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对比研究

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对比研究1. 引言1.1 犯罪论体系概述犯罪论体系是研究犯罪的一种理论框架,主要包括三大犯罪论体系:正统犯罪论、社会犯罪论和新犯罪论。
正统犯罪论主要关注犯罪行为本身,认为犯罪是个体的自由选择行为,着重于犯罪行为的个体特征和动机。
社会犯罪论强调犯罪行为与社会环境的相关性,认为社会结构、文化背景和社会化等因素对犯罪行为具有重要影响。
新犯罪论则强调犯罪行为的动态性和多维性,认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综合考虑个体、社会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三大犯罪论体系在研究犯罪问题时各有侧重,正统犯罪论注重个体犯罪行为的解释和预测,社会犯罪论着重于社会背景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新犯罪论强调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通过对这三大犯罪论体系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成因,为相关领域的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在责任理论研究中,也应该考虑三大犯罪论体系的不同观点和方法,以更全面地探讨犯罪责任的问题。
1.2 责任理论概念责任理论是指在刑事法律理论体系中,对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范和界定的理论。
责任理论一般包括行为责任、结果责任和过错责任等内容。
行为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承担的责任,即行为的起因和行为本身引发的后果。
结果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应对犯罪行为的后果负责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犯罪结果的预见性和预防性方面。
过错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所表现出的过错程度,即应对其过错的程度和形式进行责任的划分和界定。
责任理论的核心是对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估,以便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犯罪责任。
责任理论对于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其不断发展与完善将有助于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高。
2. 正文2.1 三大犯罪论体系下的责任理论三大犯罪论体系下的责任理论主要包括罪责划分理论、犯罪人格理论和犯罪社会责任理论。
在罪责划分理论中,责任的划分主要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来确定。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

摘要 : 罪构成理论体 系是刑 法理论研 究和刑事 司法实践的话语 平 台; 罪构成理论是犯 罪论 犯 犯
的核心, 今世界几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各具特色, 当 各有千秋 ;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
差异但也存在 众多共 同的要 素 , 这是理论之 间可以进行 比较 和借 鉴的基础。 关键 词 : 罪构成理论 比较 ; 犯 大陆法 系犯罪构成 ; 法 系 罪构成 ; 英美 犯 中国犯 罪构成理论 通说 作者 简介 : 甘华银 , 广安职 业技 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 : 9 4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 : 0 — 17 (0 00 — 0 6 0 D 2 .1 A 1 8 9 8 一2 1)4 0 3 - 3 0
念形象, 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 ”
其次, 即使刑法分则将犯 罪构成 诸要件在罪状 中均 已表述
司法的统一、 稳定、 安全与公正也就难以保障。为此, 应有
一
明确 , 然这些要件应如何依次同案件具体事实进行符合性
判断 , 也非一部刑 法典 所能完全左右 : , 同学 者在 建 其三 不 构 犯罪构成 理论体 系时 , 由于各 自视角不 同和价值 取合 差 异, 自然就形成不 同的犯罪构成 分析体系。
异 , 不同的理论流派。 形成
成立犯罪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 同样具有法定性、 统一性。
犯罪构成 及其构成 要件是 形成犯罪 构成分析体 系的前 提 和基础。 因犯罪构成及 其要件的法定性与统一性 , 有可 故 能形成 分析犯罪成立 与否 的共 同话 语平 台— — 犯罪构成 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 系是理论思维模式 , 是人们 分 析犯罪成立与 否的“ 知体系 ” 因人们 认识 问题 的方式 认 , 却 与角度差异 , 存在不 同的犯罪构成 分析 体系。 按照“ 法无 明文 规定 不为罪 ” 的罪刑 法定 主义原 理 ,
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对比研究

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对比研究责任理论是刑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对于明确犯罪行为的主体身份和主体责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三大犯罪论体系下,也存在着不同的责任理论。
本文将从分类、内涵、适用范围和特点等方面对这些责任理论进行比较研究。
我们来看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追究犯罪责任的分类。
在法盛学派的行为主义犯罪论体系中,责任理论主要包括行为主义责任论和资源责任论。
行动主义责任理论主张,只要犯罪实施行为符合行为主义科学所要求的行为形式和行为特点,即可认定他人具有犯罪责任。
资源责任论则认为,不仅行为主体需要具备作出犯罪行为的能力和意愿,还需要有相应的物质及智力资源作为支持。
在经济学派的理性选择犯罪论体系中,责任理论主要包括自由意志论和统计因果关系论。
自由意志论认为,犯罪行为完全由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决定,其责任首先取决于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选择。
统计因果关系论则探讨犯罪成因与行为主体的责任关系。
在社会学派的机会主义犯罪论体系中,责任理论主要包括罪行产生理论和社会机会理论。
罪行产生理论认为,社会环境是犯罪发生的决定因素,对行为主体具有一定的责任。
社会机会理论则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取决于特定的社会机会和环境,行为主体对于社会机会的利用与否决定了其责任的大小。
我们可以比较三大犯罪论体系下责任理论的内涵。
行为主义责任论将责任归因于行为主体的行为特征和行为表现,行为主体的行为符合行为主义科学所要求的行为形式和行为特点,即可追究其犯罪责任。
经济学派的理性选择犯罪论则将责任归因于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选择和行为动机,行为主体的犯罪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并受到其行为动机的驱使。
社会学派的机会主义犯罪论将责任归因于行为主体在特定的社会机会下作出的行为选择,行为主体对于社会机会的利用与否决定了其责任的大小。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都有犯罪构成体系,但三大构成体系之间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与我国犯罪构成之间的差异,找出我国体系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善,才能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标签: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差异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两大法系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下面试列举几项,以便更好的理解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的特点。
1、英美法系刑法中某些犯罪无需主观方面的罪过即可构成,即存在无过失犯罪,而大陆法系不存在此种情况。
无过失犯罪,是英美刑法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指在某种情况下,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对之追究刑事责任不以本人具有罪过或犯罪的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只要本人或他人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就要负刑事责任。
这是随着近代工业的高度社会化,经济活动异常频繁和复杂,高度危险行业的迅速增长,各种业务性犯罪激增才应运而生的。
在英美刑法上无过失犯罪主要有下列二种:???其一,严格责任的犯罪。
这是指在某些特殊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也可被定罪,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本人虽然可能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体现了社会的一种严格要求,故被称为严格责任的犯罪。
[2]普通法上主要有以下情况:(1)公害;(2)渎神;(3)藐视法庭;(4)诽谤。
其二,代理责任的犯罪,其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罪过,但由于他(她)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职位,因而要对其他人(通常是雇员等)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在普通法中,代理责任的犯罪存在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中:(1)顾主对于其雇员在他(她)的土地或房屋内或在公路上所实施的公然滋扰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便系雇员违背其命令而实施的,亦然;(2)顾主对于其所散布的诽谤言论应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其没有授权散布这种言论和对诽谤言论的散布没有疏忽的责任。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犯罪构成体系又可称之为犯罪论体系,是指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并且使之系统化的理论体系。
纵观世界刑法发展史,主要有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俄罗斯)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比较我国同德日、英美的犯罪构成体系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发展大有裨益。
笔者拟从三个不同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文化特点和出罪功能等四个层面进行比较。
一、外在形态之比较(一)德日模式的外在形态———三阶层就外在形态而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合而成的三阶层的结构体系。
(二)英美模式的外在形态———双层次就外在形态而言,英美犯罪构成体系是由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基础)和法律辩护事由(即责任充足条件)对合而成的双层次的结构体系。
(三)中俄模式的外在形态———四方面就外在形态而言,中俄犯罪构成体系是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四方面组合而成的对称性的结构体系。
二、逻辑结构之比较(一)德日模式的逻辑结构———三阶层纵向递进式的抽象思维逻辑第一,作为第一阶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大体地框定犯罪成立的“典型事实构成要素”,即在一般、典型的情形下,某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
该阶层反映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圈的初步逻辑划定,它一方面以一种抽象肯定的逻辑对符合相应特征的行为予以纳入,另一方面又将其它不符合相应特征的诸多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以外。
第二,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性(即是否具有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等),其旨在(从客观层面上)考察某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是否符合“更大法益原则”,是否得以排除违法性或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也被称为“正当行为”)。
如是,则该行为得以出罪;如否,则进入下一阶层的逻辑考察。
第三,作为第三阶层的有责性(即是否具有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精神病态、意外事件、不可抗拒等),其旨在(从主观层面上)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可以排除行为人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的主观罪责(故意和过失)。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之实例比较分析

四人都有生存的机会 , 杀人行为就是多余 的和无益的。
而 这 个假 设 在 当时 是 能够 成 立 的 .因 为被 告 人 不 可 能 知道 获 救 的时 间 。或许 , 于 他 们 而 言 。 害 男 孩 以 自 对 杀 保 是 必 要 的 , 而 这 并不 是 可 容 许 的 、 当 的理 由 。例 然 正
同意 。 时, 此 男孩 躺在船 的底 部 , 显得 那 么无助 , 他 而且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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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得 益 的余 地 ,他 可 以证 明 自己故 意 剥 夺 他 人 生命 是 为 了保 存 自 己生 命 。 [ 外 , 同 成 立 谋 杀 罪 的人 主 3 3 另 赞 张 , 管他 们 面 临 着极 度 的诱 惑 和 困境 , 是 他 们杀 害 尽 但 了柔 弱 的 、 辜 的男 孩 以 自保 , 无 他们 剥 夺 了他 生 存 的 机 会 。 设 他们 在 杀 害 男孩 之 后 的数 小 时 或第 二 天 获 救 , 假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 之实例 袄 分析
文 姜 雯 ◎
本 文 案 例启 示 : 美法 系和 大 陆 法 系的 犯 罪构 成 体 系能 够在 体 系之 内判 英 定是否构成犯罪, 而我 国 的犯 罪构 成 体 系除 了四 要 件 之 外 , 应 该 包括 正 当 还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一、我国犯罪构成的概述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在学习借鉴原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成果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刑事法制科学经验基础上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对于中国刑法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是这样表述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根据这一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主体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单位或自然人。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有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或资格才能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动机。
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揭示了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
(3)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任何犯罪构成不可或缺的要件。
(4)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指侵害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实施中的各种客观条件,如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实现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长期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本文将对其中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基本理论进行比较,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犯罪构成的本质和内涵。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通常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组成。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对犯罪事实的客观描述,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这一阶段主要是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那么就无需进一步判断违法性和有责性。
违法性是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的评价。
即使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那么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有责性则是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的判断。
只有当行为人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并且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时,才能对其定罪处罚。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优点。
通过依次递进的判断,能够较为精确地确定犯罪的成立与否。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较为抽象,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采用的是“双层次”结构,包括本体要件和合法抗辩。
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犯罪行为是指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行为和结果,犯罪意图则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合法抗辩则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违法阻却事由和有责阻却事由。
如果被告人能够成功地提出合法抗辩,如精神病、未成年、胁迫等,就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注重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案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但由于其缺乏统一的理论体系,对于初学者来说可能会感到较为复杂和难以把握。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借鉴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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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由于各国的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因而决定了犯罪结构的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可分为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1.由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并且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形成的三分理论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⑴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⑵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
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⑶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④期待可能性
2.犯罪结构多样说。
犯罪应分为四种类型:
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以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和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而每一类犯罪都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
(片面,不够合理)
(二)以前苏联及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由犯罪的课题、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又称“四要件说”,是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
在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承认:
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实施要件构成的,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排列上具有分歧,可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⑴二要件说:
①行为主体和行为要件;②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⑵三要件说:
①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②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⑶四要件说。
(三)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分为实际意义省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这种犯罪成立条件具有双层次的逻辑结构。
⑴犯罪行为:
由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是指犯罪心理意外的一切犯罪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
狭义的是指一时的行为,由行为和意识构成。
⑵犯罪意图:
即犯罪心理,可分为蓄意、明知、轻率、疏忽,四种。
⑶合法抗辩:
又称免责理由,具有诉讼法的特点,包括:
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