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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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在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法律实务中的适用对于司法判决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因果关系的适用不仅涉及到对案件的认定和量刑,还涉及到对于被告人的罪责判定和对被害人的赔偿等问题。

深入浅出地分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们需要了解因果关系的含义和特点。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其导致的结果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刑责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些行为的惩罚必须建立在其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基础上。

因果关系的主要特点包括:必然性、直接性和合法性。

必然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直接性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关系;合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规定。

在实务中,因果关系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

刑法中常见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和嫁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直接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和直观;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不是直接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但具有一定的因果连锁关系,一般需要结合证据进行推断和判断;嫁接因果关系是指一种行为通过其他行为或情节间接导致了结果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需要较为细致的推理和分析。

在刑法实践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

因果关系的证明主要是通过事实和证据来论证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

具体来说,可以从行为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的相关证据来推断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而因果关系的认定则需要依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需要在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适用和认定。

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因果推断,避免人为主观臆断和武断判断。

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适用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

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因果推断,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证据不足、态度不一致、判断模糊等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1)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判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

例一,甲交通肇事当场撞死被害人乙,甲随之逃逸,甲主观上一直以为是自己的逃逸行为导致乙没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尽管甲认为自己的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客观上死亡的原因却是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例二,张某杀害甲,甲受伤后去医院治疗,当晚乙放火烧毁医院,把住院治疗的甲烧死。

张某不知道这一事实,一直认为是自己杀死了甲。

张某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特别提示】不要混淆客观上有无因果关系问题与主观上的因果关系错误问题: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跟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因果关系无关。

(2)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而不可能颠倒。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甲白天将货车停在马路边后下车小便,后面的小客车飞速驶来,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

行为人拨打“110”后迅速逃离。

本案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甲有违章行为,但交通事故在前,违章行为在后,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所以,条例中“全部责任”只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甲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3)相对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原因【特别提示】刑法上在确定原因时,只能以刑法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为界限,而不能随意扩大刑法评价的范围;在确定危害结果范围的时候也要区分直接的危害结果与间接的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物质危害结果与非物质危害结果。

(4)规律性: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是讨论引起与被引起的这种关系本身,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

是否存在这种关系,既要考虑自然的科学法则,还要考虑经验法则、盖然性法则。

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一种事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判断刑事责任的时候,刑法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被证明,才能认定犯罪行为的成立。

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必然性。

必须证明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不能存在可能产生多重因素导致结果的情况。

2.客观性。

必须在客观事实基础上进行判断,证明犯罪行为对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肯定的影响。

3.直接性。

必须证明犯罪行为的直接后果与被害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任何中间环节的干扰都不能影响因果关系的证明。

4.法律性。

在判断因果关系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因此,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加以判断。

总之,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是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因果关系的理论在研究刑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解释了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结果,还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从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对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简要阐述。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1.1 因果关系的含义因果关系,顾名思义,是指事件之间存在着先因后果的相互通联。

在刑法学中,因果关系即指犯罪行为和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关联。

犯罪行为作为因,导致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是刑法学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1.2 因果关系的涵义因果关系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果通联的客观存在,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二是因果通联的主观意义,即犯罪行为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结果性,犯罪行为必须对于其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1.3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犯罪行为以外其他可能的成因所产生的后果;考虑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2.1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即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通联时,应该具有明确的因果推断和客观依据,不能主观臆断或推定。

2.2 因果关系的连续性因果关系具有连续性,即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该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过程,不会出现中断或间隔的情况。

2.3 因果关系的合理性因果关系具有合理性,即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是合理和符合逻辑的,不能出现不符合常识和实际生活经验的情况。

2.4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对于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当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断,而不受主观主义或个人情感的影响。

2.5 因果关系的预见性因果关系具有预见性,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和可预测的,而不是偶然或无法预测的。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认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的行 为是否具有危 害性,是否足 以造成危害结 果,也是判定 因果关系的重
要因素。
行为是否符合 构成要件,需 要综合考虑行 为人的主观心 态、行为手段、 行为对象等因
素。
在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判定 还需要考虑行 为人的行为是 否具有违法阻 却事由,例如 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等。
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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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的定义
因果关系是指两个 事件之间的作用关 系,其中一个事件 是另一个事件发生 的原因。
因果关系具有方向 性,即原因在前, 结果在后,原因和 结果之间存在直接 的、必然的联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 在的,不以人的意 志为转移,可以被 人们认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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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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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的概念
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 认定
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 判定因素
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 意义
刑法中因 果关系的 实践应用
PART 3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
条件说:行为与 结果之间存在 “没有前者就没 有后者”的条件 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 行为与结果之间 存在“通常(或 正常)会引起该 结果发生”的因 果关系
客观归责理论: 行为是否制造了 不被允许的危险, 是否实现了不被 允许的危险
主观归责理论: 行为人是否具有 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是否具 有可归责性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及特征作者:郑玉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2期摘要: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

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的事了。

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对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

本文从几种理论出发研究因果关系的概念,厘清其特征,以期深入认识刑法因果关系本质。

关键词:因果关系;概念;特征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中研究的原因是只限于还是包括一切人的行为。

这实际上涉及一个根本问题。

即刑法因果关系指的是理论上“应然”的因果关系,还是指司法机关所要实际调查分析的“实然”的因果关系。

从实践来看,人们总是先从结果的角度来分析案件事实,然后由果——因逐步探索,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当然要去伪存真,经过不断探索将所有的“因”探明之后。

这时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就是“实然”因果关系。

当然我们实际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所对有的“因”进行归责、起诉。

这就要求我们以“果”为中心,对已探明的“因”进行分析来最终探索刑法意义上的“因”与“果”之间的联系。

所得出的结论就应是“应然”的因果关系。

因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关于因果关系的论述,以及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在现实中,存在着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性质是采必然性因果关系还是双层次因果关系说的争论。

所谓必然性因果关系说,为前苏联刑法学家皮昂特考夫斯基所主张,这种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与其所产生的必然的结果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

另一种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极为复杂的,既有主要的,作为基本形式的必然因果关系,也有次要的,作为补充形式的因果关系。

而偶然因果关系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的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
刑法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 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

2. 顺序性: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

3. 相对性: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

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

4. 规律性:不管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所指的都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5. 复杂性:刑法因果关系不仅存在一因一果的情形,有时也表现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

6. 确定性:结果确实是由行为所引起。

如果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应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7. 特定性: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行为是指实行行为,比如,为了早日继承财产而劝说被继承人乘坐飞机或者雨天散步,希望其发生交通事故或遭雷击。

8. 现实性:危害结果是指现实具体的结果。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专业律师。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及特征因果关系本来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后来被引入刑法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引起别的现象产生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则是结果,即外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具体到刑法中是指危害结果的产生首先在于客体事物内部具有在这种外在力量作用下产生有害变化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是一种抽象可能性,本来事物存在的实在可能性是朝着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的,由于外部危害行为的干扰,影响原来实在可能性的继续发展,而是原来处于抽象可能性位置的危害可能性变成了新的实在可能性,成为事物发展新的必然趋势,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变成现实性,就产生了危害结果。

其特征主要有:(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准。

当发生了一个刑事案件时,我们首先要从客观性这一点着手,看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由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造成,如果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我们再去考虑犯罪构成要件,因为一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案件到此为止就不必再去考虑其它。

坚持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可以少走弯路,为迅速的解决刑事责任奠定基础。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

两者对立统一于因果关系之中。

由于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原因在一个案件中是原因,但在另一个案件中却是结果,因此要灵活运用。

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要注意以下两点:1.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2.作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能被查明和确定的现象。

在行为犯、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从唯物辨证主义的角度出发,原因和结果是有先后顺序的,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顺序不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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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每天学点法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1.客观性。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承认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具有两个实际意义:(1)认定因果关系,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

行为人是否料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对因果关系的有无不发生任何影响。

如甲用力将乙推倒,乙头部正好撞在桌角上,当即死亡。

甲推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人们包括行为人本人主观意志的影响。

(2)有因果关系只能说明行为人具备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即使在认定因果关系有所扩大,也不会导致刑事责任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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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对性。

在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普遍联系,这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形成了无数的因果环节。

其中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

因此,需从整个因果链条中抽出一对现象来研究。

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研究其因果关系。

3.必然性。

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4.复杂性。

在有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

主要表现为:(1)一果多因,即某个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如甲辱骂受害人张某,不料张某患有心脏病,张某因受辱骂引发心脏病死亡。

(2)一因多果,如甲寻衅滋事将他人打死,受害人的母亲因为痛失亲子而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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