不同国家对犯罪成立条件的逻辑体系的不同,因此,犯罪成立条件在定义和内容上有所差别。

我国的刑法学普遍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没有“犯罪构成”一词,其犯罪成立条件就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规范(违法性)、责任(有责性)要素的总合。

但是他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连接法律规范和事实的桥梁,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所谓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有机统一体。

在习惯中,我们通常把犯罪成立条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等同起来,并把犯罪构成要件简称为构成要件。

因此,在我国,这二者之间是没有实质区别的。

而在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是指“将与各种法律效果相对应的性质不同的规范违反行为抽象的一般的类型化的观念形象。

在实然层面上,即是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描述的全部特征。

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前提,行为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时候,才会被纳入刑法评价的范围内。

现实的犯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叫做“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又称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它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之一。

由此可见,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不存在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的区分,作为“构成”的要件已经将犯罪成立的所必须的种种因素全部包含在内。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答案】B 【解析】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章 某是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并非由于暴力行为直接 所致,故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换 言之,甲并不是“强取”财物,而是“拾得”财物,不能因 为甲实施了暴力,又获取了财物,就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 系。故选项A错误。 选项C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明确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 “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实行行为”是指对法 益具有紧迫性、具体的危险性的行为。丙与项某聊天的行为 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丙也不具有在适当的时 间放下栏杆的义务,丙某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因此也 谈不上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该项看似考察因果关系, 实际上还综合考察了实行行为这个概念。
5、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例如,甲某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某 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在甲乙投放 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 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
(二)认定因果关系须注意的问题 1、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 因果关系的中断,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 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介入 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中断的场合,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 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 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 为。
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 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 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 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 甲的行为与其父死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 杀人罪既遂。
3、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发生。
例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 4、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例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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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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