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2006年1月5日 第21卷第1期 法学论坛Legal F orumJan.5,2006V ol.21N o.1[文章编号]1009-8003(2006)01-0118-08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于改之,郭献朝(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当今世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颇有影响。
本文分析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比较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异同,并就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借鉴意义作了探讨。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比较;借鉴[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5-11-20[作者简介]于改之(1969-),女,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比较刑法。
Subject:C om paris on between the T 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 w o M ain Legal Systems and the Reference to That in ChinaAuthor&unit:Y U G ai-zhi,G UO X ian-chao(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250100,China)Abstract:The crime systems is the core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s o s ome people call it as“the crown gem 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In today’s w orld,the crime systems in the C ontinent Legal System which are represe-nted by G ermany’s and Japan’s law and in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both have significant in fluence.This article ana-l yzes the interior structure of t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w o main legal systems,com 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and di-scusses the use for reference of them to that in China.K ey w ords:crime systems;com paris on;reference 犯罪论体系,简言之,就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它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我国和大陆法系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差异

商 品 与质 量
21年5论的差异
口李 敏
新疆乌鲁木 齐 80 4 ) 3 0 6 ( 疆大学研究生院 国际法专业 0 新 9级
摘 要: 我国犯 罪构成 包括四 个部分, 即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 犯罪主观 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这和 大陆法系的符合性 、 违法性和有 责性 的三要 件构 成说不同, 本文试探讨我国犯罪构成与大陆法 系犯罪构成要件的差异及优 劣 关键词: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要 件 责任
犯 罪构成 的概 念和 特征 ( 西 方早 划刑法 学犯 罪构 成要件 的含 义 一) 从词语 沿革上 讲 , 犯罪构 成的概 念最 早形成 于 1 世 纪意 大利 3 宗教裁 判 f 纠 问程 序”红 这种诉 讼程 序 中。 : 的” , 法官 必须 首先查 清 订实犯 罪事 实的存 在 , F 在证实 犯罪事 实之 后, 才对特 定 的犯罪嫌 疑 人进行 讯 问。 19 年 , 国刑法 学家克 莱 因 首次把 犯罪 构成法 翻 76 德 译成德 语 , 后来 只本刑 法学家 义把 将其 译成 ” 构成 要件 ”构成 要 件 。 起 初只 具有 诉讼法 上 的意义 , 剑 1 直 9世纪 初 , 国著名 的刑 罚学 德 家费尔 巴哈才 明确 把 犯 构成 作 为实 体意义 上的 概念来 使用 。费 尔 巴哈 从罪刑 法定 原 则出发 ,把刑 法条 文上 的犯罪 成立 的要件称 为犯罪 构成 ,认为 犯罪构 成就 是违 法行 为 中所包含 的各 个行为 的 或 事实 的丰客 观要 件 的总和 。它们对 r阻止或 限制 统治者和 法 官 任 意判 人有罪 , 有特别 重要 的意 义。 具 ( 现 代意义 上人 陆法 系 困家犯罪 构成 理论 二) 现代 意义 上的犯 罪构 成理论 形成 于 2 t= 以后 , 困著名 的 O} _ f 纪 德 刑 法学 家 贝格 林首 先系统 提 出 了犯 罪构成 要件 理论 ,使构成 要件 上 升为刑 法总 论的概 念 。此后 ,迈 耶和迈 兹各对 其又有 进 步 的 发展 。 目前 人 陆法 系国 家 的犯罪 构成 要件 理论 形成 了 下通 说: 构 成要件 符合性 , 违法 性 , 有责 性 。可 以看 出, 成要件 符合 性只 构 是 犯罪成 立 的条件之 一 ,必须 还要满 足 后面 的违 法性和 有责 性 才 能 完全成 立 。 ( ) 二 前苏 联的犯 罪构 成理 论 在 的苏联刑 法理论和 刑 事立法 中 , 罪构成 最大 的特点 足: 犯 它 足犯 罪全 部要件 的 总和 , 而 是犯罪 全部要 件之 。《 苏维埃刑 法 典总 则》 中l于犯 罪构 成概念 和 四要件 的划 分足 :依照 苏维埃 刑 关 ” 事立 法, 明~切 行为 , 说 即犯罪 行为 , 也即危 害苏 维埃制度 基础 或 社会 主义秩 序 的法律 行为 的要件 的总 和 , 叫做 犯罪构成 《 罗 就 俄 斯联邦 刑法 典释 义》 中关于 犯罪构 成概 念 的定义是 : 犯罪 构成 , 这 是刑 事法律 规 定的 , 明危 害社会 的具 体行 为是犯 罪 的哪些要 件 说 的总和 。犯 罪构 成要 件既 包含在 刑法 典的 分则J ,义包 含在刑 法 _ 『 1 典的 总则 中 ”要对 实施 危害 行 为的 人追 究刑 事责任 , 须具备 全 ” 必 部 犯罪构 成 要件 , 而具备伞 部犯 罪构成 要件 , 便足 以对实 施危害 社 会 行 为的人 追究 刑事责 任 。” J 在今 日的俄 罗斯 学说 中仍持 犯 日 见, 罪 构成 是犯 要件 总和 的观 点 。 ( 我 图犯 罪构 成理论 的形 成和发 展 四) 我 国的犯 罪构 成理论 是 2 t 5 0f 1 纪 O年代 初期从 苏联直 接弓进 i 的, 它是 在吸 收他 的犯 罪构成 理论 学说 的内容 , 总结我 实践经 验 的基础 上逐 步建 起来 的 。8 年 代 以后 , 论界对 犯罪 的理论 0 理 构 成展 开过激 烈 的争论 。有 的认为 犯罪 构成 不应包 括犯 罪主体 要件 , 有的认 为犯罪 构成 小不应 包括 犯罪客 体 , 还 从而提 出三要件 说。 虽然 我国 的犯罪 构成理 论对前 苏联 的犯罪 构成理 论有 所修 正. 但 基本上 末突 破前 苏联 的理论 模式 。 二、 大陆法 系和 我 国犯罪构 成理 论 的差异 ( 大 陆法系 犯罪 构成理 论 的实质 一) 从前 商可 以看 }, 『 大陆法 系犯 罪构成 包括三 个条件 : 合性 , ; 符 违法 性 , 有责性 。这二 个条 件是 相互递 进 的关系 , 可以称 为过 关式 或线 性式 , 就足 说, 面的条件 满足 后才 能进入 刽后 个阶 段 , 也 前 只有 按照顺 序三 关都 过完 才能构 成犯 罪 。 一步 符合性 足 说法 律 第 条件和 事实 条件 相符 合 , 的 说成 足” 当性”这 是一个 意思 。第 有 该 , 个 的条件 满足 后才能进 入 到下一个 阶段 , 即违法 性阶 段, 这里 的 违法性 判断 是消极 的判 断, 也就 是 说判断有 没有违 法性组 却事 山, 如果有 违法 性阻 却事 山, 前进 的过 程被 阻断 , 为就 构小 成犯 罪 。 行 比如武 警执 行死刑 能 被定 为故 意杀人 罪 ?显然 小能 , 果用此 如 理论来解 释 的话 , 一个 符合性 要件 已经具 备 , f于武警 的仃 为 第 但 f 1 足法 律规 定 的合 法 的行为 , 以不具订 违法性 , 所 犯罪 构成在 此处被 5断 , 能再 继续下 去 , 以此 行 为构不 成犯 罪。第三 个要件 是 仃 R 不 所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评析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近年刑法理论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块领地。
针对有关这一理论的批判和争议,本文从犯罪构成概念界定,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特点分析等三方面,在总体上肯定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指出这一理论符合国情。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刑法学的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移植于前苏联刑法理论,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构成。
近年来,刑法学界许多学者对这一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批评,呼吁引进当代西方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
这些批判和争议有可能引起相关理解歧义乃至执法困惑,为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正确阐释和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对它做出一个合理而公正的评价。
一、犯罪构成及其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首先涉及到对犯罪构成的概念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犯罪构成概念的正确界定,直接关系到如何评价犯罪构成的作用和地位。
构成要件虽源于刑法学,但在今天,已经超出了刑法学领域,成为法学上一般概念,一般法学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大陆法系中的构成要件仅仅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而在我国,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可以说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体。
我认为可以理解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它解决的是定性和定量的问题,并侧重定量;而犯罪概念解决的是定性的问题。
犯罪构成说明的是需要确定具备哪些类型化的事实条件才可以将某一特定行为评价为犯罪。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
正如有学者指出,“当人们将犯罪当作规范现象来考察时,即作为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来考虑,就必须分析犯罪的不同侧面,因为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意义。
”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属性,理论界有不同的学说,我认为以下三种学说具有代表性,下面作一简要概括:(1)法律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中国犯罪论体系之分析比较

为, m是 以 目的性 作 为行 为的木 质 。 为行 为 是通过 有 目的的意 认
思对 包括 外部 的丰动 在 内的 因果进 行支 配 、 纵 , 对 解释 过失 操 这 犯罪、 不作 为犯罪 等 问题有 说服 力 。 尔 兹尔 的犯罪 论体 系 也是 威
国的犯罪 构成 理论 也不 了解 , 因为不 考察 中国 的犯罪构 成理 论与
、
大陆 法 系犯罪 成立 体 系
大 陆法系 的犯罪 论体 系大 体上包 括构成 要件 该当性 、 违法性 和 有 责性 二部 分 。但对 于不 同 的学者 , 各部 分的 内涵也 不 同 。 其
下面 是几 利 代表 性 的观 点 。 只
( ) 一 古典 犯 罪论体 系即 贝林 格 (en ) B l g. i 李斯 特体 系
由构成 要件符 合 性 、 违法 性和 有责 性三 部 分组成 , 但是, 他 的体 在
在: 使故 意、 失成为 构成要 件要 素而不 是责 任要素 : 为不 罚不 过 认
其他 国家 犯罪 构成 理论 的区别 , 是不 可能真 正 了解 中 国犯 罪构 成 系 中, 三部 分 的内涵 是不 同于 以往 的犯罪 论 体系 的 。主 要体 现 这
一
二、 中国 的犯 罪构 成体 系
根据 我围刑 法理 论 的通 说 , 犯罪 构成 足刑 法规 定 的 , 映某 反
行 为的社 会危害 性及其 程度 , 而为 该行 为成立 犯罪所 必须 具备
成 要件 与违 法性 无直 接关 系 , 构成 要件 与有 责性概 念 也不 相 同。
后 来经 过 不断地 修 正 , 他在 《 构成要 件》 书 中, 出应 将构 成要 … 指
义社 会关 系 。 犯罪 客观要 件 , 刑法 规 定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明行 为对 刑法 所 保护 的法 是 说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都有犯罪构成体系,但三大构成体系之间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与我国犯罪构成之间的差异,找出我国体系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善,才能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标签: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差异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两大法系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下面试列举几项,以便更好的理解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的特点。
1、英美法系刑法中某些犯罪无需主观方面的罪过即可构成,即存在无过失犯罪,而大陆法系不存在此种情况。
无过失犯罪,是英美刑法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指在某种情况下,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对之追究刑事责任不以本人具有罪过或犯罪的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只要本人或他人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就要负刑事责任。
这是随着近代工业的高度社会化,经济活动异常频繁和复杂,高度危险行业的迅速增长,各种业务性犯罪激增才应运而生的。
在英美刑法上无过失犯罪主要有下列二种:???其一,严格责任的犯罪。
这是指在某些特殊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也可被定罪,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本人虽然可能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体现了社会的一种严格要求,故被称为严格责任的犯罪。
[2]普通法上主要有以下情况:(1)公害;(2)渎神;(3)藐视法庭;(4)诽谤。
其二,代理责任的犯罪,其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罪过,但由于他(她)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职位,因而要对其他人(通常是雇员等)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在普通法中,代理责任的犯罪存在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中:(1)顾主对于其雇员在他(她)的土地或房屋内或在公路上所实施的公然滋扰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便系雇员违背其命令而实施的,亦然;(2)顾主对于其所散布的诽谤言论应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其没有授权散布这种言论和对诽谤言论的散布没有疏忽的责任。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源自前苏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标签: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1 简述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这三个要件之间的逻辑结构递进式的,因此称其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
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相统一。
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2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2.1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性(1)历史起源的关联性。
几大理论体系都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
在19 世纪下半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到发展。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
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之实例比较分析

四人都有生存的机会 , 杀人行为就是多余 的和无益的。
而 这 个假 设 在 当时 是 能够 成 立 的 .因 为被 告 人 不 可 能 知道 获 救 的时 间 。或许 , 于 他 们 而 言 。 害 男 孩 以 自 对 杀 保 是 必 要 的 , 而 这 并不 是 可 容 许 的 、 当 的理 由 。例 然 正
同意 。 时, 此 男孩 躺在船 的底 部 , 显得 那 么无助 , 他 而且 由
于饥饿 和喝 了海 水 。 得极 度的 虚弱 , 本不 可能进 行任 显 根
何 的反抗 , 也从 来没 有 同意牺 牲 自已。在 D d y祈祷 他 u e l
们 的灵 魂得 到救 赎之 后 , 向 男孩 , 走 并告诉 他 , 的 时间 他
日 . de Du y向 Se h n 和 Bro s 出 . 该 抽 签 决 定 牺 l tp e s ok提 应
中得 益 的余 地 ,他 可 以证 明 自己故 意 剥 夺 他 人 生命 是 为 了保 存 自 己生 命 。 [ 外 , 同 成 立 谋 杀 罪 的人 主 3 3 另 赞 张 , 管他 们 面 临 着极 度 的诱 惑 和 困境 , 是 他 们杀 害 尽 但 了柔 弱 的 、 辜 的男 孩 以 自保 , 无 他们 剥 夺 了他 生 存 的 机 会 。 设 他们 在 杀 害 男孩 之 后 的数 小 时 或第 二 天 获 救 , 假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 之实例 袄 分析
文 姜 雯 ◎
本 文 案 例启 示 : 美法 系和 大 陆 法 系的 犯 罪构 成 体 系能 够在 体 系之 内判 英 定是否构成犯罪, 而我 国 的犯 罪构 成 体 系除 了四 要 件 之 外 , 应 该 包括 正 当 还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2.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因此构成要件与 违法性的关系就是烟与火的关系,构成要 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认识根据说) 例外 原则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
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
3.麦兹格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是违法类型 或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过失 目的等
构成要件的机能 (1)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将不符合刑罚处罚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处罚 对象之外,以此保证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 (2)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念:符合(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作方式
1.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2.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 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 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 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3.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诸种行为论 1.因果行为论:贝林 — 李斯特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所引起的客观的外部活 动—— 有意性 有体性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2.目的行为论:威尔兹尔(Welzel) 行为是指基于目的支配的身体活动 人类以其因果性认识为基础预见自身活动所 能产生的结果,并以此设定诸种不同的目 标,从而为实现此目标,有计划地操纵自 身的活动。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过失行为的目的性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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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朱泽华摘要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堪称之为刑法的灵魂。
然而,犯罪构成理论学说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
主要在于对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学说的理论评价与实践操作。
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的三要素递进式的构成体系与我国以及前苏联四要素平面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出发,通过比较,重点说明了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精华及其优缺点,及其反观我国当下犯罪构成理论的缺点。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递进式耦合式比较犯罪构成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堪称之为刑法的灵魂。
缺少犯罪构成理论,刑法也就失去了其所为存在与实施的价值。
然而,犯罪构成理论在各个国家的表现又是不尽相同的,其中以大陆法系国家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尤为值得我们关注。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及评价(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也不尽相同,其中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最大,因此,本文重点介绍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
德国、日本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体系。
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构成要件符合性在犯罪构成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要件理论体系中是首要条件,也是基础条件,只有行为在符合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基础上才可以继续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
①一般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某种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类型。
某种犯罪的成立其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实施该犯罪的行为之存在。
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内容,乃由犯罪之主体、行为、及行为之客体所组成。
”②行为即身体的动和静,一般又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但是不管怎样,该行为必然是由犯罪主体所发出的,因此,构成要件符合性,大体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
一旦某种行为符合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类型,原则上即认定为犯罪。
所谓违法,就是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反价值的。
③违法性可分为形式上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
形式上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规的规定,在这里主要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
而实质的违法性,以行为违反实体内容为标准,而怎样才算是实体内容,主流观点认为,只要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即为实质的违法性。
由于构成要件是法益侵害行为的类型化,故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
④但是,符合构成要件还不一定构成犯罪,还要看行为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即德日刑法不把违法性看成是一个积极的构成要件,而作为一个消极要件来评价。
只要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该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违法性是个别的、具体的、非定型的、客观的判断。
①卢芬:“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比较”,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下。
②褚剑鸿:《刑法总则论》,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39页。
③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第109页。
④同上。
如果某种行为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还不一定构成犯罪,最后还要看是否具有有责性。
所谓有责性,是指非难可能性,即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性的行为人进行的一种责难、非难。
此时,我们从上述对于行为的评价转向了对于人的评价。
有责性包括如下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故意责任、过失责任以及期待可能性。
同样,德日刑法也把有责性看成一个消极要件来评价,即责任阻却事由。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满足了构成要件符合性以及违法性,但行为人却有责任阻却事由,同样不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
因此,有责性是个别的、具体的、内部的、主观的判断。
(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及评价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是“递进排除式”的,这也是大陆法系犯罪构成最突出的特点。
所谓递进排除式,简单地说,对某一行为的评价,应依次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逐一进行评价,依次进行排除,一旦在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中被排除在外,该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优缺点也正是来自于其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
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到违法性最后到有责性,层层相扣,紧密联系,其严密,不可逆转的先后顺序,使得犯罪构成理论上对犯罪成立要件的叙述与实践认定犯罪的过程之现实基本保持了形式上的一致①,使得法律对某一行为的评价能采取谨慎严谨的态度,同时也有利保障司法的合理与公正。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这种阶层的体系,有利于克服适用刑法的恣意性;有利于检验个案,既可以节省精力,也可以避免遗漏应当检验的要件;使违法性与有责性处于不同层面,明确区分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
②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该体系从对行为的评价转向对人的评价,有利于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达到刑法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强化了法律的尊严。
但是,该体系的缺点也正是来自于其分层的模式导致的重复评价。
具体体现在对故意与过失的评价上。
具体一点说明,即在犯罪构成的符合性与有责性两个阶层上重复对于故意与过失的评价。
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如果根据构成要件,则既要满足行为人有杀人的行为,又要满足行为人出于故意,所以,根据此判断,在考虑构成要件符合性上既要考虑行为,又要考虑故意。
而在之后的环节有责性中,又要对故意进行再一次的评价,可见,从中进行了两次评价,这也就是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最大的弊端,同时也是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最大争议点。
这也就导致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责任性三者的关系与内在联系难以在理论上取得一致的解释。
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及评价(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我国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在犯罪构成上基本移植了前苏联的理论,由此形成了我国与前苏联独具特色的平面耦合式的犯罪构成。
该学说认为,犯罪构成由四方面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指为犯罪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法益)③。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成立不可或缺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以上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最核心也是最基本的内容。
除此之外,在分别论述了这四要件之后,又分别讨论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故等排出犯罪的事由。
①赵秉志,肖中华:“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宏观比较”,载《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②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第98页。
③也有学者认为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该说为目前通说,笔者倾向于法益说。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它包括了表明犯罪成立的一切积极的要件,是犯罪的成立要件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第二,它是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第三,它是确定刑事责任根据的判断标准。
(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评价很明显,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区别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最大的一个特点便是,我国的四要件说是处于同一层次上的,因此被称为平面耦合式的犯罪构成,或者说“齐合填充式”的犯罪构成。
这种理论最大的特点在于,一个行为要想构成犯罪,必须同时符合四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即不构成犯罪。
同时,这四个要件也没有先后之分,谁也不会独立在先,谁也不会独立在后,任何一个要件离开了其他三个要件是无法想象的。
然而,近几年来,多数学者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提出了许多批判,认为当前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许多方面的漏洞,同时,也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
具体观点概括如下:第一,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之一。
我们都知道,所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或者说刑法条文的目的。
可见,犯罪客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而犯罪构成要件是具体实在的内容。
可见,将抽象的法益或者目的作为构成要件之一并不合适。
其次,犯罪客体本身是被侵犯的法益,但要确定某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了什么法益,并不是由犯罪客体本身解决;从法律上说,要通过违法构成要件反映出来;从现实上说,要通过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事实反映出来。
①同时,犯罪客体的功能在于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功能应为犯罪概念所承担,而不应交给犯罪构成。
由此可见,犯罪客体的存在是不必要的。
第二,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是一种静态的定罪模式,各个要件之间是平行并列的;而且对行为的评价是一种一次性综合评价,没有一个逐步缩小犯罪范围的功能,也不能反映动态的定罪过程。
正是由于一次综合评价,使得我国在评价案件的过程中同一层次承担的使命过多,不利于案件的理性评判,出现判断误差的可能性也就会增大。
第三,我国的四要件体系,意味着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只能综合起来发挥作用,所以,没有区分违法与责任。
换言之,我国的刑法否认没有责任的违法。
②第四,单纯看我国四要件体系,无法排除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
因此,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是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之后再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
三、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一)我国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的相通之处其实不难发现,通过以上论述,尽管两大法系在犯罪构成要素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但两者都不可否认的一点便是,犯罪构成都包括客观要素以及主观要素。
从犯罪的客观要素上看,两大法系均把行为作为成立犯罪的先决条件。
“无行为则无犯罪”,几乎已成为各国刑法的通例。
任何犯罪主体,只有在行为的推动下才有可能犯罪。
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中的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以及因果关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观方面大致相当。
从犯罪的主观要素上看,两大法系均鉴定了行为人的故意与过失以及行为的动机与目的。
(二)我国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的差别第一,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不同。
如上所述,大陆法系主要为三阶层的递进式犯罪构成,而我国主要为四要件的平面耦合式的犯罪构成。
由于构成要件的不同,导致了两大理论在认定犯罪与具体实践操作的不同。
第二,对犯罪成立要件划分的出发点不同。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将犯罪行为自身分解为不同的部分作为各个构成要件,因此,也就必然导致了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间具有密切①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第102页。
②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4版,第103页。
的依存性,使四大要件具有一存俱存、一损俱损的性质,他们相互之间彼此依存,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脱离另一个要件的存在而存在。
①与此不同的是,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并不是在观念上首先将一个“预定”的犯罪分割成若干单元,而是始终将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犯罪成立要件”的内容不是行为分割后的单元(即犯罪由哪些体现犯罪性质的因素组成),而是“整体的行为是否具有某种性质(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